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作为官名的“掾”,起自秦汉。《史记·滑稽列传》记战国时魏国邺令西门豹的故事,有“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 之句,常被看作“掾”的早期例证。但由于“掾”这一称谓及其史实,大量存录于秦汉及以后的典籍中,而现有先秦典籍和出土文献中,暂时又没有其他“掾”的例证,因此,这段话中的“廷掾”,很可能含有司马迁以今述古的因素。 不过,与“掾”类似的历代长吏之属官,不仅自有源流,且十分复杂,本篇难以详述,故此处仅择取与秦汉“掾史”职司接近的属官加以略述。
先秦职司文艺或关乎文艺的,主要是史官。根据甲骨、金文文献,再稽核典籍,我们可以把先秦的史官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高级史官,任职于王廷,多为世袭,权力较大,数量较少,可称为“官史”或“史臣”,其事散见于卜辞和彝器铭文;二是低级史官,任职于中下层行政机构,由长官选任,权能较小,人数稍多,后世称为“文吏”。两者职能区别显著,但又有一个共同点,即均与文字事务相关。只是前者有出土文献可资印证,探究已多,后者只能凭借典籍和零星资料推测,难以问津。而汉代掾史的前身,不是前者,恰恰是后者。然而,无论职权,抑或文艺创造能力,低级史官都离不开高级史臣确立和持守的礼乐制度,章学诚《文史通义》说:
或问《周官》府史之史,与内史、外史、太史、小史、御史之史,有异义乎?曰:无异义也。府史之史,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五史,则卿、大夫、士为之,所掌图书、纪载、命令、法式之事,今之所谓内阁六科、翰林中书之属是也。官役之分,高下之隔,流别之判,如霄壤矣。然而无异义者,则皆守掌故,而以法存先王之道也。
因此,追溯“小吏”的源头,绕不开对史臣的描述。同时,一些高级史官或会世袭中断、人员飘零,一些低级史官也可能迁升于王廷。春秋以降政治格局的变化,使史官的既有结构渐趋松散,在权力重组过程中,艺术创作的主体相应发生位移。随着秦汉中央集权制度的推行,最终,两者分层界限不断淡化,作为中下层官僚的汉代掾史,参与艺术创作的面向增大,其案例,才能为今人管窥。
《汉书·艺文志》所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便指先秦官史。
卜辞中,商代史官名为尹、多尹、乍册、卜、多卜、工、多工、史、吏等,是宰、宗、史、祝、士、卜六类职官之一,与《礼记·曲礼下》“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 大体相合。据陈梦家先生的研究,其官名和职能可分类概括为:
主持文书册命:尹,多尹,又(右)尹,乍(作)册;
典掌礼器音乐:工,多工,我工;
职掌筮卜星算:卜,多卜;
承担祭祀事宜:史,北史,卿史,御史;
职在边防邦交:御史(吏),大史(吏),我史(吏),上史(吏),东史(吏),西史(吏)。 [1]
由于主持祭祀颂辞的“祝”,负责筮、占、医、舞雩的“卜”,又常与“史”一同出现,因此,陈梦家先生把以上文职官员,与代表商王高级官吏的“臣正”、负责军事征伐的“武官”对应起来,统称为“史官”,或称为“卜史” 。官史大多采用世袭制,彝器铭文中的“史父乙”“史父丁”“史父己”“史父辛”“史父庚”等,都是史官或作册者, 只铭“史”字的青铜器,又有七十余件,或可表明史官父子相承的事实。商人有祖宗崇拜,信奉神秘的天神,担任史官的,正是负责祭祀与沟通祖宗神灵的“僧侣贵族”, 他们是有文字传世以来,中国第一批知识人和思想者, 也是中国书法和文学最早的创作者。商人每年举办复杂的祭祀活动,以礼器、舞蹈、音乐等敬奉先祖、愉悦神人,形成礼乐制度,卜辞中不仅有鼓、磬、笙、龠、庸、丰、鞀等乐器,也有相应的隶舞 、庸舞、轺舞等史实, 其间,史官是重要的协作者和记录者。
商代史官人数不多,当以“尹”为长,除此以外,我们对商代史官的具体分级、人数配置所知有限。 [2] 卜辞中,留有姓名的卜人有120多人,留有姓名的“史”很少,其原因,一方面是占卜围绕贞人展开, 史官之“占墨”,只是观察占卜征兆的过程,兆序结果虽在卜辞之内,其人名则往往从略;另一方面,史官主职,是君王言行记录、诏告和册命,制度性署名不显,《尚书·商书》所录君王、名臣讨论王政的17篇文献,当出自史官手笔,然其名亦不载。
西周沿用商代尹、乍册、史、卿史等史官称谓,且职能趋于完备。彝器铭文中的史官,可分为四类:(1)大史及其属僚(大史寮),主职文书起草、公卿册命、史书编著、典籍管理、历法推定、祭祀主持,可见者8例;(2)内史尹及其成员(作册内史、作命内史、内史友),主职文书起草和公卿册命,也参加军事、外交、经济管理等活动,金文现存周王内史29例,多在西周中期,又有诸侯内史2例;(3)御史、中史、书史、省史、 史、 史、濒史、佃史,材料不多,职能并不完全清晰,据研究,大致主掌文书档案、司法、统计等;(4)简用以上三种的“史”,材料近百条,留有姓名的几十人,职能上是前三类的综合,且同期同名者的官名使用有简有略,如:《扬簋》(前899—前891)、《王臣簋》(前884)、《蔡簋》(前877)、《四年兴盨》(前874)、《谏簋》(前873),均与史官“ ”(敖)相关,然官名有“内史史”“内史”“史”之别; [3] 西周早期《史 卣》和《省史 祖丁尊》两者人物、铭文接近,官名亦有简略差异。 此外,《周礼》中还有掌王后礼仪和内宫之治,书内令的“女史” ;有“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在祭祀、会同、军旅等事宜中辅佐大史的“小史” ;有“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的“外史” 。
总体而言,较之殷商,西周高级史官人数有所增加,内廷与外廷的结构已较为清晰,国史、祭祀、政令、外交、文字、教化等职能有所分化。但其大宗,都是受王册封的史臣,类似于周王的顾问,有主掌天官、不问民事的传统,地位尊崇,人数不多,以世袭为业,并非后世所说的“文吏”。 这种情况,一方面有利于文化技艺的传承,同时又导致权力的垄断,《诗经·小雅·十月之交》在风刺王者时,列举了七个谄佞朋党:“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艳妻煽方处。” 其中担任内史的棸氏之子便为其一。
春秋战国时代,周王史臣的地位随着礼乐崩坏而下降,金文中奉制册命的例证大大减少;相反,诸侯国史官在建制完备、人员扩增的同时,地位上升,自作器增加,甚至作器用于媵嫁(《郑大内史叔上匜》等)。至此,自殷商以来史臣职掌文化大权的格局一定程度上被重组,而此前由王者史官持守的文物典章制度,转而沉淀于各分封诸侯邦国,史官流散。《史记·太史公自序》说:
昔在颛顼,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唐虞之际,绍重黎之后,使复典之,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后也。当周宣王时,失其守而为司马氏。司马氏世典周史。惠襄之间,司马氏去周适晋。晋中军随会奔秦,而司马氏入少梁。
自司马氏去周适晋,分散,或在卫,或在赵,或在秦。其在卫者,相中山。在赵者,以传剑论显,蒯聩其后也。在秦者名错,与张仪争论,于是惠王使错将伐蜀,遂拔,因而守之。错孙靳,事武安君白起。而少梁更名曰夏阳。靳与武安君坑赵长平军,还而与之俱赐死杜邮,葬于华池。靳孙昌,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蒯聩玄孙卬为武信君将而徇朝歌。诸侯之相王,王卬于殷。汉之伐楚,卬归汉,以其地为河内郡。昌生无泽,无泽为汉市长。无泽生喜,喜为五大夫,卒,皆葬高门。喜生谈,谈为太史公。
此段的首句,还见于《国语·楚语下》 。李零先生指出,重、黎“绝地天通”的故事,暗含着史官文化发展脉络:出自上古民巫,而又凌驾于其上的官史,代表着文化正统,在三代以前,就出现过两次被破坏与重建的过程,其间,民间巫史都是对抗性因素。 到公元前9世纪时,司马氏始任周史,前后达两百多年,公元前7世纪下半叶,家族分散至晋、卫、赵、秦各国。在汉初司马氏重掌太史职之前,这个史官家族的成员,担任过诸侯国相、剑法传授者、将领、幕僚、主铁官、市长、五大夫等职务。司马氏只是西周以来官史系统的一支,但这个例子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官史传统遭遇新一轮破坏,史才沉沦,地位不再,加上群雄争霸中新势力的成长,文化艺术传统也相应而变,在此背景下,士、府、史等新兴社会阶层才浮出历史的水面。
据《周礼》,西周公、卿、府、部各有属吏“士”“府”“史”“胥”“徒”。除关键机构由大夫担任长吏,大部分机构由不能出封的低级贵族士(上士、中士、下士)领导, 属员中,府掌藏文书,史主造文书,胥为什长,徒给徭役,举凡各类由宰夫总领。《周礼·天官·宰夫》说: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府、史主掌文书,为低级文吏,掌官叙和官令的胥和徒亦当通文墨,由是,府、史、胥、徒可以看作先秦的低级文吏。依《周礼》,在不含冬官的三百多个行政机构中,士的总人数达到3120人(上士391人,中士1416人,下士1313人),府477人,史1058人,胥1112人,徒12240人,总计18000有余,依其规模推算,在《周礼》著述者心目中,西周中下层官僚和属员,将有两万左右。在古代,《周礼》一度托名于周公,视其为西周制度的反映,但目前学界大多认为,《周礼》成书于春秋乃至战国,它反映的职官制度,既不能代表西周的全部,也不能代表春秋战国的实情,但又不能说纯属捏造。只能说,《周礼》是春秋战国著述家,依据部分西周和西周以降的职官制度,构想出的一个理想体系,不仅以上数据不能当真,就是职司巨细的职官设置,也需谨慎对待。然而,就掾史,或中下层文官的源流而论,其间又有值得重新检视的内容:
1.属官的行政需求和实际存在是事实,自公卿至士,皆“转相副贰” ,“各有徒属职分,用于百事” ,只不过因时因地有名称和规模的差异。公元前710年,晋国大夫师服评论晋国内乱时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已弱矣,其能久乎?” “士有隶子弟”,意味着“士”辟用子弟为属吏的事实。同时,这段文字又见出,公元前8世纪初的诸侯大夫尚持守礼乐制度,则《周礼》所述的职官制度和理念,也必有一定的依据。
2.以上属吏均有其他零星材料可证:士,可见于西周晚期《鲁士商 簋》(集成4110、4111)、《鲁士商 匜》(集成10187)等;而府、史,或即《国语·鲁语下》的“庶士”,注者或解作庶人为官者,或解为下士,或以为即府、史之属; 《荀子·正论篇》在叙王者出行仪仗时,依次列出三公、诸侯、大侯、大夫,接着是“小侯、元士次之,庶士介而夹道,庶人隐窜”,王先谦注“元士”为上士,注“庶士”为军士。 按其等级,元士、庶士,指的就是《周礼》所述的士、府、史,《后汉书·百官一》引《汉旧注》论汉代掾史秩禄时直言:“故公府掾,比故元士三命也。” 而后世所谓的“胥吏”,显然也来自《周礼》。
3.由于士、府、史由长吏选任,因此,士与卿、大夫便有世族关系,常为邑宰,或为家臣,府和史又是士的“隶子弟”,彼此连属。春秋战国时期,贵族封建制度向官僚组织的集权国家发展,贵族武士军队发展为农民军队,贵族特权日渐瓦解,而保护平民的法制开始建立。 在此过程中,士逐渐兴起并转化为知识阶层, 低级贵族、庶民阶层上升为文化知识的主体之一,这是文化艺术创造权力由王廷向下扩展,使艺术创作的面向多元化,使艺术逐渐摆脱贵族特权的重要前提。
4.先秦思想文化均围绕王政展开,而王官之学,又统摄着文化艺术传统的建立(详见第三节)。更重要的是,汉初恢复礼乐制度时,汉儒凭借的,就是对《周礼》等典籍所载西周传统的理解和阐释,因此,无论这些职官虚实几何,在汉代统治者和官僚看来,都是可供不断回溯、征引的依据或标准,故而深刻影响汉代艺术创作的主题、题材、功能等诸方面。
诚然,春秋以后,士及其子弟为官、为学的个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就社会机构、文化地位、选官来源、主要职能而言,我们可以将其与秦汉掾史连接起来,将士、府、史、胥、徒,看作秦汉掾史最切近的源头:一部分士、府转化为秦汉各级公府的掾;一部分史、胥、徒,转化为各机构的令史或书佐,且彼此有升迁和连属关系。
除上文所述,金文文献中还有一些中下层属官和史员的资料,但绝大部分不是来自彝器,而是实用性的兵器或工具,主要见于战国,如:
《楚王酓 鼎》:冶师史秦佐苛 为之/冶师盘野佐秦忑为之(集成2794)
《五年龏令思戈》:五年龏令思左库工师长史 冶数近(集成11348、11349)
《王三年马雍令戈》:王三年马雍令史吴武库工师奭……(集成11375)
《十四年武城令戈》:啬夫史 冶章 (撻)剂(集成11372)
《三年壶》《十三年壶》:左使车啬夫孙固工上(集成9692、9693)
这些例证中出现的啬夫、史、佐等官吏,负责武器冶炼、库藏等事务,与《周礼·冬官》中的“攻金之工” 等相近,从官名和职能而论,已与秦汉特殊生产部门的掾史相类,因工具讲求尺寸和质量,存录的职官和人名,意在标注生产责任,属于作者的制度性署名。他们与秦汉掾史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些隶属百工的史员,或存在世袭的情况,其地位、来源和文化层次,也与后来通过功劳、察举等途径任职的秦汉掾史不同。
战国古玺中,也有一些官名和职事可以看作汉代掾史的前身,如:“计官之玺”“伍(五)官之玺”“行士之玺”“修武 吏”,其中,“计官”“伍(五)官”或为汉代“上计掾”“五官掾”的前身;“行士”指掌事小吏;“ 吏”可释为“县吏”(修武为地名),与汉代县属掾史相类;“昌□长事”“右军□事”中的“事”,通“史”或“吏”,亦为接近者;“大车之玺”“长金之玺”“左廪之玺”“左邑余子啬夫”“公啬夫”等,则可与金文中的职官和部门彼此印证;“军计之玺”的使用者,应为军队中职掌上计的属吏,又与居延汉简中的“上计掾”类似(图1.1)。 [4] 这些例证还约略反映了战国时代中下层属吏职能的多样性,其中涉及的金属冶炼、军事辅佐、财政统计、粮仓管理、水利交通建设等,都延续到汉代。
图1.1 战国玺印属吏四例。自左向右为:行士之玺、修武县吏、左邑余子啬夫、军计之玺。
总体上,秦汉掾史的职官源头,最晚推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切近史实。现有的出土文献,还不能完全证实《周礼》所述商周中下层职官的虚实。但我们知道,职官制度本身自成体系,其间虽有官名和职能的变化,然而,大的框架一般是连续的。而甲骨、金文都与王侯公卿相关,用来求证地位低下的属吏,便有缘木求鱼之憾。春秋战国的玺印虽有零星信息,却又大多出自墓葬,仅能证实部分机构和官名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借助《周礼》就士、府、史几类属吏的记载,获得大致认识。
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诸侯各国形成了大同小异的职官体系,但都离不开西周、春秋制度的基础。 在诸侯争霸进程中,秦人最终得胜,得益于不断改革,其中,两项措施对中下层文官影响最大:第一,率先于公元前7世纪初设县,至迟于公元前5—前4世纪之际,完成由郡统县的改革(除畿内诸县由内史统辖,边郡之县皆统归于郡),由是,帝王凭借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的郡守、县长(令)层层管理,郡县长吏由帝王任免,各级行政机构中佐助长吏的掾史,也逐渐在人数、资格、奉禄等方面形成制度,在汉灭秦以前,这个制度至少已运行较长时间,可以说,汉代职官制度的基础,是战国晚期秦国奠定的。第二,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其措施,除编造户籍、普立县制以外,还着力于政治上剥夺贵族特权,强化王权,又以军功大小封爵施禄,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促动下层社会的生产。 商鞅变法的成功,一方面使法家治国理念在秦国扎根,掾史的选任标准,便在基本文化素养的基础上,有了通晓律令的要求,这一原则,又为西汉所沿用;另一方面,变法的举措,造成贵族阶层瓦解和平民阶层上升之机,从而为身处社会文化中下阶层的掾史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出土文献中,有关秦代掾史的最好例证,来自1975年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的一座小型墓(十一号墓)。墓主名喜,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生,秦始皇三年(前244)他19岁时,被选为史,次年除为安陆狱史,两年后,即公元前241年,任安陆令史,第二年正月,又转任鄢令史,这个职位他历职稍久,至公元前235年,始任鄢地狱掾,转年,他又从军参战,大概一直到秦始皇二十八至三十年(前219—前217),于44或46岁时离世。 喜的一生,不仅见证了秦王统一全国的过程,且身为楚地小吏,努力精熟秦政律令,践行为官法度,像许多无名的底层官吏一样,为秦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献力献身。他曾继承父辈(或同为低级文吏)的国史兴趣,将自己的经历和所知的秦王大事(前306—前217),逐年续写、记录下来。公元前219年,秦始皇二次东巡,途经安陆,喜以后人难以体验的心情,于此年之下,仅写“廿八,今过安陆”六字。 入葬时,这份《编年》和喜平生收集的一些文档,一同被置入棺内,其中,有五种司法文献(《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一份文书(《语书》),两种《日书》,和一份《为吏之道》,共十种。综合这些秦代律令摘抄(图1.2),再据新出的《里耶秦简》,我们可以将秦代掾史的建制简述如下:
图1.2 秦《置吏律》(157—161),前244—前217年,长27.8厘米,云梦睡虎地11号墓出土。
1.掾史是县、都官、郡和群官的属吏(置吏律158),常被称作“令史”“令史掾”,或“吏”“佐”“史”等。郡守或太守下设丞和尉,尉下有司马,均有掾史;县守或县令的属官有丞(或县啬夫)、尉或司马、司空、士吏、库啬夫(秦律杂抄)等,其属吏即有啬夫令史、司空佐史、司马令史掾之分。都官和县受内史管约。
2.掾史的任免,始于每年十二月初一,三月为期,属吏死亡和职位空缺而需要补充时,随时进行;掾史行使权力自正式任命开始,未上任私自行权的依法论处(置吏律159、160)。
3.佐、史选任,以有爵者为主,须具备书写和计算能力,通晓律令,年龄在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和无爵的人不能任用(内史杂190); 原有一定地位、能书,但曾遭审处者(下吏),及负责候望敌情的刑徒、司寇不能任用(内史杂191—193);凡撤职而又任用为吏的,罚二甲(秦律杂抄·除吏律)。
4.秦代掾史已形成相当规模,据《里耶秦简》J1(8)1136—1137,关涉某事的洞庭郡或迁陵县吏员,有1789人之多,其中又有“吏凡百四人,缺卅五人,今见五十人”的统计,J1(8)145等为佐吏日常勤务记录,人数不少。此外,从里耶秦简看,秦代文书草拟、制作、签写、邮驿的制度和体式,已较为完备,初步奠定了汉代各机构的丞、啬夫、掾、令史、书佐等分工协作、职掌文书的格局。
5.掾史的主要职权:协助长吏,通报并执行法令,管理辖区农田、人口、畜牧、工程、交通、手工业等;监禁百姓私自卖酒(田律12),监理钱、布的通用(金布68);征收赋税,派遣徭役和兵卒;管理下属员吏;管理符、券、玺及文书的存档、移交及安全(内史杂197、198,行书183、185);清点、登记、上报官方粮草、车马、武器、工具、畜禽、衣物等的出入与损耗(效律等);处理辖区内各种司法纠纷等。
6.掾史权限:县啬夫调任他处,佐吏留任原处,不得带走;啬夫(因公)离岗,由干练的有爵者代理公事,佐史无权代理(置吏律161);监郡御史属吏出差,按爵位获得粺米等伙食供应,上造以下到无爵的官佐、史等,为粝米等伙食供应(传食律);一位都官有秩吏或分支机构的啬夫,按佐史10人为标准配备厨师(养)、牛车和看牛人,人数不足者与佐史共用,佐史较多者每15人享受配额(金布律72—75);不是史的儿子,不能在学室学习,违者论处(内史杂191);掾史有弟子,但将弟子从簿籍上除名,或保举任用不当,或役使超过法度、笞打,罚一甲,打破皮肤的罚二甲(秦律杂抄);伪造官啬夫之文书和玺印的,定其罪为“伪写印”,凡吏弄虚作假,罚责外撤职不再录用;拆开伪造文书而未发觉的,罚二甲(法律答问55—59);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用驮运马匹和看守文书的私卒进行贸易牟利的,加以流放(秦律杂抄),等。
睡虎地秦代法律文献虽不完整,但却足以说明,秦代职官设置和行政运行,是以法律作为保障的。它一方面巨细无遗地规定了掾史的选任资格和所负职责,界定了种种情形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仅县属粮仓的管理,便细化到交接责任、事故责任、文书格式等具体情形,以达到“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效律18)的目的。其结果,是秦王在制度上实现了对中下层官吏的宏观调控,使他们成为帝王与黔首最紧要的中介者,从而逐渐在社会结构、政治运行、文化生产等方面,上升为一个重要的群体。《汉书》《后汉书》便载有刘邦从起事到建国所依赖的秦代地方掾史十余人。另一方面,秦代源于皇权、归于皇权的“法治”观念,已在各地根基牢固。睡虎地出土的《为吏之道》,是统治者根据当时的礼制文献,编成的官吏守则,有“五善”“五失”之说,首要的,便是“中(忠)信敬上”,善待百姓、勤恳务实、理事有度、恭敬谦让、公私分明,是他们应有的职业素养。 与此类似,岳麓书院收藏、出土地不明的秦简中,也有一份《为吏之道》, 表明该守则的通行程度。
综合地看,无论秦代行政事务,还是文化传统,都从此前的礼乐制度,向礼与法的兼备发展。而负责具体公务的掾史,不仅是礼与法的运行者,也是传承者,汉初草创律令的萧何最为典型;至于承秦风气,学习刑名律令而显著于两汉的人物,则济济相接,其务实、重法的取向,也奠定了汉代早期政治、文化的基本色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