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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县志·民政篇》编纂管见

《长寿县志·民政篇》是《长寿县志》政治部类的专志之一,已出版的新志书民政部份有单独立志的,也有与相关部门合志的。我们在编纂《长寿县志》过程中,进一步认识到民政志在县志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民政部分由原《社会风俗篇》和其他有关专志中分出单列《民政篇》。民政为什么要单列志·编纂的内容范围和它的篇目如何设置?都值得商榷,现谈点见解,以求教于同仁和专家学者。

一、民政应单独立篇

我国封建时代的户、吏、礼、工、兵各部可说均与民政有牵连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 年)九月二十八日,长寿县宣告脱离清廷统治,民国元年(1912 年)县知事公署设民刑两股,由民政股管民政事务。民国 17 年(1928年)知事公署改为县政府,设民政、财务、教育、建设等局。民国 24 年(1935 年)改局为科,民政为第一科。民国 29 年(1940 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改组,增设科室,首仍置民政科,设科长、科员、事务员等,办理公务,民政科管地方行政、选举、乡镇长考核委任,同时管理户籍、禁烟禁毒、公私枪支登记等事务。民国 33 年(1944 年)后民政科复改称第一科。长寿县解放后,成立县人民解放委员会设秘书室直接管理民政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后除设秘书科、公安局外,设民政、财政、教育、工商等科,民政科编员 7人。1955 年 6 月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改称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68 年 10 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民政小组,1978 年更名长寿县民政局,局机关设置办公室、优抚安置股、救灾救济股、民政股、民政工业公司等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普查、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农村扶贫、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容遣送等项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承担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选举工作。

由此看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民政部门都是各级政权必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素称县政府第一科,它与广大人民群众历来有最广泛最直接的联系。所以,它所代表政府管理的工作是如此之多,有人清理过,过去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工作多达 30 多项,就是现在不少工作分由许多部门管理后,民政部门管理的工作也有 10 多项。可见民政工作之多且很重要,现出版的许多县志,将民政单独立志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旧志没有专设民政篇目,但也将民政业务作为地方政府政务分记在相关部类,另一些内容作为社会事业加以反映。现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民政社会事业随之向前发展。新修志书理所当然地要反映时代特色,所以将民政工作集中起来单独立志也在情理之中。我们在编纂县志初稿至总纂一稿时,还未跳出旧志体例之束缚,将本来业务多且重要的民政事务列入了“社会风俗篇”和其他相关篇目记之,这就削弱了民政志的内容,其他篇特别是社会风俗篇就显得篇幅过大。因此,在县志稿初审修改过程中,我们将篇目进行了大胆调整,将“社会风俗篇”中的民政优抚、救济内容和其他有关专志中的民政事务分出另列“民政篇”,归属于政治部类立专志篇。这样能更好地符合现代社会分工科学分类事业立志的原则。

二、民政篇编纂特点

志书的编纂顺理反映自然社会、人文地理、人民政事、政治经济等。民政篇从广义讲,凡是有关人民的政事均可含于其中,所以历史上有数十项工作属民政事务。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数十项的民政事务工作都由民政部门来承担是不可能的。同样不可能把数十项的民政事务纳入民政篇中。这就要选其主要,反映其特点。我们认为,在编纂民政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抓主要避免疏漏

民政是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工作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殡葬管理等。当前县民政部门主管的工作有基层政权、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助管的有协助政府办理的政权建设、行政区划等;共管的有与卫生部门共管麻风病预防和下属防治单位;代管的有收容遣送站的工作等。也有曾由民政部门办理过的逐渐消亡的有禁烟禁毒、移民安置、居民下乡、游乞改造、解救妇女等工作。在志书中重点反映其主管的工作,对助管、共管、代管和消亡的工作有的死而复也应有所反映,避免疏漏。如政权建设,虽设有政权志,行政区划设有建置志,麻风病防治设有《卫生志》,禁烟禁毒、解救妇女等设有《政法志》等,为避免疏漏亦应列入有关章节记述,在编纂时应与其他专志各有侧重、角度、取舍、详略应有所不同。不然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事而现在不记其中,就无“存史”之用了。

2.记重点突出特点

民政部门的工作繁多,凡是没有部门管的工作,民政部门便代表政府的职能部门管起来,所以有人叫“不管部”。但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工作就是重点工作,如优待抚恤、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应将这些重点工作排列在篇目的重要位置,作详细记述。力求反映我县民政工作的特点。

我县优抚工作,为全市之先在近年创造了由社会集资解决优抚费问题,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仅 1990 年县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 300 多万元,作为全县的优抚金。近年来的救济,对被扶户发放扶贫周转金,增加了被扶户收入。兴办农村扶贫福利企业,安置被扶户劳动力和残疾人进乡村企业。国家为解决大洪湖库区移民因耕地太少造成的生活困难,1986 年至 1989年四川省拨给移民扶持资金 358 万元,投入库区建设改善湖区交通建造船只,兴修抽水站,开发果园,发展乡村企业建化纤厂、瓷件厂等项目,给湖区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这就改变了过去单纯的对被扶户作生活上的补助,在救济扶贫方面有了大的突破。

在社会保障方面,1978 年长寿县就实现了乡乡有敬老院。全县 40 个乡敬老院均办起了工业、商业、养殖业、种植业等,年收入 70 多万元,利润 3 万多元,做到了蔬菜、食油自给,1988 年“五保”供养金人平 265 元,粮食275 千克,全县逐步形成适合长寿农村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了“五保”服务中心 16 个。

退伍军人安置,以 1988 年为例:全县接收退伍军人 669 人,其中农村560 人,城市 109 人(含二等功 28 人,二、三等伤残军人 39 人,志愿兵 7人),城镇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完毕,回农村的军地两用人才 104 人,录用了 85人,占 81.73%。各乡政府与部队签订育才协议书,开展军地两方共育人才。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超期服役义务兵多服役一年增优 10 元。乡政府设立军功奖,凡现役军人荣获英模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奖励家属 200 元、150 元、100 元、50 元。实行优待金储蓄待退伍安家用,烈军属的房屋保险金由乡统一承担,战士退伍回乡后,优先安排进乡村企业务工等。

以上这些工作反映我县民政工作的特点,由于这些工作做得出色,其显示出来的社会功能显而易见。

3.重史实反映效果

民政篇重点记述民政现行业务范围,首列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再列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收容遣送、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政事业费管理等,对曾分管过的禁烟禁毒、移民安置、居民下乡、解救妇女、信访等应列章节记述。通过这些内容的记述,反映民政工作的成果,从多角度记述其民政工作的社会存在价值。如记述优抚工作,褒扬烈士、抚恤、拥军优属,对退役军人安置,对残废立功军人的特殊照顾,“军地两用人才”安置等,以体现其优抚工作的重大意义,显示其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又如记述救灾救济,“扶贫”脱贫致富,办好社会福利事业,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等,以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再如记述处理边界纠纷,收容遣送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婚姻登记,宣传贯彻婚姻法,保护军人婚姻;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民政事业费管理与使用等项工作,以反映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体现其社会效果。

由此看出,民政工作有其自己的特点,我们所编纂的民政篇应着力表述这些特点,体现民政志的特色。

三、民政志篇目设置

民政志的篇目基本上应按现行民政业务范围分置,各章节目布局既要从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按照专业志编纂的要求考虑设置。

第一章 政权建设

第一节 乡镇自治人员选举

第二节 参议会、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

第三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四节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种工作委员会

第五节 县社两级选举

第二章 行政区划

第一节(区)乡镇保甲变化

第二节(区)乡社镇村变化

第三节 与毗邻各县区域界线变更

第四节 处理边界纠纷

第五节 地名普查

第三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抚抗日军人家属和阵亡官兵

第二节 拥军优属

第三节 抚恤

第四节 补助

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六节 烈士褒扬

第四章 救灾救济

第一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灾害救济

第五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福利事业

第二节 福利生产

第三节 收容遣送

第六章 婚姻 殡葬

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二节 殡葬改革

第七章 民政事业费管理

第八章 其他民政工作

第一节 禁烟禁毒

第二节 移民安置

第三节 居民下乡

第四节 解救妇女

第五节 信访 q1fDH0aTOZPDzBVuOnso2H+7DVq/Iula4cPVFFefIUz9/7l0Web5mh+OSdKYm+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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