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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新探索

人的思维活动要想实现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并形成正确的思维成果,就必须从客观的现实出发,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出发,以客观事物的存在状态来解释人的关于客观事物的观念,以人的物质实践及其结果来追问或反思人的关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和价值)观念的形成过程,以及客观现实与既成的人的观念东西的相互关系,及其与现实人的思维活动的相互关系。观念的东西只有在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地解释客观事物的存在状态。反之,其解释很可能就是错误和诡辩的。对现实客观事物在差异基础上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关联过程中呈现辩证法的认识和理解也不例外,否则,就会给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造成的不是“福”而是“祸”。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正是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存在状态的先进思想成果,是以客观事物的存在状态及其人的物质的社会实践,来解释关于辩证法的观念的典范。“意识起初只是对周围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同时,它也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意识。”“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这正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出发点,这样的出发点是人的意识与客观现实环境内在一致的出发点,因而是真正现实的出发点。为此,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真正实在的辩证法。而抽象的辩证法恰恰是离开事物与环境、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现实,在“一对一”的抽象关系中所形成的“辩证法”。

1.辩证观上的现实差异

现实世界中的不同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社会事物,都处在一定的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之中,并在差异的基础上发生着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和变化。有变化,就有运动;有运动,就会有发展。就实际的情况而言,不同事物的发展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又呈现出进步意义上的变化态势,或是停滞、萎缩、退化意义上的变化态势。两种变化态势共同存在于现实的世界之中,任何的事物在其存在和变化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彻底地摆脱这两种变化的态势,那么这两种变化态势的原因究竟来自哪里?推动事物进步发展的动力又来自何处?搞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从现实事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出发,还是从抽象的不同事物之间“一对一”的关系出发,来展现事物不同方向的变化过程,这是不同辩证法观点的根本差异所在。

“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这是已经成为“常识”的传统辩证法观点,而这个命题中的“统一物”究竟指的是现实中的统一物,还是指的想象直观中的“统一物”?

面向现实世界,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事物,从不同的角度大致可分为,生物与非生物和原生的自然事物与人的社会事物。不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不论是原生的自然事物还是人的社会事物,它们共同构成了现实的物质世界,构成了充满生机的生态大系统。

这些丰富多彩的不同事物,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彼此间存在的“差异性”。可以说,是“差异”构成了事物多样性的前提。也就是,有“差异”才有“多”,有“多”才有“统”,有“统”才有“一”,有“一”才有“整体”即“系统或统一体”。

凡是能够相对独立存在和变化的事物,不论是在宏观还是在中观和微观层次,无一例外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的。有了“系统”才会有真正相对独立事物的存在,有了不同的真正事物的存在,才会展现出任何事物都处在一定的由不同事物所组成的环境之中。离开了一定的环境,就不可能有任何事物的存在。这种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就是“一”与“多”和“多”与“一”即“统一”的关系。这样的关系不仅存在于不同的事物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不同事物自身的内部。也就是说,现实的“统一物”不是由“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的“一对一”的关系所组成,而是由“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关系,即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所组成。对这样的事物状态的正确认识,即对事物与环境关系中的差异统一及其关系下事物如何进步发展的认识,才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所在。

由“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以及矛盾着的部分”所生成的“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这同样是已经成为常识的传统辩证法观点,而问题在于真的像这一命题所言的那样,是“事物的内部矛盾”成为“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吗?究竟怎样,还是要回到现实世界中来寻找解答。

不可否认,现实世界中的不同事物之间或自身内部,由于差异性的存在,难免会发生矛盾。但是,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矛盾是怎样发生的,发生的根据是什么。无可怀疑,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的相互作用,有了相互的作用,才有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有了运动和变化,才有事物的发展可言。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差异及其相互作用并不等于矛盾。因为不同事物之间和内部的差异及其相互作用过程,只是为不同事物之间或内部发生矛盾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等于一定就会发生矛盾。而矛盾一旦发生,就不是在推动事物的发展,而是使事物的发展停滞甚至是倒退。矛盾持续的时间越长,后果就会越严重,为此付出的发展代价也就越沉重,甚至是失去得以发展的可能性。所以,不论矛盾是存在于事物的内部,还是存在于不同的事物之间,都不可能成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相反,只能成为事物发展的障碍和阻力。难道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层次不同的大小矛盾,所导致的后果还不足以发人深省吗?在不同事物内部及之间发生相互排斥和离异(矛盾)的同时,怎么可能又发生相互渗透和贯通的状态呢?更何况,发生矛盾的双方又怎么可能离开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呢?如果事物的内部发生了矛盾,该事物能够有足够的能力来适应环境吗?环境都适应不了,又怎么能够存在下去,由此又从何而来“发展”呢?

而实际的情况恰好相反,事物内部不同构成因素和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状态,虽然也发生于不同事物内部和外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过程,但这样的状态不是源于矛盾,而是源于不同事物内部和外部,即事物与环境之间的互通有无,也就是信息、能量和物质平衡互换的结果。由这样的平衡互换所呈现的不同事物内部和外部,即事物与环境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状态,就是不同事物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内在的和谐统一状态。有了这样的状态,事物才有获得发展或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可能性。而这样的发展也才可能是代价最小且合理的发展。因此,为了获得这样的发展,及时地发现矛盾、及时地避免矛盾、及时地解决矛盾,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而言,才有了现实的意义。因为矛盾的产生不仅使事物的发展延缓、停滞,甚至是倒退和沉重代价的付出,并且矛盾的时间越长,失去发展甚至是事物走向衰亡的可能性就越大。而矛盾产生的真正根源恰恰是不同事物之间信息、能量和物质非平衡的互换(或是非正义的斗争)所造成。这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人的社会与自然相互的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所以,差异及其相互作用并不就是矛盾,矛盾也不可能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矛盾对立的统一也不可能为事物提供适宜发展的环境,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绝对的矛盾环境中生存。而矛盾对立的统一在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只是居于非主导的地位,如果矛盾对立的统一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事物要想获得进步的发展就是非常有限甚至是不可能的。在矛盾的前提下即便有发展也只能是片面的发展,以牺牲长远发展为代价的发展,因而不可能是代价最小而合理意义上的全面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原生自然事物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矛盾对立的统一。对于自然事物来讲,一切都是自然必然的,和谐统一是其运动变化的主导态势,原有的自然生态平衡就是最好的证明。其在差异统一中发生的和谐与矛盾只是与人的社会事物相关系才有实际的意义。就人类社会自身而言,不同层次的各种矛盾的发生频率越高,那么社会进步发展的代价就会越沉重。而社会与自然的矛盾越加剧和持续,社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就会越有限,严重的后果很可能是发展可能性的全部丧失。

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同时又是环境的组成因素。只有事物与环境处于利益平衡互换的关系之中,才会呈现出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有事物获得进步发展的最大可能性。所以,和谐统一才是事物获得发展、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真正主导动力。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违背了这一规律就必然受到惩罚(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同样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简而言之,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只能是辩证法的非实质与非核心,也不可能是事物进步发展的主导动力,而只能是有碍于事物进步发展的“动力”。如果真是动力的话,又何必要解决矛盾呢?矛盾解决了又到哪里去寻找动力呢?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出来,难道解决矛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继续的产生矛盾吗?既然解决矛盾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新的矛盾,又何必费尽心思地去解决矛盾?所以,现实世界的差异统一规律才是现实辩证法的实质,而差异基础上的事物内部与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才是事物获得进步发展真正的主导动力,也是实在辩证法的核心内容。而矛盾过程中的正义斗争,则是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和事物进步发展的辅助动力。与此同时,差异统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也同样贯穿于事物矛盾对立的统一与和谐统一的运动变化过程的始终。

2.抽象辩证法的非实在性

“辩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 然而,现实中的不同事物,不论是事物的内部,还是事物之间都是处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的差异统一之中。而差异统一是一种本体的统一,不仅包括了不同事物内部不同组成因素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也包括了不同事物内部不同组成因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呈现的“通、顺、利”的和谐内在的统一。同时,也包括了不同事物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互通有无平衡互利”的和谐统一,以及“不通或通而不顺不利”的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即便是不同事物的内部以及不同事物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对立,但矛盾的双方不可能离开特定环境的因素,孤立地形成矛盾双方的对立状态。也就是说,矛盾的对立“一对一”关系,也只能是“一与多和多与一”中的“一对一”。否则,这样的矛盾对立“一对一”关系的发生就是没有根据或根据不充分的。更何况,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关系迟早都必须回到“通顺利”的和谐内在的统一关系上来,不管这样的“回到”在什么层次和多大的程度上得以实现,都可以在不同层次和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甚至是彻底解决矛盾。否则,任何事物的进步发展都只能是幻想。

“任何矛盾都包含着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对立和统一是矛盾固有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统一性是指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统一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直接统一(同一)。”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现实事物的“统一”是“一中的多”和“多中的”一,即不同事物内部与外部在差异基础上的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同一”只能是在事物与环境关系中才可能发生的事情,没有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就不会有差异中的“同一”。因为在“一对一”的关系中,任何事物要想获得进步发展是微乎其微甚至是不可能的。任何现实事物的进步发展不可能仅从一种事物得到生存的来源,就是矛盾的双方也必须从双方之外的环境中获得生存的来源。否则,不论矛盾双方是一方克服另一方,还是双方都同归于尽,或是双方的最终融合(直接同一),如果离开了特定的环境不要说获得进步的发展,就是存在的可能性都不会有。更何况,“同归于尽”的矛盾解决只能局限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其现实的意义。所以,“克服”也好,“融合”也好,都是解决了矛盾的结果。解决了矛盾,而且是彻底地解决了矛盾,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内在统一”。因此,矛盾双方的所谓“统一体”,只存在于脱离现实的抽象意识之中。

其次,“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相互转化”作为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和不同事物之间内在统一的关系,只有在“通、顺、利”的前提下,也就是在利益平衡流动且互利的前提下,这样的内在统一关系,即和谐统一的关系才可能真正展现出来。而在矛盾对立的情况下,矛盾双方都处在相互排斥、相互分离、利益通道堵塞的状态之中,试问,在这样的状态下又怎么可能发生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关系?难道,“排斥、分离、堵塞”与“依存、渗透、包含、贯通、相互转化”能够在同一时刻发生吗?难道,“通”与“堵塞”是一个意思吗?“通”意味着什么,“堵塞”又意味着什么,难道这是可以合在一起同时发生的事情吗?

再次,“相互联结、依存、渗透、包含、贯通和转化”是事物与环境关系中利益流动“通、顺、利”和平衡互利的状态,怎么可能在“排斥、分离、堵塞”的状态中出现?更何况这种“一对一”的“排斥、分离、堵塞”的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下去,如果离开了特定的环境,矛盾对立的双方还怎么“活”或“生存”?在这样的前提下,又从哪里来的“依存、渗透、包含、贯通和转化”的内在统一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特定的环境,一方克服一方或“直接同一”之后,又靠什么来生存?如果把不同自然生物以“矛盾斗争”的形式来实现平衡互利和生态平衡的方式,引入人的社会内部作为人类获得发展的方式,不仅违背了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互利的和谐统一规律,也把人类降低到自然生物的生存水平,进而也使社会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现代社会的人类是以分工加协作进而形成社会力量的方式来适应和改造自然的,所以,由此生成的社会成果必须以平衡互利的利益流动来维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在此前提下,社会内部不同人之间“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相互转化”进而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才是可能的。

所以,矛盾对立基础上的“相互依存、渗透、包含、贯通和转化”,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就已经不是矛盾的排斥和离异,而是矛盾的解决即沟通和利益平衡的互换,或者是正义斗争的胜利。

最后,在人的思维领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相互转化”正是人的思维以严密的(辩证)逻辑把不同的概念有机联结起来的表现,这样的表现正是人的思想处在“通、顺、利”的状态。也就是,思想“通”了,“顺”了,才会有利于人的思想进步和思维能力的提高。而思想“通”了,价值实践观念的建构科学合理了,人的实际行为才可能行之有效,也就是无阻碍的“通、顺、利”。有通、有顺,才有利。有利、有利,再有利,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发展。当人的现实思想受到阻碍时,是人的思维的停滞,心情上的苦闷,意志上的犹豫,感觉上的不快活。所以,只有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下,思想由“不通”到“通”,由“通而不顺”到“通而顺利”,即思维上的“通顺利”,才可能产生人的理性的精神力量。将这样的力量贯穿到人的价值实践中去,才可能有和谐统一的社会状态。因此,解决思想矛盾是解决实际行为矛盾的前提,更是解决矛盾的实际意义所在。而思想上的“通而不顺或不通不顺不利”即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往往是实际行为失败的真正根源所在。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不仅概括了社会领域中的矛盾斗争,也概括了自然现象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对立和斗争。” “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绝对性,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从现实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来看,事物与环境或环境与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作用,才是最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东西。不同事物之间及其各自内部在差异基础上所生成的相互作用过程,由于作用方式的不同才会发生平衡互利的内在和谐统一,以及非平衡互利的外在的对立统一。前一种“统一”与后一种“统一”相比,始终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东西,而后一种“统一”则是占据非主导地位的东西。因为事物内部和不同事物之间内在的和谐统一,是不同事物存在和得以进步发展的根据和前提。不论这样的统一是在哪一个时代、哪一个阶段、哪一个层次上的,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不同事物的发展。而矛盾对立的统一却正好相反,不仅没有促进不同事物的进步发展,反而是使事物的进步发展限于停滞甚至是倒退,严重的还会走向衰亡。正是如此才需要避免矛盾和解决矛盾(正义的斗争只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对人类社会和人类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而言尤其地重要和关键。因为自然事物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矛盾对立的统一,有的只是矛盾“冲突”形式下的平衡互利的和谐统一。更何况,相对于自然事物的历史过程和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的现实来看,从空间到时间,每一次矛盾冲突的发生都是有限的短暂的非主导的。如果事物与环境的关系真的出现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的局面,那该事物就必死无疑。现实社会之所以在矛盾百出的情况下,还能够“发展”甚至是“快速发展”,就是因为这样的“发展”是非平衡和代价高昂的发展,这种以排斥和牺牲自然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所获得的利益非平衡的发展,就是最终以人类自我毁灭为代价的“发展”。而走向灭亡的发展还能够称之为真正的发展吗?所以,自然事物之间形式上矛盾对立下的和谐统一,只是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才具有了实际的意义,并被严格地区分开来。总之,矛盾对立的统一的绝对普遍性和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的说法,是缺乏充分根据的。而矛盾过程中的正义斗争作为解决矛盾的方式之一,目的并非为了产生新矛盾而是回归和谐,在和谐中实现进步发展。

3.实在辩证法的客观有效性

所谓实在的辩证法,就是在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关系中所展现的事物相互作用、运动和变化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呈现的差异统一基础上矛盾对立的统一与和谐统一的变化规律(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贯穿其中)。差异统一构成了实在辩证法理论的基础和实质,而在此基础上的和谐统一与矛盾对立的统一则是实在辩证法的核心与非核心。为了使讨论具有针对性,有必要将探讨的范围限制在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领域。这样,论说实在辩证法的客观有效性才会有实际的意义,因为自然事物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矛盾对立的统一。

实在的辩证法是在现实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关系中展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事物与环境是“一与多”和“多与一”辩证关系的承载者和体现者。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各样的不同事物构成了差异统一的丰富的现实世界。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人的社会事物都概莫能外。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同事物在与特定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呈现出和谐统一的状态或是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同样,也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事物各自的质量互变与否定之否定的变化或运动。同时,也在和谐统一的状态中呈现出充满生机的进步发展态势,以及在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中呈现出停滞、倒退甚至是走向衰亡的变化态势。

任何事物都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作用关系中,从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上来展开其变化过程的。也就是说,任何具体事物自身不论是进步意义上的发展还是停滞、倒退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所呈现出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都是以横向的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进而实现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互换为前提的。而在这种“一与多”和“多与一”的辩证关系中实现了利益流动的平衡互换,事物就呈现出纵向顺利发展的态势;如果出现了利益流动的非平衡互换,事物的发展就容易出现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变化,严重的很可能就是走向衰亡的开始。更进一步而言,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方式来进行的。也就是首先有了横向上人类对自然事物形式上的机械否定和实质上对人有用的肯定,才可能有人类社会在纵向上自我的辩证扬弃或否定。

同样,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中,任何人都不可能离开特定的社会环境而获得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离开了由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民族所组成的人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有现实的人的社会生活,更不可能有任何个人在纵向上的自我扬弃和辩证的否定即进步的发展。这一点,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就显得尤其的明显。任何个人再怎么聪明,再怎么有能力,一旦离开了人的社会环境,离开了他人的参与和协助,就将一事无成。现代社会的人类是以分工加协作的方式形成社会的力量来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因而人类也应该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来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改造的对象就是自然生成并延续至今的非理性非平衡的社会利益关系,使改造社会的自然与改造原生的自然相匹配。这样,人类改造(原生和社会)自然的活动才不至于陷入片面的泥潭,进而人类社会与原生自然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才能够实现现代意义上新的平衡。因为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利益失衡,是由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个人、群体、民族、国家之间,社会利益流动的严重失衡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内部大小矛盾的频繁发生,以及社会与自然现实矛盾的出现,都根源于非理性非平衡社会利益的流动关系,狭隘的价值观念趋向和反社会的损人利己,以及牺牲和排斥他人的心态,同样也根源于这种自发本能的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需要社会化的分工加协作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的平衡互利的流动关系相匹配,否则就会矛盾丛生,为此付出的巨大代价就难以避免。社会的个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就将成为虚幻,人类社会的历史前景也将是暗淡的。

社会的个人无疑都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这种“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的辩证关系,就比“一对一”的抽象“统一体”所提供的生存时空和选择机会要宽广得多,相应的生活内容也要丰富得多。因为“一对一”的关系真的能够形成依存关系的话,那也只有一种选择。在这样的前提下,又怎么能实现及时地避免矛盾、及时地发现矛盾、及时地解决矛盾呢?现实社会生活告诉人们,不是所有已经发生的矛盾或潜在的矛盾都可以由个人的智慧和能力加以及时发现或及时解决的。一旦遇到超出个人解决能力之外的矛盾情况,就需要借助他人或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才可能得到及时发现或及时解决,有的矛盾则可以采取回避的方式加以解脱。这就意味着此路不通走他路,他路不通走别路,直到走通到达目的地为止。这些都只能在人与社会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中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反之,在“一对一”的关系下,就很难实现这种多样的选择。也正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关系中存在的可实现的多样性选择,为社会个人实现全面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而这样的可能性的真正实现,还必须有理性而科学的社会利益平衡互利的流动为前提,也就是“我是别人的好环境,别人也是我的好环境”,这就是现代意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

因此,在人与社会环境的现实关系中,在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国家、国家与世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和谐统一或矛盾对立的统一,比较而言,前者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是两者持平或是后者居于主导地位,那这样的社会一定是矛盾不断、秩序混乱、或濒临崩溃的社会。而崩溃过后,是否能够如人所希望地产生一个超越自然本能的更加美好的真正人的新社会,人类至今的历史变化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正因为如此,先哲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思想就更加显出其巨大的魅力和现实的可能性。人类以往的历史正是在本能的范围内过多地以矛盾冲突的形式来展现人类社会的变化,矛盾对立的统一被直观地抽象为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绝对规律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任何的事物,不论是自然事物还是人的社会事物,都不可能在矛盾的状态中获得存在与发展的根据。这是人类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所充分证明的,也正是和谐统一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也才为矛盾对立的统一发生后有了缓解的空间和时间提供了可能,也才为小范围低层次的和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高层次的和谐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为那些争取更大和谐、争取公正平等、争取民主自由的人们提供了现实的依据。而只有那些为了更大更高更彻底的和谐而努力消除陈腐势力的正义斗争或解决矛盾对立的方式,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而言才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反之,为了矛盾的对立而矛盾的对立而进行的所谓的“斗争”,也就是矛盾的浅层次暂时地被解决而引发的更大的矛盾对立,对于社会的进步发展而言却无疑是有害的。也正因为如此,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遇到不同形式和性质的矛盾时,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加以解决。一是避免可以不发生的矛盾;二是勇于面对、理性地彻底解决矛盾;三是有意地逃避不该逃避的矛盾。这些都只能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中才能实现,当然不该逃避的矛盾是逃避不了的,不该发生的矛盾也是可以避免的。事物之间有差异就有相互作用,有相互作用,就能产生矛盾,也能产生和谐。从现实的立场出发,承认矛盾发生的可能性,也承认在特定条件下还会形成产生矛盾的必然性,这是一种求实求是的态度。问题的关键是,矛盾的发生不可怕,怕的倒是缺乏解决矛盾的诚意和相应合适且理性的解决办法,进而简单粗鲁地以暴力来解决矛盾。然而,暴力的解决只是形式上的解决,不是实质和彻底意义上的解决。这样的解决方式将会带来更大更加尖锐矛盾的发生。更何况,这是类似于动物以本能来“解决”彼此矛盾的方式。人类之所以超越于动物,就在于真正的人具有了理性的精神力量。以理性的精神力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是人具有现代智慧的体现。而在差异的前提下,难以沟通是使矛盾持续存在的表现,殊不知,矛盾对立持续的时间越长,事物获得进步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小。

所以,在努力实现更大更高更彻底的和谐的背景下,及时地发现矛盾,及时地避免矛盾,及时地解决矛盾,从深层次上消除非平衡互利的社会利益关系及其生存的条件——这一产生社会矛盾的总根源,进而理性科学地构建起流动的平衡互利的社会利益关系,在别人是我的好环境,我也是别人的好环境的和谐氛围中使矛盾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真正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全面发展。

简而言之,差异统一是实在辩证法的实质和本体,和谐统一是实在辩证法的核心,矛盾对立的统一是实在辩证法的非核心内容,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则贯穿在差异统一基础上的和谐统一和矛盾对立的统一变化过程的始终。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和结构与功能等辩证法范畴,也只能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从横向到纵向,在和谐统一和矛盾对立的统一变化过程中得以展开和实现。而差异统一规律,和谐统一规律,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加上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及其展开过程,就构成实在唯物辩证法的总体。

以上的讨论与阐述,只是整体意义上的一般性探讨,然而却为深入展开对辩证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方向和思路,相关问题还需由浅入深地仔细分析和具体地探讨。 lGD09KZuAN1V8zUmL58UGEAGTVv89hbNMV+TYxqUTYm3qDzfoOfY8LvBJM8qCa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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