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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我们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对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从问题本身的新意来看,它显得很普通。然而,土地制度问题却是一个古老而又常青的话题,而且从目前来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和选择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故而,土地制度问题又凸显出它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因此,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将面临诸多的困难和考验,这同时也将给研究进程中可能的创新提供了可能。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在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本书的新意在于:

1.本书提出“路经约束”假说并在“路径约束”假说下展开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时,基本上是从路径依赖角度出发来进行。的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离不开历史惯性或原有路径选择的影响,但是,路径依赖过分强调制度的自发渐进演进,忽视了制度变迁的变异、突变和创新,为克服这些缺陷,我们力图以路经约束来分析制度变迁。我们认为,路径依赖固然在起作用,然而现实的路径约束的激励或制约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却是根本性的。

路径约束是经济主体在进行制度创新或推动制度变迁时所面临的行动域。它是经济主体的利益目标、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动态集合。路径约束既是制度变迁约束和制约条件,同时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我们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的路径约束条件下实现的。既有的路径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的选择。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也只有充分考虑了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现实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离实际。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一个显著的路径约束和制度环境是二元经济体制。为此,就需要从中国特殊的二元经济制度安排来进行研究。经济体制的二元性从制度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轨迹。一方面,在人民公社时期,二元经济制度使得大量的农村人口被低效率地配置在有限的土地上,这种低效率甚至达到了边际收益小于边际可变成本的程度,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内卷化”或“过密化” 。改革之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分散经营,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虽然得到了承认,但由于僵化的二元制度,过剩的农村人口并没有从土地上走出来,人口增长和土地细碎化,使得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实际上就蕴含了农民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挑战。为了养家糊口,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就会随着改革出现的制度松动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形成最初被称为“盲流”的农村流动人口。当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进入城市务工后,农村内部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土地使用制度创新又在悄悄地发生着。然而,二元制度使流动人口并没有真正从农村分离出来,他们依然高度依赖于土地。

2.本书在路经约束下展开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时,把农民、国家、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作为经济主体纳入到研究的框架中来,分析他们的经济行为、目标追求与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关系。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中推动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学者们主要分析了其中的某一个或某一对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和目标,忽视了对其他主体的分析。因而,虽然学者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主体的利益目标进行了分析,但尚需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只有对农村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作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这是本书研究的创新之一,也是研究难点之一。

3.从既定的制度变迁路径约束出发,我们在农村现有的集体土地制度基础上,尝试探讨一种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式: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赋予农民家庭完整的土地产权,塑造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人格化的土地产权主体,农民家庭是唯一的土地产权主体,而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而存在。我们的初步构想是:鉴于当前村委会既是基层村一级行政组织,又是事实上的农村土地所有者或代表,这种二重身份不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通过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清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赋予农民家庭成为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达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目的。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本书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研究,但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系统,加上个人能力所限,因而在分析中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

1.本书在“路经约束”假说下分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但如何从理论上深入阐述“路径约束”这一概念和分析视角,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和难题。对“路径约束”的理论研究,有待于今后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完善。

2.在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时,我们尝试既采用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历史唯物论方法,来阐述制度变迁的必然性,同时也采用新制度经济学在既定的基本制度下阐述某种具体制度变迁的方法。这种结合是否可行,以及如何有效地把二者结合起来分析制度变迁,仍需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3.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分析,我们主要在路经约束下采用了演绎分析法和数理经济学分析方法,限于对多重主体博弈分析的难度较大以及准备不充分,我们未能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展开对经济主体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对这一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进行探索和完善。 HX508t//tEqFNKELfdKJP4O1JqBzS95qYrRp3+9l6HTE2A00vtLQFy5AkqAbb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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