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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图书馆立法建设

1 引言

图书馆立法是实现图书馆法制化的重要一环。只有实现图书馆立法,才能体现图书馆工作的社会地位,为开展图书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图书馆在推进经济、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图书馆立法工作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近年来我国在图书馆立法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不少工作要做。

2 国外图书馆立法情况

世界各国对图书馆立法工作重视得比较早,尤其是经济和科技发达的国家。从十九世纪初,即在两百年前,图书馆就逐步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英国 1850 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令。1960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新图书馆法案,规定按居民点人口来决定图书馆的规模、藏书数量、馆员人数和馆舍面积,还规定从地方税中抽取 2%作为图书馆的经费。80 年代,又制定了《英国数据保护法》。

美国早在 1818 年就通过了一项涉及州图书馆问题的立法。1847 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独立的州图书馆法。1877 年美国已有 20 个州通过了图书馆法。1956 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图书馆法。随后又通过了全国性的图书馆建设法案。1964 年制定了《图书馆服务及建设法》,1966 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FOIA)。1980 年制定了《版本法》。1989 年国会又通过了《新图书馆服务改善法案》等。这些法律的建立,对美国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日本 1848 年开始图书馆立法。1899 年政府订立并公布了“图书馆令”。1950 年又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法”。三年后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1958 年制定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

此外,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韩国、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图书馆法规。目前世界上已有 60 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 250 多部图书馆法。

图书馆立法及图书馆法的执行情况,是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诸因素的综合。图书馆立法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推进作用。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明确要求:每个国家都应制定图书馆法。

3 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回顾

宣统元年(1909 年),当时的学部奏订了《图书馆通行章程》,共十九条,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法规。该章程对图书馆的宗旨、布局、馆舍、藏书和借阅方法等事宜作了规定。

辛亥革命后,1915 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1927 年大学院又公布“图书馆条例”,通令全国各学校均设置图书馆,并从每年全校经费中提出 5%以上作为购置图书的经费。1939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图书馆规程”,同年还规定了“图书馆工作大纲”。1940 年公布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图书馆规程”。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地方性的图书馆工作条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图书馆事业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1950 年政务院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5 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关于补充省图书馆藏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程”。1956 年 7 月第一次全国图书馆工作会议召开,12 月教育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图书馆工作条例”(草案)。1957 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文革”十年中图书馆事业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

1978 年中国科学院通过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0 年中共中央书记处通过了“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决定在文化部设图书馆事业管理局。1981 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 年文化部颁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 年国家教委修订并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些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但近些年来,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拉大了距离,原因之一,就是尚无一部完整的全国性的图书馆法。

4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从建国到现在,我国图书馆建设的主要矛盾是立法不健全,尽管中央到地方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近百项政策、规程和条例,但是这些文件无论从法律效能,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都远远没有成为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依据。图书馆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经费保障、馆员任职资格和业务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工作的“人治”行为,随意性太大,缺乏稳定性和必要的连续性。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图书馆处在“低谷”中徘徊,并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诸如经费短缺,馆舍不足,设备简陋,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不佳,拒借率高和读者大量流失等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制定一部国家图书馆法。其必要性在于:

1)图书馆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对图书馆工作的领导,保证图书馆事业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即图书馆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功能应当用法律条文加以明确,依法办馆,依法治馆。

2)图书馆法是实现我国图书馆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通过条理化、具体化和法制化,避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大起大落,无所适从,保障图书馆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3)图书馆法是推动我国图书馆体制改革的需要。其立足点旨在调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图书馆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4)图书馆法是图书馆管理效能的需要。图书馆法是图书馆宏观管理的准绳,是各类图书馆加强管理的依据。通过立法,可使图书馆自主权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明确图书馆管理者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

5)图书馆法是调整各系统图书馆内部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比如图书馆与政府、与企业、与不同类型和层次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文化、教育和科研等部门的关系。图书馆法要明确规定图书馆与社会各界各种关系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图书馆立法的意义并不在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承认,而在于以法的积极作用来影响客观现实。图书馆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图书馆事业按照科学的规律发展,以法律的形式为人们提供最佳的图书馆管理模式、管理标准和行为规范。

5 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

图书馆法是根据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精神制定出来的专门法律,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图书馆法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一种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行为规范。因此图书馆立法时应遵循这样一些基本原则:

1)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服务为宗旨。图书馆肩负着社会、教育、情报和信息等职能。服务广大群众,重视科研,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2)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根据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以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3)系统性和时效性原则。图书馆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专门法则,它有自己的体系,并保证这一体系的完整与协调。同时图书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补充,使其充分发挥它的法律作用。

4)坚持二层立法原则。即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图书馆基本法,各部委在基本法下制定行业法规,以适应各自的特殊情况,如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工会图书馆等。

5)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图书馆工作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比如主管部门有承担图书馆经费的义务,也有监督经费使用的权利等等。

6 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图书馆的性质、地位和社会职能。要规定我国图书馆的性质和应当发挥的职能,以及为实现其职能所享受的社会地位与物质条件,明确其社会性。

2)各类型图书馆的布局和发展。如高校、公共、科研、中小学、儿童、工会、厂矿、乡镇、军事、公安和卫生等系统图书馆,也包括不同地区的大、中小型图书馆。明确规定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建设。

3)图书馆人员编制与任职资格。包括馆领导、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和勤杂人员等编制、结构、资格、考核、晋升、职称和待遇等。即对工作人员素质进行明文规定。

4)读者在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读者利用图书馆和自由阅读的合法权益不受人侵犯,即读者有权使用馆藏,也有义务遵守法规,爱护图书及设施。同时应规定图书馆在各项服务上的标准。

5)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包括图书馆与主管部门、企事业、社会团体、不同类型与系统的图书馆之间,以及与出版发行部门的关系。

6)经费投入与馆藏设施建设。国家每年应从国民总收入中按比例抽出专款,作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经费,各主管图书馆的部门应按比例划拨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管,用以馆藏及设施建设。

7)图书馆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把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的技术方法通过法律条文形式加以规范和统一,有利于全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8)投资协作与资源共享。各类图书馆应积极协调协作,尤其是联合采购,逐步实现网络化和开展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活动,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7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对策

图书馆立法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努力。

1)图书馆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法规的基础和准则,是图书馆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成立专门的全国图书馆立法委员会。比如在图书馆协会的协调下成立全国图书馆立法委员会,负责全国图书馆立法,并有决策权,对图书馆法进行论证研讨,收集建设性意见和方案等。

3)图书馆立法要走群众路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从法律起草到审议通过,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听取图书馆学和情报信息学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集思广益。

4)处理好全局与具体实际的需要。图书馆立法要和其他法令保持协调,切忌追求无法实现的过高目标。要集中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结合我国图书馆目前的现状,同时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图书馆法便于操作实施。

5)借鉴国外图书馆立法的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图书馆事业起步较早,在管理和立法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图书馆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我们应本着博采慎择的态度吸收其合理的因素,尤其是图书馆本身特有规律方面的共同性。同时立法要考虑我国图书馆走向国际化,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

6)注重立法的程序和权威性。图书馆法应在全国图书馆立法委员会领导下,在调查、考评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草案,然后在全社会中进行充分的酝酿和研讨,形成综合报告,交回全国图书馆立法委员会审查,之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执行,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8 结语

图书馆立法和法制是保障图书馆从无序到有序发展的手段。历史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制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社会需要图书馆立法,改革需要图书馆立法,时代发展更需要图书馆立法。我们呼唤中国图书馆法能早日出台,依法治馆,使图书馆事业能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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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昆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3)] TdZEdxLM8YHp1YkGn2ERI1Ew02Ugts7trek+x1EpYTXBRHlOttN9nEQndiJPYa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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