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词义上说,公平有“公”与“平”两层含义。所谓“公”指的是公道、公正、正义,从更深的层面上说就是符合天经地义,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而所谓“平”就是指平等、平衡,没有偏差,没有偏私,合情合理,一视同仁。公平是一个评价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大到一种社会制度,小到一桩交易,一次谈判,一场比赛,甚至一次判决,我们都可以用公平或不公平来评价。由于为人类所普遍信奉和追求(尽管标准和内容大不相同),被视为“人间正道”,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评价社会政策、社会制度时,“公平”常常与“公正”“正义”等交替使用。例如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就曾强调,他所谓的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用他的原话来说就是“justice as fairness”。在英语中,在评价较具体的事务如一场比赛,一桩交易,一项具体的政策或法律时,人们一般用“fair”或“unfair”,而在评价总体社会或社会制度时一般用“just”或“unjust”。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英语中,“justice”这个词同时兼有公平、公正、正义、合乎理性等含义。因此就社会制度而言,可以说公平就是正义,就是人间正道,就是合乎理性,就是公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从功能上说,公平是评价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的价值体系或尺度,它被用来对各种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评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公平的具体内容是由其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再进一步说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所决定的。
在原始社会,当劳动把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之后,人类社会的交往也就开始了。为了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为了对付猛兽的侵袭,为了生存,从人之为人的第一天起就必须过社会生活。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必须群居,“凡隔离而自外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
因为,在那个时候,单个的人是抵御不了凶禽猛兽的攻击的,离群索居就等于死亡。由于那时候的生产工具——主要是石器,还非常原始,人类捕获凶禽猛兽、战胜各种自然灾害必须靠集体行动。无论是首领还是酋长,在集体狩猎或抗击自然灾害时都必须身先士卒。例如我国传说中的尧、舜、禹等都是如此。同时,在这些集体行动中,每个成员都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集体狩猎活动中,哪一个成员的疏忽或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行动的失败。既然每个成员都共同参与且又发挥着同样的作用,所以,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上自然而然也是平等的。在南太平洋的斐济人和我国的鄂温克人原始生活的记录中都有把狩猎物、甚至包括与外部落交换的物品在部落成员中平均分配的记载:兽皮要分割成相等的条数,猎物的肝脏、肾脏、筋骨等也要均等分配。
每个部落成员都同等重要,对部落任何一个成员的挑衅或侵犯也被视为是对整个部落的挑衅或侵犯。因此,在原始社会,集体复仇是解决部落之间矛盾和冲突的通常方式。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还不可能有剩余的人去专门看管战俘,更没有多余的食物去养活战俘,所以,当时的通行做法是把战败一方的成员统统杀掉。
总而言之,在原始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集体复仇、杀掉战俘等就是当时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
随着农业的出现,人类逐步进入文明时代。原始人从主要以狩猎、游牧为生,居无定所,四处游荡,逐步过渡到主要以农业为生、相对稳定的定居状态。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交往方式的改变,人类关于公平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既然有了稳定的居所,就不必把猎获的动物全部分光、吃光。既然人们可以创造出比维持自身生存更多的食物,那就没有必要把所有战俘统统杀掉。留下他们是有利可图的。但战俘毕竟是仇人、外人,他们不应享受与本部落成员同等的待遇。此外,即使把他们留下来,他们也会随时逃跑。因此,给战俘套上枷锁,打上烙印,然后强迫他们劳动,这在当时看来是公平的。而且比之先前把战俘统统杀掉,这也是历史的进步。这就出现了阶级分化:奴隶和奴隶主。在奴隶社会,把战败国的人口掠为奴隶几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例如在古希腊,斯巴达在鼎盛时期,其奴隶的总人数大约是其公民人数的 5 倍。当时的斯巴达人基本上不参与农业劳动。当时的雅典,其奴隶人口也超过了其公民人口。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自己家里就都有奴隶。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与自由人、与奴隶主之间是没有平等可言的,柏拉图就说过:“奴隶是这样一种财产,有了奴隶便给自己惹来许多敌人,奴隶从不会成为主人的朋友”。
那时的奴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可以在朋友之间借来借去,可以任意处置。用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奴隶仅仅是其主人会说话的工具。他说过:“奴隶是一种最好的财产,是一切工具中最完善的工具。”
在公元前 5 世纪的希腊,各种各样的艰苦、危险、繁重劳动,如农业生产、陶器作坊、采矿等几乎都由奴隶承担。他们的报酬仅仅是健康地活着,以便继续为奴隶主效力。
奴隶与奴隶主的这种法定关系决定了整个奴隶社会的社会关系。按照柏拉图的意见,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国家中有统治者(哲学家)、护国者(勇士)和生产者之分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分工是由不同人的不同天赋所决定的。所谓正义、所谓善、所谓公平就是各个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各司其职,整个社会就会和谐。而且在他看来,护国者就应该奋勇作战,他们除了绝对的生活必需品之外不能有其他私有财产,生产者就应该辛勤劳作而不能富裕。因为护国者一旦有了私有财产就会去搞农业,做买卖,就不会继续做护国者了。农民和陶工一旦富裕了就不会再去耕作、去做陶器了,那样的话,国家也就离灭亡不远了。因此柏拉图说:“我们必须劝导护卫者及其辅助者,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劝导其他的人,大家和他们一样。这样一来,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
可以说,奴隶社会的所谓公平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野蛮占有和血腥压榨这样一种极端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对立延伸到了整个奴隶社会。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地位的人也要求安分守己,各司其职。而在当时的人们看来,这是天经地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
奴隶主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势必引起奴隶的反抗。反抗由消极怠工、逃跑逐步发展到暴动和武装起义。在古希腊有许多次大规模的奴隶起义和暴动事件发生。如公元前 494 年亚哥斯的奴隶起义军曾一度夺取了全国政权。公元前 464 年斯巴达的希洛人举行的大起义坚持了 10 年,最后终于迫使斯巴达人议和。最著名的奴隶起义发生在公元前 73 年的罗马。以斯巴达克为领袖的奴隶起义军,在高潮时期达到了 12 万,起义坚持了两年多,并且多次打败过罗马的军队,严重地动摇了罗马的奴隶制统治。
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单个农户开垦和耕种土地成为可能,再加上奴隶大规模的、频繁的反抗,奴隶制度逐步地被封建制度所取代。在某种意义上说,封建制度的等级划分比奴隶制度更系统、更森严,但封建制度下的农民毕竟比奴隶制度下的奴隶有更多的人身自由,从而有更大的劳动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说,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当然是历史的进步。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封建主完全占有土地并因此而部分占有生产者为基础的。在欧洲,通常的情况下国王把他的土地分封给他功臣、属下。得到国王分封的这些人会把他们得到的土地再分封给他们手下的功臣和属下。得到分封者就成为分封者的附庸,分封者则被称为领主。国王无疑是最大的领主,在他之下还有公、侯、伯、子、男等不同领主。这些领主还要把他们的土地往下分封,结果会形成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庄园主通常会把大量肥沃的土地留下来,而把庄园周边偏远、贫瘠的土地划给农民,这些土地被称为份地。各级附庸必须向其领主纳贡、服劳役、服兵役。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平时实际上是要为庄园主守边,农忙时节必须携带妻小、自备农具、牲畜,无偿地为庄园主耕种及收割。如有封建主之间发生争斗或战争,农民还必须自带马匹、武器随同封建主出征。逢年过节附庸和农民必须向封建主纳贡。农民不仅要承担上述各种义务,而且还不允许离开其所领有的份地。除此之外,很多国家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领主对其所属的农民享有司法权及其他各种人身处置权,包括野蛮的“初夜权”。
除了在自己领地范围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之外,封建主在公共领域内还享有各种特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对公共权力的垄断。欧洲封建时代的各级官位大都与封建主的贵族封号是捆绑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封建主在继承封地时还同时继承相应的官位,公共官位实际上被看做是封地的附属品在封建主家族内世世代代地传承下去。这样,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系统。生为贵族的人世世代代就是贵族,第三等级世世代代都是第三等级。出身第三等级的人无论多么优秀也没有机会担任公共职务。
在我国,封建制度虽然不像欧洲那样封闭,如一些布衣子弟通过科举可以上升到统治阶层,但我国封建制度之森严丝毫不亚于欧洲。我国在封建社会时期也同样分为王公、诸侯、大夫、士、庶民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权利和社会地位各不相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对我国封建社会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写照。此外,中国的地主与欧洲的庄园主一样,不劳而获,同样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特别要说明的是中国的皇权。中国自古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中国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就是金科玉律。皇帝一句话可以在顷刻之间把一个位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贬为庶民,也只需一句话就把一介庶民变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他还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就把某个王公大臣革职抄家,把其所有财产掠为己有。这种封建特权一直延伸到民间。封建时代的中国男子不仅可以纳妾,甚至还可以把自己妻子当做赌注抵押,可以仅凭一纸休书随时抛弃自己的妻子。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欧洲封建社会这些明显的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是合法的,在当时的伦理评价中是合理的、公平的。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在讨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交往关系时,分别只提到了奴隶和奴隶主、封建主和附庸这两对主要阶级,但事实上,在奴隶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平民,在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和个体手工业者。此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除了阶级关系之外,还或多或少地带有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这一切发生了根本改变。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要么剥削,要么被剥削,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19 世纪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 1800 年在新拉纳克一家纺织厂当经理时曾做过这样一种计算:由于机器的使用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在他的工厂中当时 2500 名工人所生产的产品在半个世纪以前需要 60 万人才能生产出来,但当时工人的实际工资与半个世纪前相比却并没有提高。也就是说,这 60 万人与 2500 人之间的工资差额被作为利润都装进了资本家的腰包。
但是在另一方面,就在资本家阶级财富急剧增加的同时,广大工人阶级的社会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机器的大量使用日益把工人变成机器的附属工具,他们赖以生存的许多传统技艺已变得一文不值。女工和童工的大量雇佣客观上又进一步排挤了成年男性劳动力,整个劳动力市场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而大批失业大军的存在又会对就业人员的待遇和条件形成巨大压力,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资本家开出的苛刻条件。例如在 19 世纪初的英国,许多工厂的工作时间居然长达 18 小时。许多女工在生育后的第二天就不得不上班,还有许多女工甚至就在机器旁边分娩。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是:“不管女工们怎样衰弱,怎样痛苦,解雇的恐惧,失业的恐惧还是把她们赶回工厂来了;厂主的利益不允许工人因为生病就留在家里;工人是不应该生病的,女工也不敢在分娩后躺在家里。”
而在当时,所有这一切都是合法的,都是天经地义的,因而都是公平的。
由上述可见,公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平”有着不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