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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遣隋使备忘录
——以《隋书》和《日本书纪》为中心

[日]九州大学文学部 川本芳昭

一、前言

本论文将从《隋书·倭国传》与《日本书纪·推古纪》中遣隋使相关记载的矛盾处着手探讨,试图还原遣隋使当时的真实情态。进而思考遣隋使在渊源于倭国王帅升和亲魏倭王卑弥呼的中国王朝与倭国的外交交流史上处于怎样的位置。

在对邪马台国或是所谓倭五王时代等日本古代历史进行考察时,我们只能使用诸如《魏志·倭人传》、《宋书·倭国传》等中国方面的文献史料。众所周知,这是因为同时代的日本尚无能与之相匹敌的文献史料的缘故。一方面当时日本本民族创制的平假名、片假名文字尚未诞生,加之日本人对汉语(或谓汉文)的理解力有限。因此,没能如后代那样用汉文或是日文记载日本历史。

不过,迨及《古事记》和《日本书纪》的时代,日本人开始利用汉字记载本国历史。同一历史事件分见于中日两国史书这一现象方才出现,较之此前的时代,我们得以能更客观地把握历史事实。

《魏志·倭人传》用带有贬义的“邪”和“卑”来表记邪马台国和卑弥呼,若是换作日本人用汉字写史的话,是不可能选用这样的汉字的。这也正反映了中国方面史书的偏颇。这样的偏颇及错误认识,想必在《魏志·倭人传》、《宋书·倭国传》其他各处也大量存在吧。不过我们今日仍然无法矫正这些偏颇和错误。因为在考察邪马台国及倭五王等问题时,只能依赖这些极少数的中国史料,时至今日,我们仍拿不出可与之相比照的日本方面的文献史料来

作为日本人自主撰写的史书,《日本书纪》等的出现为克服偏颇大大开辟了道路。不过,尽管《日本书纪》等的出现较之从前使得对历史的客观把握更上台阶,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日本书纪》的记载本身也存在偏颇和谬误。例如,《日本书纪》所记载的隋日外交中隋炀帝发付倭王的国书里,隋炀帝居然使用了“倭皇”、“皇”等称谓。而对于阅毕小野妹子呈递的“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不恙云云”倭王国书后,严令“蛮夷者有无礼者,勿复已闻”的隋炀帝,不可能会像国书中记载那样去称呼倭王的。这就意味着,在遣隋使时代到《日本书纪》完成时期的某个时段,原本记作“倭王”、“王”的隋炀帝国书被篡改成“倭皇”、“皇”了

在另一方面,见于《魏志·倭人传》的偏颇仍在其后的中国史书中延续存在。从《隋书·倭国传》和《日本书纪·推古纪》对遣隋使的记载可以发现许多相矛盾之处。在厘清这些矛盾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本论文拟对两书记载间的矛盾进行研讨,以达到究明当时实际态势的目的。

二、围绕裴世清所携国书记载的研究

本节将对《隋书》与《日本书纪》中有关隋炀帝国书记载的矛盾处进行考察。不过在论述展开前,先将两书的史料罗列如下。

据《日本书纪》卷二十二《推古纪》记载,推古十五年(607)秋七月使隋的小野妹子,于翌年夏四月陪同隋使裴世清等 13 人抵达筑紫。六月到达难波津,朝廷派出饰船 30 艘于淀川河口迎接。八月癸卯使节抵达都城,为此朝廷派遣额田部比罗夫于奈良县樱井市的海石榴市备饰马七十五匹郊迎使节。《日本书纪》接着写道:

壬子,召唐客于朝廷,令奏使旨。时阿部鸟臣、物部依网连抱,二人为客之导者也。于是,大唐之国信物置于庭中。时使主裴世清亲持书,两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其书曰:“皇帝问倭皇。使人长吏大礼苏因高等,至具怀。朕钦承宝命,临仰区宇,思弘德化,覃被含灵,爱育之情,无隔遐迩。知皇介居海表,抚宁民庶,境内安乐,风俗融和。深气至诚,远修朝贡,丹款之美,朕有嘉焉。稍暄比如常也。故遣鸿胪寺掌客裴世清等,稍宣往意,并送物如别。”时阿倍臣出进以受其书而进行,大伴啮连迎出承书,置于大门前机上而奏之。事毕而退焉。

从“二人为客之导者也。于是,大唐之国信物置于庭中。时使主裴世清亲持书,两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可知,裴世清是站着宣读隋炀帝国书的。国书结尾有“稍宣往意,并送物如别”,即以“宣”的形式结束。其后“时阿倍臣出进以受其书而进行,大伴啮连迎出承书,置于大门前机上而奏之。事毕而退焉”。

也就是说,在这次会见中①裴世清与倭王间有大门,裴世清与二导者位于大门外的“庭”中;②裴世清较之二导者位于离倭王最远的位置;③导者阿部臣接受隋炀帝国书后由大伴啮连放置于大门前的桌上;④其后再由大伴啮连将裴世清在“庭”中所“宣”的内容上奏倭王(不过,可能并没上奏国书内容,只是“中国使节奏上”之类)。

不过,《隋书·倭国传》又是如何记载这一事件的呢?据《隋书》卷八一《倭国传》,裴世清一行在大礼哥多毗所率二百骑迎接下进入都城。其后

其王与清相见,大悦,曰:“我闻海西有大隋,礼义之国,故遣朝贡。我夷人僻在海隅,不闻礼义,是以稽留境内,不即相见。今故清道饰馆,以待大使,冀闻大国惟新之化。”清答曰:“皇帝德并二仪,泽流四海,以王慕化,故遣行人来此宣谕。”

比较两书的记载,尽管所记同是小野妹子归国时的事情,但是不难发现其间存在很大的不同。前文已提及的《日本书纪》隋炀帝国书“倭皇”、“皇”与《隋书》中“王”的不同既是其一。不过还远不限于此。现将这些问题点列举如下:

①在《日本书纪》中,隋炀帝国书经裴世清宣读后,再经阿部臣和大伴啮连接力传递给倭国王。

②在《日本书纪》中,裴世清宣读完国书再呈递国书。而在《隋书·倭国传》中,先是倭王自称“夷人”云云,隋使裴世清再宣谕。

③在《日本书纪》中,裴世清在庭中“两度再拜”,对位于大门内某处建筑里的倭王“言上使旨”。

④《日本书纪》只记载了裴世清的言语,没有记载倭王的发言,而《隋书·倭国传》两者皆有。

此外,《隋书·倭国传》中记有倭王对裴世清的到来表示“大悦”,这也不见于《日本书纪》。另有《隋书·倭国传》中裴世清进入都城时接受了二百骑的迎接,而《日本书纪》只记有饰马七十五骑出迎等小差异。不过,上述①~④中的记载是直接冲突的。为何《隋书·倭国传》把裴世清描绘为出使朝贡国的宣谕使,而《日本书纪》全然不顾及此,让一方位于殿上,一方立于庭中,还有二导者介入,将倭王与隋使裴世清置于主从的关系上。

既然存在这样的不同,应该可以认为其中哪个有谬误甚至包含篡改成分。那么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隋书》卷八四《突厥传》大业三年(607)四月条,记载隋炀帝巡幸榆林时突厥启民可汗来到行宫朝见,上表道:

启民上表曰:“已前圣人先帝莫缘可汗存在之日,怜臣,赐臣安义公主……臣今非是旧日边地突厥可汗,臣即是至尊臣民。……”

小野妹子作为遣隋使出发是推古十五年(607)七月三日,回到筑紫是翌年四月(《日本书纪》)。也就是说,隋炀帝看到小野妹子带来的“日出处天子致书云云”国书是在突厥启民可汗的上表之后不久的。

当时,隋结束魏晋南北朝以来长达 400 年的混乱局面,完成了中国的统一,又经第一代皇帝杨坚的治理,其国力已达到全盛。众所周知,突厥可汗是灭亡了魏晋南北朝末期以来北亚的霸主柔然,势力膨胀建立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帝国,令隋唐帝国头疼不已的北方游牧民族国家。此时虽说是刚经历过都蓝可汗和启民可汗的内讧,但其势力依然巨大。也就是说,就在小野妹子遣隋和裴世清出使倭国时,隋依然保有使突厥称臣的实力。而实际上隋炀帝自己也为此自负不已。

《旧唐书》卷一九九上,倭国传贞观五年(631)条:

贞观五年,遣使贡方物。太宗矜其道远,敕所司无令岁贡。又遣新州刺史高表仁持节往抚之。表无绥远之才,与王子争礼,不宣朝命而还。

而《隋书·倭国传》在裴世清与倭王的会见又写道:“其后遣人谓其王曰:朝命既达,请即戒涂。”

这段记载是接在前文提到的《隋书·倭国传》“其王与清相见,大悦,曰:‘我闻海西有大隋,礼义之国,故遣朝贡。我夷人僻在海隅,不闻礼义,是以稽留境内,不即相见。今故清道饰馆,以待大使,冀闻大国惟新之化。’清答曰:‘皇帝德并二仪,泽流四海,以王慕化,故遣行人来此宣谕。’”之后的。这就表明,此时裴世清作为使节已经完成传达“朝命”,即对倭王“宣谕”的使命。之前所举的《旧唐书》高表仁的例子中,“无绥远之才”评价应该不是在“争礼”事件以前就给出的,另外,高表仁在“争礼”前应该还未宣“朝命”。此先按下不提,“争礼”的发生应该是由于高表仁在宣“朝命”之前,倭国方面出现某种“非礼”应对。而且,这种“非礼”应该比并非只是单单对使节个人待遇如何,而是关系唐朝体面的问题。因此,才与倭国方面发生纠纷,未宣“朝命”就回国。这才有了《旧唐书》“无绥远之才”的评价。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针对高表仁为维护大唐体面因“礼”起纠纷未宣“朝命”归国,《旧唐书》给出无绥抚夷狄的才能的评价,或许是想说,绥抚夷狄还是需要深虑的。

从《隋书·倭国传》可见,倭王对隋持有朝贡的意识,自称“夷人”即为一例。对此,裴世清回答说:“皇帝德并二仪,泽流四海,以王慕化,故遣行人来此宣谕。”如此才能算是“朝命既达”。

裴世清是在隋炀帝看过小野妹子带来的国书中“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云云”语句,怫然不悦道“蛮夷者有无礼者,无复以闻”后,且时值隋与高句丽关系紧张的状况下被派遣出使的。因此有必要基于此点对先前已指出的《日本书纪》与《隋书》记载上的矛盾产生原因进行追究和确定。同时,《日本书纪》中有关遣隋使的记载的可信程度也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因为在《日本书纪》中,如果像将“倭王”改为“倭皇”这样明显的窜改蔓延到全部遣隋使相关史料的话,那么以《日本书纪》史料为根据研究遣隋使问题时就不得不极其慎重了。这将在下节予以考察。

三、《日本书纪》遣隋使相关史料的可信度

本节将就《日本书纪》中遣隋使相关史料的可信度进行考察。稍作结论地说,笔者以为,《日本书纪》中遣隋使相关史料虽有窜改痕迹,但同时还是存有相当的可信度的。理由如下,《日本书纪》记载道:

其书曰:“皇帝问 倭皇 。使人长吏大礼苏因高,至具怀。朕钦承宝命,临仰区宇,思弘德化,覃被含灵,爱育之情,无隔遐迩。知 介居海表,抚宁民庶,境内安乐,风俗融和。深气至诚,远修 ,丹款之美,朕有嘉焉。稍暄比如常也。故遣鸿胪卿寺掌客裴世清等,稍宣往意,并送物如别。”

下划线的“倭皇”、“皇”等篡改前文已说过了。需要注意的是划有波浪线的“朝贡”。如果认为“倭王”这一表述不适当的话,那无疑“朝贡”一词也应该受到波及。

《日本书纪》描述在裴世清再拜后又经导者待传倭王才接受其上奏,借此以显示倭王的尊贵,又记载了当时会见场所的情况:“是时,皇子诸王诸臣,悉以金髻花着头,亦衣服皆用锦紫绣及五色绫罗。”

极力描绘其华丽。不过,隋炀帝国书中“朝贡”、“倭王”等表述与这里显示倭王尊贵的立场显然是矛盾的。“朝贡”、“倭王”等表述表明隋是将倭国视作朝贡国,遣隋使视作朝贡使。换而言之,《日本书纪》所载有关隋炀帝国书的前后记载中,让裴世清对倭王再拜等等记叙立场与隋书中“朝贡”、“倭王”等记述立场是明显矛盾的。不过尽管存在以“倭皇”易“倭王”的窜改问题,“朝贡”一词的保留还是表明《日本书纪》所载的国书对隋炀帝国书原文一定程度上还是忠实的。

前文已提到小野妹子作为遣隋使出使是在推古十五年(607)七月,同年同月的大业三年七月,隋炀帝巡幸榆林郡。(《隋书》卷三《炀帝纪》七月甲寅条)此时,隋炀帝宴请突厥启民可汗及其部落酋长 3500 人。《隋书》卷八《突厥传》:

帝法驾御千人大帐,享启民及其部落酋长三千五百人,赐物二十万段,其下各有差。复下诏曰:德合天地,覆载所以弗遣,功格区宇,声教所以咸洎。至于梯山航海,请受正朔。……突厥意利珍豆启民可汗志怀沈毅,世修藩职。往者挺身违难,拔足归仁,先朝嘉此款诚,授以徽号。……斯固施均亭育,泽渐要荒者矣。……启民深委诚心……言念丹款,良以嘉尚。

这一史料,与现在讨论的《日本书纪》所载的隋炀帝国书有类似之处。如国书中“其书曰“皇帝问倭皇。使人长吏大礼苏因高,至具怀。① 朕钦承 宝命,临仰区宇,思弘德化,覃被含灵,爱育之情,无隔遐迩。 知皇介居海表,抚宁民庶,境内安乐,风俗融和。② 深气至诚,远修朝贡,丹款之美, 朕有嘉焉。 稍暄比如常也。故遣鸿胪卿寺掌客裴世清等,稍宣往意,并送物如别。”划线部分①与《隋书·突厥传》中“德合天地,覆载所以弗遣,功格区宇,声教所以咸洎。”及“斯固施均亭育,泽渐要荒者矣”内容酷似。另,划线部分②与突厥传中“世修藩职。往者挺身违难”、“先朝嘉此款诚”、“启民深委诚心”、“言念丹款,良以嘉尚”等处用语也相似。有鉴于此两道诏书是同时期撰写而成的,这就也支持前文《日本书纪》所载国书较好保存了隋炀帝国书这一论断。

不过,我们也不能就此断定说,将“倭皇”、“皇”订正为“倭王”、“王”之后,这就是隋炀帝国书的原文了。

《隋书·倭国传》中“其王与清相见,大悦,曰:‘我闻海西有大隋,礼义之国,故遣朝贡。我夷人僻在海隅,不闻礼义,是以稽留境内,不即相见。今故清道饰馆,以待大使,冀闻大国惟新之化。’清答曰:‘① 皇帝德并二仪, 泽流四海,以王慕化,故遣行人来此宣谕。’ ”划线部分①是裴世清作为隋朝宣谕使在与倭王的会见中的发言与隋炀帝国书中的表达相似乃至相同,同时也是《日本书纪》所载国书的内容。这里的“二仪”是指天与地或者阴和阳,也称“两仪”。《日本书纪》所载国书中有“朕钦承宝命,临仰区宇”,“宝命”即“天命”,“区宇”即“天下”很容易与“天地”联系起来。只是不见“两仪”一词。虽然也有可能是《隋书》将《日本书纪》中载有的部分内容简略掉了。不过,在与隋炀帝国书类似的给突厥启民可汗诏书中有“德合天地,覆载所以弗遣,功格区宇,声教所以咸洎。”在使用与“两仪”同义的“天地”一词的同时,也使用了典出《中庸》“天之所覆,地之所”的“覆载”及意为“天下”的“区宇”。现在看来,《日本书纪》所载国书虽比较忠实于原文。但除倭王、倭皇等窜改外,还是存在削删原文的可能。

那么,《日本书纪》在国书前的记载“壬子,召唐客于朝廷,令奏使旨。时阿部鸟臣、物部依网连抱,二人为客之导者也。于是,大唐之国信物置于庭中。时使主裴世清亲持书,两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是否正确传达了当时的状况呢?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裴世清是在国力充实,对高句丽作战也在考虑中的背景下作为宣谕使出使倭国的。而且未与倭国发生“争礼”,与小野妹子同回隋即表明他已达成使命。针对前文指出的《日本书纪》与《隋书·倭国传》记载的不同点:①在《日本书纪》中,隋炀帝国书经裴世清宣读后,再经阿部臣和大伴啮连接力传递给倭国王;②在《日本书纪》中,裴世清宣读完国书再呈递国书。而在《隋书·倭国传》中,先是倭王自称夷狄云云,隋使裴世清再宣谕;③在《日本书纪》中,裴世清在庭中“两度再拜”对位于大门内某处建筑里的倭王“言上使旨”;④《日本书纪》只记载了裴世清的言语,没有记载倭王的发言,而《隋书·倭国传》两者皆有。稍加以考虑,就不得不说《日本书纪》的记载很是奇谲了。为何作为皇帝代表的宣谕使裴世清要如《日本书纪》描述的手持国书再拜后奏上使旨,这是难以想象的。另外据《日本书纪》的记载,对于其的上奏,倭王并未作出应答。虽然或不至于像《隋书·倭国传》描述的那样,倭王自称“我夷人”,但是裴世清能保全作为帝使的体面回国,多少应该得到了倭国中枢乃至倭王的某些表态吧。也就是说,《日本书纪》在此处的记载是包含相当的偏颇的。

四、小野妹子遗失“国书”事件

上节对裴世清带来的国书进行了考察。另据《日本书纪》应该还存在一份国书。推古十五年六月,裴世清一行到达难波津时,与之同行回国的小野妹子有奏上,其事亦载于《日本书纪》:

爰妹子臣奏之曰:“臣参还之时,唐帝以书授臣。然经过百济国之日,百济人探以掠取,是以不得上。”于是群臣议之曰:“夫使人虽死之,不失旨。是使矣。何怠之失大国之书哉?”则坐流刑。时天皇敕之曰:“妹子虽有失书之罪,辄不可罪。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乃赦之不坐也。

有关小野妹子丢失国书古来就有种种争议。有的认为小野妹子确实是被百济夺走了隋炀帝的国书,有的却认为小野妹子丢失国书一事是圣德太子等倭国中枢与小野妹子联合导演的 。的确从当时的国际形势推测,百济掠夺此国书的可能性是有的 。不过,把掠夺国书一事弄到人尽皆知这样拙劣的行动对于当时的百济也是不可能的。何况大业三年时,百济向隋请求征伐高句丽,隋炀帝予以同意且开始窥探高句丽动静。(《隋书·百济传》)如果夺取皇帝付与倭国国书这样的情报流入隋朝,对于百济来说是无利好的。另外也将对与掠夺事件受害国的倭国间的关系构成障碍。

群臣的决议是判处流刑,对此否决的天皇的发言是:“妹子虽有失书之罪,辄不可罪,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的确如果小野妹子被处刑的话,由其引领出使倭国的裴世清或许会惊讶。但如果得知其处刑因皇帝国书被夺走的话,就应该会认为对小野妹子处刑是理所当然的吧。

如此大罪仅因“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一句话就付诸不闻问,这当然古怪了。又,害怕消息传到裴世清等耳中的天皇的发言“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中插有“亦”一字。也就是说作为否决对小野妹子处刑的根据的“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并不是“乃赦之不坐也”小野妹子免罪的第一根据。那么第一根据就应该是之前所说的“妹子虽有失书之罪,辄不可罪”的语句间了。但是此处并没有构成小野妹子免罪的正当根据。而如果有具体什么的根据就应该同“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一样记载下来。但这里却不见这样的记载。

也就是说,小野妹子的免罪看不出明确的根据完全是倭王王权干预的结果。对于群臣议论小野妹子失书之罪一事,《日本书纪》写道“于是群臣议之曰:‘夫使人虽死之,不失旨。是使矣,何怠之失大国之书哉?’则坐流刑。”此处的“则坐流刑”也可认为只是群臣议论(并非最终决议)。但在“①于是群臣议之曰:‘夫使人虽死之,不失旨。是使矣,何怠之失大国之书哉?’A则坐流刑。②时天皇敕之曰:‘妹子虽有失书之罪,辄不可罪。其大国客等闻之,亦不良。’B乃赦之不坐也。”中,A、B是相对应的,因此前一理解是不可行的。所以,对于小野妹子失书,群臣的决议就是对其处以流刑。倭王对于这一决议未予明示根据就动用大权将其抹杀。而据《日本书纪》有关裴世清回国的记载:

九月……辛巳,唐客——裴世清罢归。则复以小野妹子臣为大使,吉士雄成为小使,福利为通事,副于唐客而遣之。

作为当事者的小野妹子,在经失书一事后,居然再次出任遣隋大使赴隋,这就使得小野妹子丢失国书一事件愈发不可理解了 。因此,笔者认为小野妹子丢失国书一事,是圣德太子等倭国中枢与小野妹子联合导演的。

那么为何会发生这等事情呢。下文将就此展开讨论。《隋书·倭国传》中记有隋炀帝之父高祖文帝开皇二十年(600)的一件事情:

开皇二十年,倭王姓阿每,字多利思北孤,号阿辈鸡弥,遣使诣阙。上令所司访其风俗。使者言倭王以天为兄,以日为弟,天未明时出听政,跏趺坐,日出便停理务,云委我弟。高祖曰:“此太无义理。”于是训令改之。

增村宏氏认为,此时倭国使的发言不过是当被隋文帝问及风俗时如实的回答而已。但当我们回想起大业三年遣隋使所携“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云云”国书时,就能发现,开皇二十年是皇帝与倭国使间的问答,而大业三年则是国书,这显然是不同的。

根据此时倭国使的回答可知,倭王是天之帝(当时的大王是推古,或许应称作天妹)、日之兄。众所周知,“天子”并不仅仅是“天之子”的意思,指的是秉受统治地上世界的天命君临天下的皇帝。据《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所举出李固的对策:“中常侍在日月之侧,声振天势下。”

“日”在中国就是对皇帝的暗喻。所以对于植根于中国式家庭制度中的中国皇帝来说,倭王如果是“天之弟”的话,那就成了皇帝的叔父、叔母;倭王如果是“日之兄”的话,那就成了被暗喻成“日”的中国皇帝的兄长了。这应该就是隋文帝直斥“此太无义理”的原因,因此,隋文帝“于是训令改之”。

回过头来再看开皇二十年后时隔七年的大业三年,遣隋使所携国书中的“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云云”。先行的研究中大多以为此国书的内容显示出倭国寻求对等外交的姿态;部分认为这是接受隋文帝训令做出一定让步后修正而来的。当隋炀帝看到小野妹子所携大业三年国书时,不论其感到此国书如何地不逊,但至少“日出处天子”、“日没处天子”是称双方同为“天子”。较之开皇二十年牵扯出叔侄、兄弟等家庭秩序,将倭王置于皇帝之上的姿态已经消失了。在外交问题的性质上,大业三年作为遣隋使来隋的小野妹子针对于七年前遣使时隋文帝对倭国表露出的不满,不可能不遵从“训令”,对天弟、日兄的主张进行变更。因此可以认为,小野妹子所携国书中“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的表述,是倭国方面对隋文帝“于是训令改之”的回应。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据《隋书·倭国传》记载,阅毕小野妹子所携的国书后,隋炀帝的反应是“阅之不悦,谓鸿胪卿曰,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

这与开皇二十年隋文帝经与遣隋使的问答后直斥其不合理的情形相似。隋文帝当时是“于是训令其改之”。隋文帝是否将“训令”以文书形式交与倭国使尚不确定。从前文所述裴世清所携国书是以宣谕为目的来看,不见表明“训令”的字句。据《隋书·倭国传》,隋文帝直斥倭国使的回答“此太无义理”;隋炀帝则是“阅之不悦,谓鸿胪卿曰,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明确表示不快。两相比较,隋炀帝的不快应该更为强烈。那么隋炀帝的不快又是怎样传递给倭国的呢?小野妹子这次问题是出在倭国送来的国书上,所以只能传达给遣隋使,如果不予以传达是很难想象的。隋文帝那回具体事项虽不明,但可见是以“训令”的形式进行的,并没有派遣如裴世清这样的使节。不过也不能断言一定没有派遣。但如果派遣了的话,应该会在日本或是中国的史书上留下记载的。大业三年时是派遣了隋使裴世清的,不过在其所携的国书上看不到表明“训令”的字句。

因此可以说,小野妹子回国之时从隋炀帝处收到的文书就是这份训令书了。如果在这份文书里没有提及训令的内容的话,那么隋炀帝分别向裴世清和小野妹子授与国书的理由就无处可寻了。除非是害怕国书丢失,所以同时向本国使节和交涉国使节授与同一国书。这种情况,恕笔者孤陋寡闻,在中国外交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是以这一假设也是不能成立的。综上可知,裴世清与小野妹子所持文书在内容上是有别的。既然有别,那么小野妹子所持文书就应该含有“训令”的内容。

《日本书纪》称小野妹子所持文书是被百济夺去。对此众说纷纭,这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在此不再展开。不论百济夺书说成立与否,或实是小野妹子同倭国权力中枢毁弃了文书,小野妹子不可能不知道隋炀帝授与他的文书中写有什么样的内容。既然小野妹子知道文书内容,出于使节的使命感当然该将文书内容以某种形式传达给倭国权力中枢,因此倭国权力中枢就应该知道文书的内容了。否则,否决对小野妹子失书的群臣决议赦免小野妹子后再次认命其为遣隋大使出使等等措施就不可能出现了。所以,圣德太子、推古天皇等倭国中枢必然已经得知小野妹子所“丢失”的隋炀帝文书的内容是关于隋朝的“训令”的。

五、结语

拙文所论述的内容大致可罗列如下:

①《隋使·倭国传》将裴世清描述为对朝贡国的宣谕使,而《日本书纪》力图把倭王和隋使裴世清置于主从位置上。

②隋炀帝国书虽经若干的窜改和删削,但基本上还是维持了其原貌。

③《日本书纪》中裴世清“再度再拜”等记载是存在偏颇的。

④倭王不明示其根据就否决群臣决议赦免丢失隋炀帝文书的小野妹子,而且还再度任命其为遣隋大使。

⑤被小野妹子“丢失”的隋炀帝文书中应记有“训令”的内容。

⑥倭国大业三年国书是秉承开皇二十年的训令,进行一定修正、让步而成的。

堀敏一氏对《日本书纪》中记有裴世清回国的内容,作了以下考察:

九月……辛巳,唐客——裴世清罢归。则复以小野妹子臣为大使,吉士雄成为小使,福利为通事,副于唐客而遣之。爰天皇聘唐帝,其辞曰:“东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鸿胪寺掌客裴世清等至,久忆方解,季秋冷薄,尊如何。想清悆,此即常。今遣大礼苏因高、大礼乎那利等。谨白不具。”

经种种考察,堀敏一氏认为这里的“谨白”表明倭王已把隋皇视作前辈或兄长。另外“天皇”一词可能先是只用于外交文书,而后与本有的“大王”或“オオキミ”在国内并用并成为通用词的,最终在律令中作为天皇号固定下来 。笔者对此高见深表赞同。再将此与本文的考察相结合一下,最初采取“天弟、日兄”立场的倭国接受隋文帝的训令使用了“日出处天子”这一温和表达与隋天子相对等,但之后又不得不接受隋炀帝的“训令”使用了“谨白”的表达将隋皇视作前辈或兄长以解决问题,就在这一过程中“天皇”一词出现并被使用

在此过程中,对于倭国一面不断做出一定让步,一面一贯贯彻强烈的自我主张这一点,值得关注。这样的自我主张也可见于倭五王时就已出现的“治天下大王”的表达中。遣隋使时期“天子”、“天皇”等名号的采用正是倭五王以来倭国王权展开到一定时所产生的。笔者在从前就认为,古代日本的中华意识是在接受中国政治思想时形成的,这一动向并非是日本的创始,在魏晋南北朝时华北的非汉族国家及朝鲜的高句丽等地已经出现了 。在本文所考察出的倭国与隋间交涉实态基础上,对于倭国是否真正抱有如邪马台国、倭五王时代那样的作为中国的朝贡国的意识,笔者怀有疑念。的确,甚至不用举出接受了汉委奴国王印的奴国,卑弥呼的亲魏倭王称呼及金印、倭五王从南朝获得的官职及王号、或者倭五王中最后一位的倭王武呈递给南朝宋的末帝宋顺帝的国书中称已为中国皇帝的“臣”的表述等等,无一不表明直到倭五王时期倭国作为中国王朝的册封国的基本立场。但是,当看到及至遣隋使时期倭国强烈的自我主张时,不由感怀,古代日本政权的中枢对于向中国“朝贡”有着适时适地便宜应对的一面。这种考量,与一直以来认为古代日本通过进入中国册封体制,吸纳中华思想及文物,又趁魏晋南北朝时中国的混乱推进政治独立,最终立足天皇制建立律令制国家的研究立场虽不矛盾但却稍有龃龉之处。对此进一步的研究将作为笔者今后的课题。

翻译:张逸农(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 XHQ+Rj0yowKmsKKFm5u20ATSpPNMv7iT30qMk9zIdxc28nkcEN8tjaNMihevj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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