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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异统一中的唯物辩证法范畴

唯物辩证法的诸范畴是构成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基本要素,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础性的地位,对唯物辩证法现有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就应该而且必须是客观、透彻和全面的。而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不同基本范畴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还是差异统一的关系,或是差异统一前提下的矛盾对立的统一与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这些基本范畴内部与外部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在总体上给予全面的考察和思考。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以形而上学来阐述辩证法的泥潭。事实上这早已经是一个无法遮蔽的客观事实。之所以这样说,根据就在于以往关于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论述,都是局限在事物自身纵向意义上自我否定的关系来展开的。而现实世界任何事物在纵向意义上的自我否定及其在不同方面的表现,都不可能离开横向意义上的不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和转化的关系。因为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的存在与展开。而没有前者的存在与展开,后者的存在与意义就会荡然无存。所以,作为对现实事物存在与变化的能动反映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之间关系的考察,必须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的维度来展开,才可能是最接近于现实的。任何把两者人为割裂开的做法,不是陷入形而上学的旧唯物主义,就是陷入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为此,在现实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差异统一构成了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之间的本质关系

现实世界不同事物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相互作用和联系,正是在这些不同形式的相互作用和联系的过程中,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进化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或是退化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或是停滞意义上的变化状态。也正是这些不同事物的存在状态构成了五彩缤纷、丰富多样差异统一的现实世界,这是因为不同则意味着差异,差异则意味着多样,有了“多”,才会有“统”。而“统”则构成“大一”即“统一”。所以,统一有进化意义上的内在统一,也有退化和停滞意义上的外在统一。只有内在意义上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可持续的统一,而外在意义上的统一是虚假的不牢固的统一。而所谓的内在统一则是指具有相对独立存在能力的不同事物之间在信息、能量和物质平等互换意义上的现实统一。这是构成任何事物本身纵向意义上的发展变化的现实根据和存在前提。纵向意义上的发展变化正是不同事物在呈现自身进化或退化、停滞或衰亡的变化及其过程。而这一过程中,不同事物各自在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展现的特定变化状态,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可能与现实各组成对范畴相互关系的议论,也就是仅从纵向意义上来论述,辩证法各对范畴内部之间与各对辩证法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传统哲学在纵向意义上所论述的各对辩证法范畴的根据所在。

现实世界的不同事物既然是在横向的意义上,即差异统一的前提下来实现自身纵向意义上的辩证否定或变化发展的,那么作为真实反映现实世界不同事物存在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就应该从横向与纵向同时存在的思维立场来加以理解和把握。而不能仅有纵向意义的所谓辩证法基本范畴的关系或联系的论述,因为这已经是明显脱离实际的论述方式。所以,把传统哲学关于辩证法基本范畴的论述,称为辩证法形式下的形而上学是有充分的现实根据的。因此,彻底摆脱辩证法理论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处境,回到全球化中的现实世界,重新理解、把握和论说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是理性和明智的唯一选择。否则,辩证法就会顺理成章地成为旧哲学意义上的诡辩法。而这又是发展现代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最大的观念上的障碍。也就是说,要想顺利地实现现代化,做到在发展和实现过程中避免不必要代价的付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意识层面是否真正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观念,也就是马克思在生产方式已经社会化的背景下所建构的关于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观念。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具有现代性的唯物辩证法在原苏联哲学传统框架内,成了类似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形而上学。所以,现实世界所存在的差异统一状态,是重新理解和把握唯物辩证法思想的现实根据和基础,重读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原著,是实现这一现实性理解和把握的必要条件。

反映现实事物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呈现的不同存在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各对辩证法范畴,也就是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内容与形式和现象与本质各对范畴,在传统思维的意义上,都明显呈现出不同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在不同时段特有的状态,即纵向意义上的变化状态。仅就此而论,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各对范畴之间所存在的质上的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各对范畴内部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差异不仅是现实世界不同事物构成(内在或外在)统一的现实前提,也是意识世界不同观念或概念构成(内在或外在)统一的现实前提。换句话说,没有差异就没有统一,统一存在于差异之中。这一本然的关系是不能任意颠倒的,否则就会陷入唯心或实用主义的泥潭。因为统一尤其内在的统一是一种关系,一种互通有无的相互关系,它不是实体而是关系,一种相互沟通和顺畅的关系。所以,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内部及其相互之间最为基本的相互关系同样是差异统一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就外在统一的关系而言,其现实的表现就是矛盾、对立和冲突。不同事物及其属性之间发生的矛盾、对立和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或彻底的解决,其直接的后果则只能是停滞或倒退。而矛盾、对立和冲突持续的时间越长,事物走向衰亡的可能性就越大。反映到意识层面,相应的范畴、概念或观念的情况也同样如此。更何况,事物及其不同的属性或范畴、概念或观念是否处在协调通顺的内在统一状态,还是处在矛盾、对立和冲突的状态,都是在差异前提下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才可能呈现的状态。因此,差异统一可以说是协调通顺意义上的内在统一和矛盾、对立、冲突意义上的外在统一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不同范畴之间与各对范畴之间在传统哲学的框架内,本质上,是就不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在纵向意义上的展开来论说的。各个范畴和各对范畴之间并不都是处在对立统一的外在关系状态,也就是说,对立统一的外在关系状态,在关于事物的概念、观念和范畴的变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并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概念、观念和范畴之间在平等或是从属意义上的相互包涵,即构成差异前提下的协调通顺而内在的统一,才是概念、观念和范畴之间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否则,思想的进步,理论的提高和完善就将成为乌托邦。更何况,矛盾、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不论是意识层面的还是事实层面的,终究都要转到协调通顺和内在统一的关系上去,才能够真正起到促进事物或思想、实际或理论不断进步发展的作用。

但是,不要忘了现实世界中任何存在事物在纵向上的发展,仅有自身内部的协调通顺和内在统一的关系,并不能构成事物真正意义上的现实发展。因为这样的论说或看法,还只是一种人的意识的抽象表达。而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自身在纵向上的发展,根本就离不开不同事物在横向上相互之间的相互作用或关系。因此,在纵向上理解和把握辩证法范畴的时候,必须把横向上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或关系联系起来考察。这样,对事物在纵向上辩证否定的理解和把握,进而对辩证法基本范畴的理解和把握才可能是真实和正确的。也就是说,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必须把事物之间横向上的相互作用或关系包含在内。因为不同事物横向上的相互作用或关系,是真正理解和把握事物的辩证发展,并且是正确理解和把握辩证法基本范畴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由此而论,也正是不同事物之间在横向和纵向上的差异统一,才构成了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之间,与各对范畴之间现实而辩证的相互关系。任何忽视这一重要前提的观点或看法,都将最终导致对唯物辩证法范畴的错误理解。

2.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

现实世界的各种不同事物无一例外都是在横向(事物与环境)和纵向(事物自身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的关系上来展示自身存在的。与环境有着协调通顺意义上的信息、能量、物质的交流和互换,是不同事物能够相对独立存在并展现自身的必要前提,而不同事物自身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处在协调通顺的内在统一状态,则是横向上的交流与互换能得以实现的内在根据。也就是说,事物内部与事物之间的通顺与和谐,才是真正构成不同事物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动力。而反映现实世界不同事物内部与之间相互关系的辩证法范畴,也必须从横向与纵向上来加以理解和把握,其辩证的相互关系才可能真实地展现出来。

首先要讨论的是因果关系范畴。从现实世界不同事物的存在状况来看,同时也从辩证唯物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关系首先呈现的就是因果联系或关系。而现实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有着外因与内因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也就是说,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有外在的原因也有内在的原因,以及由这两者所构成的合因。但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只有外因与内因所构成的合因才可能造成事物真正现实的变化发展。所谓外因就是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或者说环境是事物生存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多因一果或一果多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所以,形式上的一因一果、一果一因或多因多果、多果多因并不能遮蔽实质上的多因一果,这是由事物与环境的本然关系所决定的,任何能够相对独立存在的事物(作为一种结果),都是由多种内外因素构成的统一体就是这个道理,这不论从任何事物的结构或是内容和与环境的关系上看,都可以得到实际的证明。而一因多果或多果一因不过是事物与环境关系的颠倒说法。但存在于一定环境中的事物必须是与环境处在协调通顺的互换关系之中,才可能有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而所谓的内因就是事物与自身内在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事物内在要素之间是否处在通顺的协调关系中(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要素出了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这种关系的存在),这是事物是否能够适应环境并在环境中成长壮大的必要前提和根据。从纵向的意义上讲,事物自身内部要素关系的协调与通顺是事物在进化意义上的发展过程能够实现的必要前提和内在根据。如果事物的内部要素之间出现了矛盾、对立和冲突的统一状态,那么事物适应环境和自身进化发展的根据将会大打折扣,甚至是逐步丧失。

任何事物在纵向意义上的发展,都有着阶段性的不同表现形式。在这里,有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这就是事物在不同阶段上的不同表现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还是一种先后的次序关系?比如,树种、树苗、树、树种,彼此之间到底是因果关系,还是树在生长过程中在不同阶段按先后次序所呈现的不同现象?如果白天与黑夜之间不能称其为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前面的例子是否能称之为因果关系,不是一目了然了吗?白天与黑夜是地球和太阳之间在横向上不同阶段运动关系的结果或不同表现,那么,树在生长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是树与环境相互作用并正常地互换信息、能量和物质的结果。所以,树在生长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只能是一种先后次序和互通有无的内在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理解并把握这一原理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如何去建构和谐社会,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这样说,因果关系尤其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只存在于横向上的事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之中。

人类社会由于具有超越一般生命物的智慧能力,因此在社会内部,个人与群体与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世界之间,在相互关系上的互为因果就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所以,人类社会在变化过程中,公正、平等、博爱、自由、民主,已经成为人与自然环境和人与社会环境相互关系的主导价值,同时也成为在协调通顺的意义上实现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标志。因此,改造自然环境与改造社会环境必须相互匹配,建构和谐社会的目的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从以上关于原因与结果关系范畴的论述,很容易就可以理解和推论出必然与偶然关系范畴应该是怎样一种情况。也就是说,事物在纵向发展上的必然态势,是事物与环境在横向上的相互关系中,即在既定的环境因素作用下所造成的结果,而绝对不会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至于偶然情况的出现,不过是既定条件的个别或部分因素的缺失,或是新因素的加入,从而打破了事物与环境既定的协调通顺关系。由此,可能导致事物在纵向上加速的变化,或是停滞,也可能是朝相反方向的变化。所以,理解和把握必然与偶然的相互关系就是要理解和把握事物与环境之间既定与非既定及其相互转化的关系,进而为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现实与可能是对事物所呈现的必然与偶然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所以,事物存在的现实性是与事物与环境相互关系中呈现的必然性相联系的,而可能性则是与偶然性相联系的。但不论是当下的可能性还是未来的可能性都与非既定(偶然)的环境因素相联系,正是既定环境因素的缺失或被打破以及新因素的参与,造成了各种性质的可能性的潜在或显现。而现实与可能关系的相互转换,也只能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事物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才能呈现出来。

对于事物自身的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及其相互关系,也只能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事物自身在不同时间空间条件下的不同表现过程中,才可能全面地得以呈现。因为事物自身的形式与内容是在事物与环境进行正常的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的前提下而得以改变和发展的,也是在既定与非既定的环境条件下而相互转换的。所以,事物的形式与内容的变化及其关系不是事物自身就能解决的问题,而必须以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为前提,并由此而引起的事物自身的变化过程,才能最终解决形式与内容的转换和发展问题。到此,对事物现象与本质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显得根据更加充分而有力。因为,事物的现象和本质正是在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前提下,事物自身所显现出的不同表现(或现象)所构成的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容,以及所呈现的与内容紧密相联的结构和形式(或本质)。所以,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也必须且只能在事物与环境即横向上的相互作用和转换,以及事物自身在纵向上的不同表现(真象或假象)即自我否定的变化过程,才可能得到真实的理解和把握。

总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都是对现实事物自身不同基本属性相互关系在差异统一前提下的反映,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就必须从现实世界不同事物在横向与纵向上所呈现的真实关系及其过程的实际出发才能得以实现。

3.辩证法范畴与辩证法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是对现实世界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基本属性相互间辩证关系的正确反映,同时也是唯物辩证法规律的承载者和呈现者。因为规律性的东西只能在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不同事物的变化发展才能呈现出来。也正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客观差异性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的差异性,才构成了统一的世界和不同事物自身内容的丰富多彩,这就是现实世界所呈现的本然状态,即差异统一的状态。

差异统一不仅是不同事物所构成的现实世界的存在状态,而且也是不同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所构成的现实事物的存在状态,更是反映不同事物和事物所具有的不同属性及其相互辩证关系的概念、观念和范畴及其相互辩证关系的存在状态。

正是差异统一构成了不同事物充分展现自身的现实图景,也正是差异统一构成了现实事物所具有的不同属性充分展现自己的平台,更是与此相应的不同概念、观念、范畴在相互联系中,显现不同事物及其不同属性的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及其相互辩证关系,在人的意识世界展现自己的前提与根据。

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都是对不同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前提下,在纵向上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侧面之间的辩证联系或关系。没有横向上的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就不可能有事物在纵向上的变化发展。所以,对唯物辩证法规律的理解和把握也必须从横向与纵向及其关系上来展开。

每一对范畴内部和每一对范畴之间都处在差异统一的关系之中,这就意味着在差异的前提下,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会随着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在不同的时间段上或者呈现出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或者呈现出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状态。处在前一种状态,就意味着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已经被思想者人为地割裂,或者是超出事物原有的状态,思想者已无力把握与控制。而处在后一种状态,就意味着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正好处在思想者可理解和把握的过程当中,即便是超出了事物原有的状态,也仍然在思想者的把握与控制之中。也就是由思想者认为的非常态向思想者认为的应然常态的迅速转换,即常态——非常态——常态的变化过程。由此看来,矛盾对立的统一状态必须尽可能快地转换到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状态上来,才可能有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更深刻的思想层面上反映事物与环境之间和事物的构成要素与具有的属性之间的真实关系。换一种说法就是思想的进步与观念的更新,进而才能有思想的真正解放。

每一对范畴内部与每一对范畴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发展,首先取决于现实事物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事物自身所显现的和潜在的量的变化,并由这一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所呈现的阶段性的质的显著变化。而与此相应的辩证法范畴才可能在内涵与外延及其相互关系上发生变化,并呈现出对事物与环境关系以及事物自身的变化发展的预见性功能。这些正是现实世界的不同事物在差异统一状态下,所呈现的质量互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唯物辩证法范畴及其相互关系中的再现。所以,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与唯物辩证法规律之间本身就应该是一种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关系,并且是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即便是出现了矛盾对立的统一关系也只能是暂时的,终归是要回归到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关系中来。否则,就无真正的理论可言,也更不会有理论的真正发展可言。而思想及其理论的混乱与不协调只会导致实用主义及其行为方式的泛滥,以及社会发展的无序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与此相应的灾难性后果也将是难以估量的。

显而易见,唯物辩证法的差异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协调通顺的和谐统一和矛盾对立的统一则是对差异统一规律的深化,而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则是对差异统一规律的进一步展开。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内部与之间相互关系的形成和展开过程,正是唯物辩证法诸规律的实现过程。这些过程既与现实世界变化过程紧密相连,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实世界的变化过程,并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起着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这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伟大作用和巨大的精神力量,将会越来越显著地在实践中呈现出来。只有短视的既得利益者才会忽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因此,在现代社会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深入学习、研究和发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成为现代马克思主义者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命。所以,加强对青年一代进行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素质的培养,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必要的精神条件。如果没有这一精神条件,公正、平等、博爱、民主、自由的和谐社会就难以成为现实。

总之,唯物辩证法的诸规律和基本范畴所构成的辩证法理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所在。只有真正地理解和把握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才能在个人、群体、国家和社会的事业的进程中,认识到哪些东西是有利于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哪些是不利于甚至是阻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并进而做到公平、科学、合理、有效,并呈现出改造自然与改造社会相互匹配的状态。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才是可能和根据充分的。 n5c2N4jongprwWw8s41FUJJT1b4ljKs9BkQngN/T5xlKtGdk8Etgij3VPlo0FI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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