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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阿云案再起争端

治平四年元旦,天有大风霾,英宗病重,内外人心惶惶;熙宁元年元旦,日食,神宗诚惶诚恐,避正殿,减常膳,停罢大朝会;熙宁二年元旦,总算天下无事,神宗可以过一个比较舒心的春节了。王安石也有些意气风发,写下一首小诗:

元日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东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曈曈日,

总把新桃换旧符。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描述的是宋人过年的习俗,又何尝不是表达了诗人对于新政的期待?

此时,新政正在酝酿中。

正月,元老级大臣富弼还朝,王安石替神宗起草了赐茶药的慰问诏书。二月初二,神宗拜富弼为司空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并让中使转达皇帝的诚意:“卿今兹无得更辞,当力疾入辅为宗社计。” 宋时,司空位列“三公”,是莫大的荣衔,从不轻易授人;侍中,也是位高望重的官职,极少除授;昭文馆大学士则例由首相兼领,也就是说,神宗给了富弼最尊贵的荣衔,请他担任首相。

我们应该记得,自治平四年韩琦罢相后,神宗一直没有另拜首相,表示虚位以待韩琦归来。转眼一年多过去了,韩琦已移判大名府,镇守河北,一时间不会回朝,首相不可以一直虚置,况且,变法在即,国家之舟即将驶入未知水域,朝廷需要一位有威望的老臣坐镇,以安定人心。而最有资格担此重任的,除了韩琦,大约就是富弼了。

不过,富弼坚辞不受,不敢领受“司空兼侍中”这么尊贵的荣衔,最后才答应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平章事”之衔出任宰相。

因患有足疾,富弼虽受命,却尚未陛见,亦未赴中书上任。这个时候,他听说有人在神宗面前声称“灾异皆天数,非人事所致”,不由深感忧虑,叹息说:“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去乱亡无几矣,此必奸臣欲进邪说,故先导上以无所畏,使谏诤之臣无复施。”随即上书,告诫神宗:“在人之一身,则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在一家,则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一身一家至小也,余庆余殃,尚因人之善恶而致,宁有国家天下之灾祥而反归之于天数,而无事而致,……陛下万一或时而信,则救灾恤患,答谢天谴之意,有时而怠,亏损陛下之德,不为生灵之福,无甚于此。”

我们无法确定那个向皇帝宣扬“灾异皆天数,非人事所致”理论的人是谁,也许正是王安石。

富弼拜相次日,二月初三,王安石亦被神宗任命为参知政事。对许多人来说,王安石执政,是“靴子落地”,亦是众望所归,“当时天下之论,以金陵不作执政为屈”。 与王安石意见相左的司马光亦承认,“介甫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才高而学富,难进而易退,远近之士,识与不识,咸谓介甫不起而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矣”。 次相曾公亮也向神宗推荐王安石。

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可不乐意看到王安石进入权力中枢。参知政事赵抃、唐介都反对擢用王安石,唐介的态度尤其强烈,坚称“安石恐难(当)大任”。

神宗问他:“卿谓文学为不可任耶?经术不可任耶?吏事不可任耶?”

唐介回答:“非谓此也。安石好学而泥古,议论迂阔,若使为政,恐多所变更,必扰天下。”回到中书,唐介又对曾公亮说:“今日安石之言果用,天下困扰,诸公当自知之耳!”

神宗也曾向侍讲孙固征求意见:“王安石可相否?” 孙固说:“安石文行甚高,处侍从献纳之职,可矣。宰相自有其度,安石狷狭少容。必欲求贤相,吕公著、司马光、韩维其人也。”神宗问了他四次,每次孙固都这么回答。

但此时神宗已决意要让王安石执政。在正式发布任命状前夕,神宗与王安石有过一次谈话。

时值王安石入对,纵论天下事,神宗说:“此非卿不能为朕推行,朕须以政事烦卿,料卿学问如此,亦欲设施,必不固辞也。”

王安石说:“臣所以来事陛下,固愿助陛下有所为。然天下风俗法度,一切颓坏,在廷少善人君子,庸人则安常习故而无所知,奸人则恶直丑正而有所忌。有所忌者倡之于前,而无所知者和之于后,虽有昭然独见,恐未及效功,而为异论所胜。陛下诚欲用臣,恐不宜遽谓,宜先讲学,使于臣所学本末不疑,然后用,庶几能粗有所成。”

神宗说:“朕知卿久,非适今日也。人皆不能知卿,以为卿但知经术,不可以经世务。”

王安石说:“经术者,所以经世务也,果不足以经世务,则经术何赖焉!”

神宗又说:“朕仰慕卿道德,甚至有以助朕,勿惜言。不知卿所设施,以何为先?”

王安石说:“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易》以泰者通而治也,否者闭而乱也。闭而乱者以小人道长,通而治者以小人道消。小人道消,则礼义廉耻之俗成,而中人以下变为君子者多矣;礼义廉耻之俗坏,则中人以下变为小人者多矣。”

神宗深以为然,不久后便拜王安石为参知政事。

神宗原来打算先听王安石讲学,从容除拜,后来急着擢王安石入权力中枢,另有原因。在王安石就任参知政事后,神宗对他说了实情:“富弼、曾公亮与卿协力,弼闻卿肯任事,亦大喜,然须勿为嫌疑。朕亦欲从容除拜,觉近日人情于卿极有欲造事倾摇者,故急欲卿就职。朕尝以吕诲为忠直,近亦毁卿;赵抃、唐介皆以言捍塞卿进用。朕问曾公亮,亦云:‘诚有此。’卿且与朕力变此风。”

神宗所说的“近日人情于卿极有欲造事倾摇者”,究竟是指什么事呢?当指阿云案之争中司法官、台谏官对王安石的攻讦。

我们知道,去年七月,经过两次“两制议法”,神宗采纳了王安石之议,发布了一条新的敕文,作为司法机关今后裁决类似刑案的法律依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然而,敕文未能平息纷争,反而引发更大的争端。知审刑院齐恢、审刑院详议官王师元、大理少卿蔡冠卿、大理寺详断官韩晋卿等司法官员,都认为吕公著、王安石议法不当,新任御史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也纷纷上书,论谋杀已伤之罪不适用自首减刑之法。

神宗便安排王安石与审刑院、大理寺的司法官合议。这是阿云案的第三次议法,由于文献记载的缺失,我们不知道这次合议、论辩的具体过程,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王安石未能说服司法官,经“反覆论难”,众法官“益坚其说”。 记录阿云案之争的宋人声称“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这一说法很可能便来自熙宁初年司法官对王安石的评价。

辩论到最后,司法官顺着王安石的逻辑,出乎人意料地提了一个主张:如果杀人已伤,允许自首减刑,就像阿云那样,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谋杀已死也应给予自首减刑的待遇。王安石一时无法反驳,只能附和其说。

此时,舆论对王安石已颇为不利,出现了针对他的“造事倾摇者”,倾摇什么?显然是倾摇王安石进入中书的可能性。而倾摇之人,很可能就是吕诲、唐介、赵抃,否则神宗也不会跟王安石说“朕尝以吕诲为忠直,近亦毁卿;赵抃、唐介皆以言捍塞卿进用”。王安石对此应该也是心中有数的,所以他在《除参知政事谢表》中赞美神宗“公听并观,故谗慝不能肆志”,这里的“谗慝”当暗指吕诲等人。 为了保护王安石,神宗只好提前于二月初三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以免夜长梦多。

同一日,神宗下诏:“自今谋杀人已死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敕裁。” 即依齐恢等司法官之议,将自首可获减刑的适用范围从“谋杀已伤”扩大到“谋杀已死”。这一日为庚子日,因而这份诏敕被称为“庚子诏书”。

神宗希望通过对司法官的妥协,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司法论争。然而,由于司法官并非真心赞成“谋杀已死,自首减刑”,所以庚子诏书颁发下来后立即被刑部抵制,侍御史知杂事兼判刑部刘述、同判刑部丁讽以“庚子诏书未尽”为由,将诏书奉还中书,拒不执行。“未尽”的意思,大约是说庚子诏书的立法意旨不明,考虑不够周全。

在第二次议法中支持王安石的翰林学士韩维,也对扩大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表示忧虑:“安石、遵前议谋杀人未死许(自)首,犹曲宥其自新,意义甚美。臣与吕公著等论之详矣。今遂通(自)首法于杀人已死之后,臣于此不能无疑也。伏望圣慈更下王安石、许遵,使极陈谋杀人已死所以得首之理,更择明审烛理之人,研极论难,以求一是,然后以制旨裁定。”

依宋朝立法惯例,作为一项国家法令的敕命,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达成重叠共识,才可以用君主的名义颁行天下,就如韩维所说,“研极论难,以求一是,然后以制旨裁定”。于是阿云案进入第四次议法程序,参与者是中书的执政官。

当时中书一共有五位执政官:首相富弼,但他尚未赴任,没有参加议法;参加议法的是次相曾公亮,参知政事赵抃、唐介、王安石。在这次议法中,曾公亮倾向于支持王安石,赵抃与唐介则结成反对王安石的同盟。

王安石提出可以收回庚子诏书:“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唐介却企图将去年七月颁布的诏书一并废止:“此法天下皆以为不可首,独曾公亮、王安石以为可首。” 王安石毫不客气地回了一句:“以为不可首者,皆朋党耳。”暗示唐介与赵抃朋比结党。

这场论辩的结果是,王安石胜出,意见获神宗采纳。二月十七日,神宗再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祐敕》: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误(谋)杀人伤与不伤,奏裁。收还庚子诏书。” 因二月十七日为甲寅日,这一诏书又被称为“甲寅诏书”。

甲寅诏书能让阿云案激起的刑名之争平息下来吗?

不能。因为反对王安石、许遵的那一派士大夫,目的是维护《宋刑统》对谋杀罪的严厉处罚,废除熙宁元年七月发布的诏书,即“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所以,当中书将甲寅诏书发至刑部时,又被判刑部刘述驳回。按宋朝立法机制,甲寅诏书作为刑部的一司敕(又叫“一司条法”,是宋代朝廷内外各司的衙门条例),例由中书直接付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施行,但刘述坚称甲寅诏书是诸州敕,应该颁行于全国诸州,中书的做法属于“程序不当”。刘述又以此为由,不奉诏书,要求由中书、枢密院合议阿云案。御史中丞吕诲和御史刘琦、钱顗等人也向神宗上书,请皇帝采纳刘述之议,将阿云案交中书、枢密院合议。

中书、枢密院合议,是宋朝最高层次的议法,称“两府议法”,经两府合议达成的结论,基本上可以确立为国家法律。神宗一开始并不同意再议阿云案:“律文甚明,不须合议”——这案子折腾了这么长时间,还有完没完?但宰相曾公亮认为,国家议法,应当“博尽同异、厌塞言者”,还是再议一次吧。神宗只好同意将阿云案交枢密院与中书合议。这是阿云案的第五次议法。

需要说明的是,阿云案的历次议法,都不是对阿云个人的重新审判,阿云已经由神宗特赦免死,这是终审结果,不会被推翻。众人要论辩的议题是阿云案衍生的法律问题,即“谋杀已伤”的罪行适不适用“自首减刑”。

熙宁二年春的枢密院有四位长官:枢密使文彦博、吕公弼,知枢密院事陈升之,枢密副使韩绛(韩维之兄)。议法时,文彦博与吕公弼均反对王安石的主张,认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后,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即谋杀已伤的主犯不适用自首减刑,从犯自首是否可减刑,须奏裁。陈升之、韩绛的看法则与王安石略同。

阿云案的第五次议法会议出一个什么结果呢?能做到“博尽同异、厌塞言者”吗?我们稍后再述。 udysYhfnBwOjV3Pb3TndKwgDejdqcRGuYDWgCFsgDy07QzKjFD0F+J9fVcRfL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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