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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探讨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问题

辩证法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现实世界的辩证法,这样的辩证法直接呈现的就是自然与社会和社会与人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及其辩证关系和变化发展。任何事物或任何人要获得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正是在事物与环境或人与社会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自然界按其自身的规律变化着,人类社会或社会中人的现实生活也在按照自身的规律变化发展着。而实在的辩证法就在社会与自然环境和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实实在在地展现出来,先哲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就是对这一客观现实世界的正确反映和揭示,“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意识起初只是对周围的可感知的环境的一种意识,是对处于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和其他物的狭隘联系的一种意识。同时,它也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意识。”“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人们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在革命活动中,在改造环境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 所以,事物与环境或社会与自然环境和人与社会环境,最直接而实质性的相互关系就是差异统一的辩证关系。不论是不同事物的内部的构成因素之间,还是不同的事物之间,都不可能离开这一最普遍的客观联系而得以存在和变化。相应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也不可能离开这一客观现实的辩证关系而得以确立和发展。因此,事物与环境或环境与事物之间,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和关系过程所呈现的实际状态,才是唯物辩证法理论的最真切的现实根据。

1.事物与环境关系中的差异统一

任何自然事物或任何人的社会或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都无可置疑地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也正是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一与多和多与一”的辩证关系,为自然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乃至于为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时间空间。

而“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现实关系和状态,正是由不同的自然事物、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社会个人在相互作用和联系的过程中所构成的现实世界图景。在这一现实的世界图景中所直接呈现的最基本的关系就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现实差异及相互关系。

而自然界中不同的自然事物在与其环境的关系中,也不可避免的是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差异以及不同事物内部不同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所构成的自然事物自身相对独立的系统和不同自然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构成的类系统,即差异统一的自然事物的存在状态。

首先,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自然事物,不论是生命物还是非生命物,只要是事物都是差异基础上的“一中的多和多中的一”的现实统一体。否则,就无具体事物可言。正是在这样的事物构成关系之中,不同的自然事物既是环境中的构成因素,也是与环境相对独立而存在的事物本身。也正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关系中,自然事物获得了存在和变化的根据,获得了进化和发展的前提。所以,自然界的不同事物,从个体事物及其内部到同类的整体事物及其内部,都是以差异为前提的系统形式而存在的现实事物。而系统形式不仅是个体事物存在和变化的表现,而且也是个体事物自身存在的本体。而同类的群体也不例外,也都是以差异为前提的。没有“差异”就没有“系统”,没有“系统”,就没有事物的存在,更不会有不同事物的个体和群体的存在和变化或进化。因而是“差异”构成了“系统”,“系统”内含“差异”,是“差异统一”构成了自然界不同事物的本然状态即本体,这也是自然界生态平衡规律的最为直接的呈现,更是自然界不同事物能够共存于天下的根据所在。

其次,生存于自然界或自然环境中的人类社会,作为人类的整体与自然界或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互换,进而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尤其是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人类作为整体与自然界的交往和交换,并从实质上按照人的愿望改变自然环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人类正是有了这样的前提,才真正获得了自然界的不可争辩的主体地位。自然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理解为变革的实践。这样的实践,也就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环境的专属于人所特有的方式,以现代社会的分工加协作所构成的社会有机大系统,正是差异统一更为现实而直接的体现。而自然界与人类之间根本性的差异,就直接源于彼此相互作用的方式和支撑彼此作用方式的内在根据在本质上的差异。自然环境或自然事物作用于人类的方式是靠本能和自然的必然性作为支撑的,而人类作用于自然界或自然环境的方式却主要是靠人的理性精神力量与人的自然力量的统一作为支撑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即人工产品的形成也是从不同自然事物中吸取其精华部分所构成的有机物品,同样也展示了差异统一的属于世界的本然的普遍规律。所以说,是自然界或环境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变化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源,同样也是分工加协作(差异统一)的社会有机体,从自然环境多样性的自然事物中获取了生存的来源和变化发展的根据。

再次,人类社会中的个人从自身的身体构造来讲,是差异统一的有机体。从人类社会中的个人的活动方式来讲,都离不开以一定的家庭、群体、国家或社会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有机构成,这样的构成是差异统一的展现。而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一定的社会利益群体,也是差异统一的展现,不过是超越了家庭范围在更高的层次上差异统一的展现。进而国家或社会的有机构成也不例外,更是差异统一的现实展现。正是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人类社会中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民族、国家或社会,都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上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前提。因此,差异统一同样是个人、群体、人类社会存在的本然状态。简而言之,只有在差异统一的社会关系中,不同的个人、群体、民族或国家,才可能有真正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时间。所以没有一定的环境,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变化发展都是不可能或是抽象和非现实的。

最后,从人类的思维活动与实践活动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结构、内容与活动的过程来看,无疑也都是差异统一的展现。人的思维活动由认识性思维和建构可操作的实践观念,即实践理性思维的内在统一所构成;而人的实践活动则由与认识性思维相匹配的认识性实践(科学考察、实验和社会调查与考古),和由与实践理性思维所支配的改造性实践(生产、改造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统一所构成。如此,人的社会活动的完整过程就由认识性思维与认识性实践相统一的认识活动环节,和由实践理性的思维与改造性实践相统一的改造活动环节彼此的内在统一所构成。不论是认识活动环节,还是改造活动环节,及其彼此的相互关系,也同样是差异统一的无遮蔽的展现。由此,认识活动的内在差异统一和改造活动的内在差异统一,构成了思维活动与实践活动纵向和横向由内到外和相互间的差异统一。概念、判断和命题以及相应的思维方法的差异统一,构成了人的思想的具体内容;科学考察及实验、社会调查和考古、生产实践和变革不合理社会利益关系及创造更先进社会制度(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形式和性质的实践及结果的差异统一,构成了现实社会实践的实质内容。

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本身到人类社会再到社会内部人的具体生活,都是以差异统一的状态来展现的。而差异统一正就是现实世界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也是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相互之间本质关系的实质所在。谁否认这一客观事态,就不可能是唯物辩证法思想的拥有者,而是形而上学的唯心论或唯物论者。“差异”是真正“统一”的前提,“统一”是真正“差异”得以存在的根据;也就是“差异”是“统一”中的“差异”,“统一”是“差异”中的“统一”。何谓事物“系统”?“多”中有“一”,“一”中有“多”,即真正的“系统”。“系”则“一”也,“统”则“多”也,也就是差异统一体也。有了“差异”才会有“联系”或“关系”,而“关系”或“联系”不是绝对的“同一”,而是“差异”基础上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之间的交往、沟通与交流,也就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互换和互通有无。差异统一中的“一”,不是绝对意义上脱离“差异”的纯粹抽象的“同一”,而是与不同自然事物之间和不同社会事物之间,以及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之间存在的“差异”相联系而存在的,彼此获得发展的利益流动的通道或路径即根据。

没有这样的通道和根据,任何差异性的(自然和社会)事物也就没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可能。而有了这样的通道和根据,却经常性地产生阻碍,那不同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就要为此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产生阻碍的根据就在于通道内利益非平衡的流动所致,直接的表现就是矛盾对立(外在)统一状态的呈现。传统思维认为,矛盾对立的统一是事物变化的根据,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而从客观世界的现实出发,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出发,就不难发现,这种传统的观点与客观世界存在状态的现实不相一致。这样,就必然引发对传统哲学思维和论点的重新思考和研究。而这样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中国努力实现现代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和谐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就更是如此。

2.事物进步发展的动力与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在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的相互关系中,进而在不同事物内部的有机结构中,差异是统一的前提,统一是差异得以存在和可持续的依据和保证。有差异才会有相互作用,有相互作用才会呈现出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进而也才会有不同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及其与相应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变化发展的现实前提。

而有了相互作用,才有事物的变化,才会呈现出事物在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或是在停滞、退步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发展。然而,就现实世界的实际状况而言,两种不同方向上的变化发展是同时并存于现实世界之中的。就是在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也存在着顺利与不顺利,以及代价的大小和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而不合理的变化发展往往就呈现出周期性的停滞或衰退,以及代价高昂的发展态势。那么,事物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的真正动力及其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究竟在哪里呢?

有了差异,有了差异前提下的相互作用,才有了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或联系。有了关系或联系,才会有堵塞、排斥和分离的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与互通有无和通顺畅的内在和谐统一状态的呈现,两种状态都来源于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然而,都是起源于相互作用,可为什么会有不同状态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过程中得以呈现呢?原因就在于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不同。

辩证法是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相互作用、相互关系或联系,及其运动变化发展状态及其规律性向人类自然地呈现,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则是对由这些具有差异性的不同要素所构成的现实世界本质联系和普遍规律的正确反映和揭示。因此,沿着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思路,紧密联系世界全球化的发展现实,深入探讨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以及关于事物发展的动力问题,就成为现代人类如何实现社会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和重大的现实问题。

首先,把讨论的重点放在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矛盾对立的统一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的传统思维的哲学命题上来展开。从这一命题的思维逻辑来看,任何事物都处在矛盾对立的统一关系之中,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现实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的海洋。一方面,矛盾对立的双方既相互排斥和离异;另一方面,又相互渗透和转化。而从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来看,矛盾对立的双方本身在排斥和离异的状态下,并没有构成相互渗透和转化的可能性。而所谓彼此力量的变化和增长,并非来自矛盾双方本身,而是来自于矛盾双方所处的环境。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与整个环境处在矛盾的状态当中而且是持续的矛盾状态之中,那该事物存在的根据就没有了。因此,在同一时间过程之中,矛盾双方不可能既相互排斥和离异,又相互渗透和转化。这样的论述是离开实际的形而上学和唯心论的表现。因为相互渗透和转化所呈现出的内在统一,不是矛盾对立存在时能够发生的事情,而是矛盾对立解决后才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必须是在与环境的关系之中才可能的事情。传统思维中关于矛盾解决的三种方法,即一方克服另一方、双方同归于尽和双方的融合。前两种方法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环境,双方都不能获得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因为一方消灭了另一方,该事物存在的依据也就消失了(人类社会由于对自然生态规律严重破坏所面临的环境和生态危机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实证)。而矛盾对立的双方如果同归于尽,那还有什么必要去谈论事物的存在和变化发展呢?就是第三种方法即双方的融和或是融合,也就是实现了同一并增长和壮大了力量,没有环境做支撑,其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空间又在哪里呢?所以,客观地说,传统思维关于“事物矛盾对立的统一”命题是不切实际的抽象,不可能为人们提供正确的思维方法论的指导。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纯粹和抽象的一对一的事物矛盾对立关系,而只存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和环境与事物辩证的实在关系。由此而论,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并不必然就导致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自然事物与其环境之间,以及不同自然事物内部及其相互之间是以自然的生态规律来维系其存在和变化发展的。自然生态规律之所以呈现出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平衡态势,就在于这种平衡态势表现的是不同自然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正是有了这样的利益关系如此多样的自然事物(生物与非生物)才可能共同存在于同一蓝天下,才可能构成世界的生物大系统(包括人类社会)。然而在不同的自然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这种相互的利益流动关系的平衡态势,却是通过矛盾对立以至冲突的外在形式,也就是以强凌弱的交往和交换形式才得以实现的。这样的交往和交换方式,恰恰就是自然事物自身的自然必然性,也是不同自然事物获得生存的唯一方式和途径。而这种形式矛盾对立和冲突导致的实质上和谐统一的利益流动关系,正是不同差异性的自然事物能够共同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所在。对于自然事物来讲,一切的存在和变化或进化都是自然必然的。所以,在自然事物之间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矛盾对立的统一。有的只是矛盾冲突形式的变化彰显出的内在和谐统一。而这样的自然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才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再次,从人类社会以及社会内部不同的个体、群体与国家或社会相互关系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来看,自然的生态大系统由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所独有的生存方式,也就是属于人的超自然必然性的社会实践生存方式,由于现实存在的种种缺陷而导致自然生态利益平衡流动规律的被破坏,也导致了大量生物物种的灭绝和消失。深究起来就不难发现,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社会内部不同个人、群体之间利益非平衡的流动关系。这种自然自发的利益流动关系起源于人类文明社会的初始时期,是在个体生存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原始共有制逐步瓦解,并在自然的人的本能自然力量的驱使下,也就是在自然事物以强凌弱的利益交换规律的支配下,所自然生成的非平衡的社会利益流动关系。这就意味着,人类社会以超自然的形式改造了自然界,进而生成了人工自然并确立了人类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然而却没有能以超越人类自身自然性的形式而根本地改造人类本身。因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关于自然的科学及其技术理性成功地改变了原生的自然,也成功地创造了人工自然。但却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人类关于社会的科学及其技术理性却没能成功地实现对人类自身自然性的改造,进而创造更加美好的人类社会。反之,却以“社会科学的理性及其技术”维护已经严重制约人类社会向着更加美好社会迈进并延续至今的自发生成的非理性(非平衡)社会利益的流动关系。也就是以理性的东西维护非理性的东西,这就是当今人类社会现实的最大二律背反,也是人类理性发展的最大悲哀。而非理性非平衡的利益流动关系,是导致人类社会内部个体、群体、国家或社会之间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状况频繁发生的直接根源。也是这一非理性非平衡的利益流动关系,导致了人们在自然科学理性的名义下,对自然环境采取了非理性非平衡的资源掠夺方式,使得人类与自然环境在整体上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地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人类遭到了自然环境越来越严重而频繁的报复和惩罚。由此也可以看到,矛盾频繁的社会发展是代价高昂而沉重的发展,这就是人类物质文明光照下的自然环境的破坏和人类自身的物化和异化。

最后,在人类的思维领域,由于传统社会利益关系的严重影响和束缚,使得自然科学真理性对其技术的全面性要求,被扭曲成了背离真理性要求的片面技术的发明和运用。同样,也使得社会科学停留于社会现象表层的批判,西方社会的后现代哲学思潮,更是在这种关系的束缚下呈现出人类思维的退化和堕落。唯有19世纪诞生的马克思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独树一帜,不仅深刻批判了这种传统的社会利益关系,而且还指出了彻底改造这一传统社会利益关系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马克思所阐释的哲学及其唯物辩证法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才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人类之所以需要理性,创造理性和发展理性,其目的就是要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社会与自然之间发生矛盾对立关系的可能性和持续性,进而使局部和有限低层次的社会和谐向高层次和全面性意义上的社会和谐统一,即事物与环境(自然和社会)相互作用、互通有无,利益顺畅流动的内在统一方向发展,并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平等、民主和自由的生活。

所以,只是在人类社会内部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矛盾对立的统一关系状态。而一旦矛盾的对立不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哪一个层面上,都会给矛盾的双方或多方乃至给正常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造成停滞甚至是不必要代价的付出。矛盾持续的时间越长带来的损害就越大,这已经为大量的历史与现实事件所充分证明。而避免矛盾和及时地发现矛盾,以及矛盾解决的方法越正确越到位,个人、群体乃至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必要代价的付出。而非平衡社会利益流动关系所直接导致的不同社会事物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就是非理性非科学的以损害他人、损害群体、损害社会造成社会利益通道经常性堵塞并生产各种冲突的相互作用方式。而不同社会事物之间及其与社会环境之间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公平互换的相互作用,才是通顺意义上导致社会利益平衡流动的相互作用方式。这样的作用方式是避免矛盾并产生最大社会效益,进而实现社会进步发展和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推动力量。而唯物辩证法作为现当代真实理性的典范,其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和发现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作用方式才能够实现代价最小而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发展道路。这就是事物与环境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不同事物之间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呈现的和谐内在统一的关系。人类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的代价较小的繁荣发展景象,可以说都是在这样的关系下取得的。反之,则是代价高昂所换来的社会片面的发展甚至是停滞。因此,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呈现的(内在)和谐统一,而不是矛盾对立的统一。

3.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及其相互关系

事物内部不同构成因素之间和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差异性,构成了世界丰富多彩的现实图景。而差异与多样的共存,则是源于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由相互作用所呈现的和谐统一的变化状态,换句话说,就是能够促成和促进事物与环境之间,呈现和谐统一的变化状态的相互作用方式,构成了自然和社会进步发展的真正推动力量。而这种力量在自然方面展现的是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正是在这样的利益关系下,维系了自然事物多样性共存共荣状态的存在和延续。这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利益流动关系,也是由差异和多样的不同事物所实际承载的利益流动关系。所以是多样和差异的不同事物与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自然界的有机大系统,这一系统的运动变化所呈现的客观规律就是生态平衡规律。对于自然事物而言,一切都是自然必然性的展现。

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生态大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本身由于自然长期进化和发展,及其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具有的超自然的能动属性,已经决定了人类自身及其内部不同的个人、群体和国家或社会,不能再通过自然事物的利益交往和交换或明,或暗的形式来实现各自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是不能再继续沿用自然事物之间矛盾冲突的形式,来本能地实现生态的平衡和人的社会发展。因为人类的存在与生活,以及在自然界取得主体地位的根据,不是社会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体力所能够取得的,而是通过社会整体的智力加体力以及社会化的分工加协作的系统力量才能够实现的。所以,自然的生态平衡规律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客观规律,不仅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同样也是人类社会的生存规律。而社会利益的平衡流动是社会有机体健康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统一的表现,更是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的依据所在。

自然界展现生态平衡规律的方式,是以直接索取和以强凌弱的暴力形式来实现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平衡交换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讲则应该转换成为以劳动成果在公正平等意义上的互换,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流动来展现生态平衡规律。强调公正平等正是人类理性高于自然本能的表现,因为人类社会也是一个相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有机生态系统,并且也是自然生态大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环节。因此,只有大系统中的各分支系统内部不同的构成因素之间首先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流动,整个生态大系统的生态平衡才能够得到可靠的保证。而人类社会内部的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必须在人类理性的参与下进行符合生态规律的创造性建构,这样的社会利益流动关系才有可能变成现实,进而成为真正属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根据。

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在相互作用下所展现出的现代生态失衡状态,正是人类社会内部生态,即人与人之间社会利益的流动关系失去平衡的必然结果。人类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任何个人的力量(智力和体力的统一)都是有限的,没有分工加协作的社会化生产方式,人类不可能取得对自然事物的胜利。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失衡的流动关系,不仅导致了人类理性(自然科学及其技术)对自然环境超越生态平衡规律的滥用和破坏,也导致了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全球范围内从未绝迹过的矛盾冲突甚至是战争的爆发和自相摧残。也就是说,人类最大的敌人就是人类自己。因此,人类社会必须严格尊重并按照自然的生态平衡规律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而不能够超越和破坏生态平衡规律来求得这样的可能性。社会整体力量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必须由参与其中的所有社会成员来共同分享,而分享的具体表现就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流动关系的呈现。有了这样的前提,才可能把自然环境看作是人类生命的有机构成部分,就像爱护自己的生命那样来爱护自然环境,以保护自然爱护自然为前提的改造自然的方式,实现社会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流动,即整个生态的平衡状态才可能变为现实。

然而,就人类社会的现实状况而言,社会生态平衡的实现还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要实现这一美好的愿望,还必须把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活动与改造社会的活动相联系和匹配起来。首先改造属自然性的非平衡流动的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生态平衡,进而改变人的物化和异化状态;其次,彻底改变以自然科学理性及其(片面)技术对自然环境非理性地改造方式,并与社会科学理性及其技术相联系,使改造自然的技术的片面性按照自然科学真理的全面性要求由片面走向全面;最后,通过全面性的科学技术,以自然生态平衡规律为依据,理性地改造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人与群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

差异统一构成了世界的本体与本然状态,这是世界以及事物与环境绝对的实质关系,是世界最具普遍性的客观规律。所以,传统的哲学命题“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应该符合实际的转换成为“时时有差异处处有差异”。而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关系或联系过程,又呈现出和谐内在统一的状态,和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状态。前一种状态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展现的是公正平等和社会利益顺畅流动所导致的社会健康和进步发展的态势。后一种状态则是表现不公正不平等和社会利益的正常流动经常受阻,进而频繁引发不同层次的大小矛盾或冲突的社会不和谐状态。而不和谐又经常性地导致社会发展成本的增加,也就是不必要代价的经常性付出。如果是矛盾的尖锐化,还经常性地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是衰退的发生。这在当今的世界早已经不是什么奇闻,而是资本主义的经济专制与社会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所以,只有事物与环境之间互通有无利益顺畅流动的相互作用所呈现的和谐统一,才是社会合理性发展和可持续科学发展的真正动力,同时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内容。只有和谐的内在统一占主导的社会,才可能实现代价最小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安康。在这样的社会发展状态中,才可能实现公正公平的社会利益(流动)关系,进而人人有尊严有人格平等而自由的社会生活才会成为现实。

如果是一个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占据相对主导地位的社会,一定是社会发展代价高昂的社会,一定是社会利益的流动经常受阻而引发矛盾冲突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片面发展的社会,也一定是一个与自然环境关系紧张和难以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社会。如果是一个矛盾对立的统一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那一定是一个没有光明前途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走向衰亡的社会或一个已经穷途末路的社会。所以,矛盾对立的外在统一状态,不论在社会生活的那一个层面上发生,不论他的性质怎样,也不论其发生范围的大小,更不论其发生程度的深浅和持续时间的长短,都或多或少在不同的程度上和相应的范围内,产生负面和消极的作用以及不必要代价的付出,并造成发展进程中或大或小的阻碍及发展进程的延缓或中断。对此,人类社会历史与现实中所存在的大量不可否认的事实都可以充分地证明。因此,及时地发现,避免和解决矛盾,使矛盾状态化解或转化为内在的和谐统一状态,为事物的顺利发展开辟通畅的道路,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内在的和谐统一能够成为唯物辩证法核心的关键所在。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矛盾的发生不可怕,怕的倒是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及时地发现,避免和解决矛盾,以及出于狭隘的既得利益而无诚心非彻底地解决矛盾而造成更大的矛盾。因此要不断地提高人们受教育的水平和认识事物判断真假的能力,以及合理设计行为程序的能力,学习并掌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理论,是提高和完善解决矛盾能力的重要途径。只要是真正实现了对非平衡利益流动关系的实际改造,矛盾的发生率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才有可能降到最低的程度,而已经发生的矛盾获得及时彻底的解决才有可靠的保证。

总之,是事物与环境之间的差异统一及其相互作用及其性质的不同,既可以导致矛盾对立的统一,也可以导致和谐的内在统一。历史与现实的大量事实充分证明,和谐的内在统一才是事物发展的真正推动力量,而矛盾的对立统一,则是事物实现顺利发展的阻力和造成发展代价高昂的根据所在。传统思维所认定的“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的绝对矛盾状态,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也正是有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和谐内在统一的存在,才为避免矛盾的极端化和得到一定程度地缓解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否则,极端和绝对的矛盾状态所展现的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一定是一个没有生命的死寂的世界(没有通顺的利益流动哪来的生命及其发展)。所以,相互作用并不就是矛盾,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也不可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事物与环境关系过程中的差异统一才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差异及其相互作用过程所导致的和谐统一才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事物进步发展的真正动力。 6UhaUkPw/QluC4STl6/kAcOWDxvPFFDM4Riu38poSfLulZI5l5hpSGs1JsjYMv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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