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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探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路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契机

重新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契机悄然而至。1976 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毛泽东、朱德、周恩来三位伟人同年去世。随着“四人帮”的倒台,摆在共产党人与人民群众面前的有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继续在理想社会主义的圈圈内打转转。以华国锋同志为代表的一些领导人,也包括很多人民群众,他们一方面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理想社会主义是行不通的,不能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封建的人文精神又使他们认为应该不折不扣地继承开国领袖的“遗志”,至少不应该尸骨未寒就改弦易张。因此,仅仅从对毛泽东同志的深厚感情出发,不能正确区分毛泽东同志的功绩与晚年的错误。作为毛泽东同志选定的接班人,华国锋同志提出了“两个凡是”的方针。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虽然宣布“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重申在 20 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期的根本任务,但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认为文化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运动今后还要进行多次。如果选择了这一条道路,中国社会主义的前途无疑是一个贫穷的社会主义,不仅不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最终将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丧失信心,从而导致社会主义的失败。另一条道路是放弃理想社会主义模式,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功过是非,完整准确地理解把握毛泽东思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社会主义。如果选择了这一条道路,就必须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这将意味着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主义有被西方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危险。到底选择哪条道路,中国社会处在了历史的十字路口。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历史抉择

在这样一个历史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同志从“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出发,从中国同世界发达国家包括周边国家差距越拉越大的严酷现实出发,认为中国再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了,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在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经验教训,主张尽快拨乱反正,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他认为,要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就必须首先打破僵化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思想路线问题。在他与许多老同志的支持下,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通过真理标准的讨论,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在真理标准讨论的直接推动下,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的伟大转折。会议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坚决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次重大的历史抉择,并没有放弃理想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重新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理想社会主义的继承与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面拨乱反正的同时,我国迈出了改革开放的步伐。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放开搞活公有制企业到产权制度改革,从经济特区的设立到沿海、沿江、沿边城市的开放,从东部率先发展到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战略,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领域的改革到政治、文化、社会全方位的改革,改革开放成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党的十六大以来,针对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围绕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从调整经济结构到加快自主创新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从继续推进西部开发到中部崛起和重振东北,从主体功能区域的布局到新农村建设;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到注重各项民生建设;从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到加大反腐倡廉的各项措施等等,全面深入地展开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探索。

二、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重要性

无论是理想社会主义时期,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发展不科学不和谐的问题一再表明具体制度的重要性。

(一)从人与具体制度对立的过程看

在人与具体制度的对立关系中,人可以分为整体的人民群众与个体的人,就整体的人民群众与具体制度的关系来讲,主要表现为对立的结果,其中人民群众起决定性作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劳动态度及其要求推动了具体制度的向前发展,并最终决定了具体制度;就个体的人与具体制度的关系来讲,主要表现为对立的过程,其中具体制度起决定性作用,具体制度或调动或抑制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过去研究人与具体制度的对立统一关系时,只是注意到作为整体的人民群众对具体制度有决定性作用的一面,而忽略了作为个体的人受制于具体制度的一面,笼统地认为矛盾双方一方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起反作用,对于具体制度决定着每个人的劳动态度及其行为认识不足。在个体的人与具体制度对立的过程中,具体制度就好比一台搅拌机,个体的人就好比沙石子,当沙石子装入搅拌机后一合电源开关,搅拌机瞬间运转起来,沙石子是由不得自己的,或者跟着运转或者被甩出去,只能二选一。比如,“文革”时期有个叫张志新的女干部,就不愿意做当时“搅拌机”里面的“沙石子”,结果只能被甩出去。张志新当时为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她怀着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公开揭露林彪、江青一伙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被“四人帮”一伙定为“现行反革命”,于 1969 年 9 月被捕入狱,1975 年 4 月 4 日惨遭“四人帮”杀害,年仅 45 岁。1979 年 3 月 21 日,中共辽宁省委为她彻底平反昭雪,并追认为革命烈士。由此可见,作为个体的人是拗不过具体制度的。

(二)从秦始皇统一六国看

我国古代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是一个封建割据的社会,经过互相兼并剩下七个大国。各国统治者为了适应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需要,都实行了变法,即今天的改革。其中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废除分封诸侯制代以郡县制;废除世卿世禄制按功行赏;废除井田开阡陌,土地可以买卖和私有;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和中央集权制。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强大起来,最终灭掉其他六国统一了全国。

(三)从执行力的主体看

我们现在广谈执行力。何谓执行力?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国家意志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的力度。现在讨论的执行力存在着逻辑相悖的问题,比如,一些领导同志在谈到制度(指具体制度)建设时总是说: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从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却没有道理,因为这个立论把公职人员当做执行力的主体,把制度当做执行的内容。但实际上在执行力这个概念中,制度与人都是执行力的主体,国家意志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执行力的内容,执行的好坏是执行力的强弱。那么就具体制度来说,其好坏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看它是否能完全贯彻国家意志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比如,传统的户籍制度就不能贯彻城乡一体化的国家意志,就是一个过时的不好的制度。二是看它能不能管住人,从国家的具体制度来讲,就是能不能管住党政干部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既必须有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从行政、司法的律条来讲,就是减少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法官“公权”变“私权”的机会。比如,关于处罚偷税漏税的一些律条规定,除补缴税款外罚款 1 ~ 5 倍,像这样的具体制度怎么能保证公职人员不把“公权”变“私权”呢!而我们反过来要依靠人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这就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从执行力的主体看,具体制度在主体中居于主要地位,人居于次要地位,因而具体制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一些同志误以为很多制度难以落实是人的原因,对制度规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变通,导致制度钢性钝化、功能软化、权威弱化。这实际上是制度本身不科学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要从研究制度的科学性入手,而不是把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作为关键,更不能把贯彻落实国家的意志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寄托于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上。

我们要全面地历史地理解毛泽东同志讲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个论断,这个论断是毛泽东同志从革命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真理,但必须历史地看待。在革命年代的人与具体制度之间,人是主要的因素,具体制度居于次要地位,一是人的精神支撑普遍地是社会的公共目标而不是个体目标,二是环境条件也使具体制度的作用必然退居次要地位。我们现在已经不是革命年代,而是商品经济社会,人的精神支撑普遍地是人的个体目标,社会的公共目标只有通过人的个体目标的实现才能得以实现。人的个体目标与社会的公共目标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共同的一面表现为客观结果,对立的一面存在于主观动机。所以,靠人是靠不住的,必须靠具体制度,而且客观上也有条件依靠具体制度,并且具体制度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因此,干部的决定性因素只能理解为干部个体之间的比较,而不能理解为人与具体制度的关系。

(四)从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粮食供给看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一直没有解决好吃饱肚子的问题,40 岁以上的人都应该记得当时粮食不够吃与吃粗粮的情景,粮食不够吃就靠红薯土豆充饥,吃粗粮不好咽就靠调和往肚子里送。1978 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绝大部分地区粮食一下子就够吃了,不仅够吃了,而且基本上还吃上了细粮。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怎么就这么变化快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具体制度的变化。过去是大锅饭,人们出工不出力,造成了人哄地皮地哄肚皮的窘境。联产承包之后就不同了,从耕地到选种,从施肥到灌溉,人们无不用心,产量自然就提高了,具体制度的决定性作用让我们看得一清二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物质资料的增长与社会的进步是人们始料不及的,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人们始料不及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那么,应该怎样理解我们经济社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呢?怎样看待我们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呢?有些学者认为:我国 30 年的发展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点,即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所谓后发优势就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全球化时代,只要开放国门,很容易得到全球性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再加上劳动力价格低廉等因素吸引着外资,所以,经济快速发展相对容易。所谓后发劣势就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不够协调,经济发展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不够平衡,所以,必然出现大量的经济社会问题。这些认识不一定十分全面,但也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必须深入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粗放进一步延续,经济社会之间与城乡之间发展严重不协调进一步加剧,这些问题并不完全是因为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的缘故,更不是因为我们努力不够的问题,而是因为各项具体制度还不完善,这是我们应该得到的启示。

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跳跃式发展的特殊产物,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必然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理想社会主义的探索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探索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重要的启示。新时期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探索已经步入了深水区,社会普遍认为,容易改的都基本改的差不多了,接下来需要改的都是不容易改的,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谓改革的深水区指就是党政具体制度改革,党政具体制度探索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探索的关键环节。 Xd9x/UalUpDn/BKDxZ5jBNwPsUSiebQVWR3YWk9BG1TCjIwRlHo9KQscAl2fCX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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