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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异统一:辩证法规律及其范畴的实质

面对现实世界,各种不同且具有差异性的客观事物共同展现了多样而丰富多彩的世界图景。然而,不论怎样的不同与多样,最终都可以归结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差异与不同,以及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社会生活从种族、民族、国家的构成到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化大分工加协作,再到社会有机构成的家庭、群体和个人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上的差异和多样性。正是事物的差异和多样性,使世界充满了神奇和魅力。也同样是事物的差异和多样性及其相互作用,使世界充满了动感的变化和生命的活力,以及由这些不同和差异的运动和变化所呈现出的事物存在的本质与客观规律。而自然界的变化和运动规律与人类社会的变化和运动以及各自内部不同自然事物与人的群体和个体的生活规律,在表现形式和性质上也同样存在差异和不同。而这样的差异和不同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联系,就呈现出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是不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有利于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变化规律,还是不利于和谐统一的变化规律;是有利于人类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之间和谐相处共谋发展的变化规律,还是阻碍和谐与进步发展的变化规律。所以,是自然与社会、社会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差异和不同,构成了统一的现实世界。

这样的统一是在不同的自然事物与自然环境,和不同的社会事物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其相互关系过程中所呈现的现实的统一。没有“差异”就无所谓“多样”,没有“多样”也就无所谓统一,也就是“时间与空间”中现实的“统一体”或“系统”。因此,认识自然和社会与改造自然和社会,都必须以“差异统一”的(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客观规律和客观的实际为前提,这样才可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正确反映和揭示了这一客观现实的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规律与范畴的实质,进而也才能够真正成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

1.现实世界与辩证法

现实世界是差异的事物之间相互关系所呈现的“多”中的“一”,即“统一”的世界,而现实世界中差异的各种事物则是“一”中的“多”,也就是“统一”的现实世界中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自成系统的现实事物。凡是能够独立存在的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都是“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统一体,也就是差异的各种事物得以存在和变化的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之间关系中的具体事物,以及具体事物内部由差异的各种因素组成的现实事物本身。

在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相互关系过程中差异的事物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不同因素之间,都是以“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统一”关系而呈现其存在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变化都不可能离开“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相互关系。因为事物只有在“适合”的环境中才能够生存,即“适者生存”,而“不适者”则不能够生存。之所以“适者”能够生存,就在于环境中差异的事物在与某事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某事物存在的需要,对于生物来讲,就是环境中差异的事物能够提供某生物或种群生存的物质自然条件。换句话说,就是某生物或种群与其环境之间有着一种相互的利益流动关系。没有这样的关系,事物与环境之间就会呈现“不适者”的现象。这就意味着某事物与环境之间没有相互的利益平衡流动关系,或有的只是单向的有去无回的利益流动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没有充分根据的。

这就表明,事物或者说任何的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或是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中现实的个人和群体,离开了与他事物的联系或关系,离开了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联系或关系,就会成为抽象的事物或非现实的没有生命力的事物。然而,联系或关系并不是一般的抽象联系或关系,而是现实具体的联系或关系,也就是特定的利益流动关系才可能是维系不同的差异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在事物与环境的实际关系中,又存在单向的有去无回或有来无回的半封闭式的利益流动,也存在整体上,事物与环境少部分的封闭与大部分的开放,或是大部分的封闭和少部分的开放的利益流动,而且也存在双向的开放式的平衡利益流动。所以,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在利益的流动过程中而得以呈现的。而前四种利益流动是程度不同的非平衡的利益流动关系,只有最后一种才是事物与环境或事物与事物之间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那么究竟是哪一种利益流动关系是最具有普遍性的,最能够促进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利益流动关系呢?是在什么前提或条件下才能够形成这样的利益流动关系呢?

首先,从自然事物的角度来看,在自然界,差异性的自然事物(生物和非生物)共同构成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系统,“系统”的“系”就是关系或联系,“统”则是差异和多样性的自然事物。而自然生态平衡系统中的差异事物,就其本身而言,同样处在“系统”的关系或联系之中,这就是具体的自然事物本身的内部有机构成。在自然科学眼里,“系统”作为不同自然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形式,不论是在微观领域,还是在宏观乃至中观领域,都是差异的自然事物相对独立存在的最具有普遍性的形式。正是具体差异的自然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有机的必然联系或关系,以及事物与环境关系中差异事物之间的有机必然的联系或关系,才可能展现丰富多彩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现实世界,当然,这样的世界不可能离开人类社会而呈现出这样的实际状态。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就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且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更何况,现实世界(包括自然生态平衡系统)的变化,主导的力量就是人类社会既存在于自然生态系统又超越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人的社会系统。然而,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支系统或小系统,也就是具体的自然事物之间所形成的这种流动平衡的利益关系,正是形成自然生态平衡系统的现实根据所在。这样的根据的形成,正是在不同差异事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得以呈现的。所以,这样的根据,作为一种互惠的利益流动关系,是以利益流动的“通、顺、畅”而实际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但是,在自然界里,这种互惠的利益流动关系所呈现的平衡状态(生态平衡),却是在以强凌弱的交往和交换方式下实现的。而以强凌弱在自然界的不同事物之间或事物与环境之间就表现为表象上短暂的矛盾对立统一,即不同自然事物尤其明显的是在生物或动物之间处于排斥和冲突的离异状态。然而,这种排斥和离异属性的矛盾冲突的相互作用方式是自然事物之间唯一的利益(物质、能量和信息)交往和交换方式,其结果不是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而是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实现。这样的现实表明,自然事物与其环境之间有的只是自然必然性的和谐统一。当今自然生态平衡的被破坏,也正是人类把自然事物之间的交往和交换方式沿用于人类社会不同社会事物之间的必然结果,同样也是在自然科学及其技术旗帜下自然必然性的表现。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理性及其物质文明发展的重大缺憾,同样也是当今人类的社会人文科学及其技术与自然科学及其技术不协同不协调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社会人文科学及其技术的积极参与配合,自然科学及其技术就不可能全面地发挥改造自然且符合自然生态(利益平衡流动)规律(同样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规律)的积极作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其次,从人的社会事物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社会“系统”并不能离开自然生态系统而存在,虽然她具有了不同于自然事物的生存方式,但其存在的根本仍然在自然生态系统之中。所以,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从根本上来讲不能够超越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所允许的限度。因此,人类社会要实现科学和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先解决好人的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流动的问题。这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前提性条件,而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人类社会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流动问题。因为自然生态平衡的利益流动规律,同样是人类社会系统必须严格尊重和遵守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律不仅维系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体现了不同自然事物与其环境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尊重和严格按照这一客观规律来建构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方式,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依据所在。而要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科学和全面发展,就不能够把对自然事物自然性的改造仅仅局限在对原生自然的改造上,而是要与对社会事物自然性的改造紧密地联系,差异协同,协调配合,才不至于使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单向度的片面发展。就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变化而言,是在社会系统的整体力量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以及人类社会内部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得以展现的。所以,要科学有效和合理地改造自然就需要自然科学及其技术的支撑,而要科学有效和合理地改造社会(自然性)就需要社会科学及其技术的支撑。也就是要以正确的认识自然和社会为前提,并把对这两个方面自然性的改造紧密地联系起来,社会发展的代价才可能降到最低的限度。正确地认识自然,最根本的就是要认识和把握自然生态的平衡规律,并把这一规律作为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以此为依据彻底改变以强凌弱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自然交往和交换方式,并以平等、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社会交往和交换方式取而代之,进而实现社会“系统”的生态平衡,最终实现社会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统一。否则,社会“系统”非平衡的利益流动所产生的社会生态的不平衡必然要殃及自然的生态平衡。这已不是什么奇闻和主观的想象,而是实实在在已经给社会的存在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的客观事实。人类社会利益流动的不平衡直接导致的是社会不同层面大小矛盾的频发,不仅增加了社会发展的成本,也使人的生活异化和物化,进而导致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利益关系失去平衡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人类之所以需要思维理性,创造思维理性和发展思维理性,一是使人类的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才能有真理性认识的形成;二是使人类的社会行为必须以建构科学合理的可操作实践(观念)方式的思维及其结果为前提,也就是以实践理性的思维及其结果为前提,真正展现人类理性精神的力量,进而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只能在人类理性精神(科学发展)的引导下才能够变成现实。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依据,就是现实世界存在和变化的普遍规律即生态平衡规律。

最后,从人类思维活动与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和结果的角度来看,人的思维活动过程是由认知性思维和实践理性(建构可操作的实践方式)的改造性思维在差异和相互作用前提下的差异协同过程。认知性思维的任务是认识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并把握其变化规律和运动过程,这一过程是在认知性实践(科学考察、实验和社会调查和考古)的参与下得以完成和不断发展并接受检验的。而建构可操作实践方式的思维(实践理性)的任务是,在具体实施改造性实践之前,以认知性思维的结果(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前提,并依据人符合客观规律的需要,观念地建构改造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产品的设计、规划和计划及操作程序的设定、国家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规范的制定等),也就是“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进而付诸感性的改造性实践,把观念的东西变成物质现实的东西。所以,在认知性思维与改造性思维构成人的思维活动过程的同时,人的认知性实践和改造性实践也构成人的实践活动过程,即两者在差异前提下的统一。所以,人的思维活动与实践活动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横向思维活动与实践活动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导致了纵向实践活动与思维活动不断地进步发展。具体而言,就是横向认知性思维和认知性实践差异协同的认识活动环节,与在正确认识基础上建构可操作的科学实践观念(实践理性思维)和改造性实践(生产劳动、改造不合理不科学的社会关系的系统工程)差异统一的改造活动环节,构成了现实社会人们实际社会活动的完整过程。这样的完整社会活动过程与自然界之间就形成社会与自然的现实关系,同时也形成社会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现实的社会关系,和自然界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现实的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因此,正确的认识自然和社会并上升到真理性的高度,是人们获得行动自由的前提。在正确认识基础上建构起可操作的(价值)实践观念,是人们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并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而在科学合理可操作实践观念支配下的人的实践活动,才是正确认识和科学合理的改造自然与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与自然和谐统一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实践活动。只有经过认知性实践的参与和确证使得人的认识到位了,问题想通了,可操作实践观念的建构科学合理了,改造性的实践活动科学合理化了,人类社会的利益关系才可能真正顺畅地流动起来,克服阻碍和彻底解决矛盾的能力才能够提高起来,在这样的前提下,自然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人类社会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就一定能够变成现实。

差异导致了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而差异基础上“通顺畅”的相互作用和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形成了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之间和谐统一的客观规律;差异基础上“排斥和离异”的相互作用和非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形成了矛盾对立统一的客观规律。

2.客观规律的呈现与唯物辩证法范畴

差异前提下的不同事物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展现的运动变化的规律性,也就是客观规律的呈现,最根本的是差异统一规律。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无可怀疑地处在差异统一的现实关系之中,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和人的思维活动及其概念和命题,以及人的实践活动的形式和性质都概莫能外。差异统一规律是现实世界绝对普遍的客观规律,是真正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律呈现的既是现实世界的普遍本质,也是现实世界的本体状态,更是最普遍的联系或关系。所以,没有一种现实事物能够逃脱这样的关系或联系,一切都是差异统一的存在。

差异前提下不同事物相互作用过程所呈现出的统一,也就是“多”中的“一”和“一”中的“多”,又有着“相互排斥和离异”前提下的矛盾对立统一,和“相互通顺与互通有无”前提下的和谐统一。前者是事物发展停滞,倒退甚至是衰亡的变化规律,这样的规律在自然界就表现为自然事物与其环境关系的中断和事物本身结构的坍塌或衰亡以及弱肉强食的生存现象;在人类社会就表现为不同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不同层次和性质的矛盾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生活的混乱,社会事业、群体事业和个体事业发展的停滞或衰退甚至是终结;在自然与社会之间则表现为破坏性的改造自然和自然越来越多地报复人类,给人类的社会发展和正常生活造成阻碍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在人的思维与实践活动领域就表现为概念的含混和逻辑的混乱以及思路的不通或不顺畅和行为上的无条理。这些状态究竟呈现的是进步发展还是阻碍、退步与停滞的变化规律?是显而易见的。

后者则是事物全面、协同、协调的进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变化规律,这样的规律在自然界就表现为弱肉强食表象下的事物与环境或不同物种之间利益平衡流动的生态和谐;在人类社会就表现为人与社会环境和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之间不同层次的和谐,以及社会、群体和个人事业的进步发展,而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中的比例怎样,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成本高低的标志;在自然与社会之间就表现为爱护与保护性地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和理性地创造人工自然,使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实现平衡的流动;在人的思维与实践活动领域就表现为概念的清晰和思维逻辑的严密与顺畅,以及思路的通畅和实践活动的科学合理性。所以,是差异前提下的相互作用导致的通顺和利益平衡流动的(和谐)统一规律,才是促进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不断发展的真正动力。

差异统一规律是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之间本质关系的呈现,也是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和谐统一规律得以呈现的根据。而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同样在纵向与横向的关系中,以及在矛盾对立的变化与和谐统一的变化中也实实在在地展现出来。所以,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差异统一中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也是矛盾对立统一与和谐统一中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只有对人类社会实现全面进步发展有利的客观规律,才是人类必须严格遵循和不能违背的客观规律。而对人类社会全面进步发展不利的客观规律却是需要人们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并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努力加以预防其有害性,或是改造这一规律发生的现实条件和作用方式。由此看来,辩证法的规律不论从层次上还是从性质上都是一个规律群有机的集体展现,而不是彼此矛盾对立的展现。唯物辩证法理论就是对这些客观规律群的正确认识和揭示。

辩证法的理论不能够缺少辩证法的范畴,而辩证法的范畴是辩证法规律更为具体地在人的思维领域得以展现的前提。因为辩证法的各对范畴以及各对范畴之间也是在差异统一的现实关系中呈现出来的,辩证法的各对范畴不可能在差异统一的关系之外,更不可能在纵向与横向的关系之外得到说明。辩证法各对范畴之间本身就是差异统一的有机系统,即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和结构与功能的各对范畴一起协同组成范畴系统。同样,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与和谐统一规律也贯穿在辩证法各对范畴的相互关系之中。

要想透彻地说明“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就必须把其置于形式与内容、必然与偶然、现象与本质、现实与可能和结构与功能所组成的范畴环境之中,而不是置于矛盾对立的统一关系之中。只有把“原因与结果”置于辩证法范畴所组成的范畴环境之中,对“原因与结果”的说明才可能是准确和全面的。对其他各对辩证法范畴的说明,同样也必须在辩证法的范畴环境中来进行。如“必然与偶然”是辩证法范畴环境中的“必然与偶然”等,其余各对范畴的说明也以此类推。差异统一是现实不同事物之间的实质关系,也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的实质关系,更是“一”和“多”与“多”和“一”之间的实质关系,也就是“一”中的“多”和“多”中的“一”。正是这样的现实关系构成了辩证法的理论的实质,而对这一实质的深入认识所揭示出的和谐统一规律才是辩证法理论的核心所在,也是现实世界中的不同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所在,尤其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科学全面发展的根据所在。研究各种差异事物之间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通顺畅”的和谐统一规律对不同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各种(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的根本任务所在。而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毫无疑问要与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联系起来,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在什么条件或环境下,在什么作用方式的关系中,才可能呈现出和谐统一规律,或是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进而尊重、维护与发展和谐避免矛盾、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各种社会群体及个人事业的顺利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处在一定环境中的任何事物,其本身就是由不同的因素所构成。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最直接的就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这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当中以及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关系当中,因果关系就表现为“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一果多因和多因一果。这是从事物与环境关系即横向上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来看的,任何相对独立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它的存在和变化都是在这样的关系中而得以实现的。即便是传统思维所认为的“一对一”的关系,也只能在“一果多因和多因一果”的关系中才有现实的依据。而“多因多果”同样也只能在“一果多因和多因一果”的横向关系中得以展现,是横向的“多因一果”导致“一果”内部不同因素发生变化,这才是“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的现实表现。这其中的“多因”是指环境,“一因”则是“多因一果”中的“一果”内部不同因素在“多因一果”的关系中所发生的变化而呈现的整体上“一果”内部不同因素的变化。进而在“多因一果”的关系中,具体的事物本身又呈现出纵向上不同阶段变化的不同特征。这也是“多因一果”向“多因多果”的转换。所以,是横向上的“多因一果”,才有纵向上的“一因多果”和横向上的“多因”到纵向“多果”的转换。而真正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事物与环境的横向关系之中,是横向内与外的因果关系引发了事物纵向的变化和运动。

横向和纵向关系中展现的因果关系及其导致的不同事物的变化和运动,则从事物的另一个侧面展现出必然与偶然的关系。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一和多”与“多和一”的关系是“必然与偶然”辩证范畴的现实基础。自然事物必然性的实现,是“多”决定“一”的自然必然性,而偶然性则是自然事物所处环境因素的增加或减少所导致的纵向变化轨迹的左右摇摆。因此,自然事物的偶然性是必然性中的偶然性,是必然性轨迹的短暂偏离,偏离过后则是必然性的恢复。而原有必然性的消失和新的必然性的产生,则是环境因素的彻底改变使自然事物适应其变化所导致的偶然性转换成为新的必然性。所以,对于自然事物而言,是横向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决定了纵向联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而对于社会事物来讲,由于人类具有的思维功能所形成的精神力量的参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就表现为“多”决定“一”和“一”也决定“多”的自在与自为的必然性。具体就表现为人的认识决定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及其实际地改造环境的实践活动则决定被改造对象的实际结果和满足人需要的程度。偶然性则表现为人类思维及自为的弱势或缺失,使得社会的变化受自然必然性单向支配所呈现的社会变化轨迹的杂乱无章和社会的片面发展,这样的偶然性实际上却是自然的必然性在人类社会的再现。所以,是横向与纵向关系中自在与自为差异统一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决定了社会事物纵向变化发展的自为(属社会)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而自在与自为的对立统一的必然性决定了社会事物纵向变化发展的自然必然性。

因果关系展开过程中所呈现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事态,进而就转换成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性是与必然性相联系而存在的,没有必然性就无所谓现实性。因为必然性是事物与环境关系过程中在事物自身条件与环境条件相适合的前提下,一种不可逆转的变化趋势。事物的现实性正是必然性的直接呈现,是必然性的转换和后续形式。现实性如果离开了必然性就等于离开了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这样的现实性显然是没有根据的。而可能性则是居于必然性中的偶然性在现实性中的表现,是现实的可能性。偶然性中的必然性在现实性中的表现就是抽象的可能性。所以,只有适应适合环境的自然事物才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发展的必然性,不适应、不适合环境的自然事物就没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发展的必然性。而部分适应、适合环境的自然事物才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变化发展的偶然性,没有必然性支撑的可能性就是抽象的可能性。然而,对于社会事物而言,社会事物存在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同样也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事物适应适合环境不是盲目地被动适应适合,而是在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前提下在改变环境中的适应与选择适合。因此,社会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是以自然必然性为前提的自为必然性所支撑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只有在认识与适应与选择适合环境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才有社会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自为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以此为前提也才有社会事物的自为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否则,就只能是类似于自然事物的自然必然性和偶然性中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在事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展现过程中,就透射出事物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事物本质的显露则是事物与环境的横向作用,与事物纵向变化过程中的不同表现(现象)有机统一的结果。所以,本质并不是离开现象的抽象,而是现象必然联系中的具体。现象没有本质做支撑,现象就不成其为现象,而只能是没有根据的抽象或幻象。本质没有现象的必然联系做支撑,本质就不能成其为本质,而只能是空中楼阁或纯粹的无。所以,现象的必然联系就是本质的现象即真理,进而没有现象的必然联系所呈现的本质做支撑的现象就是假象或谬误。要把握假象或识别谬误只有在现象的必然联系中才能实现,而要把握真象也只能在对本质的把握中才能实现。因此,事物与环境的横向关系是事物纵向变化过程中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前提和依据。

依次类推,辩证范畴的形式与内容、结构与功能关系的展现,同样也只能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事物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就辩证法而言,辩证法规律是辩证法范畴的展开和必然联系,辩证法范畴则是辩证法规律的构成要素与辩证法规律展现的基础。辩证法范畴贯穿着辩证法规律,辩证法规律内涵辩证法范畴的展开和必然联系。辩证法范畴与辩证法规律构成实在辩证法的有机系统。

3.差异统一是辩证法规律与辩证法范畴的实质

面对现实的世界,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最基本的差异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差异;其二是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的差异;其三是自然界内部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差异;其四是人类社会内部不同社会事物之间的差异;其五是自然事物自身内部生物与非生物之间的差异;其六是自然生物不同种类之间的差异;其七是具体生物自身内部不同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其八是社会事物构成因素在国家、民族、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异;其九是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之间的差异;其十是社会劳动分工之间的差异;其十一是人们之间不同生活习惯的差异;其十二是国家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其十三是不同国家之间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其十四是人们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之间的差异;其十五是人们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等等,等等,不胜枚举,数都数不完。差异存在于从天上到地面到地下到水下的不同事物之中,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有谁能够否认这一点,除非他是失去光明的盲人。就是盲人其耳朵同样可以辨别不同的声音,其手可以触摸不同的东西。不用多说了,差异无处不在,差异无时不有,差异普遍存在于现实世界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之中,除了差异,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一模一样的东西,就是人按照模具所制造的同样的人工产品,也存在质量上的差异。

所以,只有差异才是世界上绝对普遍的东西。有了差异才有了相互作用,有了相互作用才有了相互联系或关系,有了相互关系或联系才有了不同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有了不同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才有了不同事物的存在状态,有了不同事物的存在状态才有了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和退步、停滞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进而也才有了差异事物在与环境的关系当中能够存在于同一天空下的根据。这一根据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在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所形成的互通有无且利益平衡流动的通道,也就是不同事物之间与事物和环境之间在差异基础上的统一性。这样的统一性是内在的利益平衡流动的统一性,正是这样的统一性维系着自然生态的平衡,也正是这样的统一性才能够使人类社会真正地和谐起来,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起来。然而,自然事物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用以强凌弱的矛盾对立和冲突的形式实现了互通有无的互换,实现了自然生态的平衡和发展。而人类社会的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在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以矛盾对立甚至冲突和以强凌弱的形式却没有换来社会生态的平衡,换来的却是社会生态的非平衡,尤其是在工业化的现代社会,这样的非平衡就越发的显得严重和加剧,进而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利益流动关系也失去了平衡。不仅是破坏了自然环境,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平衡规律,这样就使现今的人类社会经常性的遭受自然环境的报复和惩罚。破坏了自然的生态规律,也就破坏了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根本。因为单向度有来无回的利益流动眼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长远换来的却是人类社会生存根据的消失,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终结。因此,人类不能再明里暗里地继续沿用自然事物之间的利益交往和交流方式,来求得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是要依靠人之理性力量的设计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在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建立起以各自的劳动及成果实现社会利益公正平等、公开透明地交往交换和交流的通道,使得社会利益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能够顺畅平衡地流动,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生态的平衡和发展,由此也才能够把人与社会环境的利益交换与交流方式与自然事物与自然环境的交换和交流方式的本质区别真实地展现出来,进而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所以,在自然事物与环境之间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矛盾对立关系,而只存在矛盾对立和以强凌弱形式下的和谐统一。自然事物的矛盾对立和以强凌弱的利益交换与交流方式只是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才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在现当代社会,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之间社会利益的非平衡流动,所引发的矛盾对立甚至是冲突的状态,就呈现出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而矛盾对立统一就是社会利益流动通道经常性发生受阻和不通的状态,要使其变通和顺畅起来,就必须改变这样的状态或称之为解决矛盾。而社会利益的平衡流动所呈现的“通而顺利”的状态,就是社会生活和谐统一规律的展现。两者都是差异统一前提下的特殊表现,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却截然相反。前者对社会进步发展的影响是阻碍、停滞或倒退以至衰亡和发展代价的高昂,而后者则是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动力。现实社会中存在于国际国内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与此相关的大量生活实例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因此,即时地发现、避免和彻底解决各种性质的矛盾就成为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和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必要保证。所以是事物与环境横向上不同性质的相互作用方式,导致了事物在纵向上正负相反方向的运动变化。正向上的变化即是进步发展的变化,负向上的变化即是停止、退步甚至走向衰亡的变化。而社会利益平衡流动的相互作用方式是国家或社会、群体和个人事业进步发展的根据,反之,社会利益非平衡流动的相互作用方式是国家或社会、群体和个人事业停滞、退步和发展代价高昂的根据。所以说,社会利益平衡流动的相互作用方式所呈现的和谐统一规律,是社会、群体和个人实现进步发展、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依据所在。反之,在社会不同层次的事业发展中矛盾产生的次数越多,事业发展的代价就越高越不合理,而且还极易导致事业的片面发展。如果是明里暗里采取自然事物的求生方式,而不是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及结果,并以公正平等的利益交换和交流方式来获得自身事业的发展,这简直就是在有意地制造矛盾和冲突,不仅危害社会和他人,最终的结果是毁灭自己的事业和发展的机会。据此,可以明确地指出,差异统一前提下的和谐统一规律才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否则,唯物辩证法理论就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由此,现实的人类社会应该维护什么,保护什么,创新什么,发展什么,放弃什么,就有了可靠的依据。在此前提下,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也才有了依据和实现的可能。

要想实现人的社会生活及其社会的进步和全面的科学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和谐统一规律,就必须从现实出发正确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本身内部,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和具体事物内部的不同构成因素之间所存在的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结构与功能及其整体上的辩证关系,只有认识、理顺和把握了事物与环境以及事物自身内部不同构成因素之间横向与纵向的这些辩证关系,并在认识过程中做出准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才能形成对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的真理性认识。以这样的认识成果为前提,并在其指导和规范下建构可操作的科学合理的改造性(价值)实践观念,进而付诸实际的感性实践,把观念的东西变成物质的东西。只有科学合理的实践方式或行为方式,才可能呈现出和谐统一的社会生态规律。因为实践方式或行为方式的科学合理性和有效性,前提是实践观念或行为观念建构的科学性,而建构实践观念或行为观念的科学性,前提则是认识理念的真理性。而实践观念或行为观念的合理性就是合真理和规律性。符合真理和规律的人的行为或实践方式,是最具有道德性的行为或实践方式。这样的实践或行为方式及其过程和结果必然呈现出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规律。

合真理和规律,不仅是指符合自然事物运动变化的特殊规律,更重要的是要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和谐统一规律(真理),同时也是指符合社会生态规律的和谐统一。不论是自然生态规律的和谐统一,还是社会生态规律的和谐统一,其实质都是差异统一前提下社会与自然之间,个人与群体与社会之间社会利益流动的平衡规律。而规律和真理在人类的思维领域就表现为思维的理性或理性的思维,也就是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认识理性思维和建构可操作的改造性(价值)实践观念的实践理性思维的辩证统一过程及其结果即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律。平衡就意味着利益流动有来有往和互通有无的顺利,在人的思维上就表现为思想的贯通和理解的快捷与顺利;在人的实践或行为上就表现为行动的成功和结果的效益最大化;在人的思想和情感的交流上就表现为感觉到快乐和愉悦;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流和交换上就表现为公正平等、互利互惠、自主和自由;在文化传统和习惯的交流上就表现为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平等相待。反之,非平衡的利益流动引发的就是矛盾对立甚至是冲突或战争,结果是社会、群体和个人发展的相互阻碍、停滞、倒退,以及相互排斥和相互分离和仇恨与伤害,这就是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展现。所以,矛盾对立就意味着社会利益流动的非平衡,流动通道的“不通或通而不顺不利”。在思维上就表现为思想混乱的非逻辑性和自相矛盾及其理解上的不通顺;在人的行为上就表现为行动的失败和结果的无正效益;在思想和情感的交流上就表现为感觉到不愉快和痛苦;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流和交换上就表现为以强凌弱,明里暗里地损人利己,不自主和不自由;在文化传统和习惯的交流上就表现为歧视或蔑视、缺乏宽容,以及人格上的不平等。

然而,科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和谐统一和社会生态平衡的呈现,不是自然自发的必然性就可以实现的变化状态。而是要通过人类对现有社会实践方式和交往和交换方式的实际表现进行准确的认识和把握,透过不同实践方式及其活动结果,正确认识支撑现有实践方式的可操作的改造性(价值)实践观念,进而追究支撑实践观念的认识理念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的认识“理念”是不可能具有客观真理性的,以这样的认识“理念”作为建构可操作实践观念的前提,不导致感性实践的失败或不引起社会矛盾的频繁发生才是怪事。不具有客观真理性的认识不可能是建构可操作实践观念的坚实基础,没有坚实基础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只能成为实践或行为失败或不成功的内在根源,不成功的实践及结果不可能是科学合理性的产物,这样的产物一定是以破坏自然环境和危害社会环境相一致的。

正确地认识社会是改造和创新社会的前提,而正确地认识社会就是要认识现实社会人们的实践方式以及交往和交换方式,在横向的(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结构与功能)联系或关系中,发现现有行为方式的缺陷和不足,追究造成这种不足和缺陷在(认识和改造)观念上的根源。因此,改造社会根本上是改造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而要达到或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不断提高普通民众接受现代系统化社会化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进而提高认识性思维能力与价值的判断和选择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建构科学合理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的思维能力,最终提高科学合理的感性实践能力。有了这样的前提,人们的行为方式才可能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上来。行为方式一旦达到了科学合理的高度,还怕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以及和谐社会状态的呈现不能够实现吗?应该充分地坚信,人类凭着智慧,能够创造自然界未曾有过的人工自然,同样也能够凭着智慧创造一个更加美好与和谐统一的社会,也就是要创造出社会不曾有过的,体现人类理性(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内在统一)精神的,科学合理且平衡流动的社会利益关系。

差异,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差异才有统一。所以,差异统一规律的展现过程,同时就是矛盾对立统一与和谐统一规律的展现过程,也是不断地发现、避免、解决矛盾和维护已有的和谐、发展更大和层次更高的和谐统一的过程。如果解决矛盾只是为了维护有限和低水平的和谐,人类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发展和科学可持续的发展。其实质不是在根本上解决矛盾而是在加深和扩大乃至激化矛盾。为此,社会的发展将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差异统一规律,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和谐统一规律的展现过程,同样也是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展现过程。而辩证法规律的展现过程,根本上就是辩证法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与可能、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和结构与功能各对范畴,既相互差别又相互联系和转化的实现过程。正是各对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统一,才使辩证法的不同规律获得了实现的空间和时间。差异统一规律不仅贯穿在不同的辩证法范畴的相互关系之中,而且也贯穿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和谐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之中。差异统一规律才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谐统一规律才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因为任何的(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它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不同的事物与环境之间能够形成“通、顺、利”的利益平衡流动关系,也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和谐统一关系即规律性;在什么条件下不同的事物与环境之间能够形成“不通或通而不顺不利”的非平衡的利益流动关系,也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矛盾对立统一关系即规律性。只有和谐统一规律才是事物尤其是社会事物进步发展的核心规律,而研究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维护和发展和谐统一,深化和谐统一,进而避免和减少不必要代价的付出,最终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与群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真正地建立起自然的人化与人化的自然和谐统一的新世界。 dVVvLJf7Xz/VINnaesh0n83ebPnTHHgEmPHXmHcB0fUIxwbcXp0nUzNecxem/h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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