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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观点

坚持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总体来看是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取向的主流观点。这部分学者认为,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缺陷,但却反对土地国有和私有化方案。主张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之所以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些学者认为,(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是中国长期实践选择的结果。(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功能。(3)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会引起社会不稳定。(4)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学者们对如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1)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由村民小组拥有土地产权。在这个问题上,张红宇(1998,2002)等人主张维持集体所有制不变,将土地所有者主体由法律确定为村民小组。

(2)股份合作制改造。一些学者提出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将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解安(2001)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界定为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作股,把土地集体所有转变为社区农户股份共有,并通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王天义(2004)认为以农户拥有产权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选择,它把抽象的农民个人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具体的、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制。

有意义的是,有的学者从农村工业和农民参与工业化进程的角度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了研究。蒋省三、刘守英(2003)通过对广东南海土地股份制合作制的调查研究,认为农民以土地入股使农民有机会参与工业化过程,土地因此而被资本化,农民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和增值。他们提出在法律上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3)“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皮纯协(1999)等人主张“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认为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没有很大意义。

(4)重构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结构。刘守英(2000)认为,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形成一个非常独特的权利框架。这个框架在改革初期曾因为能兼顾各方利益又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受到利益各方的认可。但是,随着农村政策环境和利益各方权利结构的变化,围绕土地利益的冲突日益尖锐。为此,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有法可依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其核心内涵是:第一、改变现在土地产权框架中的两级构造,确立农户排他性地对土地行使永久的、可转让的和可继承的产权。第二、重建农村税制,改变现行农业收益税为土地税。第三、重构农村基层两级组织,一是构造政府的征税派出机构;二是构造完全自愿的合作组织,负责农村公共品的提供。

(5)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温铁军(1999)认为,目前,土地的保障功能越来越强,无论是土地的国有化还是私有化,都是动了家庭承包制的根本。因此,可行的改革是:利用现有村社内部产权两级构造和传统组织资源,建立内部化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产权相对清晰的农民以所有者身份拥有委托权,村社集体作为代理人拥有管理权和处置权,改变当前村社集体组织功能越来越政治化的局面。陈锡文(2002)等人主张,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必须有足够长的承包期和稳定的承包关系。

(6)土地承包权物权化。王小映(1999,2001)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向是承包权物权化。党国英(2003)提出农地改革的设想是:(1)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和商品化。(2)采取“单一规则”限定土地经营规模,以县域为单位,确定农民人均耕地面积。(3)在目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严格规范公共建设对农地的征用。农户的农地被征用超过一定比例时,其家庭劳动力按比例由公共部门安排就业。盈利性活动完全按市场原则对土地进行征用。

韩俊(2003)提出实行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按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土地股份投包制。郭剑雄、苏全义(2000)等提出以土地股份投包制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其内容包括:其一,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为社区农民土地股有制。其二,在土地股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户对土地的投包经营。

(8)三阶段改革模式论。张琦、高振南(1994)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模式应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现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制转换;第二阶段,实现土地资产经营责任制向土地资产股份所有,土地使用租赁经营转换;第三阶段,实现土地资产国有社会化,土地使用商品化。

(9)赋予农民民主政治权利是农民经济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认识到,农民土地产权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最根本的就是“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在农民问题上,秦晖(2003)认为,如果我们实现了平等权,那么中国的农民问题基本上也就解决了。因为,无论是农民的收入问题,还是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本质上还是农民的公民权利问题。李昌平(2004)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认为当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及民主政治权利,使农民能够自己保护自己。张晓山(2006)同样认为,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农民政治民主权利的实现作为保障,必须与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相结合。 xMcU8OUDvrBwP/hI02t/pFxCKTEl7vw/OYteoi57QhpP6FEduKdPBKVd580u9+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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