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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平与平等

以上我们主要考察了公平这一概念中“公”的这一方面。我们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的含义有很大不同,从而使公平这一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了几乎完全不同的具体含义。但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毕竟是辩证统一的,发展的高级阶段总是在批判地继承低级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的,而公平既然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普遍认可的一个目标,这就决定了“公平”这一概念同时又必然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普遍统一性。这种普遍统一性就体现在“公平”这一概念中“平”的这一方面。

如前所述,所谓“平”指的是平衡、同等、平等。《辞海》对平等做了这样的界定:“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显而易见,按辞海的这种界定,平等与公平几乎成了同义词。至少,平等应该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正因为如此,平等也就成为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一直追求的一个目标。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的学者们就提出并论证了“人人平等”问题。他们认为,宇宙的本性就在于理性。生活在社会中的所有人,无论其文化背景、出身、种族、财富、社会地位等有何不同,都受同一宇宙理性的支配,就此而言,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斯多葛学派的一个重要代表西塞罗曾这样说:“我们所谓的人,是具有预见性、灵敏性、综合力、机智力的,是富有记忆力、充分的理性和深谋远虑的动物。创造人的至高无上的上帝赋予了人当然的高贵的地位。因为人是如此众多的各种各样活的生命中唯一获得一种理性和思维的生命”。换句话来说也就是,理性是人之为人、是人区别于万物最本质的规定性。既然如此,人类在本质上就应该是平等的。因此,人类社会应该是一个人人皆谓兄弟的共同体。西塞罗说:“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必然共享正义,因此就应该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做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同斯多葛学派的大多数学者一样,从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出发,西塞罗也得出了奴隶制度是不合理的这样一个结论。

到了近代,几乎所有启蒙思想家,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到法国的伏尔泰、卢梭,他们都坚持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们都接受了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而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都享有完全等同的权利,他们将其称之为“自然权利”。伏尔泰曾论证说,自然赋予人们以共同的本性、共同的权利,因此,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即使是“中国的皇帝,印度的大莫卧儿,土耳其的帕迪夏显然也不能向下人说,我不许你消化,禁止你上厕所,禁止你思想。一切种类的一切生物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 他说,如果有人能够证明不平等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必须证明:农民的儿子生来颈上就套着轭,而贵族的儿子生来腿上就带着踢马刺。因此他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平等是最合乎自然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向往平等、追求平等,采取行动实践平等。

卢梭对“人生而平等”问题做了更详尽的论证。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完全受自然理性的支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他说:“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碍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人类也是最适宜的。”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平等的,没有特权,没有压迫,没有不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结尾,卢梭做出了这样的结论:“根据我的说明,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卢梭指出,现行社会中的许多不平等现象如一个孩子命令着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所有这一切虽然为法律所认可,但它们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是不公平的。

不过卢梭认识到,这种不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必经阶段。他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 卢梭认为,随着人类自我完善能力的发展,人类逐步获得智慧和理性,开始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即进入阶级社会或者叫做文明社会。在这个进化的过程中,人类一方面发展了文明和美德,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丑恶和邪恶。由于共同的利益,人们固然可以联合起来,固然可以指望从自己的同类那里得到帮助,但由于生存竞争,人们又不可能完全信赖自己的同类,有时候人们还常常使用武力或智巧以制服与自己竞争的同类。而“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的食粮的好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 。而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在财富的占有和社会地位上不再是平等的了。这样一来,“从前本来是自由、自主的人,如今由于无数新的需要,可以说不得不受整个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纵使他变成了他的同类的主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却同时也变成了他的同类的奴隶:富有,他就需要他们的服侍;贫穷,他就需要他们的援助;不富不穷也决不能不需要他们。于是他必须不断地设法使他们关心他的命运,并使他们在实际上或在表面上感到为他的利益,便可以获得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样,就使得他对一部分人变得奸诈和虚伪;对另一部分人变得专横和冷酷,并且,当他不能使一些人畏惧自己,或者当他认为服侍另外一些人对他没有什么好处的时候,他便不得不欺骗他所需要的一切人……总而言之,一方面是竞争和倾轧,另一方面是利害冲突,人人都时时隐藏着损人利己之心。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

卢梭把私有制的出现和人类财富占有上的差别称之为人类不平等发展的第一阶段。由于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时时隐藏着损人利己之心,时时处于竞争和倾轧状态,从而使人类社会出现了霍布斯所说的那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由于在这种状态中富人和穷人同样不得安宁,所以富人们开始编造一些理由,建立秩序和法律,建立国家。国家一经建立、法律一经制定,富人们便开始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利益。国家的各级官职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被富人所占有,这样,人类不平等的发展就进入了第二阶段——政治上的不平等。

卢梭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初,尽管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切官员都是选举产生的,而且其职位并不是固定的。由于人们厌烦内乱、厌烦无政府状态,“有野心的权贵们,往往利用这种情况,把职位永远把持在自己家族之手。人们已经习惯于依附、安宁和生活的安乐,再也不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宁,他们甘愿让人们加重对自己的奴役。这样,已经成为世袭的首领们,就逐渐习惯于把官爵看作自己的家产,把自己看作国家的所有主,而起初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的官吏。这样,他们也就习惯于把他们的同胞叫做奴隶,把这些奴隶当牧畜一样计算在他们财产的数目之内,而自称是与神齐等的王中之王”,这样,“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 ,这也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三阶段。

合法权力变成专制权力,这“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一个封闭的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这样,善的观念,正义的原则,又重新消失了。在这里一切又都回到最强者的唯一权力上来,因而也就是回到一个新的自然状态。然而这种新的自然状态并不同于我们曾由之出发的那种自然状态,因为后者是纯洁的自然状态,而前者乃是过度腐化的结果。但是,这两种状态之间在其他方面的差别则是那么小,而且政府契约已经被专制政治破坏到这种程度,以致暴君只有在他是最强者的时候,才是主子;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动同样合法”。 显而易见,卢梭在这里已经向封建专制制度公开宣战了。对于他而言,平等就是硬道理。他认为,推翻暴君之后,应该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平等。为了防止两极分化,防止出现新的不平等,卢梭提出:“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 不过在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法国已经兴起,新的社会分化——包括第三等级内部的分化正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社会平等,卢梭甚至主张要为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套上一副枷锁。卢梭建议:国家应当干预工商活动,限制自由竞争,限制继承权;国家应当专心发展农业,确保小私有制。卢梭的这些主张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相比较而言,伏尔泰对平等问题的认识要深刻得多。他认为,人类社会按其本性来说应该是平等的,但这并不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伏尔泰有这样一句名言:“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 他举例说,每一个在内心深处可以认为自己与他人完全平等,但这绝不是说,一个红衣主教的厨师可以命令红衣主教为他做饭。他可以这样想:“我跟我的主人一样是人;我跟他一样是啼哭着出世的,他也将跟我一样在同样的哀悼和同样的仪式中死去。我们两人都发挥着同样的动物机能。如果土耳其人侵占了罗马,如果那时我当了红衣主教,我的主人当了厨子,我就会让他伺候我了。” 显而易见,伏尔泰强调的是,人生而平等,不应该先天就划分为不同等级,先天就划分为奴隶主和奴隶、贵族和农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平等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但平等为何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呢?那是因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和改造能力毕竟有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伏尔泰说:“假定这个星球上充满着可以吃的果实,假定我们养命的空气不使我们得病和早死,假如人只需要麋鹿的住所和床榻,成吉思汗和帖木耳们除了他们的儿孙以外就不会有别的臣仆了。”但不幸的是,人类生活的这个星球上并没有取之不尽的生活资料,且在不同条件的人又有着不同的欲望和需求,这样一来,“在我们这个不幸的星球上,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们不可能不分为两个阶级:一个是支配人的富人阶级;另一个是服侍人的穷人阶级;这两个阶级又分成上千个阶级,这上千个阶级又有一些不同的差异”。 显然,伏尔泰认识到,平等虽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平等也就变成了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平等为什么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同时又是不可能的事情呢?伏尔泰并没有解释这个矛盾。在这一点,卢梭和伏尔泰事实上并没有超出古代的斯多葛学派。为什么人人平等?斯多葛学派的回答是所有的人都赋有共同的理性;卢梭和伏尔泰的回答则是所有的人都是人。1776 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 1789年法国在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表述得更明确。《独立宣言》是就这样说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和公民宣言》则几乎是《独立宣言》的修订版,它是这样说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不可否认,从造物主那里、从人之为人的自然属性中推导出来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对于推翻封建制度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内容和深度而言,这个理论显然是非常空泛和浅显。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平等理论所分析的那样,由于舍弃了现实,舍弃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甚至舍弃了性别及其他所有个人特性,这样抽象的“人”们之间当然是“完全平等”的了。 这样的平等显然适合于一切时代的一切国家。而正因为如此,它又不适合于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 jLLV/o/Ldylc2Gkohey4zsToBONv72zwER/PwqT2h8yPJoxfdmQIykRVLEdy4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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