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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近代的文件检验

中国近代的文件检验,受西方近代文件检验影响较大,因此在论及这一段文件检验的历史时,不能不简要介绍西方近代的文件检验,特别是西方笔相学的发展。

笔迹鉴定技术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形成一门科学却是在 19世纪的欧洲。西方的笔迹学自诞生到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路程,围绕其是否科学可靠的争论,在其领域曾出现过许多学派。影响较大的有书法家鉴定派、笔相学派、特征描述派、书法测量派等。

1. 书法家鉴定派

书法家鉴定派是笔迹鉴定萌芽时期的学派。

该学派认为,关于书法的最初的“鉴定人”,是掌握了书写艺术的“秘密”的人们,法律把学校的教师、机关的秘书等认为是鉴定手稿的主要人物。这时的笔迹检验仅仅是通过对书写的熟练程度、字母形态以及连笔的方式进行。由于司法鉴定时仅凭自己经验的方法来行动,机械地对待笔迹检验,结果会产生严重的诉讼错误。

2. 笔相学派

笔相学在我国古代已经出现,如西汉末年的杨雄(公元前 53 ~ 18年)就提出:“书,心画也”和“书如其人”的观点。

西方,最早的是 1622 年意大利学者卡米洛·巴尔迪发表的《根据人的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一文。1872 年法国神父米尚(1806 ~1881 年)发表了《书法的秘密》,提出“笔相”这个术语。1891 年出版了《笔相学的体系》、《笔相学的方法》,欧洲兴起了“笔相热”,创办了笔相学杂志,成立了笔相学学会。笔相学家要求法庭正式用笔相学的方法鉴定文件,宣称“只有把笔迹鉴定工作放在笔相学的基础上,才能使它真正得到改进”。1895 年,意大利法医教授朗勃洛梭(1836 ~1906 年)发表《笔相学指南》。他用刑事人类学观点解释笔迹,认为笔迹是人的天生不变的身体机能决定的,罪犯的笔迹不同于一般人的笔迹,从笔迹可以鉴别罪犯与好人,从而将笔相学引向极端。

3. 特征描述派

特征描述派反对笔相学说。它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的阿·贝蒂隆(1853 ~ 1914 年)。他提出,在文件检验中应选取特征并借助一定的工具进行比对,在检验伪造文件时,应注意伪造的方法。贝蒂隆于 19 世纪末发表的《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把人相检验的某些经验搬用到笔迹的对比中来,把笔迹看作是孤立的、不变的,忽视了书写人生理、心理上的变化对笔迹的影响,所以在法国德来福斯叛国案中,贝蒂隆沿用了当时流行的笔迹特征描述法进行鉴定,酿成了德来福斯是间谍的错案。

4. 笔迹测量派

笔迹测量派的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的刑事技术学家埃得蒙·洛卡德。他认为,人们可以改变字母的形状和大小,可以改变字母与字母的连笔,字母的高度和倾斜程度,但不能改变书法的相对大小比例关系,因为这是书法中稳定不变的因素。提出“辨认就是测量”的观点,主张一切同一认定检验都可以通过测量来解决,这就又走上了极端。

到了 20 世纪 30 年代,前苏联学者借助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条件反射”和“书写动力定型”学说,解释了笔迹的实质和笔迹物证形成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的机制,从而将笔迹检验引上了真正的科学道路,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下文有专节论述。 gAcelguD0E06mVnGhnHx7Slu/wvm/9XKfvEjV5F+kfOovXyrGxB+I85BnpFzde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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