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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一、逻辑的含义

“逻辑”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λóγοs(逻各斯),它的原意有思想、词语、理性、规律等多种含义。中国古代和近代的学者曾用“形名之学”、“名学”、“辩学”、“名理”、“理则学”、“理论学”等来表示“逻辑”。一直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才根据英语Logic音译而来,并逐渐通用一直沿用至今。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有多种含义,是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有不同的用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词义:

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规律性。

例如:“ 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 这是中国社 会主义革命合乎逻辑的发展 。”

其中的“逻辑”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规律。

2.泛指思维规律。

例如:“ 说理要注意逻辑 。”、“ 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

其中的“逻辑”是指思维规律。

3.指某种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例如:“ 明明是侵略 却说成是 保护 ’, 真是强盗逻辑 。”

其中的“逻辑”是指某种荒谬的理论或观点。

4.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例如:“ 学点语法和逻辑 。”

其中的“逻辑”是指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逻辑学即逻辑的本义。本书所提到的“逻辑”,除个别特殊作出说明外,都是在此词义上使用的。

逻辑学包含的种类很多,主要有逻辑学、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三个分支。

逻辑学即传统逻辑,是一门古老的逻辑基础科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逻辑学专指演绎逻辑,广义的逻辑学则包括演绎逻辑和归纳归纳逻辑在内。现在一般所学的逻辑,是广义的逻辑学,也叫形式逻辑、普通逻辑。

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特别是研究数学中的逻辑的科学,因此,又称符号逻辑。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即它的研究对象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而是人类思维。思维是多学科的研究对象,脑科学、心理学、哲学等分别从不同方面来研究思维。逻辑学不研究思维的内容,它是以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一)什么是思维

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浅入深的辩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两个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和理性认识阶段。在感性认识阶段,人们通过感觉器官,直接接触和感知外界事物,产生感觉、知觉和表象,从而获得关于事物的个别的、外在的、非本质属性的认识,这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感性认识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的特点。由于感性认识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认识不能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

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大量的感性材料进行整理、加工、归纳和概括,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制作,形成了概念、并构成判断和进行推理,就能获得对事物的全面的、内在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即理性认识,这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即思维的阶段。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达到思维。”明确指出思维就是理性认识,即思维是人在头脑中运用概念构成判断做出推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

思维同感性认识不同,作为人的理性认识活动,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间接性、概括性、和语言密不可分。

思维的间接性是指思维能够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归纳、概括、分析和综合,间接地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即思维能够根据已有的知识去认识没有直接认识或无法直接认识的事物,从而获得新知识。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有可能理解和认识那些没有通过感官或不能通过感官直接看到、听到和感觉到的东西。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无数次地买卖商品,却没有看出隐藏在商品内部的价值,只有马克思对商品作了深刻的分析和研究,确定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才找出商品的本质。

思维的概括性是指思维能舍弃事物的个别的、偶然的、现象的特征,反映事物的共同的、必然的、本质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思维能够给予我们感性认识所不能给予的对客观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认识,进而成为认识的高级阶段。例如,若干个世纪以来,人们无数次地看到苹果落地、水往低处流、潮水的涨落等等现象,但是,却都不知道它们的本质。只有牛顿在前人科学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艰苦的研究才揭示了它们的共同的本质——万有引力。

思维和语言密不可分是指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借助于语言实现的。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则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活动是人头脑中看不见、摸不着的意识活动,它不但要借助于语言(词或句子)在头脑中形成,而且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来表达。没有语言,思维就失去了赖以实现和交流的物质手段;而离开思维,语言也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洞的符号。

总之,思维就是在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客观事物的间接、概括的反映。

(二)思维的逻辑形式

人们的思维过程是人在头脑中运用概念构成判断做出推理的过程,概念、判断和推理是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同世界上的所有事物一样,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所谓思维的内容,就是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对象及其属性。所谓思维的形式,就是内容的组织结构,或是思维内容之间的联系方式,也称思维形式的结构。思维的具体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却有共同的联结方式即逻辑形式。例如:

(1)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2)任何商品都是有价值的。

(3)凡小说都是文学。

这三句话在逻辑学上是三个判断,分别表达了法律、经济学、文学方面的内容。它们所表达的内容虽然不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思维结构或逻辑形式,即:“所有……都是……”。其中,每句话的判断对象“法律”、“商品”、“小说”在逻辑学上称为主项,一般用“S”表示,而每句话中的判断对象都有相应的属性“有阶级性的”、“有价值的”、“文学”,在逻辑学上称之为谓项,一般用“P”表示,那么,这三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就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所有S都是P”

又如:

这是两个推理,它们思维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然而却有着共同的联系方式或形式结构,如果用“M” 、“P” 、“S”分别表示上述两个推理中各自的三个不同的概念,则这两个推理的逻辑形式就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我们把这种共同的形式结构,叫做逻辑形式。逻辑学并不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具体内容,而是从思维的形式方面概括出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并以此作为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

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两部分组成的。例如,在“所有S都是P”中,“所有……都是……”有确定的逻辑涵义,是基本不变的,我们称之为“常项”,“S”和“P”可以用任何概念来代替,在逻辑形式中是可变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变项”。逻辑形式的不同是由逻辑常项的不同决定的,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逻辑形式,必须准确把握逻辑常项的逻辑涵义。

(三)思维规律

思维规律,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基本规律,是指思维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思维规律是人类长期思维经验的总结,是运用各种逻辑形式都应遵守的规律。思维规律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的必要条件,是思维活动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逻辑学关于思维的基本规律有四条: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近几年来逻辑界对充足理由律是否列为思维规律存在争议,在此,我们仍列入本书予以介绍。

此外,逻辑学还研究一些认识现实的简单的逻辑方法,如限制、概括、定义、划分、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等等。

综上所述,逻辑学的定义可以归纳为: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三、逻辑学的性质

由于逻辑学研究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因此决定了逻辑学所研究的内容具有全人类性和工具性。

(一)全人类性

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是客观事物的确定性和基本关系的概括反映,不涉及各阶级的根本利益,它们是从人类思维发展的经验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是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人共同使用的。任何人的思维,都离不开概念、判断和推理,都要运用思维形式,其思维过程只有符合思维规律和规则才能正常进行,才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思想文化交流。因而,逻辑学是没有民族性和阶级性的,其基本内容是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是为人类服务的、规范化的共同思维工具,它对于各个阶级、各个民族的人都一视同仁,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人只有运用共同的逻辑形式,才能准确地表达意识和交流思想,使各种优秀的思想、著作超越地区和时代而广泛传播和流传后世。所以,思维形式就成为全人类统一的交流思想的逻辑工具。

(二)工具性

逻辑学的奠基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学是思想的武器、认识和论证的工具、科学的方法,在其逻辑论文被编撰成书时,取名为《工具论》;归纳逻辑的创始人,英国经验论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将自己创立的归纳逻辑看作是认识和科学发明的工具,并称自己的逻辑著作为《新工具》;数理逻辑的先驱莱布尼茨则将逻辑学称为“服务的逻辑”。可见逻辑学是作为帮助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手段发展起来的,是作为一门工具性科学不断完善的。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是一门工具性科学。逻辑学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它同语法相近似,以概念(词)、判断(句)、推理(复句、段)作为研究对象。语法研究词和句,但不是指具体的词和句,而是指没有具体性的一般的词和句,提出词的变化规则和造句的规则。逻辑学不研究具体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内容,而是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和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表达思想和有效交流的工具。正因为如此,有人将逻辑比喻为“思维的语法”。

逻辑知识为人们提供了认识和推理论证的工具,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科学都必须遵照人类正常的、共同的思维方法、思维规律和思维形式的结构来阐明自己的具体内容,都要运用概念形成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等等。只有正确运用逻辑知识,遵守逻辑基本规律和规则,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论证有说服力,从而构成一个有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的合乎逻辑的科学体系。

作为工具,重要的是运用。因此,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思维的实际训练,多做练习,熟练掌握,才能把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技能和技巧,在思维中发挥工具的作用。 UNb56CB1TOAXMCs4qF2k5a44lEckkOwwm99Q9gUxWhClPOkSDZr5lr0srrqW9H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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