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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观点

家庭承包制在全国推行后,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土地家庭均分后,农业生产规模太小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对此,调整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成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文迪波(1987)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来没有真实地存在过,应该还农村土地国有制的本来面目。安希伋(1988)认为,人民公社解体后,原来属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已不再属于集体所有,理由是“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而不复存在,现实中又不可能产生一个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来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职责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土地国有化便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选择。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也开始出现,在这一背景下,学者们进一步思考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取向。康晓光(1995)从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承包制导致的土地非流动性和土地所有权结构混乱的弊端出发,针对农村非农产业和农业兼业化的出现,提出在中国,只有土地国有化才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制度选择。

一些学者看到农村集体组织不具有产权主体的特征,难以成为产权主体,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是虚置的,因而主张实行国有化。陆奕彪(2000)认为,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质是社团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复合形式,并且国家部分掌握着土地所有权,因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只有实行国有化,才能实现产权清晰。颜运秋(2005)等人同样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徒有虚名的境况。因此,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最佳选择。刘凤芹(2005)认为,农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会演变为村委会所有权。这是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所在。因此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即取消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

向国惠(2005)等人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而实质上的国有制,这种法律上的产权的模糊性和内在逻辑的不一致,使农村土地的各种权利没有明晰的边界,从而导致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农民的土地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他们提出,首先,废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割断乡村级组织乱占土地和向农民乱收税费的制度基础。其次,确立农村土地国家公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

刘俊(2008)认为,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土地国家占有是一个历史事实,并从法理角度考察了古今中外各国土地国家所有的立法演变,进入20世纪以来,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社会化已大行其道,而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最佳选择是实行土地国有化。 U/6VRZzVUWCg9jBmRsbbeuv+R04q7UWqL+un2cSceqFvR9B93QXYRfutPm2m1U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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