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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背景

从我国刑罚执行的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既是行刑社会化的有益探索,也是司法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 2003 年试点,到 2009 年全国推开,再到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截至 2014 年 6 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342 个地(市)、2830 个县(市、区)、4 万多个乡镇(街道)开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99.4 万人,累计解除 127.2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 72.2 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 0.17%。 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运行呈现出以下特点:

——地区覆盖面日益扩大。目前,全国已有 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 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湖北、安徽、云南、河北、内蒙古、海南、山西、广东、吉林、甘肃、青海、贵州 18 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不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规模,还是地区覆盖面都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也大幅增长。

——工作机制进一步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有力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2012 年 1 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矫正方法和矫正模式被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在试点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社会管理创新联系密切。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等都需要在不同层面上与基层社会管理工作联系起来,实现创新。

——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不断交叉融合。在学术研究层面,我国社区矫正研究既注重了理论与实务的融合,也体现了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还实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结合。近年来,随社区矫正工作的日益推进,学者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也层出不穷。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理论研究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都鲜有涉及,而少数民族独有的民族习惯、文化心理和行为模式决定了构建民族社区和推行社区矫正的差异性。从实际推行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具有地域、民族差异性的,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在原因、特点以及控制手段上都具有特殊性,因而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和需求因素,在犯罪矫正上也需要采取特殊方法予以应对。当前,在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部分地区中,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犯罪的个性特点,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犯罪矫正尝试。概括起来,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工作方式与少数民族犯罪特点的结合。比如,在内蒙古地区,鉴于少数民族的饮酒传统,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由于饮酒过量导致行为失控的违法犯罪占相当大比例。而内蒙古草原地域辽阔,草原上的牧民以家、户为单位分散居住,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内蒙古地区建立类似‘中途之家’的矫正机构,除了收住少年犯、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外,还应为因嗜酒犯罪的少数民族轻刑犯提供戒除酒瘾等帮助。”

——社区矫正与少数民族地区环境实际的结合。比如,云南作为一个边疆民族省份,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贫困于一体,与内地相比,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与环境具有明显差异。为此,针对少数民族较多、司法所缺少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人员的实际,当地通过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了基础。

——社区矫正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结合。不少地方在社区矫正试点中,都重视发挥宗教信仰的作用,通过利用少数民族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关系规则,尝试将少数民族的文化资源运用于矫正实践。有些地区在开展少数民族罪犯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注重利用少数民族罪犯心中的固有信仰,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如在侗族社区,“款”成了侗族社区一套完整地利用群体性活动或民族习惯法矫正犯罪的机制。一方面“议榔”、“起款”的习俗制定了本民族族人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款坪说款”的群体性活动在“寨老”、“族长”的带领下讲解、执行上述习惯法,使得本民族族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民间法的制裁;再者,“款约”还为改过自新的族人提供了回归社区的途径。 在宁夏地区,司法所结合回族群众宗教信仰,请清真寺阿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定期到清真寺聆听阿訇教诲,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中,如何结合少数民族特点,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社区矫正,利用本地社区资源优势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治,值得深入探讨。彝族是我国第六大少数民族,有数千年的文明史,在其历史长河中形成了通过“德古”和“家支”按照习惯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治的独特方式。但如何实现彝族传统教育矫治方式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如何利用彝族本土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实效?如何实现理论研究回应彝族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如何构建彝族社区矫正模式?如何总结社区矫正经验,进行地方立法?这些都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 研究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人权的司法文明理念,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的广泛开展,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往往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作为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在引进推行的过程中,与本土资源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既要注重社区矫正推行过程中的经济和地域差异,还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社区矫正推行过程中的社会文化差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由于受民族心理素质、经济生活、语言文化等内在因素和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差异性。

彝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民族,全国彝族人口 871.4393 万人,占全国人口 0.6538 ,主要分布于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区)内。长期以来,彝族独有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使其在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极具代表性。无论是民族学界还是法学界,对彝族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的研究硕果颇丰,尤其以法律人类学视角研究彝族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已经独树一帜。本书立足于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选取彝族作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有别于汉族地区的重要样本,结合彝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族群特征,探索其在犯罪个性矫正方面的代表意义。

(一)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来看,专门针对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研究,可以深化和丰富社区矫正理论。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立足于社区矫正制度本身的完善,如研究社区矫正目标的设计、社区矫正法律的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改革等,代表著作有王平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2)、刘志伟、何荣功、周国良的《社区矫正专题整理》(2010)、汤道刚的《社区矫正制度分析》(2010)、贾宇的《社区矫正导论》(2010)、汤道刚的《社区矫正制度分析》(2010)、但未丽的《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2008)等;二是立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实践,如研究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人员具体矫正措施等,代表著作有刘强、姜爱东的《社区矫正评论》(2013)、张书颖、曹海英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指南:北京市朝阳区常营社区矫正模式探讨》(2013)、朱久伟、王安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理论与实践》(2012)、孙强的《社会矫正人员法律指导手册》(2012)、崔会如的《社区矫正实现研究》(2010)、张建明的《社区矫正实务》(2010)、范燕宁、席小华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2009)等;三是立足于比较视角,对发达国家(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进行研究,代表著作有吴宗宪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2011)、刘强、武玉红的《英国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2011)、刘强的《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2009)、王珏、王平的《中加社区矫正概览》(2008)等。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既注重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也注重了多个学科的交叉,还注重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融合。另外,在民族法学领域,不少学者也针对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进行了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和刑事习惯法的研究,并进行了利用民间法这种乡土力量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的思考。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文章如吴大华的《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实践与反思》(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吴大华的《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论》(载《青海民族研究》2005 年第 4 期)、吴大华的《论少数民族的司法控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 年第 2 期)、刘希的《民间法: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的乡土力量——以云南宁蒗跑马坪乡彝族社区民间禁毒个案为样本》(载《东方法学》2008 年第 5 期)、刘希、周明明的《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 年第 4 期)等。

本书选取彝族作分析样本,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实际运行,探讨了彝族聚居区的犯罪在原因、特点及控制手段上都不同于汉族地区,因此社区矫正应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作为彝族聚居区还存在的一套被称为“地方性知识”的社会规范对犯罪控制和矫正依然发挥着特殊作用,如果对于彝族传统法文化中蕴涵的习惯法、家支血缘制度和毕摩文化等因素,能充分挖掘其中的合理内核,将有助于提高矫正效果,为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矫正提供多元化进路。同时,基于区域文化类型比较研究的视野,专门选取彝族聚居区作为研究区域,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和丰富社区矫正理论,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研究范式。

(二)实践意义

社区矫正体现的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其本身就属于实践。彝族聚居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典型,就犯罪问题而言,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犯罪心理和犯罪控制等方面都呈现出有别汉族地区的个性特点,而与之相关联的犯罪矫正也在不同程度上受族群环境、传统处遇、地域差异和民间习惯法的影响。因而专门针对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应凸显出个性化教育矫正的特征,需要考虑犯罪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与汉族地区的差异性,无论是矫正理念,还是工作的方法与技巧都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本书选取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试点进行实证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探索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在彝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的控制并不是唯一发挥功效的方式,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典型代表,其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秩序维持大不相同,一些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对聚居地区的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犯罪矫正而言,彝族聚居区存在以宗教信仰、民间习惯法矫正为代表的非正式矫正模式,这种矫正模式通过本土资源的利用,以民族独有的精神强制力量在一定区域和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进行了预防和矫正。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可以尝试将族群环境、传统处遇、民间习惯等多种因素融合,探索民间传统处遇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实践模式。

其次,个性化、民族化的教育矫正有助于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个性化矫正是结合矫正对象自身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化、人性化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从而实现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的教育方式。对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矫正,符合民族心理、民族习惯的个性化、民族化教育矫正措施尤显重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既应当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缓刑、假释等条件适当从宽,又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帮教和扶助工作,如对彝族聚居区,可以充分利用民间的组织教化力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专门针对彝族罪犯的特殊矫正措施,这样更利于这类特殊需要群体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效果,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纵深发展。

第三,有助于彝族聚居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探索。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的过程中,各地方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立法探索。当前,在我国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的一切问题都值得探讨,虽然大多学者主张“一步到位”,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但也有学者主张“先地方,后中央”的两步立法模式,或者是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模式推进社区矫正,并强调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中央立法“粗”,地方立法“细”,其主要理由是:“社区矫正推行需要地方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上的回应。”“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的社会对社区矫正推行接受状况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发展快,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发展慢。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问题,东部社会与西部社会接受、‘消化’社区矫正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因而社区矫正推进水平与立法需要考虑地方社会发展。” 彝族聚居区由于受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发达城市相比,社区矫正不论在矫正理念、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还是社区建设、基础保障等方面,都明显存在差距。如果能结合实际,先通过地方立法渐近推行社区矫正将有助于激发地方社区矫正探索的活力,并有效降低社区矫正推行中的形式化,从而有助于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三 研究内容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具体运作思路,社区矫正活动已经逐渐由政策调整转入法律调整阶段。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社区矫正的具体运作存在模式多样、操作各异、良莠不齐等特点,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推进,将会受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地域差别、少数民族犯罪的原因、特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就国内研究而言,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的社区矫正研究尚未形成体系。本书选取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既体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也反映出社区矫正本土化、区域化的个性。

本书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本章通过对国内外社区矫正理论的梳理,结合我国已经开展的社区矫正实践,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试点推行与模式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较详细地阐释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理念,从立法层次、执法层次、监督层次和风险评估四个方面总结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第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概况,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和可行性作了分析,概括了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涉及政策法律基础、社会基础、矫正机构与队伍、社会支持体系等内容。

第二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特性研究。本章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分析彝族聚居区与汉族地区在实行社区矫正方面的异同,重点探讨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特性。本章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较详细地论述了彝族聚居区的地理环境、文化特征与法律状态,以凉山彝族聚居区为样本,重点阐述了地理环境、族群特征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对当地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和作用;第二部分基于法律人类学角度,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进行了价值分析,指出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价值更侧重于对当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所发挥的效用,具体体现在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第三部分较系统地探讨了影响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的传统因素,包括彝族家支文化、彝族传统道德伦理和彝族习惯法等,指出这些因素有的会对社区矫正效果发挥积极的作用,有的会对社区矫正效果起到消极影响,为了使社区矫正目标顺利实现,需要有效利用有助于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利因素,排除妨碍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不利因素。

第三章,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比较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彝族聚居区犯罪问题的实地调研分析,包括彝族传统犯罪处遇运行脉络考证、彝族传统犯罪处遇的矫正因素分析、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现代社区矫正的整合等内容,探索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观与社区矫正的结合点。本章主要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系统论述了彝族传统犯罪处遇的内容、特征和价值,分析了彝族习惯法中有关犯罪与处罚的规定、彝族聚居区传统犯罪处遇的个性特征等内容;第二部分结合实证数据,对彝族聚居区的犯罪特点及犯罪控制作了相关分析,指出在彝族聚居区,对于犯罪行为的控制目的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机制所能达到的,只有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主导力量与大众力量相叠加才可能成为犯罪控制效率高低的关键;第三部分对彝族传统犯罪处遇和社区矫正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目标、价值追求、处遇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共性特征,在法源依据、执行主体、执行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差异性;第四部分对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可能性作了系统分析,认为在推行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彝族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形成以国家正式的矫正制度为中心、整合彝族某些本土资源的合理性因素为内容的多元一体的犯罪矫正规范机制。

第四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考证。本章结合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针对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试点进行考证,探索彝族聚居区利用本土资源对犯罪、违法等问题实现控制的优势所在。本章主要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作了调查分析,归纳了凉山各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第二部分较系统地分析了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困境,指出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与内地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其运行基础和运行环境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存在诸多不足;第三部分针对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指出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克服地域差异、文化差异,不可忽视传统道德价值观和彝族法律文化的影响;第四部分对部分彝族自治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与总结,指出了利用彝族传统文化本身所蕴含的内生性矫正方式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五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构建。本章结合彝族聚居区的个性因素,提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应该只局限于规则的运行角度,还应该将其放于一种文化结构的角度看待。本章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构建思路,指出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推行,应该注重该区域的本土语境,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冲突、困境有充分的应对和变通措施,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区域性、多元化和社会化的适应过程;第二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理论构建,分析了社区矫正理论对彝族聚居区犯罪预防控制的启示,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在与彝族本土资源相遇或共存时,应通过一定程度的调适,在一定基础上实现吸纳与融合,同时社区矫正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在彝族社会这个特殊的领域也将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第三部分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指出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运行,并不是对制度本身的内容有所改变,而是需要考虑制度运行的适应性,包括在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下,关注彝族聚居区乡土社会的特征,尽可能利用诸多的本土资源,满足当地民众的特殊利益与需求,从而使该制度能在适应自然环境、社会民情的一套规则中有效运行。

第六章,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展望。本章通过分析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运行的地域性、民族性特征,探索彝族社区矫正法治路径的选择及其规范化发展趋势,指出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民族文化、民族传统和民族习惯的差异性,依靠现有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因地制宜,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本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四 主要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一)主要理论基础

1.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法社会学在探讨法律与社会关系中采用了“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分析框架。所谓“书本上的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书本上的法”在实际生活运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法律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与之相对,“行动中的法”就是法的执行者、遵守者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所实际遵行的法则,也即在现实生活中能衡量其大小、多少、轻重的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差异,源于 1910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在《美国法律评论》发表的文章——《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Law in Book and Law in Action”,这篇文章开篇指出:“如果我们深入研究,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区别、用于支持政府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和实际上控制他们之间关系的规则之间的区别就会显现出来。而且我们还会发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鸿沟,并且这个鸿沟还很深。” [1] 庞德没有把法律看成是一套由严密逻辑构成的法律概念体系,而是把法律当作运行于社会中的制度体系,认为法律规则与它存在的时间和空间相关。“书本上的法”所对应的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行动中的法”所对应的是法律运作的实际状态,是一种现实的社会秩序,这两种秩序总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在我国采用了先试点后立法的做法,如今经过近十年的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范围铺开,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立法确认,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也反映出诸多不足,其中地区差别问题也是影响社区矫正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东、中、西部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差别都很大,这些来自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都成为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制约条件。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律要作为“行动中的法”真正实现有效实施,就不得不考虑来自民间或社会的力量,如在这些地区,除国家制定法以外,还大量存在一种以自发社会秩序为基础的社会规则——民间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比国家制定法更贴近普通民众生活,对普通民众的影响更大,对普通民众行为的规范更直接。显然,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与满足和符合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需要和本性相一致的,社区矫正制度要作为国家制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效运行,难免会与习惯法存在冲突与调适问题。

另外,法社会学采用了独特的研究维度和研究范式。范式(paradigm)概念是由库恩(T. Kuhn)首先提出,用来表达科学研究活动的一般特征和规律。 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就是这门学科在研究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和方法模式。从学科史而言,法社会学的范式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类型: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义。这四个主要范式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两个相互对应的维度,即:个体行为—社会结构、潜在性——显性。 如下图所示:

图 1-1 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与范式

在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这一纵向维度,既注重从个体行动的层面来理解和解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通常选择样本分析的研究思路,也重视法律现象的社会结构原因分析,通常会考虑法律运作的社会背景。

在潜在性和显性这一横向维度,反映的是分析策略的取向,显性取向侧重于表面特征和现象分析;潜在性取向侧重于行为背后的深层次的、潜在的原因分析。

法社会学中的行为主义范式主要是以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功能主义范式的核心是把社会看作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整体结构,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子系统和结构成分;冲突理论范式认为法律维持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冲突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建构主义关注与实践活动融为一体的过程,认为人们实践的过程,既是制订、实施和遵循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意义建构的过程。

本书针对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运行考察,正是借鉴了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和研究范式。在研究维度上,选择少数民族中的彝族作为分析样本,注重考察社区矫正制度实际运行的社会背景,并从个体行动的层面上来探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在研究范式上,通过对彝族聚居区的犯罪问题、传统犯罪处遇与社区矫正的冲突和融合等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力图探寻针对彝族矫正人员有效的犯罪控制和矫正手段。

2. 法律人类学

法律人类学又称法人类学、人类学法哲学,是人类学和法学整合中出现的一门交叉学科,是运用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研究的学科,主要内容是立足于人类学观点,立足于经验和感受,立足于跨文化的比较,对传统法学的概念、研究方法进行批判。从法治发展历史来看,法治最初是强调形式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开始重视实质法治,要求“法”不应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而应该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法治改革与社会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目标是“认明何种社会,会产生何种法律制度,以及发现何种特定的社会条件中,有哪些法律程序、原则、规范和概念在运作”,并将“法律事件、纷争和规则放在时间变化里,作连续事件来研究”,以认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大体可以归结为两种研究范式,一种是“以规则为中心的范式”(rule- centered paradigm),主要以帕斯比西(Pospisil,1971)、霍贝尔(E. A. Hoebel,1954)和哈姆尼特(Ian Hamnett,1977)等人的研究为代表。这种范式侧重于研究法律行为的制度化形式,关注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以及强制性的制裁,并将法律的程序看成是一种履行社会规则的手段。另一种是“过程的范式”(processual paradigm),以马林诺斯基(Malinowski,1926)为代表。这种范式将冲突的问题当成是社会生活的本土特征看待,强调把法律的研究放置于整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无疑,法律人类学家往往在规则与过程这样两个向度上做出选择,加斯特(Peter Just,1992)试图对这样两种极端的做法给予折中,指出一方面要把法律的制度和实践,与创造出和维持着等级制的、不平等的、宽泛的历史过程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法律话语得以建立起来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基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现代法律人类学家曾对法律与社会控制、纠纷解决与法律多元、乡规民约与自发秩序、传统法文化与外来法文化的冲突与调适、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具体方法和技术上,法律人类学家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主要使用了三种方法:一是研究人们观念中的法律规制;二是对实际进行研究,并依据实际存在的行为探究其模型;三是研究事故、争端、冤情和纠纷的实例,考察它们的性质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如果可能的话,还考察动机和结果。

我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一般集中于少数民族、农村社会等方面,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民间习惯法等都是法律人类学家关注的重点领域。我国幅员辽阔,存在广泛的地区差异,一直以来,在强调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全国性统一同时,虽有对某些地区如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处理,但这只是小的调和,而没有从这种差异中反思主流法治话语的正当性。探索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正是借鉴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从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寻求社区矫正运行的内在差异,通过深入田野调查,展示在法律多元、文化多元下社会背景下,对主流的法治话语及法律政策的反思和批评。

3. 犯罪学

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述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 犯罪学伴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的兴起而诞生,有其较为浓厚的实证主义科学思想的理论背景。在实证主义思想的感召下,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创立了独树一帜的犯罪实证学派。其中,龙勃罗梭是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他将实证主义的方法引入了刑法研究,使对刑法问题的探讨从行为中心转向了行为人中心。龙勃罗梭指出犯罪取决于多种因素,应针对犯罪人的不同类型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置,并提出了刑罚遏制措施、刑罚替代方法等相应的救治措施。加罗法洛于 1885 年出版了题为《犯罪学》的著作,以犯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应对犯罪的合理刑事措施作为核心内容 ,并开拓性地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强调应当区分犯罪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对策。菲利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在犯罪原因上,他更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指出无论哪种犯罪,都是犯罪者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对策上,他提出了刑罚的替代措施,强调刑罚尽管是永久的但却要成为次要的手段,而刑罚的替代措施应当成为社会防卫机能的主要手段。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都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理论的主要内容,犯罪学的原因研究和对策研究为刑罚体系的构建创造了条件,是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研究的基础。从犯罪学的原因研究来看,社区矫正的出现与犯罪外因论的兴起密切相关。犯罪外因论是解释犯罪发生的理论之一,与之相对的是犯罪内因论。犯罪内因论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生理或者心理因素缺陷导致的。犯罪外因论则强调犯罪的外在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人犯罪选择影响的重要性。为此,在犯罪控制方面,尤其是对重新犯罪的控制,应当通过对罪犯给予社会帮助的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属于犯罪控制策略之一,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罪犯的矫治,使其适应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社会矫正注重了对犯罪群体的类型化区分,并结合犯罪原因采取了不同的矫治方案,可以说,犯罪学的研究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另外,犯罪学运用了辩证、比较、历史等多种方法进行研究:辩证法指出应当将犯罪放置于其所处的环境中具体分析,找出它与其他要素所固有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规律性;比较法指出应通过多角度的比较研究,诸如静态比较、动态比较、地区比较、国别比较等,以揭示犯罪形成以及防治的规律;历史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纵向比较,通过观察某一地区或者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关因素的变化规律,来探究特定时空下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这些研究方法在以下方面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启示:(1)影响彝族聚居区犯罪的多种原因。彝族聚居区的地形、气候、土壤、水文、矿藏、农业、牧业等自然因素和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地的环境,这些都可能与当地犯罪的原因、特点具有密切关系,为此探索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就是将犯罪矫正有针对性地置于罪犯所处的环境中具体分析。(2)彝族聚居区犯罪控制应有所区别。基于对犯罪原因的揭示,彝族聚居区的犯罪应从多角度进行比较研究,就犯罪对策而言,不应该是单一的惩罚性的刑罚,而应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分类处遇。

4.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属于心理学和犯罪学的交叉学科,是以犯罪人员为研究对象,以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为中心,对犯罪人员、犯罪行为与心理因素、家庭、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解释、阐述,以探明犯罪行为与犯罪者性格、思维、环境之间的关系。犯罪心理学融合了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内容,主要以犯罪人员心理和犯罪行为机制的研讨为主,包括犯罪者的性格、精神状态,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犯罪者所处的家庭、社会环境等。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通过研究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心理、家庭、社会因素,来对犯罪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解释,发现其规律性,从而提出如何针对这些因素进行矫治和预防。

一般而言,基于人性和人类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在对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将犯罪人员区分成具有不同特征的不同群体,如性别特征、年龄特征、职业特征、文化特征、族群特征等,这些群体特征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是在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就族群特征而言,族群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群体意识、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都有别于其他群体,个体成员的行为和判断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群体环境的影响。在犯罪层面上,族群环境甚至可以直接干预个体成员的犯罪心理和动机,如果犯罪者所处的族群对犯罪持放任和包容态度,那么个体成员就很容易滋生犯罪心理,可能以身试法,如近年来,某些群体性、家族式的毒品犯罪;如果犯罪者所处的族群本身就抵制犯罪,甚至对犯罪会采取群体性的惩罚和矫治,那么个体成员就可能克制犯罪动机,即使发生了犯罪行为,也可能基于群体力量的干预,而容易改过自新。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同时具有刑罚惩罚和教育矫治的双重属性,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刑罚惩罚属性的重要体现,但如果只强调刑罚惩罚而忽视教育矫治,矫正效果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强调刑罚惩罚的同时,还必须重视教育矫治的作用,尤其重视教育矫治中对矫正人员的心理调适。一方面,可以借鉴犯罪心理学理论,考虑犯罪者所处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影响,除了采取传统的教育挽救、帮扶感化等手段以外,还应采用适当的专业方法,并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群体特征和个体特征,进行对症下药式的矫治。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非监禁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与矫治就是不断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的阶段可能从心理上反映出不同的特征:在矫正的最初阶段,可能有刚回归社区的迷惘、也有对矫治的抵触;在矫正的适应阶段,可能会从思想、情感上逐渐接受和认同矫正的理念;在矫正的巩固阶段,可能会实现社区矫正的真正内化,实现自我更新,重入社会。为此,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心理可能发生的诸多变化,从犯罪心理学理论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罪犯心理矫治策略是必要的。

(二)有关概念界定

1. 彝族聚居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 56 个,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基诺等民族,由于汉族以外的 55 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在我国,一个民族完全居住在一个地区的情况极少,一个地区只居住一个民族的情况也是没有的。一般所谓的民族聚居区就是同一个民族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共同的地域是聚居民族的特征之一,也是聚居民族繁衍生息的自然条件。可以说,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其或大或小的聚居区。

彝族是我国 55 个少数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也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民族。据 2010 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国内彝族人口 871.4393 万人,占全国人口 0.6538,主要分布于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区)内。其中,以云南、四川两省的人口居多。彝族聚居区是以彝族为主的民族聚居区域,在地理分布上,主要集中于我国西南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东南部边缘地带。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在彝族聚居区及彝族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地区先后建立了 3 个彝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19 个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雅安石棉县、甘孜泸定县、甘孜九龙县、石林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寻甸彝族回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苗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等),并相继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3 个省的 60 个市县内成立了 260 个民族乡。

本书选择彝族聚居区作为研究范围,不仅是将其当作一个地理概念,更多的是从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活动的影响和制约的角度来探讨彝族聚居区特有的地理环境对彝族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精神品质等方面的作用。正如黑格尔所言:“我们所注重的,并不是要把各民族所占据的土地当作是一种外界的土地,而是要知道这地方的自然类型和生长在这土地上的人民的类型和性格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地理分布上,彝族主要分布在四川的大渡河以南和雅砻江支流——安宁河两岸的大凉山地区,云南的金沙江、元江、哀牢山、无量山之间的地区和滇西的华坪、宁蒗、永胜等被称为云南的“小凉山”的地区,还有贵州的安顺、毕节两地区,以及广西的隆林、睦边两县。彝族分布的这些地区自然环境都比较差,绝大部分是地形十分复杂的高山,有的属于高寒山区,平坝和河谷地带很少。作为社会内部因素的特殊地理环境对民族性格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彝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所呈现的民族性格与这种环境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在位于云南、四川交界处的大小凉山地带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主要包括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所辖区域),这片区域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彝族传统文化和社会形态,形成了彝族人独特的文化性格和民族性格,无论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法学等角度,都极具研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 凉山彝族

“彝族”是一个民族分类,“凉山彝族”是分布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及周边地区自称为“诺苏”的彝族。“凉山彝族”既是一个地理的概念,也是一个文化的概念,这群自称为“诺苏”的人们在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既将古老的彝族文明相对完整地传承至今,又演化出有别于其他彝族地区的独特文化。 如今凉山彝族主要分布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及周边地区,其中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四川西南部,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从行政区划来看,凉山彝族自治州总面积 60423 平方千米,辖西昌市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普格、布拖、昭觉、金阳、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冕宁、盐源、木里 16 县(木里为藏族自治县),自 2012 年底,总人口为487 万,其中彝族人口 243.6 万,占 50%。 在彝语里被称为“果哈索克”的凉山腹心地区主要是指昭觉、美姑、雷波、布拖、金阳、越西、喜德、甘洛、冕宁、西昌、普格这些地区,这里也被汉族人习惯地称之为“大凉山”。 在“果哈索克”以外海拨相对较低的周边地区,又有许多小的彝族聚居区,人们习惯把这些小聚居区与“大凉山”相对,称它们为“小凉山”,包括今天云南省昭通市的永善县、巧家县,云南省丽江市的宁蒗县、永胜县,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九龙县、泸定县,四川省乐山市的峨边县、马边县。

据彝族文献《六祖史诗》、《西南彝志》等记载,彝族阿普笃慕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彝族领袖,是彝族共同尊奉的人文祖先。传说中的阿普笃慕具有超凡的能力,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能文能武,统率氏族治理天下。阿普笃慕娶三妻生六子,分别立候为武、乍、糯、恒、布、默,统称六祖。后来,武、乍二侯去南方,糯、恒二侯去北方,布、默二侯留在中央。而其中的糯、恒两支繁衍迁徙,发展成凉山彝族的“曲涅”和“古侯”,当今的凉山彝族就是“曲涅”和“古侯”的后裔。凉山彝族在语言文字、社会结构、家支制度、民间习惯法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个性特征,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彝族文化的首选样本。

本书主要以彝族聚居区的凉山彝族作为考察对象,试图从法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的运行情况,考察在这种独特的乡土社会中,国家正式法律的运行困境与出路。之所以选择凉山彝族,理由有四:一是凉山彝族的民族性格具有独特品质,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彝族人形成了这个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行为模式。一方面,他们宽宏仁爱、团结互助、兴礼尚德、勇敢正义;另一方面,他们又尚武好斗、排斥异族、迷信神灵。基于这种独特的民族品质,在刑事领域,彝族人员在犯罪及矫正上也具有一定的自身特质,进而影响到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矫正对策。二是凉山彝族作为一个世居的少数民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便于从一定的地域环境、历史背景、文化因素等方面考察其独有的犯罪原因、犯罪特征和犯罪矫正。就犯罪统计学意义上而言,凉山彝族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决定了研究的可行性和推广性:首先凉山彝族具有一定的数量规模,在犯罪样本和矫正样本的选择中具有可选性和可比度;其次,凉山彝族民族风俗习惯保存相对完整,大多数成员的文化认同感强,在遵循的文化模式上与汉族相比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再有,凉山彝族作为族群之一,与其他彝族相比,其独有的群体信念、道德价值准则,造就了这个族群与众不同的归属与认同环境。三是凉山彝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及社会原因,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彝族传统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是彝族习惯法和家支制度。彝族习惯法,彝语称“节威”,意指一种按照规定执行的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包括民事习惯法、刑事习惯法和程序习惯法。“节威”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至今在大小凉山地区依然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对维护凉山彝族社区的稳定与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彝谚有云:“祖先制法,子孙遵循”、“前代道理没有错,众人道路走不错”、“祖上留下的规矩,诺伙儿孙要遵守,曲伙儿孙要服从”。这反映了社会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要以习惯法为行为准则,要按照传统的习惯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显然,在彝族地区,如果无视习惯法的存在,而完全由国家法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是不现实的,因为它并不能彻底废除这种流行于彝族乡土社会中的习惯性秩序。另外,在凉山彝族社会,与彝族习惯法同等重要的,还有家支制度。家支,彝语称之为“此韦”,是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宗族联合体。“家支制度就是由类似的彝族传统习俗、道德规范等因素形成的一种道德和法律约束机制。” 在彝族社会生活中,社会个体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离不开家支组织,家支成员的思想意识、道德意识、社会行为都不能超越家支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彝族习惯法与家支制度共同影响着彝族社会环境,为此,在彝族地区推行社区矫正,必然要考虑这些传统文化因素对彝族社会中的秩序、公正和和谐所起的作用。四是本书的课题组成员先后进行过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彝族习惯法和彝族和谐社区建设等理论研究,部分成员曾在凉山学习、工作过,对凉山彝族文化耳濡目染,前后的田野调查,对凉山彝族的历史、社会和文化都具有相对较深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自小在凉山生活,深深热爱这片神奇的土地,并为凉山彝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所吸引,在治学过程中,多次往返彝区,深入彝族村寨,遍访彝族民间权威人士,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此外,笔者先生本身就是凉山彝族,通晓彝族文化和语言,便于从本位的角度帮助对彝族的历史、族性、认知和身份等问题进行研究。

3. 少数民族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目前我国官方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 2003 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是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观点,借鉴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社区矫正对象是少数民族这个语境来研究社区矫正,严格地说,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仅是一种观察事物的角度。在当前,我国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提法,但在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有部分关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矫正的研究,著作方面如《云南少数民族罪犯研究》(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罪犯改造研究》(詹加仑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论文方面: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吴大华的《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3 期)、吴大华的《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实践与反思》(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1 期)、刘希、周明明的《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 年第 4 期)、刘希的《民间法: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控制的乡土力量——以云南宁蒗跑马坪乡彝族社区民间禁毒个案为样本》(载《东方法学》2008 年第 5 期)等。在这些著作与论文中,都或多或少提到了少数民族犯罪矫正问题,提出了少数民族犯罪呈现出自身特征和规律,因而在犯罪矫正方面也应注重民族性和地方性的引导。社区矫正作为犯罪矫正的方式之一,如果将其放入少数民族这一特殊语境,应该具有特殊含义。

从矫正对象来说,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主要针对少数民族矫正人员,这类人员与汉族相比,受少数民族犯罪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外在因素和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特性和民族心理等内在因素的双重影响,在犯罪诱因、犯罪类型、犯罪手段上都有明显的差异性。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重大改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注入了人性化改造、恢复性司法、社会回归等现代理念,就少数民族矫正人员的社会回归来看,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接纳、适应正常社会生活以外,可能还会涉及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族群接纳问题。由此,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应具有自身的民族性,从此意义来看,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可以列为社区矫正系统中的子系统来研究。

从矫正环境而言,社区矫正需要将矫正人员放在开放的社会中,尤其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支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环境密不可分。社区环境从构成来说,既包括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也包括管理形式、服务体系、人际交往、文化建设等软件环境,这些环境因素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措施的落实程度。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环境显然与汉族地区具有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居住群体的民族特征,还体现在社区整体建设程度和发育水平。一般而言,我国少数民族都处于边疆、偏远地区,经济水平、社会发育程度与发达城市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环境都存在先天不足,甚至在很多地方,现代意义的社区几乎不存在。虽然,从刑罚层面来看,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由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完成的,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但从社区层面来看,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完成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需要依靠社区的各种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和矫治,具有非监禁性和社会性。因而社区环境对社区矫正的影响是直接的,少数民族社区具有独特的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也具有自己的个性所在,与一般社区矫正有所不同。

从矫正方式来看,从社区矫正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以来,教育矫正就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点。2005 年 1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突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与汉族有所差异,尤其是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上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少数民族服刑人员对社区生活的适应情况,并影响和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应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纳入分类管理的领域,在社区矫正中应探索引入适合少数民族矫正人员的个性化教育矫正措施,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化、人性化、民族化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少数民族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从而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主要研究方法

课题组主要选择了凉山彝族地区作为调研区域,深入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等地方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定了解。调研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一是通过与凉山州司法局、公安局和监狱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个别访谈,对凉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作总体了解;二是通过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座谈会议,了解当前凉山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社区参与程度等具体问题;三是通过对部分社区的实地调研,采用问卷和个别访谈等形式了解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需求等问题。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1. 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本书前期研究采用的主要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收集、网络收集以及总结归纳前期研究成果等方法对课题研究的理论问题作了全面把握,包括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著作、论文和调研报告等,同时,在占据大量相关背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筛选、提炼,就课题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要点等问题做了明确,确立了调研重点,主要从凉山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试点现状、彝族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差异性、彝族习惯法与宗教文化对犯罪进行控制和矫正的传统模式等方面展开研究。

2. 实地调查访谈法:按照调研思路,设计了凉山地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监狱等部门的实地调查提纲,就凉山社区矫正制度试点推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社区矫正人员的构成情况及特殊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措施等问题展开实地调研,通过与公、检、法、司、监等多个部门相关人员的座谈、访谈,对凉山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作了解。

3. 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调查问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随机选择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开展调查,利用社区矫正人员访谈问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访谈问卷和社区群众调查问卷,对凉山地区社区矫正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和接纳程度、开展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方式和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等问题作了解。

4. 比较分析法:通过以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为支撑,结合实地调研资料,进行彝族聚居区与汉族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比较分析,凸显彝族地区犯罪的特性与实施矫正的差异性。

5. 案例分析法:在彝族聚居区进行社区矫正制度试点的过程中,重视典型性案例的追踪与分析,通过实际案例的考证,分析彝族社会性结构与国家司法制度运行的关系,考察影响矫正行为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等因素,在个案中总结出共有规律。

6. 主位研究法:以彝族人的立场来认识社区矫正,通过对彝族传统犯罪处遇的考察,认识到彝族习惯法、家支血缘和毕摩文化等彝族传统法文化对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从而发掘出彝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合理内核,尝试为彝族地区的犯罪矫正提供多元化进路。

[1] Roscoe Pound:1910“Law in Book and Law in Action”, The American Law Review ,Vol. 44:15. j4+/g0VkV6rUBM5NEToiCtAw7NIdAYqEoqMsGmm/BAlanxz2Ejw2DDMAe8UBzo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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