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企业的最优技术进步路径将是一个繁杂的任务。正如本书第 2章所指出的,传统的西方专利竞争文献的分析为了回避这种复杂性,通常会引入极其简化的假设。这些假设包括:(1)剔除厂商在专利竞争上的资源限制,从而使得厂商最优研发投入的可行集为[0,+ ∞ );(2)不考虑厂商的产品决策,即厂商无法选择从事何种产品的研发,而是只能就给定的专利展开竞争。这些简化对模型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们使每个时点上厂商的支付仅与其在专利研发竞赛中距离终点的相对位置有关,而且支付函数的形式也很稳定,因为模型中不存在诸如产品选择(如质量竞争)等可能影响厂商支付状况的其他因素。由于在特定的研发概率分布下,研发投入决定了厂商何时成功完成研发,因而这两个假定使专利竞争的决策问题变得极为单纯——既然厂商的支付仅仅与其研发投入的强度有关,那么他就只需考虑如何选择最优的研发投入。无论从形式还是求解过程上来看,这种处理方法都使模型极大地简化。
然而,这种简化所依赖的假设决定了上述分析框架在解释企业最优技术进步路径的选择上是无力的。最优技术进步路径的选择意味着厂商需要在一个动态的技术进步过程中考虑如何在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之间进行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的问题:(1)厂商对技术目标的动态变化路径进行决策;(2)厂商应选择恰当的技术进步方式来实现技术进步的目标。这两个层次划分背后隐含的理论含义在于: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只是技术进步的手段,并不能单独决定技术进步目标的选择;厂商在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方式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的动态路径取决于其技术进步的动态路径。因此,传统的专利竞争文献在解释厂商技术进步路径问题上至少存在两个缺陷:(1)缺少对厂商技术目标选择的分析;(2)厂商实现技术进步的途径被限定为单纯的自主研发。
因此,本章对厂商最优技术进步路径的分析将大致呈现如下特征:厂商技术进步方式的选择以动态技术进步目标的选择为基础;技术进步的方式被拓展为自主研发和技术引进;某特定技术目标的实现以多项基本技术的获取为前提。前两个拓展的动因在前文中已经阐述,而最后一个设定的目的则在于使讨论脱离角点解的限制。具体而言,如果厂商仅仅是对某一项不可进一步细分的技术进行研发,那么它只能选择完全的自主研发或者完全的技术引进。多个技术的设定使厂商可以考虑一系列内点解,即它可以通过自主研发获取某些技术,并通过技术引进实现剩余的技术进步目标。对此设定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在产品技术领域中存在一系列不可进一步细分的基本技术单位,而任意一个技术进步目标(或新产品)均可以分解为若干数量的基本技术单位。在不失一般性的前提下,本章将厂商技术进步目标具体化为产品质量,这也是许多现有文献中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