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及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研究,因此,对财产占有关系或所有关系或者说产权关系的研究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事实上,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产权理论中包含了对土地产权理论的研究,同样地,马克思在阐述土地产权理论时,实际也就是在阐述其产权理论。关于所有制、所有权或产权问题的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主线之一。马克思正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我们在此拟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做一个简要的整理。
对产权制度起源的探讨,在古希腊时代的思想家们就开始了。在马克思产权理论诞生之前,近代学者们对产权制度起源的讨论主要围绕自然法的角度来展开。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较早地对产权制度的起源进行了理论探讨,他把私有制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称为“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的社会里,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即这种社会形态是一种无排他性产权制度的人类社会状态,每一种物品都是共同的和不可分割的,犹如共有的一份祖传之物。私有产权是如何产生的呢?格劳秀斯从自然法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证。在他看来,财产私有权最符合人类的理性或天性,它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类需求的提高而出现。洛克继承了格劳秀斯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观点,也认为人类远古历史中的社会处于自然状态,那是一个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社会,每个人都天生的享有对财产占有的自然权利,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归人类共同所有。但与格劳秀斯不同的是,洛克把私有财产的起源归因于人类的劳动,在他看来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导致私人占有。有趣的是,霍布斯虽然认为在人类社会“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所有制关系,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并非是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而是一种无序的战争状态。人类像狼一样,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择手段。他认为,私有产权的出现是国家建立之后的结果,是法律的产物。这是霍布斯在产权起源问题上的独特观点。总之,在马克思之前的学者大多认为所有制的起点是私有制,在此之前不存在所有制关系,私有制是人类产权制度的起点。
马克思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唯物史观作为基本方法论对所有制和产权的起源及演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所有制起源和演变的理论。
1.原始公有产权的起源及其制度变迁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第一种产权制度是原始的公有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 ~ 1858年手稿)》中考察了原始公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原始公社的产权基本上是公有产权,而原始公有产权又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的公有上。在马克思看来,原始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是自然形成的,因为人类产生就是自然的结果,而自然决定了人类的幼年时期必然以“天然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因此,共同体的存在是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这种原始公有土地产权制度,马克思把它们分为三种类型,即亚细亚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古代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和日耳曼土地公有产权制度。
马克思通过对这三种原始公有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考察,得出自己对原始公有产权起源的认识。首先是亚细亚土地共有产权制度。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原始公有土地产权制度的“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相互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也就是说,原始土地共有产权的存在是因为人类本身是以天然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在这里,“土地是一个实验室,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显然,土地作为外在于人的自然存在物,最初并不属于某个人所独占,而是由社会共同体支配,是他们共同劳动的场所和生产活动的“实验室”,也是共同体成员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武库”。而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在组织中才能有资格与共同体其他成员共同拥有土地这个自然存在物,因此,成为共同的一个成员或“肢体”,这是个体享有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指出:“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 在这里,马克思深刻地论述了原始土地产权存在的条件和归属。这种原始土地产权属于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即原始土地共有产权是共同体成员对土地不可分割的财产权。
同时,马克思还论述了亚细亚土地共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凌驾于所有小共同体的总和的统一体或称大共同体是共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而实际上的公社(小共同体)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是占有者而不是所有者。
其次是古代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在考察了亚细亚的土地共有产权制度之后,马克思接着考察了古代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同亚细亚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一样,古代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也是以共同体的存在作其前提。区别只在于,共同体的存在又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个人既是自己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同时在生活中又是相互平等的产权主体;第二,个人除了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外,其余时间则用来为公社进行生产,或为共同体的存在而劳动,或为保卫共同体的存在而用于战争等等。
最后是日耳曼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马克思分析的第三种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是日耳曼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居住在森林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公社在日耳曼人那里只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因此,这里的公社既不同于亚细亚的部落共同体,也不同于古代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条件中的共同体,而是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一种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统一,而不是统一体。这就决定了日耳曼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土地产权的公有性只有在把它当做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使它免遭其他部落侵犯的情况下才表现出来。二是公有产权的土地主要是指猎场、牧场、采樵地等。
上面这三种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 因此,它至少其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土地的占有是劳动的前提。第二,单个的个人要想拥有土地产权,必须要以他作为某一部落的成员的自然存在作为媒介。
然而,这些条件也在不断地变化。在土地还仅仅是外在于人的自然存在物的条件下,土地成为共同体所有取决于共同体的生产活动。一块土地只是由于共同体在那里打猎才成为狩猎地区,也仅仅是由于人在那里从事农业种植活动才被看成共同体的财产和个人身体的延伸。共同体的目的就是把构成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作为所有者加以保护,即再生产出来,否则这个共同体也将不复存在。这种人对人的依赖的原始存在方式,既形成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同时又形成共同体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 因此,共同体与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也就一同解体了。这是因为:第一,人口的增长会使得人口在原有基础上的再生产形成阻碍,要想消除这种障碍,就得实行移民,要实行移民就必定会进行征服战争,结果就会有大量奴隶产生,奴隶的形成正是孕育奴隶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重要条件。第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保持共同体存在的基础条件向它的对立面转化。第三,“凡是公社成员作为私有者已经同作为城市公社以及作为城市领土所有者的自身分开的地方,那里也就出现了单个的人可能丧失自己的财产的条件,也就是丧失使他既成为平等公民即共同体成员,又成为所有者的那种双重关系。” 第四,生产、交换的发展及债务的产生使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第五,劳动主体生产能力的发展也促进了共同体及相应的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的解体。
马克思认为,共同体的解体和相应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最很本的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使共同体解体,而共同体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说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换言之,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及其制度安排,起初是适合生产力并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可到后来,这种制度安排就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的规律迫使旧的土地产权制度解体、变迁,这种解体、变迁本身又是生产力的发展。
原始土地公有产权制度的解体,意味着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诞生。
2.私有产权起源: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 ~ 1858年手稿)》中通过对原始公有产权的考察得出了私有产权的起源学说,认为公有产权的瓦解和私有产权的出现都是源于生产力的发展。“旧共同体的保存包含着被当做基础的那些条件的破坏,这种保存会向对立面转化。例如,如果设想,原有土地面积上的生产率能够通过发展生产力等(在旧的传统的土地耕作方式下,这种发展恰好是缓慢的)而提高,那么,这意味着会有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组合,每天会有很大一部分劳动时间用在农业上等等,而这又会破坏共同体的旧有的经济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社会分工也不断深化,经常性的交换开始出现,产品交换不但在公社之间,甚至在公社内部也经常进行。部分产品开始直接为交换即作为商品而生产。列宁认为:“已经处在萌芽状态的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出卖是私有制的基础。例如当原始印第安公社的全体社员还共同制造他们所必需的一切产品的时候,私有制是不可能发生的。当分工渗入公社,而社员开始各自单独生产某一产品并把这种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卖的时候,表现商品生产者这种物质上孤独性的私有制就出现了。” 私有财产首先表现为个体家庭以财富形式积累的剩余产品,“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以对偶婚和母权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 总之,生产力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开始大量出现,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的出现破坏了公有产权的基础并逐渐发展起来私有产权制度。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历史上人类产权制度的演进分为五个阶段:亚细亚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所有制。
亚细亚所有制是在自然状态下形成的公有产权制度,它是与原始社会极不发达的生产力状态相适应的。当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后,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就产生了。这时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同时城乡之间的对立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开始出现。整个社会中在当时条件下可利用的资源基本上被划分为几个大的部分由不同的公社或国家所有。由于战争的不断破坏,城市人口大量减少,生产力水平倒退,在广大的乡村发展起来了封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在城市中则出现了行会所有制,封建国家由几个大的庄园联合而成的。封建所有制在它出现的初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减少了战乱对生产的破坏。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变化来自两个方面:首先,集中的封建庄园制向分散的个人土地所有制转化;其次,劳动力产权独立出来,由劳动者个人所拥有。与之相适应的是一种典型的小生产方式,“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又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 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了起来。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已完全有大资本所控制,资本家从事生产目的已不再是仅仅为了满足个人的骄奢淫逸的需要(自然其生活同样是骄奢淫逸的),而是为了无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资本必须打破一切障碍,把原来的小规模生产、家庭式作坊发展成社会化大生产和大企业集团,甚至要打破国界。但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将发生根本性的矛盾,其结果是产权制度将进一步演变,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这种未来的所有制,马克思虽然未作深入的研究,但我们可以从他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描述中得到有关的启示。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这种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劳动者的联合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下将形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劳动者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
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马克思首先对所有制与所有权作了区分。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指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法律范畴,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所有权只有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才能得以说明,用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不能说明任何一个社会的所有权关系。
在马克思著作的中译本中,产权译作“财产权”,马克思有时也称之为“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代,尽管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各有特点,但在内容上却是基本相同的。财产权是一组权利或若干权利的结合体,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和最终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
马克思从对财产关系的分析人手,深入研究了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本质。他认为财产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的纯自然物,只有作为物质载体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为人所占有,它才成为财产。因此,马克思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它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 但这种实际占有必须以某种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占有者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如果仅从表面上看,人们很容易把财产所有权关系看成是由法律认可的人对物的法权关系或支配关系,然而,这种认识不可避免地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把所有权关系看作是自然的和永恒的范畴。对这样的认识和结论,马克思显然是不满意的。他试图把掩盖在法权关系外衣下面的更深层次的东西揭示出来。首先,马克思指出,法权关系“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入地研究了商品交换过程后指出,财产所有权关系就是“……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就是说,生产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而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这样,马克思就抓住了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揭示了产权的实质,并进而揭示了在人和物背后的人和人之间更深层次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财产权呢?马克思认为要给财产所有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能是徒劳的。在他看来,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马克思指出,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它“具有不同的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会有相应的财产关系,并决定着这种财产关系。“在每一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的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从原始共同体的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再到将来共产主义社会更高层次的公有产权,其发展演变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便有相应的生产关系,从而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它们具有大体一致的同步性。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他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
财产权不仅属于经济范畴,同时也属于历史范畴,它的变迁同特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马克思通过对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历史考察,指出财产所有权关系即是“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在直接的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的关系,是人对物的支配和占有,但它在深层次上所反映的是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财产权或者说产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束构成。当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确立后,最初,财产所有者完全占有或支配所有权中的各项权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不断深化,财产所有权中的各项权利便逐步分离开来,财产所有者不再拥有完整地产权,而是拥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其他的权利逐渐的让渡和分解。财产权的分解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逻辑思考和论证,而是为人类历史或者说财产权自身演化的历史所证实。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考察了历史上财产和财产权的演变过程,认为财产的各项权利在某个特定历史阶段归财产所有者独占,这时财产权是完整的和统一的,都统一于其所有者手中。但是,作为常态的情形是,财产的各项权利并未完全由其所有者全部掌握,而是分别由不同的人来行使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也就是说,财产权被分解成各项不同的权利,并分别由不同的人来行使。这就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并不等于财产的全部权利项。这一点已为近代以来的财产权演变历史所明证。因此,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统一和分离理论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高度统一的社会条件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既是物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奴隶(劳动力)的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因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是“会说话的生产工具”。奴隶主是把奴隶“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
当然,直接从事生产的个体生产者也掌握着全部的财产权。马克思指出,个体生产者是自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在财产所有权上,小生产者拥有对生产资料完整的产权,并且自己占有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运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他们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与此相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倘若资本家也是用自有资本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此时,对这个资本家而言,他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在这种情形下,资本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发生分离。然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大量的作为常态存在的则是资本所有权各项权利的分离。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分工的深化,资本家本人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自己的资本,而是把它委托给专门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和管理,这样一来,直接的资本使用者或经营者不再是资本所有者,而资本的所有者不再执行资本的职能,而是脱离于生产环节之外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现在,马克思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 因此,伴随着分工而带来的资本权能的分离,经理成为资本事实上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实际的资本家则成为单纯所有者而不再占有和直接使用资本,他只是在获取股息或利润时才真正行使作为所有者的权利。于是,“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分离一样。” 伴随着职业经理取代资本所有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使资本的职能,资本所有者已脱离生产过程而成为了多余的人了,资本所有者已成为与生产无关的单纯的食利者,同时,职能资本家也成为多余的人。随着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出现,这种情形就更普遍了。马克思敏锐地指出,股份公司的出现将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过渡点:一方面,分散的私人资本被集中在股份公司中而成为联合起来的财产,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资本所有者已不能直接支配自己的财产了,这是私人财产向社会财产的过渡;另一方面,资本职能由原来与私人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向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即资本职能向社会职能过渡。
随着大资本向农业的渗透,资本主义土地产权也发生了彻底的分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租赁农场主(农业资本家)支配。马克思指出:“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即“资本和土地分离,租赁农场主同土地所有者分离”。 土地所有者不再直接耕种土地,而是把土地出租给租赁农场主进行经营,而租赁农场主作为资本家、作为资本所有者也不再直接使用资本,资本或土地的实际使用权越来越向直接的生产者工人手中集中。因此,不论是土地还是资本,其产权日益分离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产权主体——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马克思指出:“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的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 随着同一资本各项产权权能的分离,产权主体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资本所有者现在成了借贷资本家,他对其所贷出的资本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不能具体干预资本的运作,而产业资本家却成为所贷资本的经济上的所有者,对所贷资金行使实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形在发展起来的股份公司内部尤为明显。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剩余劳动相分离。” 于是,资本所有者转化为远离生产过程之外的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对资本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实际占有和使用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或其代理人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对资本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
显然,马克思所说的产权的分离,是资本在运动中对其各项权利的自然分解,而非单纯的简单分割控制。通过产权这种分解,同一资本的所有权分离为“单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权”和“经济上的资本所有权”。
这种分离对资本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资本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来说,资本或土地放在自己的手里,虽然可以保全自己对各项产权的完整控制,但是,这对资本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却是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单纯的法律的所有权是无所作为的,它不能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收益。因为,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殖。因此,资本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把经济上的所有权由职能资本家来行使,以便使资本保值和增值,并从中分割利润所得一部分,利息或地租。而对于职能资本家来说,作为企业的实际管理者,他取得企业主收入。马克思指出:“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
由上述关于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所有权既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也不是凝固不变的范畴,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演变而不断地变化和衍变的。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深刻地批判了蒲鲁东关于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错误观点,指出:“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着。”因此,“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定义,这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每一个历史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和产权制度。马克思分析了产权的演化的历史:即原始共同体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原始共同体公有产权是财产权的最初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公有产权逐渐被私有产权代替,私有产权的演化经历了奴隶主私有制、封建地主私有和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取得了与以往一切私有制不同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特殊的占有规律,使劳动者完全依附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不能独立地拥有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关系垄断和统治了一切。
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通过对现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批判,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立提出了未来社会的产权制度,即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建立劳动者产权。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马克思所谓的“个人所有制”,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小生产者的个人私有制,而是被组织起来的联合生产者的、社会的所有制,是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前提的新型的个人所有制,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个人所有制。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公有产权制度,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真正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