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一)交易费用

制度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但确立和执行制度却需要成本。这些成本被广义地定义为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包括组织、维持和实施一种制度安排各项规则的所有费用。“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最初是由科斯提出,并经威廉姆森而完整化。交易费用的提出,引起了经济学中的一场革命。科斯(1937)把交易费用看作是运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至少包括:(1)发现相关价格的费用,即获得可靠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和履约成本。威廉姆森(1975,1985)则把交易费用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系统运行的费用,它包括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事前交易费用主要用协议的起草、谈判的费用和保障协议执行所需要的费用。事后交易费用包括四种形式:(1)当交易偏离了与“契约转换曲线”相关联的序列时所引起的错误应变费用;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所付出的费用;(2)当交易双方都做出努力来校正事后的错误序列时所引起争吵费用;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进而需要改变价格所付出的费用;(3)纠正发生需要诉诸某种规制结构时,这种规制结构的建立和运转的费用;交易当事人求助于政府解决他们的冲突所花费的费用;(4)为了使承诺完全兑现而引起的约束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诺思和托马斯(1976)把提供所有这些服务的费用称作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包括调查费用(search cost)、洽商费用(negotiation cost)和实施费用(enforcement cost)。

交易费用与产权及其界定是密切相关的。按照科斯的观点,如果存在可操作的私有产权,且交易成本为零,则无论产权如何分配,最终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然而交易成本为零只存在于鲁滨逊的世界中,任何超过两个人的社会,都会存在制度,从而存在制度的交易成本。在存在正的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产权的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

(二)产权理论

西方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流派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之后经70 ~ 80年代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斯蒂格勒(Stigler)、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的。它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产权理论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追求制度分析与传统经济学的耦合,同时强调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并为人们所接受而风行于经济学领域,进而因科斯和诺思相继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使该理论步入主流经济学的殿堂。

1.产权的内涵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是研究产权的经典之作。科斯认为,“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予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规定了人们如何受益和受损,因而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及它修正人们行为所采取的行动。可见,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巴泽尔认为,产权是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

概括起来,产权即是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借以获得收益的权利。

2.产权的起源

关于产权的起源,新制度经济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诺思从人口增长压力的角度来分析产权的起源。他认为,产权起源于人口的压力。在人类史前时期,人类赖以为生的动植物相对于人类数量而言,其供给似乎是无限的。因此,对这些充裕的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其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自然资源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当人口一旦扩张到资源所难以承受的程度,人口的进一步膨胀就会导致狩猎、采集劳动的边际产品下降。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资源相对于人口而言变得日益稀缺,人们围绕公共资源而进行的竞争就会日趋尖锐,狩猎活动的收益便会减少。排他性的产权的建立成为必要。同时固定的具有排他性的农业生产活动比狩猎更具有吸引力。从历史上看,产权的演变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是不准外来者享用资源,然后是制定规则限制内部人员开发资源的程度。最初的农业共同体建立了排他性的公共产权。在一些地区,这类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已让位于排他性的国有产权,更进一步,排他性的私人产权又取代了公有产权。随着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产品、土地和奴隶劳动的私人占有和私有产权也就出现了。

德姆塞茨则把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相对价格联系起来分析。德姆塞茨以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在18世纪初建立土地私有制为例,认为产权的起源与由于资源稀缺而发生的相对价格变化有关。最初皮毛贸易没有发展起来时,这些印第安人狩猎只是为了自给自足,所以捕猎野兽数量并不大,确立排他性产权的边界也就没有必要。但随着海狸毛商业贸易的发展,捕猎已不是单纯为了消费需要,出售毛皮已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对毛皮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了捕猎活动的不断增加,于是财富最大化要求对资源进行保护性投资,以使资源恢复到其当前价值最大化的水平。但是,资源的长期最优化使用必须有排他性产权安排为保障,否则便不可能。由于贸易活动使财富收益增加,狩猎者便有了动力从事设立排他性产权的投资。与此不同,北美西南部印第安人则未能建立起相似的产权制度,因为在这些地方,不存在像海狸那样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动物。还有,生活在平原上的几乎都是食草动物,他们通常漫游于较宽广的地带,使界定产权的成本非常高。德姆塞茨的分析蕴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出现使原有资源的经济价值大大提升,界定产权成为异常必要和紧迫;二是产权界定的成本较低,界定私人产权才成为可能。

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合作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视角来考察产权的起源。他们认为,通过合作产生的剩余价值对合作各方都有好处。以此为出发点,考特和尤伦建立了他们产权起源的模型。假设存在着一个由人、土地、农耕技术和武力、但没有政府和法院所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以土地为生,并且拥有道德上的权利。因为不存在政府,个人和家庭对自己的权力进行自我维护。个人和家庭之所以靠自我保护而不是依靠政府提供公共安全保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土地耕种者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大于自我维护土地所花费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家庭对土地的自我维护是由效率的。但在存在外部武力威胁的情况下,则从整个社会来说则未必是有效率的,因为分散的个人的自我保护难以抵御外部强大的武力威胁和侵犯。这就需要寻找一种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来代替单独依靠私人武力对土地产权的保障。于是通过社会成员的契约而建立起来的政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产权保护,成为人们的必然选择。在由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下,每个土地所有者或社会成员向政府交税,由政府承认并保护私人的产权。无疑,由社会建立的防御侵占产权的大规模公共或国家武力系统比建立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力系统更有效,也就是说,由国家来保护产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综合起来,西方产权理论关于产权的起源理论主要观点是:首先,由于人口增加,资源变得日益稀缺,界定私有产权以保护个人对稀缺资源的私人占有,私有产权因此出现。其次,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其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保护私人对稀缺资源的占有成为有利可图,私人产权得以确立。其三,私人产权的确立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机构来保障。单靠个人和家庭的私人力量显然是难以保护个人的私有产权,只有国家的提供的公共安全机构才能有效地保护私人产权。

3.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

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理论把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按照德姆塞茨(1967)的说法,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个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权利,并拒绝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力的使用中排出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财产。

西方学者认为,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享有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产权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就可能将由此带来的成本部分地让共同体内其成员来承担。因而在共同体内,“搭便车”将是不可避免的,其结果是共同体内成员行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资源将被过度使用并导致效率损失。公共牧场和公共渔场常常出现过度放牧和竭泽而渔就是最好的例证,即“公地悲剧”。在国有产权下,权力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不可能对代理者们进行充分的监督,代理者在行使权利时并不承担对等的责任,因而其外部性同样很大。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中,财产所有者获得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成本。因而,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外部性被大大地内部化了,从而其行为的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趋于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私有产权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就优于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

因此,西方产权理论倾向于人为,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是缺乏效率的,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最有效的。为此,他们主张,产权界定必须清晰,而所谓清晰,实质上就是主张私有化。这些理论主张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型中的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有些学者甚至于把经济体制改革等同于所有制改革,把界定产权等同于私有化,一些国家在经济转型中在实践上也是这么操作,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4.关于产权制度的变迁

不同的产权制度在收益、成本、效率方而的差异性,意味着产权制度有优劣之分。一般来说,优胜劣汰,谋求更高的制度效率就引致了对特定产权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进而引致不同产权制度的替代和变迁。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不同的产权制度构成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衡量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要看其产权制度是否合理,以交易费用的高度为标准。

(三)制度变迁理论

1.制度变迁与效率

一项新的制度之所以得以创立,是因为它比原有的制度能带来更大的效率。当原有制度变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时,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会做出制度创新选择,从而推动制度变迁。因此,制度变迁和创新源于经济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制度效率内在要求。舒尔茨(1968)认为:“为了实现规模经济从交易费用中获益,将外部性内部化,降低风险,进行收入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制度)安排都将被创新。” 即是说,外部利润的存在或“经济价值的上升”,将诱致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戴维斯、诺思(1994)则认为,“潜在的外部利润”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因。无论是“经济价值的上升”,还是“潜在的外部利润”的出现,实际上都属于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帕雷托改进。对此,埃瑞克·G·费吕博顿和鲁道夫·瑞切特作了如下的阐述:“如果新的制度安排的引入被认为主要是在经济中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发生的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对其他社会需要型的检验可以是这样的:在任何一个时期里制度创新如果导致了社会整体福利增加,那么它就是合乎需要的。换句话说,如果发生帕雷托改善,这种变化就可以被认为是能够接受的。”

如果说,上述关于制度变迁与效率的论述和研究还是一般性的话,那么诺思等人把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则是对制度变迁与效率研究的具体化。

新古典经济学在既定制度下分析资源的配置问题,把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看成是劳动、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制度被排斥在分析的视野之外。与此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把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制度纳入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并把它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认为作为经济增长的源泉,不仅仅是规模经济、技术进步,制度性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关于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系,诺思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制度至关重要,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是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重要,即产权制度至关重要。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备的信息、界定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零成本的运行过程。人们在市场交易的过程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就连为达成交易而搜寻信息的费用也不存在了。在这种模式分析逻辑下,其他一些协调组织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被看成无足轻重。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分析方法无法解释经济史上的诸多现象。在《1600 ~ 1850年海洋运输生产率变化的原因》一文中,诺思指出,在没有发生技术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变迁或创新亦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诺思认为,经济学家们在构思他们的模型时,忽略了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发展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这些交易费用是制度建立的基础。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会增大交易费用,而不会自动降低费用。结果,逐渐增大的交易费用会阻碍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经济衰退。而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因此,制度因素不可忽视。制度的功效在于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交易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减少环境中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增进生产性活动,使交易活动中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

在诺思看来,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规则,它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既然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系统,而且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那么,制度结构在静态上就决定了一个经济实体及其知识技术出路的增长率。因此,诺思认为,被许多经济学家视为经济增长的原因的诸如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和知识进展等等,其实就是经济增长本身。而引起经济增长的真正原因是制度的变迁。如果没有制度演变,没有制度创新,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的,一个效率较高的制度,即使没有先进设备,也可刺激劳动者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是再先进的机器设备,若被安装在低效率的制度环境里,其效率可能低得不如手工操作时代的效率,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设备低效率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

诺思和托马斯在其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认为,西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口对稀缺资源的需求压力增大时,那些支配产权规则的制度发生了变迁,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技术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当市场规模扩大,引起交易费用增加后,原有的经济组织不得不发生变更,以便降低技术变革的费用,加速经济增长。合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缩小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激励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最终导致经济增长。在技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新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能实现经济增长。诺思借用了经济学与经济史的研究方法,在对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三个问题的比较分析后,他认为历史上经济迅速发展的欧美国家往往都有一套有效的制度体系作保证。

2.制度的供给和需求

交易费用为分析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分析基础。在一个制度选择集中,若一种制度安排比其他制度安排所需交易费用更少,则这种制度安排比其他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更有效率。从一种制度安排到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变迁本身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如果变迁的成本小于变迁的收益,制度创新就有可能发生。运用交易费用分析制度变迁时,新制度经济学同时引入了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概念。

表1 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框架概览

20世纪70年代,安德森和希尔(Anderson & hill,1975)、戴维斯和诺思(1971)、速水和拉坦(1971)等人以制度供求作为分析工具,对制度变迁作了专题研究,到了80年代后期,这一方法在分析制度变迁中已流行起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变迁的供给与需求分析框架。其中戴维·菲尼(1988)、拉坦(1990)、林毅夫(1989,2000)等人的分析最具有影响。戴维·费你把制度供求的分析框架作了如下的总结(见表1):

制度需求的变化是引起制度变化的必要条件。对制度的需求基本上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按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制度安排,将获得在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从而有了推动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动力。对制度安排的改变,当然是使收益分配朝有利于自己不利于他人的方向转变。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框架的逻辑是,一旦创立和利用新的制度安排的净预期收益为正时,经济主体就会要求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和创新。在这个框架内,对制度创新需求变化的重要根源主要由生产要素相对丰裕程度在长期内的变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技术和市场规模。而其中人口变化和技术进步常常是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主要原因。这种变迁对产权制度的出现有深刻的影响。如果一种特定要素的供给不是稀缺的,它价格为零并能敞开使用,在这种情形下,产权制度无关紧要。当要素变得稀缺时,其价格为正,这时存在进行产权安排需要。诺思和托马斯(1971,1973)、速水和金库奈(1982)、拉坦和施奈德(1993)都提出了一些例证。他们都证明了要素禀赋的变化导致了私人土地产权的建立,这是因为制度安排的变化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发生相应变动。刘易斯(1955)认为,制度一旦开始变迁,就会以自我执行(self - enforcement)的方式变迁下去。在制度变迁中,旧的信条和制度被改变了,新的信条和新的制度变得彼此更加一致,并沿同样的方向作进一步的变化。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波斯纳曾指出,原始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荣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制度安排。国家出现后,国家取代荣誉而成为维持社会秩序成为唯一制度工具。国家有效阻止了个人报复和决斗,结果荣誉变得不太重要而更难以维持(林毅夫,1989)。最后,生产技术也是制度需求变化的可能来源。为利用和对付由于新技术带来的外部性或调整收入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就要求有新的制度安排。

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推动制度变迁的分析中,林毅夫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比较好地解释了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有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经济主体在相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显然,这二者的区别就在制度变迁发生的机制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经济主体基于获利而自发实施,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第三者即政府来强制实施。

制度变迁是制度需求诱发的结果,但制度需求并非制度变迁的充要条件。制度变迁的完成有赖于制度供给的实现。制度变化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影响政治秩序提供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有许多。这些因素包括变迁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有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公众的一般看法和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的决策集团的预期净收益,等等。(戴维·菲尼,1988)

3.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

从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对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始于制度的供给——需求分析紧密相连的或交替使用的。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或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当制度均衡时,对制度的需求等于制度的供给。此时按诺思等人的说法,现行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的团体带来额外收入(戴维斯、诺思,1970)。在这种均衡状态下,人们既无改变现行制度的动机和需求,也无改变的能力或力量,更不会采取变革行动。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足或不满意,希望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原因是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其他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结构,新的获利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一出现。林毅夫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发生的条件是制度不均衡带来了新的获利机会。为了捕捉这种获利机会,人们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但由于外部效应和“搭便车”原因,制度变革的力量不够强大,或者说对制度变革心有余而力不足,潜在制度需求随可能转化为现实的需求,但潜在的制度供给却不能变成现实的制度供给。制度变迁的动因是存在制度的非均衡,但并非任何非均衡都能立即产生制度变迁。不仅如此,制度变迁的发生又是制度新的均衡的视线,是制度从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转变和实现。

4.制度演进博弈模型

演进博弈论的理论先驱是Maynard Smith和Price(1973),其核心概念是“演进稳定战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其基本含义是:假设存在一个全部采用某一特定策略的群体和一个采用不同战略的变异个体,如果这个个体能够得到的收益比群体中的个体收益提高,那么,这个变异个体战略将侵入群体。如果新来的个体与原有的个体相遇时比原群体中原有个体相遇时的“收益”更高,那么就称这个新来的个体战略是可以侵入原来的战略的。反之,就是说原来的战略是不可侵入的。

把演进博弈论引入制度变迁分析最早是肖特(1981)给出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杨(Young,H. Peyton 1993,1997)青木昌彦(1996)等人的发展,演进博弈论已被用来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演进博弈论认为,制度的起源与变迁是在一个演进稳定的博弈结构中进行的,所有的博弈基本上都是重复的。制度就是在一个基本重复博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博弈。

表2 演进博弈论简单的两人博弈模型

在模型中,两个行为人都有两种选择,X,Y。由此产生了四种结果(X,Y)、(X,Y)、(Y,X)、(Y,Y),支付向量为a和b,且a > b。如果a 1 a 2 >b 1 b 2 ,则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X,X)和(Y,Y)。对行为人而言,他们不知道哪个选择对自己更有利。于是,两个可能的规则(制度)都会出现:一是都选择X,一是都选择Y。

5.布罗姆利关于制度变迁的观点

布罗姆利在产权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图示。他认为,制度变迁是公共政策存在的缘由。公共政策有两个中心任务,(1)决定社会可接受的制度安排(所有权结构),(2)寻找自发决策与集体决策之间的界限。第一种选择的决定因素包括我们希望在什么样的世界中生活,谁参与选择,以及对各阶层偏好权衡。第二种选择的决定因素包括对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所有权结构的操作效率的考虑以及犯错误所造成的成本。国家对这两类选择拥有权威,对所有权结构或个体决策与集体决策之间的界限,不存在明确的指导纲领。

按一般方式考虑政策过程,可进一步探讨制度变迁过程。这里有三个层次:政策、组织、操作层次。在民主制度中,政策层次由立法和司法机关代表;组织层次由行政机关代表。联系政策层次和组织层次的法规称作制度安排。操作层次的操作单位是企业和家庭。操作层次的选择范围由制度安排决定。在操作层次上可观察到的行为——某些形式的相互作用——产生了被公民称作是好的或坏的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作为一个科层结构的政策过程

在图1中,政策层次界定可能选择的财产制度的具体形式。这种制度安排在该层次级组织层次中发展,从而为处于接受该层次上的企业和家庭界定了选择集。当随之而来的相互作用产生了某些结果时,对这些结果会有一半的赞同或反对意见。如果有些人希望变革,他就会试图影响处于政策层次或组织层次的人以设计新的制度安排。当然操作层次上的人也能实施自己的制度安排。

6.奥尔森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理论

奥尔森以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和固有逻辑作为其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基础,以分析利益集团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为主线,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在任何一个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利益集团,一般都不是依靠所提供的集体利益来取得其成员的支持,而是依靠“选择性刺激手段”的奖励和惩罚作用,根据其成员的贡献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集体利益。由于个人行为的理性特征和集体利益必须分配给利益集团所有成员的性质,决定了有选择性刺激手段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采取集体行动。由于利益集团的结盟性和排他特征,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必然阻碍技术进步、资源流动和合理配置;或者争取政府扩大管制,利用法律、政治程序的复杂化获得集团报酬。这些行为会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利益集团的强大和发展会影响一个好的经济制度,而其削弱或减少也许会有利于一个好的经济制度的出现。奥尔森既不认为制度完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因为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博弈,才是决定一个制度优劣的根本原因;也不认为制度完全是自然演进的,因为利益集团显然是一个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作用的、并且具有明确目标的主体。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为人们分析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分析工具,并为学者们所普遍接受。接下来我们将梳理和总结马克思主义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 R0Esw3rtnYA+T27C7+8qjEVfS7th7prAbR4+24pUe43x5QoyatfALsFrGsS57mqx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