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互联网+”行动的带动下,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跨境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产业转型的新抓手,成为境内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升品牌国际形象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1.1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经营活动。
1.1.2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介绍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本书对跨境电子商务与境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进行对比。
跨境电子商务与境内电子商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主体、交易环节、交易环境、交易规则、支付收款、商品运送、面临的风险方面,如表1-2所示。
表1-2 跨境电子商务与境内电子商务的对比
1.电子商务平台(E-Commerce Platform)是为交易的双方或多方提供信息发布、信息递送、数据处理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实现交易撮合目的的信息网络系统。
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环境、运营方式、订单类型、支付收款方面,如表1-3所示。
表1-3 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对比
通过对比跨境电子商务与境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点:国际化(相对于境内电子商务)、多元化(可满足小批量、分散订单需求)、数字化(交易过程数字化、无纸化)、高效化(缩短供应链、提升交易效率)。
1.1.3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模式
1.9610模式
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2.1210模式
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模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3.1239模式
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4.9710模式
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5.9810模式
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