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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物辩证法实质与核心问题的反思

按照传统的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然而现实世界的存在状态及其所呈现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的差异性事物及其现象,和彼此的相互关系却投射出“对立统一”只是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现象或状态而已。之所以相对,是说这种现象或状态的存在不可能是孤立抽象的,而是与差异协同、协调的和谐统一的现象或状态相联系而存在的。构成这两种统一并存的现实前提,是具有异质性的各种不同事物实际的共存。共存即是统一,是各种不同事物之间内在和外在统一的并存状态。而差异是现实世界各种自然和社会事物得以存在并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及变化、发展、进步、停滞或倒退的最具普遍性的现实前提。正是这样的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和停滞或倒退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才构成了现实而统一的物质世界(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正是有了世界上各种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区别,才造成了现实事物相互作用、联系、变化发展的差异统一状态和现实运动过程。而“对立统一”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呈现的,与事物的停滞甚至是倒退相联系的现象或状态,而这种现象或状态不论是从自然或社会的历史及其现实来看,相对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的和平或和谐而言都是短暂而有限的。因为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对立统”一,即矛盾、对立、排斥、离异所造成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统一状态,尤其是对人类社会而言,只能导致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停滞,甚至是倒退。所以,这种状态不可能长期的存在和持续下去。人类至今在世界范围内运用各种方式所进行的消解矛盾,避免冲突,谋求和平发展,实现持久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就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

1.差异基础上不同事物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双重结果

各种不同事物的共存构成了差异统一的物质世界,而不同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联系和运动则呈现出不同的事物是处在进步发展的状态,还是处在停滞甚至是倒退的状态。这不论是对于自然事物,还是对于社会事物都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自然事物的变化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而社会事物的变化则是在符合规律与符合目的的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

自然事物的变化既然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从客观上来讲就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主动与被动之分,自然界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存在与变化,在人类没有打破靠天吃饭的生存方式之前,总是呈现一种平衡与和谐的状态,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的状态。而自然事物是否能够生存与变化发展完全取决于本身对环境的适应适合程度,也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所以,各种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一对一”的相互作用,而是“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相互作用。即便有时在特定条件下突显出“一对一”的关系,也是在“一和多与多和一”的背景下才得以实现的。也就是说,“一对一”关系的突显,如果离开了“一和多与多和一”的背景,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是不可能发生的。同时,也反映出“一对一”的矛盾关系的局部和有限性。

所以,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事物与环境,即“一和多与多和一”的关系中来展开、变化,进而呈现出进化或退化的状态的。而不同自然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正是事物与环境适应程度高低,适合范围大小最为直接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不同的环境造就了不同种类的自然事物。自然事物之所以能够在特定的环境中生存,最根本的是取决于自然事物与其环境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这样的平衡与和谐正是在不同的自然事物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实现并呈现出来的。不同的自然事物只有在这样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中,才会有存在与进化的现实可能性。反之,与变化着的环境从适合到不适合,就意味着事物与其环境的关系,由通和顺的交换与和谐状态走向了不通不顺的交换与失衡状态,进而事物就会渐渐失去存在和进化的可能性,而转向退化甚至是消亡的现实性。其中的“不通不顺”正就是某一事物与环境中的他事物或多事物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环境中形成生命物的必要构成要素的缺失,或是原有环境由于新因素的参与而改变,或是事物自身内部协同关系的退化和丧失,造成衰亡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各种不同自然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必然性是由事物与环境在横向上平衡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换,和在这一互换过程中所实现的事物自身纵向所呈现的成长、进化或停滞和退化状态所构成的。所以,在自然界各种不同的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以及由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和谐统一状态与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同时并存。相比较而言,自然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状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要远远长于和大于相互间的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例如火山的喷发、地震的发生、动物群体之间或内部的争斗和冲突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社会事物是由人的社会活动及其结果所构成的,而社会事物的变化则是由人与自然事物的相互作用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由人与自然事物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互换,以及人与人之间劳动及成果、信息、能量的互换过程来呈现的。从现实性上讲,人的社会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受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必然性支配。合规律就是要求人们要正确地认识自然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规律,更要正确地认识自然界及其整体上的生态规律。合目的就是要求人们在正确认识自然事物的基础上,建构起科学改造自然事物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使自然事物向着满足人需要的方向变化。在这方面,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关于自然的科学及其技术为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所带来的效率和效益早已充分地展现出来。然而,人们在尊重自然事物的特殊或局部规律的同时,却人为有意忽视和不尊重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生态规律)。这样,就使得人与自然在物质、能量、信息上的互换出现了一边倒的失衡状态。而失衡就意味着自然界的普遍规律遭到了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和谐统一走向对立统一,这就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说得更严重一点,也是人类走向自我毁灭的开始。由此,现代自然科学与技术给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所应该带来的光明前景却在无意中被罩上了厚厚的阴影,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悲哀。而人们认识自然事物和自然界及其规律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本质的和谐统一,使人在与自然关系上受动于自然转为能动于自然,使受动与能动能够差异协同起来。但人们这一美好的愿望却总是难以实现。如果说现代自然科学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其对自然的研究还只是关注自然事物及其特殊规律,那么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然界的整体规律(生态平衡规律),而人们破坏生态平衡规律的行为并未停止。深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种只重视自然事物的特殊规律而有意忽视甚至是破坏自然界整体系统规律的观念和行为,是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只注重个人、局部和小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和排斥他人和社会整体以及全球利益的狭隘价值意识及其体现——不公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这种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自发意义上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使得与现代科学相联系的技术走上了片面发展的道路,也就是只对少数人有大利,对多数人有小利和对自然界不利,而这样的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就更不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说,正是人类社会内部现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科学不合理所导致的人们现实利益关系的失衡,才是造成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的真实原因。

总之,不论是自然事物在正面意义上或是负面意义上的变化发展,还是社会事物在正面意义上或是负面意义上的变化发展,都是在差异统一的前提下发生和发展的。正是差异统一状态下的和谐(内在)统一提供了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进化、进步意义上的动力和源泉,同样,也是差异统一状态下的对立(外在)统一即矛盾和冲突,提供了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在停滞、退化、退步意义上变化的根据。所以,当今的人类社会更需要切实地解决现实中的矛盾,避免冲突,进而走向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由此也使人们看到,正是现实世界所绝对普遍存在的差异统一,才真正揭示了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以“一和多与多和一”的普遍联系所呈现的进化与进步,或是停滞、退化与退步。因此,和谐统一才是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实现真正进化、进步意义上发展的主导动力和源泉。

2.差异统一律是贯穿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从现实物质世界(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状态来看,差异统一规律是最根本的物质世界的存在规律和本体意义上的存在规律。它由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之间及其内部的和谐统一规律与对立统一规律所构成,并经由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从不同的侧面进一步的展开和呈现出来。而承载和展现唯物辩证法规律的辩证法范畴则是在更具体的层面上确证了差异统一律在本体意义上的绝对普遍性。

差异统一律内含和谐(内在)的统一与对立(外在)的统一,而和谐的统一与对立的统一作为物质世界相对普遍的规律,不仅自身而且相互间都存在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与差异统一规律处于同一层次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通过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和谐统一与对立统一在更具体的层面上呈现出来。因为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不仅在不同事物处在成长、进化、进步的意义上体现着不同事物的发展变化,也在停滞、退化、退步甚至在衰亡意义上体现着不同事物的变化态势。

不同事物自身及其相互间所承载的质与量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矛盾和对立统一的外在关系。因为凡是能够相对而独立存在的事物本身,就是由质与量和量与质的内在统一所构成的,也就是质中有量和量中有质。这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发生的相互作用并不一定就导致矛盾、对立和冲突,更何况是人在认识上的需要而做出的观念上的区别。任何现实的事物并不会因为人在观念上有了这样的区别,现实事物自身所内含的质与量之间就会发生所谓的矛盾、对立和冲突,量变之中有质变,质变之中有量变就是这个道理。至于与突破保持事物存在性质相联系的度的限制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质量互变的问题,而是涉及与否定之否定规律相联系的更深层次对事物发生变化的认识问题。

更进一步来讲,对不同事物自身的质变与量变的问题,不是仅从事物自身在纵向上所发生的质与量的变化这样一种抽象的认识或理解,就能够说把质量互变的关系问题认识透彻了。而要看到,事物自身这种质与量的变化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一对一”的抽象理解能够解说到位的。应该进一步追问,这种纵向意义上的变化,如果离开了横向上事物与环境同样内含质量互变关系的大背景,只有事物自身的根据,这种所谓的“一对一”的质量关系能够成立吗?所以,即便是“一对一”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的存在,作为客观事实,也是在“一和多与多和一”的前提下发生和变化的,就是说,“一对一”也是“一和多与多和一”中的“一对一”。否则,在矛盾的双方长期处于对立甚至持续冲突的情况下,哪一方都不可能得到正面意义上的发展。正是有了差异基础上的“一和多与多和一”这种事物与环境关系的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才可能采取是解决矛盾,还是回避矛盾的方式来求得生存和发展。因为,正是“一和多与多和一”的现实关系,才为不同事物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选择的现实性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所以,现实的质量互变规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抽象的“一对一”的质量互变,而是具体事物在横向上的“一和多与多和一”,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纵向上变化过程的“一”和变化过程不同阶段的“多”(反之一样)的关系来展现其在成长、进化、进步或是停滞、退化、退步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质量互变规律的。

而就事物变化(正方向或反方向)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讲,不论是成长、进化、进步意义的变化发展,还是停滞、退化、退步乃至衰亡意义上的变化发展,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物自身内在的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这样一种抽象的议论,就能够真正透彻地理解和把握现实的不同事物在变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联系性当中,呈现出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从现实的立场来看,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事物自身在纵向上的不同阶段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变化的抽象过程所能够完成或实现的,更不存在这一过程中的所谓肯定与否定的实质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因为现实的否定,仅从事物自身纵向上的变化发展来看,否定是以肯定为前提的,而肯定则是以否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否定事物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首先是以内含肯定为前提的,因为现有的存在形式是由事物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延伸出来的,即是现有存在形式的根据所在。其次,否定前一阶段的存在形式是为了肯定事物现处阶段的存在形式,即现处阶段是前一阶段变化的结果。由此,再向前延伸就进入了否定之否定,也就是“回到”肯定的阶段,即事物某一变化过程的结束,同时也是另一新过程的开始。一个变化过程的不同阶段自身或是不同阶段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内含的关系。这种通与顺的协同关系,怎么会被描述成一种矛盾、对立、排斥的统一关系。这又再次说明,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并不一定要产生矛盾、对立的统一。事物变化发展规律的实质性作用,是要向人们呈现事物某一变化过程在差异中的内在统一和外在统一的条件和根据,以及由外在形式的统一向内在实质的统一和由内在实质的统一向外在统一相互转化的条件和根据。

但是,事物自身纵向上的否定之否定,并不能说明现实事物否定之否定的现实变化过程。因为纵向上的否定之否定不可能孤立地发生和演化,也就是说,事物自身纵向上的否定之否定发生的根据和条件是什么?事物是在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联系、互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关系中存在、变化、进步、进化、停滞、退步、退化甚至是衰亡的,这已经是无须争议的客观事实。因此,事物自身纵向上的变化发展,也就是辩证的自我否定,没有事物与环境即横向上的机械的否定中的肯定,事物的自我否定即辩证的扬弃,能够发生、存在和变化吗?所以,首先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即互通有无的交换,才造成了事物自身的辩证否定即扬弃。当然,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在事物与环境之间在“通和顺”意义上的相互作用与互换才可以实现的。反之,不通、不顺和堵塞意义上的相互作用,也就是对立统一的结果,只能是停滞、退步、退化甚至是衰亡。

机械的否定中的肯定,也就是中断环境中另一事物或多个事物的自我否定,是某事物自身获得自我辩证否定的必要前提。而机械的否定中的肯定,同样也内含辩证的关系,因为形式上的否定,是以实质上的肯定为目的的。否定它的同时就是肯定它,之所以否定它,是因为它能为我所用,能促进我自身的成长、变化和发展,而有用正就是对被否定事物的肯定与采纳。所以说,没有横向上的事物与环境,即差异统一中的“一和多与多和一”关系上的机械的否定中的肯定,就不可能有自身在纵向意义上的自我否定。因此,在现实的意义上,事物的辩证否定,是事物与环境横向的机械否定中的肯定和事物自身纵向辩证的自我否定所共同构成的。这一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对于自然界的生物与非生物而言,就通过生物圈或生态圈的形式与存在状态呈现出来;对于人类社会而言,除了参与自然生物或生态圈的辩证否定运动外,在其自身内部人与社会人文环境的横向和人自身纵向上的变化发展,则采取劳动及其成果的平等互换来实现不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社会的辩证发展与自然界的辩证发展存在质上的差异,是以人与社会人文环境在差异统一所构成的“一和多与多和一”的关系下,所实现的横向能动的辩证否定来呈现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它不是以中断对象即他人的自我否定,而是以互通有无和取长补短的肯定他人和维持他人的自我否定为前提的自我否定,也就是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是实现个人自我否定的现实基础。而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又是由现实的不同个人的自我否定所构成的,所以现实的不同个人的自我否定是在既适应环境又改造环境,既改造自然又改造社会和自身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现实的不同个人既构成了现实的社会人文环境,又是与社会人文环境发生相互作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人,进而在实现自身否定的同时,也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实现自我否定的必要条件。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可持续和全面发展已经把这一点越来越明显地突现出来,而差异统一前提下的对立统一与和谐统一的同时并存和转化,又使不同的现实个人在与社会人文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自我否定,在进步与退步、进化与退化、停滞与发展、生存与衰亡的不同方向上展现出来,同时社会人文环境的自我否定也以真正的进步与退步、片面的进步与全面的进步、可持续发展与非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维护、巩固和完善人类社会生活中已有的和谐统一,限制对立统一发生、扩展、持续的空间和时间,并使其向着和谐统一状态的转化,就成为当今全球化趋势下人类社会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的时代性的重大问题(对立统一的发生和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自然界事物之间的机械否定无条件的引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否则,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和将要经历的将不会是至善意义上的自我否定,很可能是片面发展所导致的自我毁灭。

此外,差异统一规律也贯穿在唯物辩证法现有的范畴之中。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实性与可能性,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结构与功能等范畴,只有在差异统一前提下的“一和多与多和一”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与关系当中去加以理解和把握,才可能是现实的,反之,除了具有抽象的意义,还能为现实人的社会生活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简而言之,“一对一”的对立统一,只是“一和多与多和一”即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和关系某一侧面或部分相互作用处在不通不顺,即矛盾、对立甚至是冲突的状态所致,如果这样的现象或状态真的处在绝对普遍的地位,那么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将成为不可能。更何况,与此相应的事物自身在纵向上所承载和显现的这些范畴的关系就成为不可能。即便是这些范畴在同一层次上彼此的相互关系,如果在“一和多与多和与一”的相互关系之外去理解和把握,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现实的理解和把握。

3.差异统一规律为人类正确地认识与改造世界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辩证方法

认识世界就是要认识自然和认识社会。然而,不论是认识自然还是认识社会,都必须从个体的事物开始。而认识个体事物不仅要认识事物的外貌,还要认识事物的内部结构及其构件。进而还要认识事物构成部件各自的功能及其彼此的相互关系,和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事物的整体功能及其与不同部件各自功能的个性与共性,以及个体事物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进步或退步、进化或退化、停滞或发展、生存或衰亡的变化发展规律。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现实世界的根本规律——差异统一律,为人们实现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任务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这一方法就是认识现实世界的根本方法,即差异分析法。

差异分析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现实世界存在着的不同事物的差异性,以及个体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性作为认识的出发点。也就是在首先承认不同事物之间和个体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差异性及其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来分析和发现相互间的联系和关系。其次是在差异前提下的联系和关系当中去发现相互间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东西,使个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相互内在的和谐统一呈现出来,把造成这三者断裂即矛盾对立的统一的环境因素和事物自身的因素揭示出来,进而避免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的出现,限制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存在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解决矛盾或消除矛盾。再次是应该看到,处在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的双方彼此力量的消长,没有第三方或是第四、五方也就是相应环境的存在,彼此力量的消长是没有根据的。进而更应该看到,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的发生、存在和发展,只是事物与环境在某一方面、某些方面或是基本方面的不协同协调所导致的,所谓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此。如果事物与环境的所有方面都处在对立统一的矛盾状态,那么某事物的存在就失去了根基和现实的可能,等于是宣布某事物自身的消亡。而什么是基本矛盾、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同样也只能在“一和多与多和一”即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当中才能被真正把握和得到解决。

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就是不仅首先要认识自然界不同自然事物之间从形式到本质上的差异性,其次更要从形似、貌似、类似的同一性中去发现事物的相互差异性,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再次从不同自然事物的差异统一中去认识、理解、把握相互间实质上的个性、特殊性、普遍性的和谐的统一性和矛盾、对立的统一性,进而认识、理解和把握不同自然事物各自运动的规律性,以及由不同自然事物各自的运动规律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自然界的总体性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而改造自然就是要在正确认识自然界不同事物的结构、功能、变化规律和由此而形成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基础上,在关于自然的科学理论指导下,发明创造具有科学全面整体和系统性的先进技术和建构科学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进而生产出越来越多的既符合自然事物的个别和特殊规律,又符合自然界的整体和生态规律,又能满足和提高人们各种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人工产品。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必须与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紧密地联系起来。否则就会陷入破坏自然整体和生态规律的困境之中,进而将会使社会的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成为乌托邦。

要有效地改造社会,首先就必须借助于社会调查实践和社会考古实践的参与而正确地认识社会的现实与历史。而正确地认识社会就是要正确地认识现实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人的实践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承载的处于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和这些关系的关系。正是不同个人所具有的差异性的实践活动及其承载的不同层次的差异性关系,共同构成现实社会的存在状态。而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与非基本层次实践活动的区分,和相应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与非基本层次社会关系的区别,使人们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现实社会成为可能。对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为现实的人们树立了现代性的榜样。而对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是否到位,是判断现存社会状态是否合理、和谐,是否存在缺陷、不足、不合理因素或方面的关键所在。发现了缺陷、不足与不合理的因素或方面,才能为有效地改造社会提供切实可靠的根据。因为,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是决定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形成与变化的必要前提。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是人们在对自然有了不同层次认识的前提下,在建构了相应的价值和实践观念的支配下,所进行的已经社会化的改造自然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即经济活动。而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劳动过程及其成果的支配、占有和分配关系,也就是人们的经济物质利益关系。这一关系的是否科学与合理,首先决定了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是否真心实意地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生态规律;其次决定了人在对社会的关系上是否真心实意地尊重能够使社会真正获得全面发展的,在差异统一前提下所呈现的和谐统一,同时尊重和避免在差异统一前提下所呈现的对立统一,并使已经呈现的对立统一尽可能快地向和谐统一的转化。因此,改造与建立更加和谐统一的社会,就必须要正确地认识现存的经济物质利益关系,并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也就是造成社会生活呈现对立统一的不合理、不科学、不和谐的方面,进而建构更加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念和改造社会的实践观念,并付诸改造性的感性实践,再通过人们的现实生活呈现出和谐统一的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状态。

要实现科学地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科学地认识社会与改造社会,最基本的还是要归结到对人们现存的已经落后和过时的认知观念和价值观念以及相应的改造性活动方式的改造上来。而改造首先是观念上的改造与变革,要实现这一变革,前提是不断地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及其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能力。而在现代社会,认知能力的不断提升,主要的途径还是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尤其是对国内外各个知识领域先进思想观念和先进理论的学习。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认识、理解、把握现代社会,一定要加强对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学习。在学习中通过联系现实地比较、分析、综合、概括、借鉴,进而提升自身的理性认知和判断能力,从而形成自己的思想见解,也就是在“多”的差异中去发现真理、把握真理,并以此为前提建构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念和可操作的改造性实践观念,才能使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与改造人自身和谐统一起来,使改造社会与改造自然相互匹配,这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全面进步才能变成现实。

总之,认识、理解与把握差异统一规律是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进而把握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关键。把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所引发的相互作用直接等同于矛盾并使其绝对化,是貌似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的要害所在。归根结底,是否承认和谐统一规律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同时并存,以及是否承认和谐统一规律是事物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动力,而对立统一规律则是使事物停滞、退步、衰亡意义上的动力,是真正的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互区别的焦点。只有掌握差异统一规律,才能够完整地把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进而把握物质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全貌。 /ADiieG6hstp9vfdi56qKYfWfCyTJ7Oy3meyUe1/AuagK1VZz/m424WEW6UGyu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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