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演变的规律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可以说,对制度变迁和演进研究的根本性贡献毫无疑问地属于马克思,诺思对此作了较公正的评价:“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他们自己所发现和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分析经济问题的方法论,抓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展开对“现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对整个人类经济制度发展规律进行研究。在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或社会经济形态展开研究和考察时,马克思是从两条互相联系的主线来进行的。一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二是人们的利益关系。下面我们就按照这两条线索对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作一个简要地梳理。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恩格斯是较早地论述分工、交往与制度起源的学者。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精辟地论述了分工、交往与制度起源的关系。
何谓制度?制度是如何被创立的?这是研究制度起源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学者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制度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和交往的出现而产生。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一个社会形式呢?绝对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和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 因此,“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 。
个人之间的交往从而制度受分工和生产力的制约,并随着分工的出现而产生发展。最初的分工是在原始形态的家庭内部按性别来进行的,这种分工还处于自然状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起初只是性别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 与这种分工相对应并对这种分工进行规定的制度便是家庭关系。马、恩指出,“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 。在这种按性别和自然地产生的分工的家庭里,开始出现了所有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那里妻子和孩子属丈夫所有,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
当分工由性别的自然分工向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社会分工演化时,标志着真正的分工的开始,同时也意味着制度的发展变化。马克思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 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在社会生产和交往中地位发生了改变,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对立也因之而产生出来。“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因为,“与分工同时的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 因此,随着分工的发展,所有制即随着演进。“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的形式。” 马克思根据分工、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的不同,分析了人类历史上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的变迁和演进。
马克思指出,社会制度有其自身发展变迁的轨迹和规律。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以及一定社会不同社会关系的人们的物质利益冲突。
1.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解释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是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特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为此,一方面要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或经济主体之间也要进行劳动的交换。前者表现为生产力,后者表现为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并反作用于生产力。其中,生产力是根本的首要的因素。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辩证关系相对应,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主线。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作了如下高度浓缩而经典的概括: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在这里,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即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制度的变迁。生产力的内在变化引起了原有的生产关系的外在不适应,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分析了生产力的变化必然引起制度变迁。以小生产者占有为标志的小私有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日益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要求,通过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催生了资本所有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起来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分离,分工协作进一步深化加强,科技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社会生产力被魔术般地创造出来。“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 伴随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一方面财富在资本家一极积累起来了,另一方面,贫困却也在劳动者一极积累起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同时,马克思分析指出,随着技术的创新,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整个社会平均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扩大与消费不足的矛盾,社会生产力只有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强行为自己开辟道路。资本积累规律和平均利润率下降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必然导致:“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始终在发展和前进。生产关系则相对稳定,只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它才发生革命式的变革。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和演进。
2.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力:物质利益冲突
如果说,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话,那么,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则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与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开宗明义讲到:“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阶级斗争——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原因。
马克思根据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分为不同的阶级,即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而这些矛盾运动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其最高形式是革命式的激变。“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 马克思认为正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围绕物质利益而展开的斗争,推动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
首先,生产关系体现物质利益关系。马克思经济理论认为,任何生产关系都包含体现着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当这种生产关系或制度进行调整和变革,必然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而也就会推动制度的变迁。
其次,生产关系又制约、决定物质利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在生产关系所处的地位不同,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决定人们实际所获得的物质利益的性质和水平也不同。也就是说,一定的制度安排又决定着人们的利益状况。生产关系的变革、制度的变迁,会引起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对利益关系的调整的要求又反过来推动制度的变迁。
马克思正式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利益冲突两条线相互联系的线索来研究人类经济制度的变迁,从而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的变迁和演进。
人们社会关系中地位和利益关系,还有待于意识形态的确认,制度变迁的实现,也需要意识形态的推动。一般来说,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对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确立又具有重要的反作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评导言》中深刻地指出了社会意识对制度创新的作用。他认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和为群众掌握,就作为人们对世界和人类社会制度的系统看法和认识,从共有信念上规定了制度、制度运行和制度变迁的合法性以及人们实施制度创新的行动域。
首先,意识形态预设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及目标函数。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就是对未来社会经济制度、世界观和价值体系做出预设,规定未来制度设置的路径,是一定利益集团的行动纲领。一旦这种新的意识形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则意味着人们对某种制度安排和生产关系的确认。也就是说,意识形态预先规定了制度安排模式、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使未来制度安排以某种“先验”的形式存在着。因此,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并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就意味着某种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在人们之间确立起来了,新的制度安排也就会沿着意识形态预设的轨道被创设出来。
其次,意识形态保证了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运行。对于一定社会制度来说,意识形态的保证是社会制度合法性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的制度保证和制度约束,社会关系、利益分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交往关系,就没有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就会缺乏合作的制度保障。马克思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这是因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或意识形态,要维护或论证占统治地位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马克思作为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他关于革命的理论,因而在制度变迁上也就更多地关注他革命式激进式的制度变迁。其实不然,马克思从他的唯物史观哲学原理出发,认为制度变迁既包括激进式暴力革命,也包括渐进式演进,既有量变,又有质变,是量变与质变、渐进式与激进式的统一。
1.微观体制变迁:渐进式演进
马克思按照其质量互变规律,认为制度变迁首先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制度发生量的非根本性的变化、调整,随着这种量变的逐步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质的根本性的变化才会发生,制度革命才会出现。
马克思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微观经济体制变迁时,主要是从量变与质变规律来阐述制度变迁的渐进式演进机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和分工发展出发,阐述了“史前”所有制的演进机制,即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渐进式演进历程。它经历了协作制度、工场手工业制度、机器化工厂制度、股份公司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指出,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个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这种制度蕴含了共产主义的因素,为将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了物质条件。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2.宏观社会基本制度变迁:革命的暴力方式和和平的非暴力方式
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更多的是分析人类宏观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变迁方式包括革命的暴力方式和和平的非暴力方式。马克思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越来越不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这一矛盾,在物质利益关系上表现为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兴的革命阶级与企图维持既有生产关系和既有利益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矛盾和斗争。随着矛盾的尖锐化和斗争的展开,革命阶级意识的觉醒,以暴力为主要方式的革命就会爆发,旧的制度被摧毁,新的制度建立起来。这是革命的暴力方式的制度变迁。当然,不排除和平的非暴力方式的制度变迁发生的可能性。当原有统治阶级采取措施对生产关系进行边际调整,缓和社会矛盾,以逐步满足新兴阶级的经济、政治等的利益诉求时,暴力革命也可能能避免,社会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进入新的社会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早期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研究,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即是说,暴力和阶级斗争是社会历史演变的基本方式。在深刻分析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和利益对立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主要的斗争方式是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才能从根本上使自己获得解放,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这一人类的最高理想。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暴力革命实现共产主义,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共产党宣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号召工人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摧毁资产阶级的统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为实现共产主义作准备。《宣言》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 。
以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为指导,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地以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方式,建立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尽管如此,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不断罢工和起义的斗争中,也在逐步调整和变革其政治经济关系。19世纪70年代后,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变化的了资本主义社会,也在自觉地修正他们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逐步认识到,在一些民主发育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可能通过和平方式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工人总有一天必须夺取政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劳动组织,……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使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大陆上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 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指出:“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有可能和平进入新社会,比如在法国和美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在英国那样的君主国。”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变化和票选制的推行,恩格斯晚年进一步思考实现共产主义革命的方式。恩格斯在1895年3月为《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的导言中指出:“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历史做得还要更多:它不仅消除了我们当时的迷误,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陈旧了。”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也看到,制度变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来决定。不顾时间、地点、条件地崇尚暴力是错误的,但是放弃暴力革命的权利,不讲条件地鼓吹和平进入社会主义也是错误的。显然,在制度变迁方式上,马克思强调量变与质变、激进式与渐进式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因此,在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中,推动社会制度变迁的主体无疑是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陷就是没有看到人的主体性和人的活动的巨大能动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系统地论述了人创造历史的重要作用,认为人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时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正是各种各样的活动才最后促成了社会历史的发生、发展、进步。人在制度变迁中的主体性包含在社会基本矛盾的历史运动中,体现在人在制度发展进程中对制度的创造和选择上。
但是,这里的人,不是抽象意义的人,而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人,是现实社会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及其社会关系,在存在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社会中,则表现为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下的人。这些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相应地,他们对制度变迁的反应、要求以及表现会不一样。马克思认为,能够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历史进步,只能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兴的革命的阶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指出,从封建生产关系中孕育出来的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的上升的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它破坏了一切封建的、宗法和田园诗般的关系,开创了世界历史,把世界各国人民都卷入到他们的资本关系网中,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容纳不了它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和生产力,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 它产生了它的掘墓人——现代工人。工人阶级作为大工业本身的产物,代表了新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先进的、新兴的、革命的阶级,是实现共产主义革命,推动制度变迁的新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