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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为“天地万物之根”的世界本原论

我们生活在一个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世界上,这个世界充满着千差万别、形形色色的事物。昂首苍穹,有光华灿烂的日月和数不清的星辰;俯察大地,有雄奇秀丽的山川和种类繁多的草木禽鱼;纵观社会,有熙熙攘攘、充满活力的各色人物……

这个世界的本原是什么?不同的哲学派别有不同的回答。

朱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理。这个理,朱熹有时称为太极。极是至极,有顶端和尽头的意思。太极意为“到此极尽,更没去处”(《朱子语类》卷九八),是无以复加的、最高的理。它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又是天地万物的最初本原。他说:“圣人谓之太极者,所以指夫天地万物之根也。”(《朱子语类》卷九四)这就是说,万事万物都是由那个“根”长出来的。

一、规律与伦理的综合

朱熹的“理”是什么呢?他说:“且如这个椅子,有四只脚,可以坐,此椅之理也。若除去一只脚,坐不得,便失其椅之理矣。”(《朱子语类》卷六二)又说,镜子可以照人,“把木板子来却照不见,为他元没这光底道理”(《朱子语类》卷九五)。在讲学中,朱熹举过不少类似的例子。例如:水流向下,火焰向上;水之必寒,火之必热。“所以为春夏,所以为秋冬”;“此宜植某物,彼宜植某物”,以至一草、一木、一禽、一兽,等等。朱熹认为,“皆有至理”(《朱子语类》卷一五)。

是不是事事物物都有它的理呢?是的。

从自然到社会,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一切事物都运动变化,从而产生丰富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事物内部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事物的运动变化也有着一成不变的基本秩序。这种情况,就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规律,我们的古人把它称为理。例如战国时期的韩非就把事物的普遍规律称为“道”,把事物的具体规律称为“理”。北宋时,由于社会生产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也就愈来愈多地探索在自然现象后面的规律。科学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就多次提到“理”或“至理”这一概念,如制盐之理、共鸣之理、胎育之理、磁石之理、雷震之理、养生用药之理等。他的常用语言为:“推之亦皆有理”“此理信然”“源其理”,个别地方,他并论述到“理”和“必然”的关系。

朱熹熟悉《梦溪笔谈》,对自然科学有一定兴趣。以水力转动,形成一个齿轮系统的“浑仪”是北宋时苏颂发明的重要天文仪器,据《宋史》卷四十八记载,朱熹就曾家藏“浑仪”,“颇考水运制度”,致力于恢复苏颂的水力传动装置。他在天文、气象、地质、农业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知识。《礼记》有所谓“和而后月生”,“三五而盈,三五而缺”的说法,朱熹驳斥道:“如此则气不和时便无月,恐无此理。”又说:“若以理推之,则无有盈阙也。”(《朱子语类》卷二)这里所说的理,显然指的是规律。同样,当朱熹论述除去一只脚的椅子坐不得一类自然现象时,他所说的理显然也是规律。

朱熹说:“如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绪,便是理。”(《朱子语类》卷一)这里所说的“错综不失条绪”,指的是事物运动所遵循的基本秩序,即规律性。朱熹又说:“至于所以然,则理也。”(《朱子语类》卷四九)所谓“所以然”,指的是引起一定现象或结果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

在朱熹的哲学体系里,“理”还具有另外的意义;他说:“理便是仁、义、礼、智。”(《朱子语类》卷三)这个理,又叫作道。朱熹认为它适用于古今一切人,是“公共”的,人人必须遵循它,把它叫作“当然之则”。他说:“身之所接,则有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己,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三)朱熹说得很清楚,“理”乃是约束人们行为,指导君臣、父子等社会关系的普遍准则。

规律和伦理不是一个概念。朱熹把作为规律的椅子一类客观事物之“理”和作为行为规范的忠孝之“理”综合到一块儿,他就陷入谬误了。

规律是客观事物固有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不能由人创造,也不能由人加以改变或消灭,伦理则不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它依据人们的意志而被制定出来,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和民族性,随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生而产生,改变而改变。例如,在中国古代社会,“三纲”说一直是指导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的最高准则,而到了近代,“三纲”说就受到猛烈的批判,而代之以“平等”“自由”一类的新观念。

规律具有不可违抗的铁的必然性。只要条件相同,某种现象必然重复出现。人可以认识规律,运用规律,但是人必须服从规律,而不能有丝毫违背。伦理则并不具有不可违抗的铁的必然性。在社会生活中,陈旧的、违反人性和人权的伦理不仅可以违背,而且人们要动员舆论的、教育的力量去批判它,以至运用行政的力量去废止它。

朱熹在叙述“理”这一范畴的特征时,特别强调它是天然自有的,和人的活动、意志无关。他说:“这个道理,是天生自然,不待安排。”(《朱子语类》卷四〇)当朱熹所说的“理”指的是除去一只脚的椅子坐不得一类的规律时,他是正确的;然而,当他所说的“理”指的是伦理时,他就错了。他说:“这道理自是长在天地间,只借圣人来说一遍过。”(《朱子语类》卷九)儒学伦理明明是特定时期、特定阶级的思想家(圣人)制定出来用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但是朱熹却把它说成“长在天地间”,“自然成就”,“不是人去做作安排”,这就掩盖了儒学伦理的本质。

朱熹在叙述理这一范畴的特征时,又很强调它的不可违抗的铁的必然性。他说:“人入于水则死,而鱼生于水,此皆天然合当如此底道理。”(《朱子语类》卷一三)有时,朱熹在理字前面还要加个“定”字。他说:“天下事事物物皆知有个定理。定者,如寒之必衣,饥之必食。”(《朱子语类》卷一四)朱熹认为,人只能服从理,顺应理。他说:金、木、水、火、土,一一都有理,“人若用之,又著顺它理始得,若把金来削做木用,把木来熔做金用,便无此理。”(《朱子语类》卷九七)

经过了如此一番精心的、细致的论证之后,朱熹就下结论了,他说:“理必须是如此。”(《朱子语类》卷一四)

“理如此固不可易。”(《朱子语类》卷一八)语气何等坚决!何等果断!然而朱熹还有话,他说:“为子必孝,为臣必忠,决定是如此。”(《朱子语类》卷六四)原来朱熹是在为儒学伦理论证。

当朱熹的“顺理”思想停留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时,他是正确的。这时,朱熹实际提出的是人应该尊重客观规律、服从客观规律的思想。他说:“自家知得物之理如此,则因其理之自然而应之。”(《朱子语类》卷一五)但是,当朱熹的“顺理”思想一进入社会伦理领域时,就不一定正确了。

朱熹说:“《大学》教人,先要理会得个道理。若不理会得,见圣人许多言语,都是硬将人制缚。”“见得许多道理都是天生自然铁定底道理,更移易分毫不得。”(《朱子语类》卷一四)让所有人(包括皇帝在内)都从内心自觉地、不加怀疑地遵守儒学伦理,这就是朱熹的目的,也是宋明道学的终极目标。

二、真理与谬误并存的理气关系说

气是朱熹哲学的另一个重要范畴。

在认识史上,人们最初以为世界是由日常生活中几种具体可见的基本物质组成的。我国商周时期,有所谓“五行”说,即认为水、火、木、金、土等五种物质是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后来,人们认为某种单一物质(如水)是世界的本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气本体论,以一种极其细微的原始物质“气”来解释世界。此后,经过王充等历代唯物主义思想家的补充,气本体论逐渐丰富。到了北宋时期,张载认为世界乃是一个通过气的聚散运动联系起来的统一体,从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气本体论体系。

朱熹承认气是构成万物的基本物质元素。他说:“一元之气,运转流通,略无停间,只是生出许多万物而已。”(《朱子语类》卷一)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气则无不两者”(《答程可久》,《文集》卷三七),“一元之气”,分阴分阳,“二气交感”,便“化生万物”。有时则说,气具有屈伸、往来、聚散等几种运动形式,当其凝聚时,便产生“质”,即水、火、木、金、土五行。气与质这七者互相“滚合”,便生出了万物。由于朱熹承认阴阳二气是“化生万物”的基本材料,所以,他把它们称为“造化之本”(《朱子语类》卷六九),明确地表示:“天下万物万化,何者不出此理?何者不出于阴阳!”(《朱子语类》卷六五)

把气看成是包含对立两面的统一体,把“化生万物”看成是这对立两面复杂的运动——聚散“滚合”的结果,显然,这里包含着对物质构成学说的某些正确的猜测。至此,朱熹的思想很类似于气本体论。

关于理气先后,朱熹有过三种说法:(一)理在先,气在后;(二)不分先后;(三)不可知。其中,第一说留下来的言论最多,是朱熹竭力想加以维护的;第二说则经常困扰他,动摇他对第一说的信念;第三说产生于晚年时期,只讲过一次。大概经过长期的艰难思索之后,他突然感到迷惘了。

关于理气先后的这三种说法,反映了朱熹哲学思想中的矛盾:正确与错误、清醒与谵妄共存。

清醒成分表现于下列一组命题。其一为理附于气,无气不立。朱熹认为“理是虚底物事”(《朱子语类》卷七四),以气为安顿、挂搭之处,没有了气,理也就失去存在的场所。其二是理气有别。朱熹认为,理是理,气是气,“决是二物”。前者无形,后者有形;前者称为“形而上之道”,后者称为“形而下之器”。他说:“一物之中,其可见之形,即所谓器;其不可见之理,即所谓道。”(《答黄子耕》,《文集》卷五一)他还特别指出,理除了无形状,还“无方所”,“无声臭影响”(《答陆子静》,《文集》卷三六),即没有方位、所在、声色气味。其三,理气不相离。他说:“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朱子语类》卷一)他特别强调,理不在形器之上、之先、之外,而是在之中。

上述三组命题正确地概括了今人所称“规律”的特点,后来曾经为王廷相、王夫之等人所继承。如果朱熹停留在这里,他当然是唯物主义者。

朱熹理气关系中的谬误成分是“理生气”论。朱熹认为,气有生有灭,有始有终,而理则不生不灭,无始无终。曾经有门徒问他,气的运动是“一去便休”,还是“去而复来”?朱熹回答道:“一去便休耳,岂有散而复聚之气!”(《朱子语类》卷一)他曾以烧水为例,说明当锅水已干时,要汲取新泉水补充,而不能重复使用已干之水。朱熹由此认为,气聚则有,气散则无,只有理才是使气不断得到补充和更新的永恒源泉。他说:“然气之已散者既化而无有矣,其根于理而日生者,则固浩然而无穷也。”(《答廖子晦》,《文集》卷四五)因此,尽管朱熹从唯物主义者那里引进了气这一范畴,重视气在构造物质中的作用,但在他看来,那只不过是提供了材料,即所谓“生物之具”,而理才是构造物质世界的真正本原,他称为“生物之本”。朱熹的思想乃是明确的理本体论。

母亲必然先于儿子,从理生气的命题出发,必然要承认理在气先,承认物质世界出现之前,有一个理的世界,承认理可以离气而存在。他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朱子语类》卷一)又说:“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朱子语类》卷一)

至此,朱熹的哲学体系中就出现了两组命题。一组:理附于气,理气不相离,理气本无先后之可言;另一组:理生气,理与气可以相离,理先气后。两组命题互相矛盾,承认一组必然要否定另一组。朱熹于进退维谷中力图调和它们,认为第一组命题适用于观察现在的事物;第二组命题则“推其本”,适用于阴阳起源、万物生成之际。有时,他又说:“有理而后有气,虽是一时都有,毕竟以理为主。”(《朱子语类》卷三)这一段话,明显地自相矛盾:既然“有理而后有气”,为什么又说“一时都有”呢?对于这个问题,朱熹只能强词夺理。他说:“此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朱熹设想,理生气,然后进入气之内的整个过程是不需要时间的,“才有此理,便有此气;才有此气,便有此理。”(《朱子语类》卷六五)极端紧凑,极端迅速,朱熹以为这样问题就解决了,然而,他不了解,时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任何具体的运动过程都不可能没有时间。

当朱熹的目光注视着现实世界时,他提出了“理气不相离”等命题,从而走近了唯物主义,但是,当他“以意度之”,去揣想物质世界的本原时,就走向谬误了。

从理在气先的观点出发,朱熹又提出了他的理在事先的观点。他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不成元无此理,直待有君臣父子,却旋将道理入在里面?”(《朱子语类》卷九五)事实和朱熹的想象正好相反。《管子·君臣》篇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是原始人群,哪里有什么君尊臣卑的上下之“理”!

提出理这一范畴来并不是朱熹的过错。在朱熹有关的论述里,人们曲折地看到了他对于必然性、因果性、规律性等问题的认识。这是认识史上的一种进步。在中国哲学史上,对于规律及其特征做了如此充分论述的,还不多见。朱熹的过错在于他把规律和伦理综合为一个范畴,然后又把它虚构为派生万物的本体。这样,朱熹思想中那些清醒的理智成分也被淹没了。

三、万物之间的同一与差别

朱熹有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叫作“理一分殊”,讲的是一理和万物、一理和万理的关系。

在《答余方叔》一文中,朱熹曾经将物分为三类:“有血气知觉者”,“无血气知觉而但有生气者”,“生气已绝而但有形质臭味者”,大体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动物、植物和无生物。他说:“是虽其分之殊而其理则未尝不同。”(《文集》卷五九)意思是:它们之间是有差别的,这叫“分殊”,但是,其理又是相同的,这叫“理一”。

朱熹认为,万物产生于一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物都是理的派生品:“牛得之为牛,马得之而为马,草木得之而为草木。”(《朱子语类》卷二七)但是,朱熹又认为,这些源于一理的事物在形成差别之后,即彼此固定,“各有一定之分”(《通书解》,《周濂溪先生全集》卷六):牛不可为马,马不可为牛,李四不可为张三,张三不可为李四,天不可为地,地不可为天,大不可为小,小不可为大之类。他说:“分,犹定位耳。”(《答林子玉》,《文集》卷四九)

如果说牛、马、厅、堂、桃、李、张三、李四,只是一个“道理”,那么,这个“道理”怎么会忽而表现为牛,忽而表现为马,忽而表现为厅、堂、桃、李、张三、李四呢?朱熹的回答是:“同者理也,不同者气也。”(《朱子语类》卷一)据他说,事物之所以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乃是由气质不同。例如,他说,草木等植物都是得阴气,而能走能飞的动物都是得阳气;再往细里分,草是得阴气中的阴气,木是得阴气中的阳气。又如,他说,人是得气质之清者、正者、全者,禽兽是得气质之浊者、偏者。如此等等。

朱熹认为,由于事物所禀受的气质不同,因此,它们的理也就有了差异。他说:“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答黄商伯》,《文集》卷四六)意思是:从本原上看,万物之理都是一个,但是,当理气结合,万物各自有了自己的形体之后,它们的理就不相同了。于是,就出现了马有马之理,牛有牛之理的情况,朱熹把这种情况称为:“万殊各有一理。”(《朱子语类》卷二七)朱熹说:万殊之理也都各自固定,不可移易。他说:“马则为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则为牛之性,又不做马底性。物物各有个理。”(《朱子语类》卷六二)这样,原来是无差别境界,由于有了气的参与,就变成有差别境界了。

一方面,万物同源于一理(太极),另一方面,物物各有其理。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朱熹认为,尽管万物之理各不相同,但都是太极的完整的体现。他以雨为例说:下雨了,大窝窟便有大窝窟水,小窝窟便有小窝窟水,木上有木上水,草上有草上水,它们虽有所在的不同,但水的本质都是完整的;牛之理、马之理、桃之理、李之理、厅之理、堂之理、张三之理、李四之理虽然有“分殊”之异,但作为理的本质也都是完整的。所以他说:“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四)在《太极图说解》中,他更进一步表示,即使是微观世界,它所包含的理的本质也还是完整的:“自其微者而观之,则冲漠无朕,而动静阴阳之理已悉具于其中矣。”这就是说,有差别境界在实质上又是无差别的。禅宗僧侣玄觉在《永嘉证道歌》中曾说:“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朱熹认为这两句诗也很好地说明了“理一分殊”的含义。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有差别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异中有同,同中有异;特殊中有一般,一般中有特殊。朱熹的上述思想显然是深刻的,已经为现代物理学和生物学(特别是近年来“克隆”科学)所充分证明。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这样一段话:“物质的每个部分都可以设想成一座充满植物的花园,一个充满鱼的池塘。可是植物的每个枝丫,动物的某个肢体,它们的每一滴体液,也是一个这样的花园或这样的池塘。” 莱布尼茨曾深受中国哲学的影响,这一段话类似于朱熹的“理一分殊”说。

一切物质形态都具有相对性,都依一定的规律,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物质形态,因而,事物间的差别是可变动的、相对的。朱熹的“理一分殊”命题虽然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成分,但是,他把事物间的差别看成是固定的、不可移易的,这就又陷入了形而上学。

中国哲学史上,很早就有人注意到了事物之间的统一性与差别性问题。庄子的《齐物论》认为,细木头与粗大的屋柱子之间是同一的,丑女与美女之间也是同一的。郭象则认为:事物之间在“形状”上存在差别,但是,只要同得其“性”,也就无所谓差别。他们的共同特点都在于夸大事物之间差别的相对性,从而否认差别。唐代的华严宗把世界分为“理法界”和“事法界”,认为“理法界”是派生“事法界”的本原,同时又普遍地、完整地存在于每个事物或现象中。《华严发菩提心章》说:“能遍之理,性无分限,所遍之事,分位差别,一一事中,理皆全遍。”(《大正藏》卷四五)意思是说,“事法界”虽然千差万别,但“理法界”却是统一的、平等的。从这里出发,华严宗认为一即多,多即一,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同样走上了以相对主义来否认事物差别的道路。

朱熹在提出“理一分殊”命题时,明显地接受了庄子、郭象,特别是华严宗的影响,但是,又有所扬弃。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面前,他把差别说成是固定的、不可移易的,坚决摒弃了相对主义,以至走向了形而上学的绝对化。而在作为物质世界本原的“太极”面前,他又保留了相对主义的某些成分,认为一和万并没有区别,说是:“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盖体统是一太极;然又一物各具一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四)

说明自然是为了说明社会,朱熹提出“理一分殊”,目的在于为古代社会的等级制辩护。

张载在《正蒙·乾称》篇里讲道:“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认为天地是父母,百姓是同胞,万物是同伴。又讲道:帝王是天地的嫡长子,大臣是嫡长子的家务总管等等。张载自己把这一段话写在纸上,贴在住室的西窗上,作为座右铭。程颐对这一段话极为欣赏,改题为《西铭》。在《西铭》的注释中,朱熹认为:世界万物都是天地的子女,而天地又是由理派生出来的,因此叫“理一”;而万物一经产生,就有了“大小”和“亲疏”的分别,“亲疏异情,贵贱异等”,这就叫“分殊”。朱熹特别强调“分殊”。他说:“不可认是一理了,只滚做一看,这里各自有等级差别。”又说:“大小等级之不同,便是亲疏远近之分。”(《朱子语类》卷九八)

中国古代社会是高度发展了的等级制社会。朱熹说:“万物皆有此理。理皆同出一原,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如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朱子语类》卷一八)朱熹这里说的“所居之位”,指的就是人们在社会等级划分中所处的地位。“所居之位”不同,它们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政治、经济权利也就有了差异。“只是这一个道理流出去,自然有许多分别。”朱熹把这些“分别”称为“天分”或“定分”。朱熹要人们“惟分是安”,不得有丝毫超越。他说:“且如耆刍豢而厌藜藿,是性如此,然刍豢分无可得,只得且吃藜藿。”(《朱子语类》卷六一)在朱熹看来,虽然人人都喜欢吃猪肉而讨厌吃野菜,但是,如果“天分”注定了你没有猪肉可吃,那就老老实实地吃野菜吧。

朱熹又说:“如君臣之间,君尊臣卑,其分甚严。若以势观之,自是不和,然其实却是甘心为之。皆合于礼,而理自和矣。且天子之舞八佾,诸侯六,大夫四,皆是当如此。”(《朱子语类》卷二二)佾是奏乐舞蹈的行列,一佾八人。按周礼的规定,天子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卿大夫用四,士用二,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等级制的一种规定。朱熹认为,这种等级差别“皆是当如此”,照此奉行,就叫合“理”,不照此奉行,诸侯僭天子,大夫僭诸侯,就叫不合“理”。

战国后期,荀子认为: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不了人们的普遍要求,必然发生争乱,因此先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王制》),所以他主张“明分”(《荀子·富国》),要求人们承认等级差别。朱熹吸取了前代的有关学说,提出了“理一分殊”说,为礼——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作了新的理论论证。朱熹这一论证要比孔子、荀子精致得多:礼,就是“天理之节文”,一切关于礼的繁文末节的规定都是自然之理。他说:“主人升东阶,客上西阶”;“上东阶,则先右足;上西阶,则先左足”等,“自是理合如此”。(《朱子语类》卷七四)因此,君用八佾,臣用六佾、四佾、二佾,这叫“分殊”;我吃猪肉,你吃野菜,这也叫“分殊”。“各自有一个理,又却同出于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一八),都是太极的完整无缺的体现。朱熹希望经过这样的论证后,就能够克服“相攘相夺”的情况,使人人都安于“本分”,“你得你底,我得我底”,过着“和而有别”的生活。

“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朱熹的“理一”说似乎是充分“平等”的理论,然而,就在这“平等”的“理一”说中却安排了极为不平等的“分殊”内容。

四、中国式的人文主义精神

朱熹写过一首诗,叫作《春日偶作》:“闻道西园春色深,急穿芒屩去登临。千葩万蕊争红紫,谁识乾坤造化心?”当严冬占领着大地的时候,众木凋零,万花纷谢,然而,春天一到,千葩怒放,万蕊竞发,赤橙黄绿青蓝紫,世界顿时被装点得无限妖娆。这是由于一种什么力量呢?

世界是丰富的,然而又是统一的;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样的,然而又是有规律的。以动植物而论,谁数得清它们究竟有多少种,多少类?然而,在遗传上,它们却遵守着严格的秩序,并不出现“牛生出马,桃树上发李花”的情况,用朱熹的话来说,就是“他又却自定”。(《朱子语类》卷一)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呢?

朱熹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理”的“主宰”作用。他说:“然所谓主宰者,即是理也。”(《朱子语类》卷一)

“帝是理为主。”(《朱子语类》卷一)这就是说,主宰丰富而又统一的物质世界的最高力量是理,所谓“上帝”,指的就是理的主宰作用。

拉法格说:“一切民族都曾以为上帝支配他们的历史。” 我国商周时代,奴隶主贵族炮制了一个天上人间、自然和社会的最高主宰——“帝”或“上帝”。这个上帝有意志,有感情,有时高兴,有时发怒。它为人间选择统治者,安排人的富贵贫贱,并以某种方式对人实行赏罚。朱熹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他说:“(若说)真个有个上帝,如世间所塑之像固不可。”(《朱子语类》卷三)“哪得个人在上面分付这个!”(《朱子语类》卷四)这里,朱熹明确地否定了有人身的上帝。他又说:“说天有个人在那里批判罪恶,固不可;说道全无主之者又不可。”(《朱子语类》卷一)这个不是人,又似人的力量就是理。

两宋哲学中,有所谓天地有心、无心的争论。在这一争论中,朱熹动摇于二者之间,他说:“今须欲知得它有心处,又要见得它无心处。”(《朱子语类》卷一)但是,朱熹明确表示,天地的生物是无意识的,“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朱子语类》卷一),不像人一样思虑,这就明确地否定了神学目的论和世俗的上帝创世说,是一种中国式的人文主义精神。

关于物质世界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从来就有两种对立的看法。“自动自休、自峙自流”(柳宗元《非国语》),“动非自外”(张载《正蒙·参两》),认为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事物运动的规律性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它们不是任何外部力量赋予的,也不受任何外部力量主宰,这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的看法;而一切从物质世界外部找寻物质世界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的企图都将通向唯心主义和有神论。朱熹否定有人身的上帝和神学目的论,这就走近了无神论,西方的某些教士们曾对此表示愤慨。 但是,又应该指出,他从“造化”之外,“阴阳”之外,找出了一个“所以造化”“所以一阴一阳”的主宰者——理。这仍然是变相的上帝创世说。只不过这位上帝没有人身,即没有肉体,没有眼和鼻,没有喜怒哀乐罢了。

在社会发展中,人们不断修改自己的“上帝”。最初出现的是有人身的上帝,然后逐渐出现无人身的上帝。殷墟文字记载,“帝其令风”(《殷墟文字乙编》,第 3092 片),“帝其令雨”(《殷墟文字乙编》,第 6951 片)。这里的上帝就是有人身的。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无神论思想的兴起,奴隶主阶级逐渐以“天”的概念代替了“上帝”的概念。到了汉朝,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说,认为“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天能干预人事,可以通过灾异和祥瑞表示对人们的嘉奖和谴责。这里,上帝的人身不那么强调了,但是上帝的意志和感情却仍保留着。经过了司马迁、扬雄、桓谭、张衡、王充、柳宗元、刘禹锡等唯物主义思想家的批判,到了朱熹生活的时代,上帝的意志和感情也保留不住了,于是出现了朱熹所说的“无躯壳底圣人”——理。(《朱子语类》卷二三〇)

必须指出,朱熹在大力推尊他的无人身的上帝的同时,并不完全排斥有人身的上帝。他把《尚书》中“帝乃震怒”的“帝”解释为“理”,这个“理”虽不是人,但却可以发怒。他很相信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认为水旱之灾、气候异常、地震山摧,都是天对人的谴告,必须“修德正事”,才能使“上帝鬼神,收还威怒”(《己酉拟上封事》,《文集》卷一二),变灾为祥。这类观点,大抵见之于他劝宋朝皇帝“克己自新”的奏札。政治的需要牺牲了理论原则。这里,有人身的上帝就又神气活现地出现了。

在对于一般鬼神的看法上,朱熹也表现了类似的情况。某些时候,他否定了有人身的鬼神,力图用一种新的鬼神观来代替它们,而最终则又承认了有人身的鬼神。

佛教主张“神不灭”,认为人虽死,但精神魂魄仍然存在,可以自由来往,可以转世投生。佛教的这种看法,和朱熹的理不灭、理是世界主宰的观点相矛盾,因此,朱熹对此竭力反对,说是“改名换姓,自生自死”,“不由天地阴阳造化”,真是“岂有此理”(《答连嵩卿》,《文集》卷四一)!为了反对佛教的鬼神观,朱熹承袭过张载的某些观点。张载认为:“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正蒙·太和》)用气的不同运动形态来说明鬼神,实际上是一种无神论思想。但是,由于仍然保留了鬼神的名称,因此又可以通向有神论。

朱熹说:“鬼神不过阴阳消长而已。”(《朱子语类》卷三)由此出发,朱熹宣称,鬼神并不是“如今泥塑底神之类”,“只是气”(《朱子语类》卷三)。他举例道:风雨雷电初发是神;风止雨过,雷住电息,是鬼。有时,他甚至把甘蔗的“甘香气”称为“神”,把“浆汁”称为“鬼”。这样,鬼和神的神秘性就消失了。这些地方,朱熹同样走近了无神论。但是,朱熹又迅速走向了有神论。他认为,人死之后,气并未散尽,可以通过祭祀进行“感通”,呼召先祖之气来聚(《朱子语类》卷三)。实际上这就承认人死之后仍然具有某种知觉功能,从而倒向神不灭论了。

朱熹最主张祭祖时必须“尽其诚敬”,他说:“若道无物来享时,自家祭甚底?肃然在上,令人奉承敬畏,是甚物?若道真有云车拥从而来,又妄诞!”(《朱子语类》卷三)可见,朱熹反对的只是世俗的鬼神观,他所力图塑造的是一种以气为物质基础的新的鬼神。在小说《祝福》中,鲁迅曾经描写过一个“讲理学”的老监生——鲁四老爷。他案头放着《近思录集注》和《四书衬》,“虽然读过‘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而忌讳仍然极多”。祥林嫂因为再嫁,就被认为“败坏风俗”“祭祖时可用不着她沾手”“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这位鲁四老爷不是很像朱熹吗?

朱熹认为,不仅子孙之气可以和祖先之气相通,人和天地、山川、古代圣贤之间也可以“感通”。据他说,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后人祭古代圣贤,因为是祭所当祭,“道理合如此,便有此气”,都会发生“精神魂魄”互相“感通”的现象(《朱子语类》卷三)。“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从孔子起,儒家一直重视祭祀,朱熹的“感通”说为之提供了新的理论根据。因此,尽管有时朱熹学着孔子的样子,扭扭捏捏地不大愿意谈鬼神问题,但在他的门徒一再追问时,却还是肯定地说:“鬼神是本有底物事。” aYY07LMIgGNUgEuoYzJjzxgxRETmu0bvwR5Jr4YUmJU0VV3IzgR3TRPdX14lKX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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