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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

(1996 年 9 月 26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国发〔1992〕63 号文件、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 号文件对职业中学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开设普通话课程均有明确规定。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3〕68 号文件还指出:“必须加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要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职业中学的培养目标,作为职业技能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能够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为此,特制定《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为“要求”。

职业中学各专业的普通话教学属于基本技能训练课,必须列入专业基本技能类的必修课。

本《要求》针对职业中学的师范类专业、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和一般专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师范类专业包括幼儿师范、体育师范、艺术师范、普通师范等师范专业。

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包括文秘、法律、警察、财会、金融、税务、经贸、工商管理、邮电和交通服务、医护、商业营销、广告、旅游、外事服务、餐厅客房服务等为社会各界直接服务,口语表达为基本职业技能之一的专业;一般专业指上述专业以外的各类专业。

本《要求》同时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一 教学基本要求

(一)师范类专业

普通话教学原则上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3 年 3 月 8 日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

“教师口语”课中的普通话教学部分,课时不得少于 36 学时,宜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

毕业年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北方话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 4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南方方言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 2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二)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

学生毕业时应会说流畅的普通话,不必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普通话理论知识。具体要求是:

(1)正确读出普通话的声母、韵母、声调和 400 个基本音节,熟练掌握《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的 2 500 个常用字和 1 000 个次常用字的读音;能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流畅、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做有准备的发言时,语句通顺流畅,词汇、语法很少有误,语音失分率在 20%以下;自由交谈时,普通话比较流畅。

(2)学生能了解本地人学习普通话的主要难点,基本上能够辨别方音、纠正误读。

(3)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和专业实践中,全部使用普通话;在校内各种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4)毕业年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北方话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 4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南方方言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 2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一般专业

(1)比照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基本要求,适当放宽,对学生进行普通话口语教学和训练。

(2)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和专业实践中,全部使用普通话;在校内各种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

(3)毕业年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二 普通话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普通话教学、训练必须同专业需求紧密结合。除师范类专业原则上执行师范院校的统一要求外,职业中学各专业普通话教学、训练在国家制定统编教材前,暂由省、市根据专业需求和本地方言特点,自行选定或自编讲授教材和训练教材。在教学过程中,除讲授必要的普通话知识外,还应讲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普通话原则上应单独设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语文课和有关专业课中加强普通话口语训练。

(3)职业中学的普通话课是职业技能训练课,在传授必要知识的基础上,重在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专业实习等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普通话口语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习惯。

(4)强化考核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1991〕522 号)规定:“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职业中学的师范类专业和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要严格执行这个规定。提前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学生可免修普通话课。 vRf4ukrmSC20dQZjMRCC/laALBcFA0MEpgtCCUAP9QavPD8DHq+DghZTRnyfD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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