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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

我们力图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力图发现其中的规律。在本书的研究中,将涉及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分析、社会利益关系分析、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分析等多方面。我们将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主流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利益集团理论以及博弈论等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既定的路径约束下的制度变迁和创新进行研究。我们的分析框架是政治经济学或者说是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我们知道,当前理论经济学盛行的研究范式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标准,因为西方经济学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形成了其自身规范而标准化的研究范式,并为学界所普遍接受。无疑,这对于我国经济理论的学术研究是有很大促进意义的。但是,当我们在用西方经济学标准范式下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时,这些标准范式会有意或无意地遮蔽中国本土经济问题的特殊性。在运用这些标准范式研究中国农村土地问题时,我们会发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并不完全符合西方经济学理论范式,自然也不完全符合西方发达国家土地产权实践。对此,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当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不符合经济学标准范式时,就企图首先在理论上对之进行调整、改革和制度设计,使农村土地符合理论要求,然后,在理论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企图在实践上以这些理论指导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种研究思路和想法的确很有吸引力。因为,现代西方社会的发达以及其各项制度的完善,似乎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未来发展的榜样,于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似乎也成为普适性标准,从而使人们希冀通过模仿西方制度而使中国及早步入先进发达国家的行列。然而,任何一种理论范式的形成发展都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用某种特定的经济理论去套用或诊断其他的现实问题,不一定完全适用甚至是水土不服;而试图削裁现实问题以使之符合理论范式要求,无异于削足适履。其结果就是对问题只做截面式的研究,忽视了理论本身的发展历史和现实问题的发展历史。

因此,如何既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范式研究中国土地制度问题,又克服生搬硬套的截面式研究,对于科学研究和揭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演变规律至关重要。本书立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和选择路径约束的特殊性和农村问题的特殊性,探讨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演化、改革创新和制度设计等问题。

其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演变特殊的路径约束。考察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制度,不难发现,与西方存在明确完整的土地私有制不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并不存在完整的土地“私有制”,而是呈现出产权的分割性和模糊性,其表现在土地终极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割。其中,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为国家(中央政府)所拥有,即皇权所有;而贵族、官僚等通过分封而从国家即中央政府那里获得土地,并成为最主要的大地主,这些地主对土地的拥有实质是占有;广大无地或仅有极少量土地的农民通过租佃从地主那里获得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即便是历代封建王朝更迭,但土地制度的这种产权架构并没有根本改变。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土地产权制度时指出,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主权者。中国自古就已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因此,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产权结构呈现出的这种“三权分立”的态势,本书分析了其自身的路径约束。首先,是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对古代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一方面,农田水利和灌溉技术成了古代采取土地国家所有的技术约束。因为农田水利和灌溉工程作为公共设施和基础工程需要国家的力量才能提供,这正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国家所有的一个约束条件。对此,国内不少学者也作了相应的论述和分析。另一方面,落后的人畜结合的耕作方式和技术,也难以对土地进行大规模经营,从而在土地的利用方面也只能采取分散的家庭耕作,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直接的生产者农民来使用,由农民来耕作土地。因为,无论是中央政府(皇权)还是地主,都无力独自耕种自己所拥有的大量土地,而只能采取租佃经营的形式由农民来进行耕作。由此,就形成了国家终极所有、地主占有和农民耕种的土地产权模式。其次,在农业社会,土地是基本的和首要的生产资料,决定了中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是天下的根本,国家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就业方式。在这样的路径约束下,对国家来说,通过对土地终极所有权的占有和掌握,平抑土地的过度兼并,保证底层农民的基本生计,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对农民来说,由于土地是基本的首要的生产资料,是最重要的财产,因而,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不仅是生存的需要,更是社会地位的象征。由土地带来的身份、地位、尊严等已成为一种传统文化,浸润到每一个中国人尤其是农民的血液之中,对他们而言,这是难以替代和割舍的。

其二,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和选择的路径约束。今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不纯粹是改革精英理性设计和选择的结果,它既蕴含着传统土地制度的元素,又体现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代特征。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在全国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建立了农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通过过渡时期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建立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然后在此基础上实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从而确立了农村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和经济制度。首先,传统土地制度对新中国土地改革的路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广大农民,使农民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中国共产党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把历史上传统的国家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继承了下来,使新生的人民政府获得了对全国土地所有权,并以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在全国农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土地平均分配的层面上来说,土地革命和土改与历史上的农民战争有相似之处,这种相似之处恰恰表明了中国革命的领导者深刻地认识了中国革命战争的基本特点和革命力量之所在,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和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之所在。其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路径约束。中国土地革命并不停留在简单地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层面,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土地公有制,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和制度预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基础。因此,还需把土改后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转制,以建立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再次,建立集体所有制还受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目标的路径约束。新中国工业化战略成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一个约束条件,它规定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轨迹。因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下以传统分散的家庭生产为特征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国家全面进行工业化建设对农产品大规模供应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所需的资金迅速积累的要求。因为,在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度,最成熟的产业无疑是农业,国家所需的资金来源无疑也只能是农业。因此,要实现国家工业化战略目标,就必须实现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的创新。这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方面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上也实现根本性制度创新,原来的分散的家庭生产被集体化生产所代替,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被集体化的生产组队作为生产单位所代替。通过这样的制度创新,国家所面对不再是分散的个体农民,而是被组织起来的集体化农民。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在一个生产力极端低下的条件下,在一个极端落后的农业国,迅速而有效地从农业部门获取经济剩余,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集中投入到急需发展的领域,从而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建设目标。最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同样有其特殊的路径约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根本前提下而发生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家庭承包制最基本的路径约束。因为只有在坚持这个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在社员之间平均分配土地,改革才能获得农民的支持;也只有坚持这个根本制度,家庭承包制制度创新才能获得国家的认可。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制度,构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一个极为关键的路径约束因素。可以说,二元经济制度是约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关键性变量,也是解读今天的中国农民始终离不开土地的根本原因。由于二元户籍和就业制度,农民主要依赖土地维持生存,土地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场所。由于国家至今难以为农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养老福利,土地又承载着农民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和养老功能。正是一系列路径约束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特殊的演化历史。

其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和改革的路径约束。那么,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呢?在路径约束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根本的生存依据。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立足点必须是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保障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本书提出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创新的思路,即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构建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这种制度设计不同于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的主张和观点。土地私有化在目前来说显然不符合我国特殊的国情而难以推行;而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实际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土地制度产权结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终极所有权实质是由国家掌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从其本质上看即是国家所有制。所以,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设计旨在一方面使农民家庭具有独立经济人格的产权主体,赋予农民家庭作为土地产权主体所应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在土地控制和管理中的角色和地位。

本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我们对研究方法的选择。在具体的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上,我们主要采用如下的分析方法:(1)制度分析法。在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时,摆在我们目前的是产权制度、制度变迁、产权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经济主体的利益博弈等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课题。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分析法,为我们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工具。(2)历史分析法。本书在分析一定路径约束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时,是从一定的历史条件出发进行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一定的生产关系或产权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生产实践是历史的基本前提,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是一定历史条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迁的结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是一定的路径约束下发生的,因此,在这里我们也采用历史分析法来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3)演绎分析法。本书在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时,从路径约束理论假设出发,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演绎分析,在理论和实证两个层次上论证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约束。(4)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相结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是在一定的宏观经济制度环境及路径约束下发生和实现的,因此,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离不开对宏观制度环境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当我们把土地制度作为整个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它是一个微观构成部分,对它的分析实际就是一种微观分析,但当把土地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进行分析时,它又是一个宏观的整体,对它的分析研究又是一种宏观分析。而且,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时,离不开对制度变迁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和国家)进行分析。因此,需要把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相结合。 pPMswTJXbGCstddswjRsNgEBqiVFy990M726u4dqj2jCLGQV0RqSi62KWl2dg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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