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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黑云压城城欲摧

熙宁三年正月,因河北提举常平、广惠仓王广廉入京,倡言“青苗新法,已晓谕河北取三分之利”,而条例司也“欲取其法行之天下”,知谏院李常深感不安,与另一名谏官孙觉联名上书:

广廉小人,造端以笼天下之利,一旦生民重赋,至于无聊而怨及于上,为害岂浅哉?臣愚,伏望陛下置广廉于理(大理寺狱),可惩擅命之吏,明诏有司推法之本意,谕所遣提举官勿以强民,一切随其所愿。倘蒙圣慈昭然辨其难以遽行,止且试之河北、陕西数路,不胜幸甚。天下至大,生灵至众,不可以仓卒治也。

李常曾得王安石推荐,担任过条例司详检文字官,也参与过青苗法方案的制订。转任谏官后,却极力反对推行青苗法。他与王安石的分歧,主要是俵散青苗钱是否要收取利息。王安石主张收二分之息,李常却坚称“青苗取息非便”,强烈反对收利息。 王安石最后搬出神宗皇帝:“上使明出二分息。”吕惠卿更是直接告诉李常:“君何得负介甫?我能使君终身不如人。”这差不多就是威胁了。

王安石为什么坚持要收息钱呢?他在致友人的私信中解释过:“二分(利息)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

政府免息俵放青苗钱,看起来确实很美,站上了道德的制高点,然而,这种做法必定是无法持续的。相比之下,王安石的态度才是务实的态度。

李常的谏院同事孙觉也是王安石的故交,两人有过多年交情,每每彻夜长谈,意气相投,惺惺相惜。早年孙觉出任太平县令,王安石给他写了一首深情款款的送别诗:“会合常在夜,青灯照书诗。往往并衾语,至明不言疲。匆匆舍我去,使我当从谁。”

我们应该记得,孙觉还曾经是变法的支持者。熙宁元年他任谏官时,向神宗建言“弊不可不革”, 不可“守祖宗一切之法而不知变”。 之后孙觉因故被贬为越州通判,在越州大约待了一年,又被召回朝廷,复任谏职。不知为何,这时孙觉却跟李常一样,摇身一变,变成了王安石变法的反对派。

也是在正月,侍御史知杂事陈襄连章上书,直陈青苗法之弊:

今来访闻诸路所差官吏,为见朝廷属意财利,莫不望风希旨,务为诛剥,以觊幸酬赏,苟免黜责。或以三分取息,或将陈旧之物纽作贵价,兑换支散,或不以民之贫富,一例抑配。事初如此,其后可知。臣恐此法一行,骚动天下。希锥刃之利,失亿兆之心,贻祸之端,未必不由兹始。

同月,三朝老臣、翰林学士范镇亦愤然上疏,以十分激切的言辞抨击青苗法:

臣窃以常平仓始于汉之盛时。贱则贵而敛之,恐伤农也;贵则贱而散之,恐伤民也,最为近古。虽唐虞之政,无以易也。而青苗者,唐衰乱之世所为也。所谓青苗,苗青在田,贱估其值,收敛未毕而必其偿,是盗跖(先秦大盗)之法也。今以盗跖之法,而变唐虞不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而中外惊疑也。

范镇提到,青苗法起源于“唐衰乱之世”,这是错误的,因为唐朝后期出现的所谓“青苗地头钱”,其实是一种农业附加税,与宋代的青苗法完全是两码事。清代有学者做过考据:“唐所谓青苗钱,并与宋制不同。宋制尚有钱贷民而加征其息,唐直计亩加税耳。” 范镇是饱学之士,焉能不知两者区别?他应该是故意混为一谈、混淆视听的。

与此同时,一部分地方官员甚至以实际行动抵制青苗法的执行。

抵制青苗法的地方,包括天子脚下的开封府界。原来,变法派技术官僚侯叔献提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见开封府界迟迟不散青苗钱,便一再催促负责此事的提点开封府界县事吕景。吕景却表示“畿甸诸县各有屯兵,每岁课利钱仅能借诸军请给,无有赢余”。

条例司便奏请给开封府界划拨青苗钱贷本:“陕西路准备给青苗钱三十万缗,见封桩,未及用。乞支十五万缗给府界民户青苗钱。” 但十五万贯钱拨给开封府界后,吕景还是不愿意俵散,并上奏朝廷:府界人户现在还欠着政府二十余万石贷粮未还,“今又散青苗钱十五万贯,恐民力不能堪”。

开封府辖下的祥符县干脆自作主张,在二月十二日停俵青苗钱,宣称“已得中书指挥住散”,但条例司核查中书新近发出的文件,发现“无此指挥”。 开封府界另一个县——陈留县接到俵散青苗钱的诏令后,只在县门张榜三日,以及在各乡村张榜三日,便收了榜文,称“民不愿矣”,不复散青苗钱。但实际上,府界各县都有大量求贷青苗钱的农民,王安石后来回忆说:“向者(往日),开封、祥符两县人三日拥门,求请常平钱不得,而朝廷之上方争论抑配不已。”

河北转运使刘庠也借故不俵散青苗钱,理由是“坊郭多有浮浪无业之人,深虑假托名目请出青苗钱,却致失陷”,所以他给河北路诸州县行牒,要求青苗钱先“未得给散,别听朝旨”。 然后奏请朝廷罢青苗法。条例司解释说:“本司看元降敕意,指定支与乡村人户,如有羡余,方及坊郭有抵当户。”刘庠以“坊郭多有浮浪无业之人”为由不散青苗钱,明显是找错了借口。

知杭州郑獬更高明一些,没有明着抵制青苗法,而是用了巧妙的手段敷衍了事,没有授人以柄。随后,他向神宗打了一个报告:

臣窃见青苗之法,朝廷非不叮咛不欲强民而使其自便也。故臣奉行,亦不敢强以率民,榜于诸邑,召其所愿请。至于累月而无一人至者,此非其所以不愿也,明矣。常、润、苏、秀,类皆如此。近自提举官入境,所过诸郡方以次支散,且将及于杭,杭民闻之,皆相告以为忧。张榜累月而无一人愿请,一日提举官入境,则郡县更相希合,举民以与之,此非强民而何?

知越州山阴县陈舜俞(也是王安石赠过诗的旧交)则理直气壮地明说自己不奉诏书,不散青苗钱,并上书自劾。

熙宁三年春,朝野上下声势最大的大合奏,就是旧党中人对青苗法的抗议、非议,我们去看赵汝愚辑录的《宋朝诸臣奏议》(这部选集在宋代士大夫心目中的地位,就如《联邦党人文集》之于美国)的卷一百十一至卷一百十四,便可知当时情形,因其中收录的奏议基本上都是反对青苗法之议的,上奏时间为熙宁三年正月至五月,主要集中在二三月。

其时,青苗法刚刚在诸路推行,就算它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此时也尚未出现,那为什么旧党会如此坚决、激烈地反对呢?大约有几个原因:

其一,青苗法的本质是政府放贷取息,这种做法被认为违背了圣贤之道,范镇干脆将青苗法蔑称为“盗跖之法”。

其二,一部分士大夫根据历史经验与逻辑推理,预测青苗法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如司马光说:“臣恐细民将不聊生矣。”

其三,青苗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扰民”“抑配”的问题,比如按知杭州郑獬的说法,两浙路诸州乡民都不愿请领青苗钱,但提举官一入境,各州县很快就将青苗钱支俵出去,这不是为迎合提举官而强民所难吗?

第一条理由属于价值偏好,很难辩出一个是非黑白出来;第二条理由属于想象,无以为凭;唯有第三条理由属于事实性判断,可以证实,或者证伪。

那么,我们来探究一个问题:杭、常、润、苏、秀诸州乡户真的就如郑獬所言,“无一人愿请”青苗钱吗?恰好在郑獬上疏之前,秀州前判官李定因为得到孙觉举荐,赴阙朝觐。到京后,李定先去拜见知谏院李常,李常问他当地民众对青苗法的看法。李定表示,民众对此十分欢迎。

李常告诉他:“今朝廷方争此,君见人切勿为此言也。”

随后李定又拜见王安石,将他与李常见面的情形说了出来:“定惟知据实而言,不知京师不得言青苗之便也。”

按李定的说法,青苗法就是便民的良法,深受南方之民的欢迎,这与郑獬的说辞正好完全相反。到底谁在撒谎呢?

我曾一度以为是李定撒了谎,因为李定这个人留在宋史上的名声不大好,是后来陷害苏轼的小人之一,而且他有编造谎言讨王安石欢心的可能。但现在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撒了谎的人,是郑獬。

前面我们曾提到知山阴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并自劾违旨。在自劾的奏状中,陈舜俞说:“然臣体问,方今小民匮乏,十室八九,应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胜计?” 按陈舜俞的考察,越州山阴县的乡民听说官放青苗钱,不召而至,都想借贷。更有意思的是,这个陈舜俞上状自劾后,“躁忿弃官,居嘉禾白牛村,自称白牛居士”,过了一段时间,却上书“称青苗法实便,初迷不知尔”。

其时,知南康军鲁有开任满回京,宰相问他江南新法如何,答曰:“新法行,未见其患,其在他日也。” 鲁有开也是反对青苗法的士大夫,认定青苗法必有后患,但他还是承认目前青苗法未出现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叫毕仲游的士子写了一篇《青苗议》:“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 毕仲游是反对青苗法的保守派,但他的观察可以说明青苗法受欢迎的程度,申领青苗钱的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

所以,我们认为,李定称青苗法在南方施行顺利,并无不妥,即使有夸大的成分,但可信度还是要远远大于郑獬的谎言。

尽管请贷青苗钱的乡户“不召而至”,但摊派的现象应该也是存在的,不完全是反对派的无中生有,因为提举官为追求政绩,务要多支散青苗钱;而为便于日后收回本息,官方又倾向于将钱贷给有偿还能力的上户,上户往往又不需要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强行摊派给上户的问题。

但我们也不必高估强行摊派的严重性,宋朝台谏官指控青苗钱的俵散“不以民之贫富,一例抑配”,无疑是夸大其词的,因为青苗钱年息二分,利率比民间贷款低得多,以上户的经济条件,也许不需要借贷,但他们如果借到青苗钱,也完全可以以更高一点的利息转贷出去。事实上,按旧党中人吕陶对青苗法弊病的揭发,青苗钱的支俵确已出现“诡名冒请”的问题。 为什么要“诡名冒请”?徽宗朝时有臣僚解释:“访闻形势之家法不当给,而迩来诸路诡名冒请者亦众,盖欲复行称贷,取过厚之息,以困贫弱。” 形势户先化名冒充他人请青苗钱,然后转贷给贫弱之户,从中赚取利息差。“冒请”与“抑配”是两种完全相反的行为,如果有人“冒请”,又何必“抑配”?

不过,既然台谏官言之凿凿称青苗法有强行摊派之弊,神宗便从谏如流,于正月廿二日下诏:

诸路常平、广惠仓给散青苗钱,本为惠恤贫乏,并取民情愿。今虑官吏不体此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骚扰。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访觉察,违者禁止,并以名闻。敢沮抑愿请者,按罚亦如之。

当时王安石正好休假,宰相曾公亮、陈升之就耍了一个小手段,在签发诏敕时,将最后一句“敢沮抑愿请者,按罚亦如之”删掉。后来王安石回中书上班,发现诏敕被改,非常生气,面责曾公亮、陈升之:“为宰相当有职守,何得妄降札子?今体(量)抑配青苗,又辄去当日诏语?” 曾公亮等人悻悻,“不敢抗”。

神宗只是下诏重申禁止强行摊派,没有停止俵散青苗钱,这显然不是旧党想要的结果。所以范镇再次上疏:

伏睹近降中书札子四十道散下诸路,约束分给青苗钱,不得抑配人户,并召情愿者,特申前诏耳,非臣前所奏之谓也。外议纷纭,皆云自古以来,未有天子而开课场者。民虽至愚,不可不畏。乞检臣前二奏,罢青苗钱,追还使者,而归农田水利、差役于州县,以正纲纪,以息民言。

王安石反驳说:“镇所言天子开课场,若非陛下明见《周礼》有此,则岂得不以为愧耻?前代人主,几人能以《周礼》决事?所以流俗之言常胜也。”

这些台谏官与侍从官对青苗法的抨击,尚不足让神宗皇帝动摇,直至二月初一,判河北大名府韩琦发来长篇奏疏,给了青苗法最有力的一击。这一击之所以很有杀伤力,自然是因为韩琦作为三朝元老的特殊身份。

韩琦对青苗法的诘难集中在下面三点:

一、伏详熙宁二年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并乘其急以邀倍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谓合先王散惠兴利,抑民兼并之意也。今乃乡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百,三等以上更许增添,坊郭户有物业抵当者,依青苗例支借。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二、乡村每保须要有物力人为甲头,虽云不得抑勒,而上户既有物力,必不愿请;官吏既防保内下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充甲头以备代赔?复峻责诸县,人不愿请,即令结罪申报。若选官晓谕,却有愿请者,则干系人别作行遣,或具申奏。官吏惧提举司势可升黜,又防选官晓谕之时,岂无贫下浮浪愿请之人,苟免捃拾,须行散配。

三、下人户见官中散钱,谁不愿请?然本户夏秋各有税赋,又有预买及转运司和买两色绸绢,积年倚阁、借贷麦种钱之类,名目甚多。今更增纳此一重出利青苗钱,愚民一时借请则甚易,至纳时则甚难。……官本因而浸有失陷,其害明白如此。

神宗看了韩琦之疏,心有戚戚。次日,他将疏章发给宰执传阅,且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乎?”

王安石“勃然”(“勃然”一词总让我忍不住去想象王安石当时的表情),说:“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接着,针对韩琦之疏,他说:“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

曾公亮和陈升之都认为坊郭户不应该请领青苗钱。

王安石说:“坊郭所以俵钱者,以常平本钱多,农田所须已定而有余,则因以振市人乏绝,又以广常平储蓄。”

陈升之说:“但恐州县避难索之故,抑配上户耳。”

王安石说:“抑配诚恐有之,然俟其行此,严行黜责一二人,则此弊自绝。”王安石还以河北路为例,对强行摊派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河北路当无抑配,因为“傥河北一路有一人不愿,则韩琦必受其状以闻。今琦自入奏乃无此,则百姓不以为不便与提举官不敢抑勒,可知矣”。

但王安石的解释并未让神宗宽心,他始终担心抑配的问题。王安石再解释:“臣以为此事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俵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陪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平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况又不令抑配,又何所害,而上烦圣心过虑?臣论此事已及十数万言,然陛下尚不能无疑如此,尚为异论所惑,则天下何事可为?”

神宗说:“须要尽人言,料文彦博、吕公弼亦以为不可,但腹诽耳。韩琦独肯来说,真忠臣也。”又说:“常平取息,奸雄或可指以为说动百姓。”担心混淆是非的善辩之人会借青苗法鼓动百姓抗议、造反。

王安石说:“今榷盐酒皆用重刑,以禁民买绸绢,或强支配以盐,奸雄不以此为说动百姓。常平新法乃振贫乏、抑兼并、广储蓄,以备百姓凶荒,不知于民有何所苦!民别而言之则愚,合而言之则圣,不至为此摇动。”

王安石知道神宗对青苗法的看法已出现了动摇,便说:“事之情伪是非,若不能察,惟务多纳人言,恐非但常平事不可为矣。”翌日(二月初三),即上书称疾居家,不赴中书视事。

神宗让司马光批答辞呈,交代要慰留王安石。司马光却在批语中夹带私货,说了重话:“朕以卿才高古人,名重当世,召自岩穴,置诸庙堂,推忠委诚,言听计用,人莫能间,众所共知。今士大夫沸腾,黎民骚动,乃欲委还事任,退处便安。卿之私谋,固为无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谁!”

王安石看到批答中“士大夫沸腾,黎民骚动”之语,不由大怒,即抗章自辩。神宗封还疏章,发手札安慰:“诏中二语,乃为文督迫之过,而朕失于详阅,今览之甚愧。”差不多是向王安石道歉了。

宋神宗的谦抑,让数百年后的大清皇帝乾隆十分恼火:“安石抗章,神宗巽谢,成何政体?即安石果正人犹尚不可,而况不正乎?尝谓神宗之信安石有若病狂,此亦宋室治乱安危之所关,有非人力之所能为者。”

王安石见了神宗手札,遂于次日入对。入对时,王安石提出辞职,神宗极力挽留,宽慰良久。但王安石告退后,又呈上辞职的书面报告:

臣蒙拔擢,备数大臣。陛下所以视遇,不为不厚矣,岂敢轻为去就?诚以陛下初访臣以事,臣即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今待罪期年(一年),而法度未能一有所立,风俗未能一有所变,朝廷内外,诐行邪说,乃更多于乡时(往时),此臣不能启迪圣心以信所言之明效也。虽无疾疢,尚当自劾,以避贤路。况又昏眩,难以看读文字,即于职事当有废失。虽贪陛下仁圣卓然之资,冀凭日月末光,粗有所成,而自计如此,岂容偷假名位,坐弃时日,以负所学,上孤陛下责任之意?

尽管神宗不愿意看到王安石离开中书,但他对青苗法的预期效果已产生了深切怀疑。二月初八,在曾公亮、陈升之的提议下,神宗给诸路提点刑狱司发了一道诏令,要求他们切实监督青苗钱的支俵:“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切体量、觉察俵散青苗钱,如有不取人户情愿抑配者,便仰依理止绝施行,当职官员即具名闻。”

神宗还拟擢用司马光为枢密副使,任命之前,先征求了王安石的意见,王安石当然反对:“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者尽害政之事,所与者尽善(“善”当为“害”)政之人。彼得高位,则怀陛下眷遇,将革心易虑,助陛下所为乎?将因陛下权宠,构合交党,以济忿欲之私,而沮陛下所为乎?臣以既然之事观之,其沮陛下所为必矣。” 但在王安石居家不出期间,二月十一日,神宗还是发布了拜司马光为枢密副使的诏书。

大约也是在二月中旬,神宗又让宰执大臣“议改青苗法,复常平旧制”。 一班反对新法的台谏官闻讯,十分兴奋,“翘足企首,以俟德音”,又欣喜感叹:“中外之论正欲如此,而圣谕及之,真臣等之所望,四方之所幸也。”

王安石将何去何从?青苗法是废是存? 9Dx+SVG0EuPYyohniwYjjCeFE3NIJ34bGDQXp4bTuYiAIM/OiiJgxyAIoGWK0Z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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