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将人类置于两种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这两者能指示我们必须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
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惩罚或奖励的方式促进社会幸福。一部分的职责在于惩罚,特别是对刑事法律的犯罪主体,可能扰乱幸福的行为,成为创造惩罚的原因。
因此,追求快乐以及避免痛苦,都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目的,他必须理解它们的价值。
总结一句
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尽可能以客观计算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来实现。
同场加映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论自由》(第33章)
柏拉图《理想国》(第38章)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0章)
迈克尔·桑德尔《公正》(第43章)
彼得·辛格《你能拯救的生命》(第4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