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于世界上的事物千姿百态,各自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性质,并且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运动、变化和进步发展,或者是停滞甚至是倒退。然而,导致事物进步发展,或者是停滞,甚至是倒退的根据究竟是什么?这在传统思维看来早已经是常识性的问题,也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因为现行的哲学教科书一直习惯性地对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做出了似乎是永久性的结论。这就是: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其存在状态,却又让人们不得不对这一传统哲学命题进行更为深入地解析和思考,只有正确而深刻反映现实世界的哲学认识,才具有最大的真理性和可信度。按照习惯的理解,矛盾即是对立统一。而对立则意味着相互排斥、矛盾和斗争;统一则意味着相互依存和转化。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对立、排斥和斗争的结果是否造成了事物的实质性进步发展还是别的?而由此前提所造成的彼此依存是实质性的依存,还是形式上的依存?这样的依存就一定能导致实质性的相互转化,进而造成事物的进步发展吗?既然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那么导致事物出现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动力或原因又在哪里呢?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每当人们之间发生各种大小矛盾的时候,总是说,要解决或是消除矛盾。那么,矛盾解决了或是矛盾消除了,又是为了什么?
在现实世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事物,同时也存在着不同事物各自的运动形式。正是这多种多样的不同事物的运动才构成了事物多样性的存在,和统一于物质的现实世界。世界之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事物运动,就在于不同事物的内部不同要素之间,以及不同事物相互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也正是这不同事物内部与外部存在着的相互作用才构成了普遍联系的现实世界,而普遍联系的直接前提则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因此,没有事物的差异性,就不可能有不同事物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了不同事物的相互作用,也就没有了不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进而就更不会有以不同运动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事物的存在状态。到此,首先要提出的问题是,差异是否就等于矛盾?其次,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是否也等于矛盾?按照习惯的理解,矛盾是对立面的统一,而对立就意味着排斥和离异,统一就意味着依存和转化。对此,可以进一步地提出问题,差异及其相互作用本身就是对立、排斥和离异,还是在不同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才构成了发生对立、排斥和离异的可能性?而在相互对立、排斥和离异的情况下能够导致实质或真正意义上的相互依存和转化即事物的发展吗?更何况在现实世界的不同层面上,即在自然、社会、人的思维的不同层面上,自然界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社会不同个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的思维所使用的不同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有着表现形式和本质的区别。
就实际的情况来看,自然界非生命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是时时处处都导致矛盾或冲突的发生,也就是说,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讲,相对于人的生存而言,各种突发的或经过人的科学观测所预见到的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的发生,总是限定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的。在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空间内,自然界非生命事物总是处在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是不是在这样的状态下就不存在相互作用及其运动和相互依存与转化呢?即便是发生了超出“常态”的自然现象,或是科学预测到的对人而言有益或无益的自然现象,都是在经历了短暂的过程之后又恢复到平衡的统一性状态。更何况,非生命的自然现象的发生不一定都以“超常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喜马拉雅山的生成和不断缓慢增高就是最好的证明。尽管这会引起相应地震现象的发生,但都是局域性而非整体性的。更何况它的发生只是与人的生存状态相联系,才有大小、有益和无益的意义。为此,应该认真仔细地分析和思考一下,在自然界的这个领域是具有排斥性质的对立和离异占主导地位,还是相互依存和转化的内在统一占主导地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和离异这一相互作用的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了相互依存和转化的统一,还是相互作用在没有导致排斥和离异的情况下促成了实质上的相互依存和转化即变化的发展?
其二,自然界有生命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暂且除开人类社会的作用不论),从生态圈或生物链的立场来看,不同类或不同种、同类或同种之间的相互作用总是处在相互依存和转化的统一状态,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吞噬和共生于同一自然环境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明。要不是人类超出了本能的范围所具有的力量,超限度不合理地作用于这一领域,自然界有生命事物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和转化的统一性关系是不可能被打破的。因此,在自然界的这一领域根本和实质意义上的绝对排斥和离异的对立是不存在的。为此,也应该认真仔细地思考一下,是否相互作用就一定要导致排斥意义上的对立和绝对的离异呢?
其三,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出现,以及由于这种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加速和扩大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化交往,从而造成了世界历史的生成。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转化,进而求得共同发展的关系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来。也就是说,不论是个人的发展、群体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在内在统一的状态下取得的(不论这样的统一在层次或是时空间的长短和大小)。而一旦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或个人与群体与社会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如果发生了相互排斥性的对立和矛盾,尤其是发生了暴力性质的极端的对立和排斥,能有实质和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性的存在,和个人、群体、社会的持续发展吗?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尽管各自有着自己的存在形式和不同的特性,但并不是彼此一发生相互作用和联系,就一定会导致排斥意义上的对立和矛盾。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文明历史早已经不止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凡是人类历史上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战争(对立和排斥的极端形式)的直接后果,都是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极大损失。哪怕是代表正义的战争的后果也不例外。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正义的战争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正义战争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及其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因此,从人类历史上所发生过的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相比较来看,以及从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看,还是和谐相处与和平时期要长于矛盾排斥性质的对立和战争时期。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社会条件下所呈现的社会发展是单向度的发展。而与此相联系的现象上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不可能是内在而彻底的,西方社会不断发生的程度不同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就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其四,在人的精神领域,尽管每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思想及思维方式,都是对现实世界和社会生活一定程度上的反映。但不论是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流或感情交流也好,还是个人自己的思考也好,不都总是处在无法交流和无法理解和想不通的状态,即便是发生了这种状态也不可能长时间地存在下去。如果人的社会生活在这一领域长时间的存在这样的状态,那么,人的社会实践生活还可能协调和有序地进行吗?没有了这一前提,谈社会的发展或可持续全面发展可能吗。
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导致两种不同的后果。其一是,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导致不同事物的存在与进步发展,具体表现为差异、沟通、顺畅和协调有序的运动、变化与发展,这才真正构成了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共同存在与发展的状态。其二是,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导致不同事物的停滞,严重的甚至是倒退或毁灭,具体表现为差异、对立、排斥、(暴力与非暴力的)明争暗斗、无序的运动、变化与倒退。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思维是犯了一个严重的形而上学错误,这就是抽象地把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简单地认定为对立统一或同一,也就是矛盾。不论是从现实与历史的状况来看,还是从辩证逻辑的立场出发,都很难得出相互作用的两种结果可以被对立统一规律所概括。因为对立的前提是不同事物的异质性和差异性,而异质和差异是不同事物存在更为基本的层面。更何况,严格意义上的对立、排斥、(暴力或非暴力的)矛盾,只是存在于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内部个人与群体与社会的相互社会关系之中,而且这种状况的出现一般都是在不同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发生的。之所以会如此,原因就在于人类自身的社会利益关系还处在自发生成和变化的状态,还没有在科学的水平上理性地改造和建构起来。如果把其绝对化,进而得出对立、排斥、矛盾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结论就是必然的了。但是,传统思维怎么也不会想到,与对立、排斥、矛盾相联系的统一只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统一,即空间上的统一,而并非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不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由外在统一向内在统一转化过程的多样性的统一。因此,作为矛盾对立的统一的思维没有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运动、变化的普遍规律。而就人类自身而言,从正面的意义来讲,采取正义斗争的作用方式也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现实的(时空间上的)和谐统一,或者是发展更高层次上的和谐统一。
现实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是构成现实世界的三大领域,不同领域的不同事物之间以及不同领域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停息的相互作用,从而才有了物质世界所呈现出来的不同事物的各种运动形式,而运动与变化成了事物存在的标志。
就自然界的各种有生命的事物和无生命的事物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客观地讲,根本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传统思维所理解的)对立统一关系。相对而存在不一定就造成对立、排斥或阻碍,而恰恰相反是造成自然界不同事物自身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自然界任何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各自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都与其相关的特定环境相联系。特定的环境就是与其相对而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正是在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下才构成了事物自身独有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方式,也就是适应环境和适合的作用于环境。从自然界生态圈或生物链的视角来看,每一种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都构成其中的一个环节,和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完整过程,呈现出生态平衡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到底是哪一种事物在排斥另一种事物,并进行着绝对的对立和排斥?不同种类的生物或动物之间的短暂生死搏斗,在传统思维看来就是绝对排斥和矛盾的表现,殊不知这正是生物链上各个环节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表现。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生物链上的某一个环节把另一个环节彻底干净地灭掉,而是保持了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如果没有这般现象的存在,哪里还有什么生物链和生态平衡可言。在自然界不同种类的生物或动物内部几乎没有自相残杀致对方于灭绝的现象,而人类社会自从生成以来,时至今日自相残杀和赶尽杀绝的现象还在不断地继续,因而才有了对人类社会一些人的行为谓之禽兽不如的说法。所以,自然界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运动与变化直至进化,即差异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并不具有排斥、对立和离异这样的性质。外在统一性即自然界不同事物之间在空间上的统一并没有成为其间走向内在同一的障碍,而是成为走向内在同一的必要条件。自然界的各种不同事物如果没有各自特定的存在空间,那么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由此而引起的变化或进化也就失去了根据。
在人类社会,由于人类具有了超出本能范围的力量,因而传统思维所认定的矛盾对立的统一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就表现得尤为明显。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外在的统一方面被人为地强化了。从现实的立场来看,大到不同形式的经济危机以及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危害,小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对家庭正常生活的干扰甚至是破坏,更大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对国际社会秩序造成的动荡和本国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是倒退。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以至于到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存在着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剥削、压迫、反抗、大规模的战争等社会现象。似乎这一切都成为对立统一即矛盾的最强有力的根据,因为此后随之而来的就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实现。这随之而来的情况暂且置之不论,可以就此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对立、排斥、(暴力或非暴力的)离异作为社会不同个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它所造成的直接现实的结果是什么?是彼此感情的交流、思想的沟通流畅、利益互惠式的流动所带给人的愉快与舒畅,进而造成个人事业、群体事业、社会事业的发展,还是感情的丢失、思想的堵塞、利益互惠流动的失衡或停滞所带给人的忧伤与痛苦,进而导致个人事业、群体事业、社会事业的停滞与破坏?如果是前者的话,那么对立、排斥、(暴力和非暴力的)离异又从何说起呢?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不是一拍即合了吗?即便是出现了对立、排斥、(暴力或非暴力的)矛盾之后的“相互依存和转化”的状态,在存在剥削和压迫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就能够获得前者给人带来的那种感受呢?西方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和低龄化,精神病患者和自杀人数的日益增多,社会人文伦理的混乱以及道德的堕落,人的物化异化,哪怕是有着万能的上帝和所谓完善的法律,对此也显得无可奈何就是最好的回答。因为这种所谓“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统一,是少数人的意志再加上其占有的巨大的社会财富对多数人的强制强压下所造成的,因而这种统一的基础是脆弱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讲,这种貌似合理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统一本质上仍然是外在的,即马克思所批判的“虚假的共同体”。尽管如此,它还是为西方社会快速单向度的发展造成了现实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一国内部社会矛盾激化的社会不稳定,以及与别国发生冲突甚至战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就此也充分证明,矛盾对立的统一作为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成为社会变化和进步发展的主导推动力量,如果是长期处于这样的状态,不仅不会有发展,相反只会造成停滞、破坏和倒退。但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特别是代表社会发展正确方向的社会群体,有时候又不得不采取正义斗争的形式尤其是暴力斗争的方式,为解决社会矛盾并使社会向高一层次的发展付出沉重的代价。客观地说,这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是为了建立和实现更高级的、真实统一的社会和谐。但愿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能够避免这种为社会发展付出沉重代价的方式。对此,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以及科学发展社会和构建社会和谐的现代意识已经为改变传统的社会发展方式指明了正确方向。
在人的思维领域,人的思维活动的完整过程,由认知性的思维活动和建构实践观念的思维活动所构成。前者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认识自然和社会,后者的目的在于科学、正确和合理地改造自然和社会。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讲,前者是基础,对后者起着决定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这种关系一旦确立,两者就形成互为因果和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所以,后者即改造性的实践观念通过感性的改造性实践活动将其现实化或对象化,又对在感性的认识性实践(科学实验、考察和社会调查、考古)参与下的认识性思维活动起着推进、扩展和不断深化的重大作用。现代的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理论的相互关系,以及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实验和考察活动中的应用,和由此而带来的生产效率效益及其科学实验和考察手段的现代化就是最好的实证。如果人的思维活动的这两个具有差别又不可分割的环节被人为地割裂开来,不仅会导致观念上的自相矛盾,而且与之对应的人的社会感性实践活动也将导致事与愿违的严重后果。例如,要解决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首先要在人的思维活动领域加以解决,进而才有实际矛盾得到解决的现实可能性。因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才可能想出解决实际矛盾的合理有效的方法。而实际生活中的矛盾的发生,又往往是观念尤其是认识的观念和实践的观念上的自相矛盾所导致的。这种现象有时候又与人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的不匹配直接相关。由此,人的思维活动的完整过程再次证明了,矛盾对立的统一这种相互作用的特殊形式不可能是,而且实际上也不是唯一和绝对的,更不可能成为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而恰恰相反倒是造成阻碍、不通、停滞的“动力”。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变化都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相联系,各自与周围的事物都在空间上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由于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会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互发生转换,这种转换也是不同事物在差异的基础上,由外在统一向内在同一的转化过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外在的统一,即空间上的统一性,才呈现出不同事物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之所以是相对的,正好说明不同事物是相联系而存在与变化的。变化正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与事物相联系的时间性的展现。只要不同事物处在顺畅的状态,这种时间性的展现就不会停止。时间意味着事物的运动与变化,只要存在运动和变化,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就处在通顺的状态,即自然界处在多样性统一的有序状态,也即是不同事物由外在的统一向内在的统一有序转化的过程。这在除现有的人的社会关系之外的自然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便是动物界有时会出现不同种类动物之间的短暂地猎杀和吞噬,也正好是由外在的统一向内在的统一转化的表现。没有这一前提,就不可能有不同事物的相对独立性的存在,更不可能有不同事物自身的运动和变化。所以,自然界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对立、排斥和离异。由此,相互作用不一定就引起矛盾。传统思维总是把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理解为矛盾对立的统一,这是把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现象强加给自然界。事实上是把这种现象绝对化、普遍化,是犯了以偏概全脱离实际的形而上学错误。但是,由于人类现实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再加上现有技术的局限和不完善,利益流动的停滞或中断现象在自然界的某些区域确确实实已经显现。
在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群体都以各自的方式在从事自己的社会活动。现实社会中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形式,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社会现实的展现。不同的社会分工组成了不同社会活动的具体形式,分工与协作则构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由外在统一向内在统一转化的有序的社会生产活动过程,构成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现实。这正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彼此相互依存和转化的现实表现。以整体的社会形式对自然界进行认识和改造,进而引起人化的自然与自然的人化的相互转化,正就是人类社会运动、变化、发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试问,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这种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分工,作为社会整体生产系统的构成环节,如果在任何一个关节点上发生了传统思维所理解的对立、排斥和明里暗里的相互伤害,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轻微的会怎样,严重的又会怎样?在这样的前提或条件下,尽管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表现,但必须要问的是,这样的表现是促进或推动社会生产乃至社会的发展,还是使其延缓、停滞、甚至是中断或倒退?然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的科学合理化,并不能表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也实现了科学合理化。完整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是由生产与消费或享受所组成的,因此,消费或享受上的非科学合理化,必然导致社会生产活动已经实现了的科学合理化大打折扣。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了社会生产有时是短暂的中断,甚至是周期性的停滞或衰退,而且也使自然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规律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从而也使人类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胁。这就是消费或享受关系在空间上的配置的非科学和不合理与科学合理的社会生产活动的不相适合,因而使得人力和物力经常遭受有形无形的巨大浪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历史,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和区域性战争的发生,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超越生态规律的改变,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
从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过程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整个社会生活的两个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的层面,要使两个层面的相互作用协调起来,从根本的意义上使社会生产已经实现的科学合理化真正彻底地发挥效用,就必须彻底改变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见物不见人的价值观念,并逐步改变消费或享受关系在空间上配置的非科学与不合理的状况。以公开、公正、合理与和平的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在更高意义上的和谐,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为此而付出的代价,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到这一步,实现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是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必要前提。
消费或享受关系上的非科学与不合理同样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比如情感生活、理性意义上的精神生活,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希望和对现实生活中美的事物的感受等等。试想一下,当一个人为了生存而整天疲于奔命的状态下,以上所述属于精神生活范畴的感受又怎么能够轻松地获得呢?这不论是在社会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与社会之间,缺少或没有思想上的平等沟通、感情上的平等交流、利益上的平等互惠,或者是固执己见、心胸狭隘、不肯妥协,沟而不通、交而不通,这种缺少甚至是没有沟通交通,或沟而不通、交而不通的对立、排斥甚至是相互损害的作用方式,能够促进家庭生活的幸福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秩序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稳定吗?也就是说,这种矛盾的外在统一能够导致真正意义上的相互依存和转化的和谐统一吗?
如此这般的解析与反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使人们认识到,相互作用并不等于矛盾,要想事物能够顺利地发展就要善于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而且是以和平对话协商的方式理性地来解决矛盾,使事物所处的矛盾的外在统一状态进入和谐与交而通顺的内在统一状态。这样,不论是个人的事业、群体的事业、社会的事业,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以及家庭生活的安康、社会生活的安定。真正的相互吸引与共同发展只能来自于沟通和交流以及平等互换所导致的通顺的和谐统一,而不是来自于堵塞、排斥和离异所导致的矛盾对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