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总的来说,就是把现有的农村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其出发点“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权利”, 实现“耕者有其田”。陈东琪(1989)认为,土地私有必将创造比集体公有更大的土地收益,是对传统公有制的一个进步。蔡继明(2004,2005)认为,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土产权改革不可避免的一步。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土地产权不清晰。大多数持土地私有化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制,土地产权界定不清,土地产权主体虚位。这种产权关系不清的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才能得到解决。
第二、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认为,实行农地私有化改革,可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位的弊端,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可以避免农民短期行为与掠夺性经营,鼓励农民为保持和提高土地生产率进行投资;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根据效益原则配置资源,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经济;便于农村人口向城市移民,改变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
第三、现行的农地制度既使农民处于不利的境地,又使农村改革处于一种“理论陷阱”中。张新光(2004)认为,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存在一些不利于农民的弊端。一是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城乡两大利益集团博弈的直接结果。由于农民政治权力弱小又缺乏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任何借口阻挠农地产权市场化改革,都是为了维护城市既得利益集团的需要。二是新中国农地平分机制的核心是所谓的“农民集体成员权”,造成农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报酬率递减和边际效益下降。三是农地均分使农村土地的福利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明显,这实质上是混淆农地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设置了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理论陷阱”。四是国家粮食安全并不是实行土地国有化或者集体所有制的依据。因此,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是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
第四、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学者们认为,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规模经营和经济发展问题,也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就必须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这就需要全面开展农地产权制度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根本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