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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的保障

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编纂工作统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 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 12 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志编纂工作因故中断。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方志编纂工作重新启动,全国第一轮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 6000 多部,是历史上不可比拟的。地方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从目前看,第一轮修志结束,第二轮修志多数已完成。总结两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志工作呈现以下情况:

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是,在此之前由于没有全国性的修志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编纂志书各行其是,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极不平衡;

三是,所编纂地方志的质量没有遵循的标准,包括政治质量、体例篇目、资料要求、编纂规范、审查验收、出版标准等无章可循等等情况较突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件》的制定和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工作,该《条例》的颁布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连续不断的健康的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修志工作一、二轮的实践经验,地方志的外延已有扩展,地方志既包括传统的地方志书,又包涵地方综合年鉴。地方综合年鉴为 20 年左右新一轮编纂地方志积累资料。地方志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包括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划,地方志资料的搜集、整理、鉴定,编纂原则,规范要求,审查验收,出版标准,开发利用等项工作。这些工作都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建设事业,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是“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任何个人的著作。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对地方志工作加强领导,《条例》规定,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要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编纂地方志规划,并报上级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按照规划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为保证志书质量《条例》作了具体规定:1.明确志书编纂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2.对志书编纂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3.确立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了具体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4.确立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的组成部分,亦应审查批准出版。

《条例》特别规定了地方志书著作权问题,志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这样把编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要依法修志。从组织、经费、人员、制度、标准、法规等方面对修志工作有了全方位的保障。 SL/BV5nOoZSWIpPsf/hyslyT2lEHBqMa8aUU3vpEw8PcovLcnhipbiDxeJZhhS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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