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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指出:“法既是理性,也是经验。它是经过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经过经验检验了的理性。” 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兼具人性化和经济性的罪犯处遇模式,一直深受众多国家的亲睐,并得到迅速的推广和运用。社区矫正引进我国后,从最初的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全面推进,正在历经一条从初生到逐步完善再到日益理性化的发展道路。社区矫正带来了我国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完善了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顺应了世界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对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社区矫正在全国各地的进一步推进,必将面临整个制度规范体系与地域环境、文化的协调和适应问题,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在运行中的实效性和正当化将成为关注的焦点,而环绕于制度本身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也逐渐纳入了研究视野,因此有必要将该制度本身的设计与操作置于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去考察、甄别、分析乃至改进。

同时,一个国家的发展史离不开其历史文化渊源,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正处于一个多元文化和利益并存的社会背景之中,要构建和谐、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需要充分利用多元传统和措施来维护。作为舶来之物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属于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受到民族心理、民族习惯、民族语言等内在因素和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经济生活等外在因素的双重影响,这决定了其本身运行的差异性。基于区域文化类型比较研究的视野,借鉴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和研究范式,本书选取了特殊地域——彝族聚居区作为考察区域,选取了少数民族的典型代表——彝族作为研究样本,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实际运行。

彝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精神气质、道德修养、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四川西南部,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凉山彝族独有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使其在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极具代表性。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多次深入彝族聚居核心区域——凉山彝族自治州进行实地考察,秉承信奉、尊重、诚恳、务实的态度,对社区矫正当前的推行情况、当地彝族传统犯罪处遇情况以及彝族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两者之间实现融合的可能性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了解;通过对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实际运行的现状及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的调查,对彝族聚居区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矫治的传统文化、民族观念、民间习惯的历史考证,揭示了彝族对违法犯罪矫治的特色和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制度的特性;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对当地“地方性知识”等民间社会规范内生性矫治功能的合理发掘和民间社会力量的合理利用,寻找针对彝族矫正人员有效的犯罪控制和矫正手段,探索彝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模式,从而进一步丰富我国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具体而言,本书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研究路径创新。根据法社会学观点,法律本身不仅是一个规范的体系,还是一个实践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规则与行动之间往往处于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目前,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更多地是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操作实务等方面进行,将社区矫正制度置于一个特定场域去考察的不多。本书将社区矫正置于特殊环境——彝族聚居区去研究,主要尝试通过互动视角来探索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与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社会力量等各种社会因素发生相互作用,而呈现出实际运作的本土化、社会化和多元化。

其二,研究方法创新。本书进行了学科交叉、实证调查、归纳比较等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法学的研究基础上,吸收了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除了研究法律制度本身的规定性,还对法律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包括文化特征、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因素作了较详细地考察,并重点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基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异而呈现出的特性,指出了彝族聚居区的传统因素与社区矫正之间调适与交融的可能性。

其三,研究内容创新。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从我国当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遇体系来看,依然是国家公权机关占主导地位,社会力量的协助与参与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本书着眼于彝族聚居区这一特定区域,对彝族社会固有的家支制度、伦理道德、民族习惯法等社会力量进行了客观描述和理性分析,认为彝族社会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区,但以父子联名谱系作为一根链条贯穿起来的家支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对吸毒、盗窃、伤害等行为的矫正成效显著,如彝族“虎日”禁毒模式;同时,彝族具有热情、团结、宽容和追求自由的特质,其优越性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如果合理利用彝族聚居区的宗教信仰和精神崇拜,可以增强矫正的实效性;再有,彝族习惯法中传统的犯罪处遇非常重视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补救、赔偿,也重视对加害人的教育、感化,这与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相互契合的,可以尝试将此文化传统融入当地社区矫正的构建中。

当然,本书在写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因为这样的研究选择本身是极具困难和挑战的:从观察角度而言,这是以一个异质文化观察者的身份介入,难免在语言沟通、文化阐释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从学科跨度而言,在法学的研究基础之上,引入民族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属于研究领域拓展上的一种尝试;从研究领域而言,探索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属于创新内容,目前国内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较少涉及,更没有单独将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当作一种特殊情形对待,因而这样的研究与写作只能算一种积极地探索,不能较全面反映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整体情况;从调查层面而言,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实地调研中收集的数据和选取的样本极其有限,因此研究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初步的,未来还有待在更深、更广的维度上有所拓展。

美国人类学家史徒华说:“评估一个学者对科学的贡献与其注重他的假说是否经得起考验,不如注重他提出的问题以及他引发的兴趣,是否刺激了更多的调查研究。” 本书的写作对自己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几经曲折,多次易稿,历时数载,虽然书中的观点见解、理论深度、体例安排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希望拙著能抛砖引玉,也真诚期待读者朋友的批评与赐正。

是为序。

唐文娟
2015年4月6日于蓉城 hSPdqM8/qEEFgCgb+3HSdhfrviaoZwzMGSIbFpMXA8te1JCSVhzalUxtp9BYel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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