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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早期的文件检验

1. 古代文件检验的起源

古代的文件检验由何时开始,这是文件检验史研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近年来,对于我国文件检验出现的起始时限问题,一些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研究,各抒己见。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高桂亭、刁玉堂在《华夏文检源流浅说》一文中提出了“源头说”, 湖北公安专科学校刘光明在《<史记>中的文件检验》中谈到了“萌芽说”, 河南公安专科学校宫毅认为对此问题的研究方法要拓展学科领域,她在《关于文检史研究的思考》中提出:探讨文检史要把“书画鉴定学、版本学和考据学”纳入视野。

“源头说”指出,文件检验的“区间上限至伏羲氏‘造书契’之时”。其根据是《尚书》记载有“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以书契约其也。”《周礼·秋官·士师》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凡发现书契有疑问,便“合而考之”。据此,他认为秦以前我国已有了笔迹检验技术。

“萌芽说”以为“我国秦代至汉武帝之前,是文件检验的孕育阶段”。然后历经实践积累,于汉武帝时期步入“正式萌芽阶段”。“汉武帝统治时期,是我国文检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它是我国文检技术的正式萌芽阶段。”“萌芽说”还提及笔迹检验的最早案例,是发生在公元前 119 年的汉武帝识别伪书“李少翁诈骗汉武帝案”。

两说——“源头说”、“萌芽说”,在时限上相去甚远。

周世昌《笔迹检验探源》着重论述我国笔迹检验出现的起始时限问题。作者首先从笔迹检验出现的根本动因——社会发展和文字演变、必备条件——不可缺少的书写工具、实例探讨——难能可贵的史料三个方面展开论说,然后提出论证推导:

在秦灭周之前的奴隶制社会后期即春秋战国(公元前 770 年~前221 年)时期,伴随着社会种种矛盾而发生诸如“投书”、“刻石”类案件(事件)的时候,出于对策的需要,原始状态的笔迹检验技术,便在实践中顺乎自然地出现,进入社会政治领域。

我们认为,周文在探讨文件检验的起源问题时,颇具有启发意义,特别是作者提到的第三个方面:实例探讨——难能可贵的史料的挖掘,更具有说服力。“历史资料上牵涉到可能运用笔迹检验的案件(事件)记载,则不但有时间上的界定,而且更具客观性和权威性,是研究笔迹检验源流时限尤应特别重视的。”

2. 先秦的文件检验

先秦时期的文件检验,大量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郑氏注:“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贾公彦疏为:“言地讼争疆者,谓民于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于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就是说凡是民众发生土地疆界的纠纷,就根据地图来证断。

《周礼·天官·小宰》也记载:“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剂,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意思是说,人们有争赋税使役的,则根据伍籍来听断;……闾里间有争讼的,根据户籍地图来听断;有债务纠纷的,根据契约借券来听断;有争禄位的,根据礼籍策命来听断;官民贷款有争执的,根据书契券书来听断;有买卖争执的,根据券书来听断;官府财物出入有争执的,根据会计簿书来听断。

先秦民事诉讼中文件检验的运用,又以债务、买卖、租赁活动中的契约最为常见,相关制度也较为完善,主要可以见之于周礼的借贷契约——傅别,买卖契约——约剂。从有关记载来看,这种契约在制作时是相当严谨的,保存也是相当严格的。郑玄说道:“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贾公彦疏解释得更清楚:“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者,谓于券背上大作一手书字,札字中央破为二段别之。”虽然约剂也是“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者,谓前后作二券,中央破之,各得其一”,但约剂“皆无手书字异于傅别”。

可见,约剂与傅别制作的严谨程度又是有区别的:约剂是在札的同一面写两份文书,从中破开,各执一份。如《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的三十亩地,成约后,得写有契约内容的札从中破开,各得其一。”而傅别则是将两份契约分别写在札的正、背两面,并且在背面手书一大字,从中破开,双方各执一半,诉讼时,只有双方合契才得完整。合契作证,这是比约剂更高级的书证材料。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领域,凡是涉及财货的,也是根据契约合同与券书来甄别,即“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凡发现书契有疑问便“合而考之”。这里所说的“傅别”和“约剂”虽然都是民事诉讼的书证,但同样可以作为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真相或证实犯罪的“案券”之类证据。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蜂起,诸侯割据,局面分列,争战频仍。各国君主为了扩展疆土,保卫国家,演出了一幕幕与文书相关的故事。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郑桓公用间的故事。

据《韩非子·内储说下》记载:西周末年,郑桓公在进攻邻国前,先派侦查人员探知邻国的忠臣良将和智勇之士的姓名,然后将这些人的名字登记成册,将邻国的土地分赐在他们名下,并赐给官爵。伪造的“封赏册”搞好后,郑桓公派人埋在邻国城外的祭坛下面,以牲血祭之,又派人密告邻国君主,诱其上当。邻国君主得知后,派人掘出“封赏册”,以为名册上的人都是内奸,便一一捉拿,斩首示众。郑桓公以此除掉这些人后,便兴兵攻打,灭了邻国。

3. 秦代的文件检验

秦代文献中,反映文件检验在证实案件中的作用也比较明显。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之之谓矞(也)。”意思是说,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抓获投信人,应该将匿名信烧毁,不得拆开阅看;已抓获投信人,信不得烧毁,将投信者即行拘捕审讯。这说明,历史发展至秦代,不仅已经发生了“投书”一类的文字性案件,而且也采取相应的侦审对策:

一是“烧毁投书”——“投者不得,燔书,勿发”。燔,火烧。说明秦代对匿名报案方式的否定。二是“拘审投书者”——“投者得,书不燔,鞫审”。鞫,审问。实际上就是将匿名信作为匿名举告案成立的书证。不难看出,这些谋略措施显然是在总结前人实践经验之后的完善。

◎《睡虎地秦墓竹简》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载有类似的一则案例:“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其石。”“逐问”,即逐个讯问。而在“逐问”之前、之中(乃至“之后”)有一个不可避免地对刻石即笔迹的分析研究和实际运用,也就是对“石旁居人”中可疑笔迹的直观比对。从记载看,御史查办的结果是“莫服”。当“莫服”之后,又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最后连刻石也不放过,“因燔其石”一火而焚之。此种手段,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投者不得,燔书,勿发”的对策,不但不谋而合,如出一辙,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秦始皇执政时期,除了“东郡刻石案”——利用文字作案外,还有伪造印章进行政治谋反的案件。

《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记载:公元前 238 年,有人告发宦官嫪毐与太后通奸,秦王嬴政派人调查,弄清了全部过程。原来相国吕不韦为了讨好太后,将嫪毐收买,让他假行阉割,装成宦官服侍太后。嫪毐进宫后,长期在太后身边,并与太后生了两个儿子。嫪毐得知秦王派人调查时,知道末日来临,与同党商议反叛,他伪造了太后的印章,发兵攻打秦王住所。秦王带领卫兵还击,将嫪毐击败斩首,并杀掉了他与太后私生的两个儿子,将太后囚禁,将吕不韦赐死。

4. 汉魏六朝的文件检验

汉代有许多案件,是以文件检验定罪结案的。据《汉书·杨敞传》记载,杨恽被废官后,内心不满,后以“大逆无道”而处以死刑。该罪成立的证据,就是杨恽曾与孙会宗之间的一封私人通信,所谓“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与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这是一起文件检验与政治关系密切的事件。

汉代较早的笔迹检验案件发生于公元前 119 年。据《史记·封禅书》记载:“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乃为帛书以饭牛,佯不知,言曰此牛腹中有奇。杀视得书,书言甚怪。天子识其手书,问其人,果是伪书,于是诛文成将军,隐之。”这是汉武帝刘彻查验帛书笔迹,发现是少翁亲笔书写,从而识破骗局的案例。

这一时期另一典型的笔迹检验案例,发生在公元 213 年的三国时期。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国)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其书多引《二京赋》。(国)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三国志·魏书》

这里记述的是魏郡太守国渊运用笔迹检验,侦破辱骂曹操的匿名信案件的经过。国渊通过案情分析,断定是熟读过张衡所著《二京赋》者所为,遂以访贤求师为名寻找嫌疑人,并借故收取了该人的笔迹样本,国渊经过比对鉴别,“比方其书”认定了作案人。这里的“比方其书”,就是我们现行笔迹检验中的比较检验法。有学者认为,这是有检验过程和检验人的真正关于笔迹检验用于侦查破案的实例。

汉代时期,随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件检验除为政治、军事斗争服务外,还转向了经济领域,出现了我国最早的货币检验和印章印文检验的案例。

货币检验

据《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文帝、汉景帝时期,有的王公贵族利用封地内的铜山私自铸钱,以干扰中央财政。文帝、景帝多次派人调查,但因无法确定钱币真假,不能定案。致使吴王刘濞靠着铜山,私铸钱币,富比天子,最后终于造反。

到了汉武帝时期,私铸钱币愈演愈烈,于是朝廷专门设置机构,委任能“言利事、析秋毫”的桑弘羊、孔仅和东郭咸阳三人负责这类案件的侦查。他们一方面将铜钱加铸“防伪”图案,另一方面发行“白金钱”进行改革。但是,犯罪分子将白金钱熔化后加入比重较轻、价格低廉的铜和锡,再行铸造钱币。桑弘羊等人侦知这一伪造方法后,指令下属机关一律以重量来确定白金的真伪,有力地打击了伪造钱币的犯罪,维护了国家财政金融的稳定。现在看来,这种检验方法比较原始,但在当时却是行之有效的。

印章印文检验

古印章、印文的伪造是与印章本身的社会作用紧密相关的,印章是权力的象征,是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正因如此,那些伪造印章印文的犯罪现象便成为一种可能和现实。

《魏书》记载,三国时期,西魏大将魏孝宽说:模仿手迹制作假信,必须做得非常精细,不这样做就不能使人相信。现在铜仁贼首都是举人。应该出钱秘密购买他们的手迹、图章,以伪造反正书信,模仿手迹和刻图章。这说明:在我国古代伪造印章印文制作假文件,已成为在战争中离间敌人的一种手段,也说明了我国古代伪造印章印文的事实和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

此外,汉代还出现了探讨笔迹与人心理关系的研究。西汉末年,文学家、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杨雄(公元前 58 年~公元 18 年)提出了“书,心画也,心画形而人之雅正分焉”的观点。即通过一个人的笔迹,可以知道他品德的优劣和心地的善恶。而在欧洲,第一位提出笔迹学的学者是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他的专著《根据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发表于公元 1622 年,比杨雄要晚一千多年。

南北朝时期,作案人为了逃避打击,开始伪装笔迹进行犯罪活动,于是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也应运而生。

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伪装笔迹的案例出自何处?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高桂亭在《历史绵延中的文件检验刍议》中认为:最早的伪装笔迹的案例是《北史·韦孝宽传》中,西魏大将韦孝宽令“善学书者”摹仿东魏扬州刺史牛道恒的笔迹,离间牛道恒与东魏另一将领段琛的关系这一史实。

对高文的观点,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刘光明曾专门对伪装笔迹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最早的伪装笔迹的案例并非高文所举之例,而是《周书·艺术》中的“冀隽仿诏”的观点。

据《周书·艺术》记载,北魏孝武帝永熙三年(公元 534 年),北朝大将宇文泰为扩充自己的势力,企图消灭握有重兵,把守在甘肃、陕西一带的大将侯莫陈悦,宇文泰自知力量有限,只有联合另一大将费也头才能消灭侯莫陈悦。但费也头与宇文泰是同级武将,只有皇帝的诏书才能调动费也头的兵力。于是,宇文泰想出一妙计,他命令“特工模写”的“记室”冀隽摹写了一封孝武帝元修的敕书送给费也头,谎称侯莫陈悦心怀不轨,命令费也头率领人马帮助宇文泰讨伐侯莫陈悦。为了使费也头坚信不疑,冀隽除按孝武帝的旧敕口气摹写外,还模仿孝武帝身边的“舍人、主书”(相当于现代文件中的“执笔”、“审核”等人员)的笔迹签上姓名。这样,这份摹仿的伪造文件看起来就与真文件完全一样。费也头收到后“不以为疑”,于是派兵帮助宇文泰攻打侯莫陈悦。宇文泰通过这次伪造文件活动,消灭了侯莫陈悦,扩充了自己的势力,为后来夺取政权打下了基础。

刘光明认为,“冀隽仿诏”一案发生在北魏孝武帝永熙三年(公元534 年),而高文所举的伪装笔迹案例发生在西魏大统三年(公元 537年)。从韦孝宽所用摹仿手段与冀隽仿诏一致且年代紧相连接,又都为宇文泰部下这几方面分析,韦孝宽的摹仿伪装方法很可能从“冀隽仿诏”一案中得到的启示。“冀隽仿诏”应是我国古代文检史上第一例伪装方法的摹仿笔迹案例。 G+lo3V9V1PfMBJn6HnsMGqZgIJtB+8s0DUSJ7LxpcWsJg968IyV95Kt55M7SO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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