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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范畴

制度范畴是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前提。“制度”概念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便已使用。《商君书·壹言》中便有:“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汉书·元帝记》中也有:“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在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制度的解释是由凡勃伦、康芒斯、米契尔、哈耶克、舒尔茨、科斯、诺思以及肖特、青木昌彦等人的研究为代表,并形成了对制度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最先对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是美国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Veblen)认为制度是一种习俗,由于被习惯化和被广泛地接受,这种习俗已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和生物生存竞争和淘汰适应一样,制度也是一个自然的淘汰过程。而经济制度则是指人们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行动的习惯方式。这种制度是在自然淘汰过程中积淀下来的适应性的结果,是人类适应环境的产物。无疑,它是历史形成的。康芒斯(Commons)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通过所有权关系来实现的对个人行动的控制。集体行动包括无组织的习俗、有组织的家庭、公司、工会和国家等等,而且康芒斯更关注这些有组织的载体。以后,凡勃伦和康芒斯的追随者对制度的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霍奇森(Hodgson)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艾尔斯纳(Elsner)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相关决策活动提供了基础(艾尔斯纳,1989)。布罗姆利(Bromley)把制度看作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尼尔(Neale)则认为,从广义上说,制度暗示一种可以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代表人物舒尔茨(Schultz)、诺思(North)、拉坦、布罗姆利等对制度的界定和定义大体上是一致的,他们皆从制度和个人行为的关系出发来理解制度的内涵。舒尔茨则把制度看作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他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把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机场、学校等。 而诺思则把制度定义为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他把制度分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肖特、青木昌彦等学者则从博弈论地角度来认识制度,认为制度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参与人的均衡策略,是行为人的行为均衡。青木昌彦从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与制度变迁的过程理解,制度被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相当于博弈规则,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只是对博弈均衡的扼要表征或信息浓缩,它作为许多可能的表征形式之一起着协调参与人理念的作用。 柯武刚、史漫飞认为,“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认可接受的一套社会行为规则。”即认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按照规则的起源,规则可以区分为内在规则(internal institution)和外在规则(external institution);按制度实施惩罚的方式,可以区分为正式性和非正式性。 世界银行在其2003年的报告中,则把制度定义为用以协调人类行为的法规、组织和社会规范。从非正规的一面来说,它们包括的内容从信息量到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包括根深蒂固的支配社会行为的规范)到非正规的机制和协调网络。从正规的一面来讲,它们包括国家列入法典的规章条例和法律以及制定、修改、解释和执行规章条例和法律的程序和机构。 6S62Sgap1WnhjK1tg6sWG+69BXvCBrRfaOTZhMkjk/NThhhgI+7LSvl4dYzJSF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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