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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金融科技的概念

一、金融科技的定义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可以简单理解为金融(Finance)加科技(Technology)。从广义上看,金融科技既包括非金融机构的科技企业所涉足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新兴信息技术开展的业务;从狭义上看,金融科技是指科技企业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电商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 2016 年 3 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与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重大影响。目前该定义已成为全球共识。

金融科技的内涵侧重于通过科技手段推动金融创新,更加强调科技的驱动性,同时依据金融创新程度,判断科技推动的效果。在外延上,金融科技既包括前端产业也包含后台技术。具体有以下三方面含义:

①当金融科技指前端产业时,其实质含义是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应用,包括在金融模式、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中的应用。

②当金融科技指后台技术时,则是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本身,其实质含义是科技,是金融业务中所使用的新技术。

③当金融科技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载体时,其一,它所指的是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指本身不提供金融服务,却能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二,它所指的是采用新技术进行金融业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其三,它所指的是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盟,也包括发端于科技企业,并利用科技力量进军传统金融市场的新入行竞争者。

为了厘清金融科技的概念,还需要辨析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其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第一,金融科技并非科技金融,二者不是相同的概念。

如前所述,金融科技既可指金融,又可指技术,还可指其行为主体,具体含义要视特定语境而定。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一个技术为金融赋能的概念;而科技金融是一个在我国国家政策以及制度层面的特定概念,指的是金融支持科技产业、科技企业、科技事业的发展,也由此衍生出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科技信托等约定俗成的国家政策层面概念。因此,金融科技通过科技创新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效率和质量;而科技金融致力于通过金融产品的研发,满足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主要区别见表 1-1。

表1-1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主要区别

第二,金融科技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前者是指金融的科技化,后者是指金融的互联网渠道化。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宜混淆,也不宜以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来替代金融科技。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把金融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属于业务渠道创新,通过互联网,可以拓展金融机构接触和服务客户的渠道和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及时、更方便的服务;而金融科技的核心是科技,更强调新技术对金融业务的辅助、支持和优化作用,重点在于技术变革,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去为金融机构服务。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科技的外延有所扩展,并且金融科技的准入门槛更高,更强调有效监管和风险防控。具体来说,金融科技在技术手段上实现了突破,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引领创新;在业务范畴上实现了拓展,不再局限于借贷与支付领域,还向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区块链保险、监管科技等金融业务和监管领域渗透;在服务人群上实现了延伸,除了“长尾人群”外,金融科技还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如智能制造、消费升级、“双创”主体、小微企业等。

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早期业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提法,由于把“金融”与“技术”相混淆,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脱离和违背金融行业规则的所谓的“创新”,甚至在监管和经营理念上也出现了偏差,出现了许多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随着近两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深入,粗放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金融阶段的技术和资本沉淀促使了新技术与金融的深度结合,并对金融行业进行了深度改造,目前正在朝着移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金融科技阶段发展。从未来发展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将逐步为金融科技的概念所融合,最终与国际通行概念保持一致。

目前是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窗口期,既要避免像互联网金融那样重蹈覆辙,又要抓住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有九个要点需要进一步思考:

①人才。金融科技的创新离不开人才。某些领域需要复合型人才,但更多领域需要的并不是复合型人才,毕竟复合型人才是少数。所以多数人应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避免被AI、机器所替代。比如“AI+金融”,在解释、可验证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中间有大量的黑箱,如果利用人才的专业能力弥补不足,人才的不可替代性会进一步增强。所以人才是第一个要点。

②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③数据。数据是数字化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

④场景。所有的金融科技创新最终都要落到特定的场景之中。

⑤资本。从全球来看,主要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不仅是场景应用的中心,往往也是投资和支持金融科技从业主体快速发展的资本集聚中心。

⑥产业。所有的金融科技创新最终都要服务于某些产业,这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终落脚点。

⑦监管与政策。金融科技的创新必须在监管允许的范围之内。

⑧硬件。硬件是基础设施。

⑨文化。这直接涉及软实力、软性竞争力问题。

总之,无论是金融科技的创新,还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都不是短期的事情,在中长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

二、金融科技的主要业态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科技是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金融稳定委员会( FSB)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对金融科技当前业务类型均有界定。 IMF把金融科技活动分为支付、存款、贷款、风险管理与理财咨询五类。 FSB也将金融科技活动分为五类:支付、清算和结算;存款、贷款和融资;保险;投资管理;市场服务支持,其中既包括零售(家庭和中小企业)也包括批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间)服务活动。 BCBS则把金融科技活动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等不同类型。三大组织的分类范围不尽相同:IMF的分类不仅包括前台业务,也包括后台业务、监管科技反欺诈、数字货币等内容;而FSB与BCBS对金融科技活动的分类大致相同,只不过前者业务范围较宽,包含了保险,而后者不含保险,原因可能是BCBS更侧重于对银行类金融功能的关注,而FSB则是关注金融全口径。综合三大机构划分的金融科技活动类型见表 1-2。

表1-2 金融科技活动业务类型

资料来源:IMF、FSB、BCBS。

FSB认为,不同业务类型在发展规模、市场成熟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

①支付结算类。主要包括面向个人客户的小额零售类支付服务,如美国的PayPal 、我国的支付宝等,以及针对机构客户的大额批发类支付服务,如跨境支付、外汇兑换等。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但后端仍需仰赖现行支付及清结算系统,因此未能充分取代或对银行造成冲击,二者仅为分工互补状态。

②存贷款与资本筹集类。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即融资方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向一定范围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小额资金。此类业务主要定位于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等融资需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长尾客户群,虽然发展较快,参与机构数量众多,但与传统融资业务相比,所占比重仍然较低,更多的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

③保险类。主要包括产品设计、定价承保、分销渠道、理赔服务等保险业前中后端各个核心业务流程,从用户参与、体验、数据、展业、企业、P2P保险和共识等各个角度推动对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重塑。

④投资管理类。主要包括智能投资顾问和电子交易服务。运用智能化、自动化系统提供投资理财建议。目前多应用在高度成熟的金融市场,但范围尚属有限,主要应用在智能理财方面。各国监管机关沿用现行资产管理标准,重点关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在国内市场,目前这两项业务都处于银行、证券机构主导的状态,实质上是传统金融培育、服务自身的业务模式。

⑤市场设施类。既包括客户身份认证、多维数据归集处理等可以跨行业通用的基础技术支持,也包括分布式账本、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设施。

上述前四类业务具有较显著的金融属性,一般纳入金融监管;第五类体现出较强的技术属性,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管理,但随着科技与金融的深入融合,其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将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jjP7Z664+6+l8ZffUi/UXI3/6s+dm+bCJy/tFD641neY1dG1ZCZak3HGkAvB4U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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