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人治服务于自然经济,适合于农业社会,资本主义的法治则服务于商品经济,适合于工业社会。封建社会的人治主要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权力的授权方向来自上面。因为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封建社会“家”天下的统治方式,所有官员的权力都是由皇帝所授。二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权力没有制衡。这一特征集中表现在县级政权,一个县长,既要行使政府行政的职能,又要行使法、检两院的司法职能;既要履行税务局长的职责,又要履行公安局长的职责,那真是权大于法,一个县长在县域内说什么就是什么。三是体内监督。一方面,由于官员权力的授权方向来自上面,自然排斥来自下面对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对权力能够进行监督的地步,因而只能实行政权内部的监督。封建社会人治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制,对于管理落后的经济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国家的前途命运寄托在皇帝一人身上,国家治理的状况主要依赖于皇帝的个人素质,决策失误自然难免可暂且不论,关键是官场黑暗、买官卖官、贪污腐化、巧取豪夺、司法不公,造成了社会两极分化、矛盾激化、民不聊生,最终引发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往复周而复始。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将封建社会改朝换代这种现象概括为“社会兴衰周期律”。封建社会这种人治体制,无法通过体内的制度解决社会矛盾,终至“人亡政息”。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资产阶级作为一个进步的领导阶级,高举民主、自由的旗帜,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法治体制。其主要特征与传统人治的特征恰恰相反。在授权方面,因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民”天下的统治方式,国家权力的授权来自于人民,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主要官员由民选产生。当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政权机构内部及其公共事业单位的官员,则由民选产生的官员采取分级授权的形式,如组阁、委任、聘任、晋升等;在权力制衡方面,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设立,互相制衡;在对权力的监督方面,通过媒体自由与社团组织实行对权力的外部监督。资本主义社会法治体制是一种分权制衡制,尽管具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分权制带来的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对于决策民主、官员廉洁、法律至上、服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来讲还是比较有效的。社会矛盾通过国家政权机构官员的任期制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者缓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条件。资本主义法治体制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通过竞选取得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和行政、司法机构的主要职位,实施其执政理念与纲领。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同处于商品经济阶段,自然也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制。我国的法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政府是行政机构,法、检两院是司法机构。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的,所有国家机构的官员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属于代议制民主,宪法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许多重要的行政法规也都要通过人大审批,政府也是在依法行政,法、检两院也都是依法司法,从形式上看我国已经是法治体制。但是,经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一些公民并不认为我们已经是法治社会,反而认为我们是人治社会。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讲,不会从理论上分析我们的体制是法治还是人治,而是从生活的实践中得出结论。比如,他们认为国家的主要官员不是由公民来决定的,而是由上面的领导人来决定的;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常常得不到保护,而官员的权力却得不到有效监督;他们相信很多情况下办事需要花“黑钱”,遇到“事”必须找“人”;他们不情愿打官司,因为或者没“人”打不赢,或者打赢了也执行不了;他们虽然看到了社会在公开与透明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看到在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还是当官的弄的好等等,他们更相信在我国常常权大于法。不光是一般的公民有这种认识,一些上层人士同样体会深刻。比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在一次演讲中谈到:
“现在有一些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我在人大工作很有体会。例如,有一些外商和一些非公经济人士向我反映情况,最后总是叮嘱我千万别跟地方领导说。我说你反映情况的目的不就是希望我帮你解决问题吗?为什么不让我跟地方领导说呢?他们说,你要说了,我在那里就没法待了。我给你反映这些问题,是希望你们立法,但你千万别说。这说明,地方领导在裁量很多问题上还是有很大的自由度。例如有一位企业家到某地把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挽救过来,由亏损户变为盈利大户。这时,地方政府一看有利益了,就采取强制手段将这个企业家扫地出门,仅仅归还他原始的投资,连利息都没给。我几乎每天都接触到这类问题,看起来都是我国法治还不健全的问题。最近,我还从网上看到有位记者写了一篇批评某地方政府的稿件,当地政府竟动用了公安人员来抓她。我想,这些问题都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治,尽量减少人治。”
事实上,无论是老百姓直接间接地感受到的,还是专家学者的数据资料,应该说都是事实。很显然,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人治。对于人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讲过:“要通过政改,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这说明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我们是存在人治的,还没有达到完全的法治。那么,我们的党政具体制度为什么既建立了完整的法治体制而又没有摆脱人治的基本特征呢?主要是由于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与政治体制设计存在着“两个主体”和“三个一家人”的问题。所谓“两个主体”,就是在国家政权这一主体之外还有执政党这个主体。本来执政党是一种领导的核心力量,其执政理念和纲领是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的,但我们党在实现其领导职能的同时,也在直接管理着国家事务。这样就形成了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存在着两个若分若合的主体,并且在这两个主体中,执政党的地位高于国家政权的地位。所谓“三个一家人”,就是党和政府是一家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一家人,所有政权机构的官员都是一家人。所谓党和政府是一家人,集中表现在党委的副职是政府的正职这一体制设计上。这个一家人,把政府的实际地位抬高得超过了人大,成为人大与社会监督政府的障碍,引起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内耗,造成了政府乱作为、党委背黑锅的结果。所谓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一家人,是指“一府两院”的官员同时又是人大的代表。这个一家人,使实际地位本来就高于人大的政府更是不在乎人大,现实中一些非政权机构官员的人大代表巴不得与政权机构官员的人大代表套近乎。事实上,每次人代会,都有一些所谓的“人民代表”进行公关活动,从而使立法、行政、司法现代社会的权力制衡机制失去意义;所谓所有政权机构的官员都是一家人,是指这些官员都是由党所决定的。这个一家人,使党成为向国家权力机构官员授权的主体。正是这三个一家人,造成了我国党政具体制度带有人治的三大特征,即国家权力授权方向来自上面,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没有真正制衡,主要实行体内监督。
简单地说我们是人治是不确切的,如上所述,我们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现代社会的法治体制,完全有别于封建社会的人治体制。我们有人民当家做主的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也是国家的立法机构,政府仅仅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机构,法、检两院依法司法。但是,由于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造成了党的权力游离于国家权力之上,在党内民主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个县委书记就会有点儿封建社会县长的影子。由此我们说,我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也不是完全的法治,而是一个非传统的人治,或者说不完全的法治。换句话说,我们已建立了完整的现代法治体制,但还没有彻底摆脱人治的影响。
我国现行党政具体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主要是我们党的传统执政方式。那么,我们党的传统执政方式是怎样形成的呢?从授权方式来看,在民主革命时期,一方面,我们党不仅是革命的领导力量,而且也是革命的主导力量。作为主导力量,必然要委派干部。另一方面,选举制与任命制并存也是客观的需要。比如,某个党的委员会刚刚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但新选举的领导人很快就牺牲了,在敌人封锁集中开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随时召集党的会议重新选举,领导岗位又必须及时补缺,因而只能进行任命。同时,也由于革命环境的特殊,为保持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党有随时更换领导人的需要,这样就形成了党直接委任干部与选举制并存的惯例。建国后,我们党把这一惯例一直延续下来,《党章》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本来这是在战争年代特殊环境下的做法,却延续至今。这样的授权方式,在党内影响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外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仆的选择权。从工作习惯来看,把过去战争年代党直接发动和组织群众的方法,习以为一切工作都离不开党的具体组织和指挥,因而认为党具体管理国家事务是顺理成章的事。从历史背景来看,建国初期,土改、镇压反革命、包括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都需要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自然也就需要党亲自发动、组织、指挥,因而从来没有认为党具体管理国家事务有什么不妥。从人文背景来看,一方面,党在革命时期形成了崇高的威望包括毛泽东等领导同志的威望,人民群众比较接受党和毛泽东同志亲自组织、指挥、决定各级干部;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文背景集权思想比较深厚,一些党的领导人对个人说了算情有独钟。从社会主义事业的特殊性来看,由于社会主义是一个社会自然发展的特殊产物,建设的道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人总是相信自己的判断,因此,领导人总是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建设社会主义,这就需要权力高度集中,以便贯彻自己的意志,故此传统执政方式的形成并固守就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了。
面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残酷统治,我们党能够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带领人民大众夺取政权并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是一件非常伟大的事情,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党传统执政方式的客观必然性,绝不能对党的传统执政方式包括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离开特点的历史条件说三道四。必须承认:传统执政方式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集中力量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执政方式的缺陷才逐渐暴露出来。
对于党的传统执政方式,邓小平同志的认识是最为深刻的,这可能与他的特殊经历有重要的关系,因为人在逆境的时候反思是最为深刻的。他可能深入地思考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出现像前苏联“大清洗”和中国“文化大革命”这样的运动。1980 年 8 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着眼于如何从制度上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再次发生和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作了深刻的说明。他指出: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经政治局讨论后下发全党,这是我国进行党政具体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改革的指向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很明显,党政具体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解决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干部年轻化,从党内各项民主制度的建立到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从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制度的健全到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从国家宪法的修订到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从政府的精简机构到各项行政体制的改革,从司法制度的改革到反腐制度的推进以及基层民主直选的探索等等。在这种渐进式的改革中,尽管人们感觉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实际上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变化是很大的。其中较大的突破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领导职务终身制。想想看,社会主义国家高层领导人的职务哪个不是担任到去世为止,列宁情况特殊,斯大林、毛泽东、胡志明、金日成等等都是如此。邓小平同志通过“顾问委员会”的形式,自己带头,让老同志退居二线,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二是高层领导职位任期制,领导班子平稳交接已经形成制度。尽管党内民主包括国家制度的民主程度距理想的目标还很远,但四大班子的职位任期两届已经形成制度,并且形成了班子成员上下届之间的有机衔接,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但是,我们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同时,仍然履行着权力机关的职能,还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党政不分、权力缺乏真正的制约、授权方向来自上面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从国家权力的授权方向来看,尽管党中央开始认识到了选举制与委任制并存的缺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规定:“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职务变动。”尽管为了扩大官员授权的民主程度,由常委会决定干部扩大为全委会票决制,但这些改革都没有改变授权方向来自上面的问题。我们反腐败所采用的手段基本上与过去人治条件下的手段相比没有太大的突破。比如,为了防止当地干部任人唯亲,规定县委书记、县长、纪检委书记、组织部长四个职位不能由当地的干部担任。这一做法在旧社会就有,叫“异地做官”。这种做法在当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个时候交通不便,各地之间交流少,更没有什么现代信息化手段,所以一个官员乍到一个地方,与当地没有什么瓜葛,便于开展工作,因为不熟悉而不敢马上贪,所以在短时间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现在再采用这种办法,非但没有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消极后果。现在交通、信息这么发达,社会联系这么广泛,“异地做官”基本上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反而消除了贪官的后顾之忧,如果是当地人,因为他们长期在这里居住,他们顾忌自己在这里的声誉,所以贪起来不敢那么狠。外地人则不同,他们干几年就走了,管他声誉好不好,贪起来真叫个狠。总之,现行党政具体制度改革还没有突破非传统人治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逐步提出了转变党的执政方式与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具体制度改革起步早,但时断时续,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距离目标还很远。具体分析起来主要表现为三个特点:首先,从改革内容的深度看还处于外围层面。比如,党的传统执政方式还没有涉及。其次,从改革突破的程度看还多为旧体翻新。比如,我们近年来搞的巡视制度。其实,巡视制度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汉、唐、明三朝都开展过巡视工作,其中明代时间较长,制度也最为完备。修晓波同志对明朝开展巡视工作的法令规章有选择性地进行了整理,并以“明朝是怎样开展巡视工作的”为题分期刊登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不过这样的宣传耐人寻味。再次,从改革的实际效果看还不够明显。检验党政具体制度改革效果的首要标志就是对于干部腐败的治理,这些年来,干部腐败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好转,正是因为党政具体制度改革还没有触动非传统人治体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