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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封建社会反官僚主义的措施、经验与教训

在封建社会中,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现贫富分化,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封建社会存在的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和民主制度缺失等弊端,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致使贪污腐败现象盛行。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起农民起义、官逼民反、扰乱朝纲等社会现象,这极大的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朝历代都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防治。

我们先对官僚主义做历史文化上的思考探源,官僚主义是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意识的反映。“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读书为做官,唯有官位高,“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不择手段地捞官,有了“官位”,一切都有了。“官本位”意识,流传几千年,根深蒂固,至今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有很深的影响、很大的市场,切不可小视。那些热衷于“买官卖官”者的行为,就是例证。所以,反对官僚主义,必须清除“官本位”封建意识。历代统治者认为,除了对官吏主体的廉政素质的培育之外,在加强官吏廉政的制度方面也应采取一些外在的条文法规及措施。

一、中国封建社会反官僚主义的措施

贪污腐败在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都是无可避免的,它始终伴随着封建王朝的兴衰,尤其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腐败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各代帝王通过不断地调整法律,十分重视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以图政治清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自己的统治。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对肃贪的政策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与继承。

(一)封建社会各朝代肃贪的律例

自商鞅变法到秦朝统一,这方面的法律进一步严密。秦朝时期,肃贪法律规定,即凡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只要达到一个铜钱,判处脸上刺墨加无限期苦役的刑罚。秦朝推行法治,主张严于治吏,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一律重罚,不设不宥。对贪污公款与“盗”同法,对官吏行贿受贿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到了汉朝,官吏犯贪赃之罪的或死于狱中或行自裁,没有任何退路可供选择,贪污赃物价值黄金达十斤者,处以死刑,故有“十金法重,不忍粗暴章”之说。汉文帝颁布律文规定,对“官吏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皆处以重刑。禁坐赃者,不得为吏。景帝曾下诏书,根据官吏赃罪的轻重予以处罚。汉代对官吏的贪污行为处罚甚严,上至丞相九卿,下至郡县小吏,凡是贪赃枉法犯罪者一律处以死刑,并陈尸示众。甚至有的贪官污吏被发现后,不但终身不能做官,还牵连到其子孙三代都不能为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贪污现象甚为严重。曹魏时期专门设立了《请赇律》和《偿赃律》二篇。前律规定,官吏凡收贿赂者视其罪行轻重分别给以徒、流、死的处罚。后律规定,凡官吏中有敢受赃毁法者,一律给予严惩,所有赃物均收归官府。晋代对为政贪秽者,处罚也极重。罪不致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南陈时期,增加不枉法受财条科同“正盗”。北朝各国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者处以重罚。北齐律对贪赃枉法的官吏同样也规定了较严厉的刑法。北魏初年,惩治贪赃枉法罪的刑罚标准变为“请司官赃二丈皆战”。由于贪官甚多,法律有了具体的治贪条款,如规定枉法十四匹,罪至死刑。在这一时期,由于对贪官实行严刑峻法,贪风一度被削弱,贪官也大为减少。在隋朝,为了防止官吏贪污,化公为私的现象,专门增设了“官物入私”的罪名。

到了唐朝时期,法律法规趋于完善,为了防止官吏贪污风气,唐朝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经验,在法律制定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唐律规定不法所得财物为赃,赃罪有六种:即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这几类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行政官员或司法官吏。唐律将受财枉法与不枉法划分在“职制”篇中,作为有损封建国家政权的重大犯罪从严惩处,可见唐朝对吏治的重视。而且,它还对肃贪作了严密而又注意情节的规定。根据官员的责任大小、受财多少、受财方式等,在司法上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虽然唐律规定官吏可享有议、请、减、赎和官当等项特权,但对官吏犯赃,大杖伺候,一切特权取消,严惩不贷。另外还采用次于杖刑的流刑,长期流放至荒芜的岭南地区。

宋朝初年,仍以重法治赃吏,贪赃之罪,不许赦,成为宋朝统治者恪守的一个原则。宋朝后期,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重法惩民,宽典待吏,惩贪之法由严趋宽,导致宋朝中期,官员们苛且因循,不负责任,贪污腐化,贿赂公行。金朝时期,规定了对赃吏的惩治除行政处罚外,还须接受体罚。

元朝对赃罪处罚较轻,但分类则细。朱元璋统治时期,他提倡重典治吏,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明初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既详细又严酷,如,即使官吏没有接受财物,也没有枉法,但听任别人许诺给自己财物,也要严惩,重者也可以处至流刑。他还规定,官吏除了俸禄外,还另给付“养廉金”,使官吏们有足够的金钱,不至于再去贪污,对那些贪污害民的赃官,则给予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一旦发现有贪污者,一律施行极为严酷的刑罚。

清朝时期,惩治贪官污吏,没收其家产入官,并依法定罪。对官吏中贪赃受贿者一律严惩不贷。凡官员“受赃十两”即构成犯罪,一律没收家产。雍正帝时期,他更是十分重视吏治,认为“治天下首惩贪治吏”,为杜绝官吏的贪污,施行了“养廉银”制度。在《大清律例—刑律》受赃条款中,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根据贪赃受贿数量的多少处以斩、绞重刑,或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或者革职罢官,永不叙用。《大清律例》不仅继承明律的全部惩贪条款,而且在不断颁发的各种条例中,使治赃法规更加完整系统。

(二)封建社会各朝代肃贪的措施

1. 我国封建的御史制度和给谏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帝王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从秦汉至明清,就监督制度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方面所起的作用而言,它堪称是建筑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防止百官违法失职的重要举措,是统治阶级内部整饬吏治和肃正纲纪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

(1)御史制度。我国封建时期的御史制度主要是治官,借御史整顿吏治。御史是皇帝的耳目之官,他们各有所司,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又可以独自执行自己的弹劾职责。至此,中国古代的御史正式全部脱离行政事务,成为专职化的、独立的,直接由皇帝节制的专司监督的官员,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2)给谏制度。即谏官制度。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确立,到了唐代谏官制度才较为完备。它是给事中用封驳皇帝诏书的方式,谏官是用批评皇帝言行的方式,纠正时政的违失,纠正皇帝的过失,使皇帝从善戒恶,自下而上的监督皇帝的制度。明代时,是谏官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时期,组织机构有重大变化,各种谏官仅剩下给事中一职,并分散设置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谏官职能的转化,主要是与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绝对君主专制政治的出现有关。清承明制,在谏官制度方面没有更大特色。

2. 改革选拔制度,提高官吏主体的廉政素质

自古以来,人们不仅把为官清廉看成一种道德理想来追求,同时,也将它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来要求。而要做到清正廉洁,一个最基本的途径是严格自律,慎独慎微。早在先秦就有“不矜细行,终累大德”的论述。《大学》和《中庸》中,都强调要慎独慎微,“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就是说即使在人所不知的情况下也要认真对待,不能丝毫放松。

古代为确保在职官吏的清廉,定期对在职官吏进行考察。通过一定的考查方式,对在职官吏履行职责及行政建树进行考核和鉴评,并对其行政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行检验,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赏罚,以达到改善和增强官吏素质,整饬吏治、消除腐败因素、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作为一位清廉的官员,首先就是保住不贪,也就守住了为官清正的底线。如果溺于物欲不能自拔,必然造成私欲膨胀,进而以私害公。清代康熙、雍正二帝告诫群臣:“治国莫大于治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在《康熙政要》中,关于惩贪倡廉的言论和举措俯拾皆是。反观因贪污导致败名丧德、亡身覆宗者,历代更不乏警训。有的清官指出:“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即使接受别人一丝一粒的财物,也要败坏自己的名誉和气节,被别人视为不值一文的贪赃之徒。

3. 用严法震慑腐败官吏

为了防止吏治腐败,确保封建官吏的为政清廉,我国古代在官吏选任、考核、监督等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中一些定型为成文的法令,从而将一些好的廉政措施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积累了颇为丰富的治吏经验。

古代的治吏主要是以惩戒教育为主。刑用重典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百官和民众,“使知趋吉避凶之道”,通过杀一傲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而朱元璋以“重典”作为手段,“取决一时,非以为则”,目的是使全国臣民畏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他还下令,凡无视朝廷律法,犯有亲信“无籍之徒”;巧立名目,科敛于民;克扣赈济,损公肥己;收粮违限、逾期;隐匿田赋;是非不分,冤枉下民,诽谤朝廷,妄彰君恶等罪行的官吏,均予严惩。他对于受贿官吏,“除民人被其威逼科敛不罪外,官吏与受者罪同”。

4. 社会舆论监督

中国历史上的贤明之君,为求治世,都比较重视借助社会的监督来整饬吏治,稳定民心。战国的商鞅变法,“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使得“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从而达到了“法大用,秦人治”的良好效果。

朱元璋在《大诰》里规定,见官吏违旨抗民,或相互勾结,包揽词讼,教唆陷人者,民众可以“连名赴京状奏”,持诰赴京,甚至可以将害民之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持诰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拦,即使没有“文引”,也要放行。否则官吏“族诛”。他试图借助民众惩治不法官吏,通过民众监督,迫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贤”。允许民众持诰赴京告奸,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认民众拥有制约官府的权力,并给予这种权力以一定的法律保障,这样的规定在历史上实属仅见。

二、中国封建社会反官僚主义的经验与教训

纵观中国历史,每一个封建王朝的灭亡无不与腐败堕落密切相关。强盛一时的秦朝由于修长城、建阿房宫、筑始皇陵,人民横征暴敛,其结果是仅历两朝皇帝、统治十三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隋朝的隋帝,穷奢极欲、荒淫堕落,其结果也是仅历两朝皇帝,统治三十七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因此,鉴于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一些励精图治的帝王,清正廉明的贤相们认识到反腐败的重要性,认为只有朝廷及其官吏保持廉洁,其政权才能巩固,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发展。如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明朝朱元璋、清初的康熙等等皆是如此。唐太宗就提出要“以史为镜”,其《旧唐书》里有一句话对此作了高度概括:“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驰而败矣。”宋朝名将岳飞说道:“文臣不爱钱,武将不惜死,天下平矣”。明代廉吏海瑞,把官吏清廉与否,与皇朝“立千百年之基业”,“求万世之治安”联系在一起。这些都充分论证了反腐败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这样,他们对腐败现象和贪官污吏都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惩治措施。因而,在这些朝代开国之初,也确实出现了政治上比较清明、经济上比较繁荣。国力上比较强盛的局势。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以及清朝初年的“康乾盛世”等等。

虽然历代肃贪之法的效果是明显的,注意“依条科断”和“计赃科断”,注意根据不同情节量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肃贪之法时有失之过重,处刑手段野蛮,也未能断绝贪污受贿的根源。尽管各个王朝的前期统治者也能够吸取前代的教训,认识到贪官污吏对社会生产和国家机构的破坏性,并采取种种措施限制甚至严惩贪官,选拔贤良,廉政肃贪措施比较得力,但贪污受贿的官吏仍不乏其人。但是到各朝各代中后期,伴随着以皇帝为代表的整个封建统治阶层的昏庸腐败和堕落,政府疏于吏治,贪污受贿成风,甚至造成贪官污吏被提拔重用,清正廉明者反遭排挤打击的现象。

纵观各朝代肃贪的律例政策及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封建社会的惩贪治吏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重视以廉治吏。为了发挥官吏治国理政驭民的作用,首先要治吏,而治吏的基本要求是察之以廉,绳之以法。唐朝君臣总结了历史上惩贪治吏思想,并体现在《唐律》之中,《唐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颇详密具体,基本上做到了“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历史经验亦表明,中国古代每当盛世出现,总是和治吏密切联系的,而惩贪立法的实施,又是保证官吏廉政的重要手段,如能“依条断罪”,无疑会起到匡正吏治的作用。《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代表性法典,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奠定了我国封建法律的规范,承上启下,影响十分深远。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统治经验不断丰富和成熟的标志。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时期倡廉治贪成效卓著,这个结果的产生取决于最高统治者对廉政的高度重视。汉、唐、宋、明等朝代的廉政成功经验证明:国家统治者对倡廉治腐的重视是廉政成功的前提条件,廉政是古往今来历朝历代国家统治者的长期大业,统治国家的时间越长,难度就越大,但只要国家统治者真正重视,反腐倡廉也是能够取得成功的。

其次,必须从重从严。中国封建社会倡廉治贪措施以从重从严为特色。例如,与盗窃罪、抢劫罪相比,在所得财物相等的情况下,对贪赃的处罚要严厉的多,绝不手软,以此严正吏治,同时从细微处着手治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治贪从严对于防范贪污成风是有积极作用的。如果贪污受贿的区别有“量”的弹性空间,那么这个空间就会让一些官吏来钻空子。我国对于受贿的规定有受贿行为和受贿罪之分,划分依据是受贿数量的多少。而在我国封建社会,是以“有”和“无”来定性,这就避免了一些官吏从量的角度钻空子。

中国封建社会治贪、亡于贪的教训值得深思,我们不应忽略其沉痛教训。从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治贪、亡于贪的深层次原因看,封建专制是这一结局的最主要原因。封建专制赋予皇帝和特权阶层以至高无上的个人权利,而这些人往往为了物质、政治的需要,滥用权利,腐败专横。即便是明君,也往往渐趋昏庸。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廉政告败,最终是败于“人治”大于“法治”,败于封建社会的专制性质。 IOSi8AashO3HyP/u7k4NgFdA/BibXgPg58ku5/uxlFDag5BaeHXdJCo2BcB/pF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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