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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山雨欲来风满楼

如果王安石是一个在乎外界对他评价的人,那么他应该会发现,身边非议、讥讽、反对他的人好像越来越多了。

也是在八月,苏轼的兄弟、条例司详检文字官苏辙上书神宗,对刚刚出台的新法一一加以否定,并预判其失败,例如对均输法,苏辙批判说:“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禄廪,为费已厚。然后使民各输其所有,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然则商贾之利,何缘可得?徒使谤议腾沸,商旅不行。……此均输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熙宁变法之时,极力反对变法的人主要来自两个群体:老臣和台谏官。老臣有保守倾向,反对新法在所难免;台谏官的天职是充任反对派,他们唱反调亦不难理解。但苏氏兄弟在熙宁初不过三十岁左右,还是热血青年,又没有担任言职,何以也那么强烈地反对变法、不放过任何一个唱衰新法的机会呢?特别是苏轼,一副毒舌,三番五次对王安石明嘲暗讽,确实有些异常。我认为他们如此意气用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乃父苏洵的影响,近乎本能地反感王安石的为人与主张。

在那道抨击新法的札子后面,苏辙附上一封辞职信,提出辞去条例司详检文字官:“伏自受命,于今五月,虽日夜勉强,而才性朴拙,议论迂疏,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动皆不合。……伏乞除臣一合入差遣,使得展力州郡。”之所以辞职,是因为苏辙在条例司参与议事时,意见往往与王安石、吕惠卿不合,似乎因此被排斥出决策圈子。

神宗看了苏辙的札子,问王安石:“辙与轼何如?观其学问颇相类。”

王安石说:“臣已尝论奏轼兄弟大抵以飞箝捭阖为事。”所谓“飞箝捭阖”,指谋略纵横之术,以苏洵的《六国论》为典型,苏轼兄弟文风或受乃父影响。

神宗又说:“如此,则宜时事,何以反为异论?”批准苏辙辞职,授河南府推官。

苏辙离开条例司后,王安石物色接替人选。他看中一个叫孙立节的士大夫,便找他谈话:“吾条例司当得开敏如子者。” 谁知孙立节一口回绝:“公言过矣,当求胜我者。若我辈人,则亦不肯为条例司矣。”

九月初,王安石总算找到了接替苏辙的人选,以秘阁校理李常、国子监直讲王汝翼为条例司详检文字官,明州前司法参军李承之为相度利害官;同月,王安石举荐吕惠卿、李常编修中书条例;又荐吕惠卿为崇政殿说书(资历最浅的经筵讲官),给神宗讲课。

但十月,条例司便遇上一个大危机。我们后面会说到。

这个月富弼罢相,出判亳州。富弼自拜相后,因与王安石不合,长期告病假,又一再上章求退,到了十月,神宗才批准,并询问他:“卿即去,谁可代卿者?” 富弼推荐文彦博。

神宗默然,良久又问:“王安石何如?”

富弼亦默然。

与富弼罢相同一日,次相曾公亮拜首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拜次相。神宗本欲擢王安石为次相,王安石以陈升之资历高于自己,又支持变法,劝神宗先用陈升之。

十月初六,翰林学士司马光请对延和殿。神宗问他:“近相陈升之,外议曰何?”

司马光说:“陛下擢用宰相,臣愚贱,何敢异?”

神宗说:“第言之。”

司马光说:“今已宣麻(即拜相的制书已宣布),诞告中外。臣虽言,何益?”

神宗说:“虽然,试言。”

司马光说:“闽人狡险,楚人轻易。今二相皆闽人,二参政皆楚人,必将援引乡党之士,充塞朝廷,风俗何以更得淳厚?”

神宗说:“然今中外大臣更无可用者,独升之有才智,晓民政边事,他人莫及。”

司马光说:“升之才智,诚如圣旨,但恐不能临大节而不可夺耳。……凡才智之士,必得忠直之人从旁制之,此明主用人之法也。”

神宗说:“然。升之朕固已诫之。”

司马光又说:“富弼老成,有人望,其去可惜。”

神宗说:“朕留之至矣,彼坚欲去。”

司马光说:“彼所以欲去者,盖以所言不用,与同列不合故也。”

神宗说:“若有所施为,朕不从而去可也。自为相,一无施为,唯知求去。”又问:“王安石何如?”

司马光说:“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此其实也。”

神宗又问吕惠卿如何,司马光说:“惠卿憸巧,非佳士。使安石负谤于中外,皆惠卿所为也。近日不次进用,大不合众心。”

神宗说:“惠卿应对明辨,亦似美才。”

司马光说:“惠卿文学辨慧,诚如圣旨,然用心不端,陛下更徐察之。”

司马光称陈升之“狡险”,还真让他说中了。陈升之在枢密院时,与王安石同领条例司事,对王安石之议完全配合,从无异议,但这很可能是装出来的,等到拜相后,便提出不欲兼提举条例司:“臣待罪宰相,无所不统,所领职事,岂可称司!” 意欲与王安石分道扬镳。

王安石说:“宰相虽云‘无所不统’,然亦不过如故冢宰而已。冢宰惟掌邦治,至邦教、邦政、邦礼、邦刑、邦事,则虽冢宰,亦有所分掌矣!”

陈升之说:“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今但制置三司一官条例则不可。”

王安石说:“今中书支百钱以上物及补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施行,至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何故乃以为不可?”

神宗打圆场说:“乃者陈升之在枢密院,今俱在中书,(将条例司)并归中书何如?”

王安石反对将条例司并入中书,陈升之却赞成。王安石说:“令分为一司,则事易商议,早见事功。若归中书,则待四人无异议,然后草具文字,文字成,须遍历四人看详,然后出于白事之人,亦须待四人皆许,则事积而难集。陛下既使升之与臣执政,必不疑升之与臣专事而为奸。况制置司所奏请皆关中书审复,然后施行,自不须并入。”

二人在神宗面前争执至日高,仍未有结果。

他日奏对,陈升之又提议不置条例司。这个关键时节,王安石倚重的御史中丞吕公著也连章请罢条例司:“所有制置条例一司,伏乞罢归中书,其间事目有可付之有司者,即付之有司。” 御史台新任二把手、由知谏院转任侍御史知杂事的陈襄亦附和吕公著之议,王安石被杀了个措手不及。这便是条例司成立以来遇到的最大危机。

王安石坚决不同意裁并条例司。神宗提出,不如由王安石独领条例司事。王安石认为这样不妥,朝中已有人称他独断、霸道,他不希望授人以柄。

最后王安石想到一个解决的办法:“陛下本置此司,令中书、枢密各差一人,今若与韩绛同事,甚便。” 神宗称善。条例司这才保留下来,由参知政事王安石与枢密副使韩绛同提举。

司马光说吕惠卿用心不端,则尚看不出来。熙宁变法之初,吕惠卿可以说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与辩护手。

十一月十七日,迩英阁经筵。司马光进读《资治通鉴》,读至“曹参代萧何为相,一遵何故规”的史事时,忍不住借题发挥:“参以无事镇海内,得持盈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神宗有些困惑地问:“使汉常守萧何之法久而不变,可乎?”

司马光说:“何独汉也!夫道者,万世无弊,夏、商、周之子孙,苟能常守禹、汤、文、武之法,何衰乱之有乎?”

两日后,吕惠卿进讲《尚书》之“咸有一德”篇,也借题发挥:“先王之法,有一岁一变者,则《月令》‘季冬节国以待来岁之宜’,而《周礼》‘正月始和,布于象魏’是也。有数岁一变者,则尧、舜‘五载修五礼’,《周礼》‘十二载修法则’是也。有一世一变者,则‘刑罚世轻世重’是也。有数十世而变者,则夏贡、商助、周彻、夏校、商序、周庠之类是也。有虽百世不变者,尊尊亲亲贵贵长长,尊贤使能是也。”

然后,吕惠卿对前日司马光的说法作出批驳:“臣前日见司马光以为汉惠、文、景三帝皆守萧何之法而治,武帝改其法而乱,宣帝守其法而治,元帝改其法而乱。臣按,何虽约法三章,其后乃以为九章,则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惠帝除挟书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谤、妖言,除秘祝法,皆萧何法之所有,而惠与文除之,景帝又从而因之,则非守萧何之法而治也。光之措意,盖不徒然,必以国家近日多更张旧政而规讽;又以臣制置三司条例、看详中书条例,故有此论也。”

神宗于是又问司马光:“卿闻惠卿之言乎?其言何如?”

司马光是大学问家,脱口便指出吕惠卿对经典的误解:“惠卿之言,有是有非。惠卿言汉惠、文、武、宣、元,治乱之体,是也。其言先王之法,有一岁一变,五岁一变,一世一变,则非也。《周礼》所谓‘正月始和,布于象魏’者,乃旧章也,非一岁一变也,亦犹州长、党正、族师于岁首四时之首月,属民而读邦法也。岂得为时变也?天子恐诸侯变礼易乐,坏乱旧政,故五载一巡狩,以考察之,有变乱旧章者,则削黜之,非五岁一变也。刑罚世轻世重者,盖新国、乱国、平国,随时而用,非一世一变也。”

司马光又为自己申辩:“臣承乏侍经筵,惟知讲读经史,有圣贤事业可以裨益圣德者,臣则委曲发明之,以助万分,本实无意讥惠卿。”又将话题从经史拉到变法:“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大坏更造,必得良匠,又得美材。今二者皆无有,臣恐风雨之不庇也。讲筵之官皆在此,乞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两府侵其事,今制置三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而已,则胥吏足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

吕惠卿回应说:“司马光备位侍从,见朝廷事有未便,即当论列。有官守者,不得其守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岂可但已(不了了之)?”

司马光说:“前者,诏书责侍从之臣言事,臣遂上此疏,指陈得失,如制置条例司之类,皆在其中,未审得达圣听否?”

神宗说:“见之。”

司马光说:“然则臣不为不言也,至于言不用而不去,则臣之罪也。惠卿责臣,实当其罪,臣不敢辞。”

神宗说:“相共讲是非耳,何至乃尔。”

另一位讲官王珪赶紧打圆场:“光所言,盖以朝廷所更之事,或利少害多者,亦不必更耳。”并以目光示意司马光退下。

这场迩英殿经筵上的辩论,从对经史的阐释,到对变法的臧否,司马光与吕惠卿的意见泾渭分明,这当然不是学术分歧,而是新党(变法派)与旧党(保守派)的政见对立。从中我们可以想见变法派四面受敌的处境。

正是在这样的处境下,王安石顶着旧党的压力,按规划将新法一项接一项抛出来:

九月初四,条例司颁布青苗法,经神宗批准,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点,等试点成功,再令诸路州县依此施行。下一章,我们将以专章的篇幅详述青苗法及其激起的波澜。此处不赘。

十一月十一日,王安石规划的裁宗室授官法出台。按新法,宗室授官恩数被裁减,疏属宗室子弟被剥夺恩荫资格:“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择其后一人为公,世世不绝;其余元孙之子,将军以下,听出外官;袒免(指五服之外的远房)之子,更不赐名、授官,许令应举。”此前,神宗曾多次与大臣商议变更宗室法,裁减宗室恩数,司马光说:“此诚当变更,但宜以渐,不可急耳。”王安石却雷厉风行,很快将方案做出来。

同月十三日,农田水利法颁布并实行。这是王安石将“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设想付之实验的一项新法,其要略是鼓励全国各州县官民积极开垦农田、兴修水利,以增加农业的产出,扩大田赋的税基,从而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政策预期。

历代王朝均有垦田、修水利之举,但像宋神宗朝这样专门修农田水利法,以政府主导动员,大规模、大范围、长时间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建热潮,却是少见。兴修水利离不开钱,农田水利法提出了多层次筹集水利经费的方法,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投资、支借青苗钱,等等。“自是四方争言农田水利,古陂废堰,悉务兴复。”

不过苏轼却铁口断言兴修水利必定徒劳无功:“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盖略尽矣。今欲凿空访寻水利,所谓即鹿无虞,岂惟徒劳,必大烦扰。”

闰十一月,神宗批准在河东路实施交子法,发行纸币。因河东路是铁钱区,而铁钱笨重、价值低,使用起来十分不便,有人向条例司提议依四川交子之法,发行河东交子。条例司看详“交子之法,用于成都府路,人以为便”,便建议由河东转运司置交子务于潞州,试行河东交子。

十二月,朝廷颁行失入死罪法,加重对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因判决过当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的责任追究:“今后官员失入死罪一人,追官勒停(追回官衔、勒令停职);二人,除名(开除官籍);三人,除名编管(开除官籍、送指定地方管制)。胥吏:(失入死罪)一人,千里外编管;二人,远恶州军;三人,刺配千里外牢城。”

同月,条例司向神宗呈交了“以钱代役”的役法改革“条目”(大纲):“考众所论,独其言使民出钱雇役者,人以为便,合于先王使民出财,以禄在官庶人之意。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 并建议“选官分行天下,付以条目,博尽众欢(议)”。神宗欣然批准,将“条目”委管勾官与诸路监司、州县论定。

不必感到意外,这样的役法变革自然也是苏轼极不以为然的,他的理由是:“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丝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终非天下所可常行。今者徒闻江浙之间,数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犹见燕晋之枣栗,岷蜀之蹲鸱,而欲以废五谷,岂不难哉。” 因为一直以来都是以乡户承担职役,所以哪怕乡户差役已经积弊难返,也不可改为募役。而且,差役的更革将导致可供士大夫役使之人大为减少,“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宦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凋敝太甚,厨传(向官员提供饮食、车马、馆舍的服务)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

——你看,三十三岁的苏轼仿佛长着一颗七十岁的脑袋。

正如苏轼的上书所显示,随着变法的展开,反对新法的力量也蓄势待发。时有好事者将各类小道消息以及评论意见雕印成报纸,甚至“矫撰敕文”,印卖于都市,“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

熙宁二年岁末,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SrQv1/WB7RM391c4iN4PeK2l8n+1mnFd1/QM60FNMT9ICG6ePMe/t1Jk87BQdl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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