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体系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一案三制”。“一案三制”是指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法制。其中,体制是基础,机制是关键,法制是保障,预案是前提,共同构成了应急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核心要素。
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应急管理旨在提升电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大规模停电事故的风险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电网的可靠供电,目标是建立“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功能实用、运转高效、反应灵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应急体系。这里主要介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内容包括持续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制度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公司应急队伍处置救援能力、综合保障能力、舆情应对能力、恢复重建能力,建设预防预测和监控预警系统、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和综合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建立了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法制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如图1-2所示。
图1-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框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包括应急组织体系管理、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应急保障体系管理、应急运转机制管理、应急信息管理在内的应急管理体系,如图1-3所示。
1.2.1 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应满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要求。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总部到省、市、县都要制定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事件都要有部门管,应有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不可或缺。应急预案内容应以本单位风险评估的结论为依据,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简单复制上级单位的预案。
图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框架
综合应急预案明确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规范,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计划或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岗位,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的基础上,针对典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处置措施和主要流程。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如图1-4所示。总(分)部、各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设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设置部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本部门或关键岗位应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级供电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设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设置部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公司其他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设置相应应急预案。公司各级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的单位,应联合编制应对区域性或重要输变电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建立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由一个综合应急预案、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成。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以及图文并茂的应急工作手册,作为应急预案的补充。
图1-4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体系
1.2.2 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制作为“一案三制”的前提要素,是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避免、减少和减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消除对企业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建立起来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中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做了明确规定,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体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体制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体系,其中,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成自上而下的应急领导体系;由安全监察部门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成立的大面积停电、地震、设备设施损坏、雨雪冰冻、台风、防汛、网络安全等专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形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办事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落实、党政工团协助配合、企业上下全员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常态化。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如图1-5所示。
应急队伍建设由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应急抢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组成。应急救援基干分队负责快速响应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抢修队伍承担公司电网设施大范围损毁修复等任务;应急专家队伍为公司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加强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合作,形成有能力、有组织、易动员的电力应急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各单位应及时将应急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图1-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组织体系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管理规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成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单位应急管理最高领导机构,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作为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依据工作实际和事态的发展,可以在突发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或设置工作组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设置专职总值班室,作为本单位日常应急值班机构,其他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条件设置具备24小时值班功能的总值班室,或指定专人担任24小时应急值班联络人。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响应状态下,由各级单位应急办根据情况制定应急值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急队伍由专业化应急特勤队伍和应急抢修队伍组成。应急特勤队伍承担先期处置、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人身救援任务,一般由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抢修队伍承担生产设备、通信、网络安全等各专业的应急抢修任务,主要由各省公司下属输变电工程公司及合格的外部承包商组成。
1.2.3 应急管理机制
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是指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恢复与重建等全过程中各种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理论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主要包括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公众沟通、社会动员、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内容。
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机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应急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科技支撑体系、预防预测和监控预警系统、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
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包括专业应急培训演练基地及设施、应急培训师资队伍、应急培训大纲及教材、应急演练方式方法,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机制。
应急科技支撑体系包括为公司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并承担公司应急理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任务的公司内外应急专家及科研院所应急技术力量,以及相关应急技术支撑和科技开发机制。
预防预测和监控预警系统是指通过整合公司内部风险分析、隐患排查等管理手段,各种在线与离线电网、设备监测监控、带电检测等技术手段,以及与政府相关专业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获得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依托智能电网建设和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形成覆盖公司各专业的监测预警技术系统。
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是指在较为完善的信息网络基础上,构建的先进实用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应急工作管理,应急预警、值班,信息报送、统计,辅助应急指挥等功能,满足公司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以及与政府相关应急指挥中心联通要求,完成指挥员与现场的高效沟通及信息快速传递,为应急管理和指挥决策提供丰富的信息支撑和有效的辅助手段。同时,各单位还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和相关信息报送。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机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监测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管理机制,恢复与重建机制,评估自评机制,应急信息管理机制,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机制,应急指挥平台管理机制,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机制,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机制。
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建立电网安全和电力供应政企联动机制,与发电企业建立应急状态下的网厂协调机制;与主要的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应急状态下队伍和物资紧急支援的合作机制;与各重要用户建立应急状态下的支援机制。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对本区域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根据风险分析和监测预警信息,及时调整系统运行方式和工作组织方式,提前做好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以及相关外部资源的部署。
监测与预警机制:各级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中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解除条件,及时发布应急预警,提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提出需要落实的风险预控和应急准备要求。
应急响应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件影响。事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恢复与重建机制: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后,要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在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的指挥支持下,组织开展电力供应恢复和设备设施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应当继续对受影响区域的电力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各种诱发因素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评估自评机制:事发单位应急办原则上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后评估自评工作,总结经验和不足,制订落实整改提升计划,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至公司应急办。公司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复评,各分、子公司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开展复评。
应急信息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快报事实”的原则,将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上级应急办和相关专业部门,对社会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要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和规范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公开机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及媒体发布有关应急信息并及时更新,开展抢修复电宣传工作,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实舆论影响。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机制:应急物资和装备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其中应急物资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应急装备由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管理。
应急指挥平台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技术规范建设本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基础环境系统部分(应急指挥中心场所),加强应急工作数字化建设,实现网、省、地、县(区)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与突发事件现场的音视频实时通信。
应急培训与演练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应当依托应急基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开展应急工作培训,同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的事后评估。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机制:各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滚动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原则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按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
1.2.4 应急管理法制
1.法律法规体系
应急管理法制是指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新中国成立迄今,特别是2003年全国大范围发生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已经在应急管理领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在一般性突发事件领域已经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基本法、大量应对特定种类突发事件的分散单行立法并存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较好地实现了应急管理法治统一与具体领域特别应对相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束了我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无基本法的历史,是我国应急法律建设的重要标志。作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国家层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首次系统、全面地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确立了应对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构建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法治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单行立法。这些立法中少数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门单行立法,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等;多数则是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行政立法中部分条款涉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单行立法的优点是针对性强,或者结合某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或者结合某个阶段应对工作的特点,规定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134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6号)
《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知》(国减发〔2022〕1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计划〉的通知》(应急〔2022〕34号)
(2)电力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导则〉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应急〔2019〕111号)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制度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470号)
(3)主要技术标准
GB 38755—2019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8209—2019 公共安全演练指南
GB/T 26399—201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GB/T 27921—201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
GB/T 36572—2018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
DL/T 2518—2022 电网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L/T 692—2018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AQ/T 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2.主要应急法律法规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① 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做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② 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绝对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③ 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④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①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
② 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测网络等方面做了规定。
③ 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预警级别制度,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④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⑤ 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二是制订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是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于2002年制定的,并于2009年、2014年、202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2年的约2.09万人,下降85.1%;重特大事故起数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2年的11起,下降92.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适应性调整内容如下。
①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2021年修订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②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做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21年修订版,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③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2021年修订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④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吸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⑤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2021年修订版,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由2014年修订版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解读
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性作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职责定位
① 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②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完善了制度规定
① 细化应急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②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③ 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高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3)创新了保障措施
① 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② 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③ 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④ 坚持违法必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了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解读
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规定。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有必要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1)调整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涉及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等,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予以明确非常必要。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这样规定,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非常具体,因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从立法体例上做了相应处理,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没有在正文中规定。
(2)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由谁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考虑到电力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电力安全监管体制以及当前的实际做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明确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总结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做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做了规定。
(4)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
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事故等级的调查权限、事故调查组织、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和评估、结束事故调查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负责人、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了经济罚款、行政处分等严厉的处罚条款。
(5)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从几个层面对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衔接问题做了处理。
① 根据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特点,总结电力行业安全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明确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② 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地方政府牵头调查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责任追究等复杂问题的解决。
③ 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④ 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做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