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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明清时期的文件检验

1. 元代的文件检验

元、明、清各朝的文件检验、鉴定制度基本沿袭宋制,只是在检验、鉴定范围上进一步扩大,还在法规上将专门从事物证检验的技术人员称为“行人”。如《元典章·儒吏考试程式》中规定:“诸滥伪之物及伪造所用作仗,皆须行人辨验。穿窬、发冢、杀人之物亦同。”意思是说:各种怀疑为伪造的物质材料及伪造工具,都要经专门技术人员检验。对翻墙、盗墓、杀人时留下的痕迹物证,也一样要经过专门技术人员检验。这里的“行人”可以看成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活动中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元代的文件检验,不但开始重视对物证的检验,而且有了专门检验伪金银、伪印鉴、伪钞及作案工具等物证的专业人员,使“行人”队伍不断扩大。其中检验印鉴,要求依印文字体进行比对,辨认是否伪造印鉴;检验伪钞,要求依钞票的纸色、字样、编号及所用印鉴等辨认是否伪造钞票。如搜查得到伪造模具,应辨认所用钞版的性质,合用的印模有几个及大小,所用印鉴有几颗,等等。

据贾静涛考证,杭州王库曾发生一起伪钞案件,因而被捕入狱者甚多。屡经御史审理均不得曲直,有人推荐王与能理此案。经王与审讯,很快就使为首者伏法,无罪得释者数百人。自是省城凡有疑狱,莫不请王与审理,摘奸发伏、抑强扶弱,多所平反。 然而,王与到底用何种办法鉴定真伪,并没有详细的记载。

王与(1260 ~ 1346),字与之,元代刑事科学技术专家。少时好学,尤重法律,年方弱冠,任郡功曹,从事勤敏。所著《无冤录》是宋元检验三录中的第三部,其内容主要是法医学方面,兼及文件检验。

2. 明代的文件检验

明代的文检技术,在学习继承唐宋文检技术的基础上,又有了明显的进步。

笔迹检验

据《增广智囊补》载:明武宗正德年间,殷云霁(字近夫)作清江县知县时,有个叫朱铠的百姓被人杀死在孔庙对面的小屋里,此案一直久侦不破。知县忽然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指出了杀死朱铠的凶手姓名。这个人恰与朱有仇,很多人信以为真。殷云霁笑说:是凶手嫁祸于人。殷问:衙门里谁与朱铠亲近。都说姓姚的胥吏与朱关系好。殷云霁叫衙门里所有的人各写一份文字,经比对笔迹,证明匿名信为姚明所写。经讯问,姚明交代因贪图其钱财杀死了朱铠。

纸张检验

《棠阴比事补编》载:明朝易贵,成化年间任辰州太守。一天,有个挑纸担的穷人在路旁歇息,因疲倦过度,竟睡着了,等到一觉醒来,发现纸担已被人挑走。他无可奈何,只得到太守易贵堂前报案,易贵立即打发人到丢纸担之处抬来一块大石头,放在官府门前台阶下“审问”,这一举动引得过往的人群涌到衙门来看热闹,官署院内如同闹市。一会儿,易贵下令关上大门,看热闹的人都很可怜这个穷人,各自施舍了一些钱,帮助他解决燃眉之急。过后,易贵问他:“你的纸有何记号?”失主答道:“有。”于是,易贵让他到外面等候消息。过了几天,易贵发出了许多公文,说是官府要大量收购纸商的纸,等到纸商将纸送来了,易贵吩咐各自在纸上写清名字,然后让失主来认,失主果然认出了自己的纸,易贵照这个线索追查下去,很快查出了盗贼。

言语内容检验

冯梦龙著《智囊补》载:湖州的赵三和周生友好,两人约定前往南京做生意,赵三的妻子孙氏不想让丈夫走,已经闹了好几天了。到了约定的那天,黎明时刻,赵三先上船,因为太早,就在船上和衣小睡,船夫张潮贪图他的钱财,偷偷撑船到僻静之处将赵三杀死后沉入水中,而后又回到原来停船之处,假装酣睡。周生来了,只说赵三还未到,等了很久,便让张潮去催。张潮敲赵三家的门,喊:“三娘子!”并问“三官人为何此时还未赴约?”孙氏吃惊地说:“他出门已很久,难道还未上船吗?”张潮回来向周生报告,周生十分惊异,和孙氏分别到各处寻找,三天也未发现踪影。周生怕受连累,便以书面形式向县衙报案,县令怀疑是孙氏有外遇而谋害亲夫。此时,有一位姓杨的评事,仔细查阅了那份报案材料后说:“敲门便喊‘三娘子’,一定知道房里没有她的丈夫。”便以这条推理质问张潮,又叫来船上水手审问,水手交代了实情,张潮只得认罪。

从史料记载看,明代文件物证的作用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活动。由于当时社会民事法律关系渐趋复杂,民事诉讼活动也日益增多,故对各种契约文书更加予以重视,如律例中强调告争家财田产,必须“验有宗族写立分书”;置买产业,必须立有典契、卖契;男女婚姻,要有婚书;继承财产,重视遗嘱;等等。在文书契约的制作方面,明代虽不设书铺,但当时的契约文书,包括遗嘱在内,不仅书写格式规范,而且内容也十分明确,很利于司法官采信,因而它的证据作用也愈来愈显得重要。

3. 清代的文件检验

清代与明代一样,文件物证被广泛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而且作为文件物证的各种契约文书,司法机关也很重视鉴别其真伪。这在清代王植《牧令书·听断》中说得十分清楚:

“户田之讼,惟查印册。丈量有册,垦报有册,过户有册,实征有册。数册互参,核其年月;册皆有据,察其先后;土田淆混,核其四至;四至相类,核其形图;形图不符,勘其现田,此其法也。坟山之讼,问其户税;有官有私,阅其形图;相近相远,质之山邻;何时殡葬,经祭何人;就供问证,以图核词;勘其形势,以地核图……券约账簿,真伪间杂,字有旧新,纸有今昔,蛀痕可验,长短可比;如其伪契,数张同缴,年月远隔,纸张一色,必有赝契;如其伪账,数年完欠,一笔写成,字迹浓淡,亦恒相近,必有赝约;加以面试,当堂授笔,纵有伪捏,可辨笔姿,此其法也。非买言买,非借言借,非偿言偿,则当研审;立契何地,交银何色,成交何所,同见几人,隔别研讯,供必不符,再令同质,虚实难欺,此其法也。粤地婚媾,鲜用书启,庚帖所书,即云文定,媒证可问,爰问其详,隔别研讯,书帖何所,主婚何人,宴待何处,送礼何仆,如其伪者,必有参错,实情可得,罪有所归,此其法也。”

从表面上看,此处主要论述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文件物证制度,但实际上,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民混杂,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清代文件检验的技术水平,以及文件物证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笔迹检验

清代的笔迹检验技术较前朝又有了更大进步。据清凉道人所著《听雨轩笔记》载:广西梧州府司马李文,于乾隆二十三年兼理苍梧县令期间,在幕友的配合下,运用笔迹检验技巧,破获了一起诬告案。大意是:

余阿吕诉说丘以诚是康熙五十九年卖身于已故父亲的仆人,现在丘以诚富裕了,而自己却贫困潦倒、无以为生,因而要求其拿钱赎身,以使自己能借助于赎金生活。而丘以诚坚决不承认,说这是凭空捏造。李文因余阿吕声称卖身契是丘亲手书写,就叫丘以诚照着契约抄写几行,结果笔迹很相似。李文一时也不能裁决。

退堂后李文和幕友钟灵泉商议此案。钟灵泉沉思很久,取出《康熙字典》和黄历仔细查看后,对李文说:“这是一张假契约。理由是丘姓古时没有‘阝’旁,直到雍正年间,因为避孔圣人的讳,才加‘阝’旁成为邱。他卖身在康熙五十九年,当时的‘丘’字还未加‘阝’偏旁,现在契约内直接写成邱字,可想而知是假造的。况且根据丘以诚的供称,今年四十八岁,追溯他出身的时间应当是康熙五十年。到康熙五十九年丘以诚才十岁,怎么能写出如此漂亮的正楷字呢?”经严审,原告承认了诬告事实,并交代了模仿笔迹之人。

文字的时代特征进行鉴别

前一案例实际上是通过文字的时代特征进行鉴别的。又据《折狱龟鉴补》记载,广东嘉应李姓甲乙各呈族谱争讼。两份族谱俱系万历二年(公元 1574 年)修,彼此有所不同,明有一真一伪,经再三披阅,见甲族谱有‘丘’字,乙族谱有‘邱’字,于此发现弊窦。因雍正元年(公元 1723 年)奉上谕为避圣讳,将‘丘’字加耳旁,此前并无‘邱’字,乙呈之族谱既万历二年所修,却用‘邱’字,显系伪造。乙语塞,案遂结。此案同样用的是‘丘’与‘邱’的时代特征断的案。

《折狱奇闻》记载,清代湖南清泉谢嗣音被告于官府,言其祖为尚书之仆,后窃资潜逃,并呈卖身之契为证。谢闻讯惧之。忽一老者请见,愿助谢解难。谢示以文契抄件。老者翻阅良久指出:“吾邑向属衡阳,至乾隆二十二年(公元 1757 年)始分衡阳之半为清泉。今其所呈文契系雍正年间(公元 1723 ~ 1735 年)所书,则当称衡阳人,安得清泉县乎?一字之虚,通体即伪。”谢控于官,遂将原告定罪。此例是用了地名的时代特征揭示伪造事实。

文字的布局特征进行鉴别

据《清朝命案选》记载:清乾隆三十年七月,湖南益阳县刘廷畅与阳悦安因地产发生争执,阳带领十余人到刘家田中抢收稻谷酿成械斗,重创刘的头部,不久刘因伤势恶化死去。刘的儿子刘清海请讼棍丁朝佐写诉状控告阳家。殊知丁朝佐曾因诉讼败于王阳科,便借机将伤害罪嫁祸于王,在诉状中把王阳科之子王金鹏、王玉鹏列为打人凶手。王玉鹏因受不住县令朱某的严刑拷打,屈招自己打死了刘廷畅。

乾隆三十一年,李因培任湖南巡抚,亲自复审大案。王玉鹏向李巡府哭诉自己冤枉,发生械斗时自己不在现场,多次招供皆因酷刑所逼。李因培委任曾做过益阳知县的张焕复查此案。张焕阅卷时,发现刘廷畅的状词主要指控阳悦安,王玉鹏、王金鹏兄弟的名字仅列为抢谷人中,而这两个人的名字字迹与其他字迹排列不同。经鉴别判明是以后添写的。追问写状词的丁朝佐。丁见事已败露,只得供出实情。

印章印文的检验

清雍正年间,有一富家想吞并一批产业,但是产业多而出钱少,没有达成协议,三十年也没有说好。于是(欲买者)就找出了一张过去的纸,仿照旧时的真文契,依样伪造了一契据,笔墨的浓淡、颜色都和旧文契非常像,又找有描摹专长的人,描摹了旧契上的印文。到办这件事时,(欲买者)拿出伪造的契据,连师爷也没有办法分辨清真假了……此例说明了印章印文检验技术在当时的局限性。

《明清法官断案实录》记载:(重新)审理成璧雕刻印章骗取银子的案子。(成璧说)只是拿了空头白纸,事情是父亲干的,妄想假借父亲的死来使自己脱生。陈知府说:“空纸盖印,文字一定在印文的上面。”今检得文字的上面是印文,成璧怎么解释呢?黄推官说:“昌国所盖的印文,纹理弯曲并且稀疏。”系与真印文不符,很显然是黄蜡所刻,成璧又怎么解释呢?……

《明清法官断案实录》又载:房荣痛恨彭胜六曾经盗窃其舅舅的猪,想到彭家去抓来邀功,于是自己伪造了一张硃票,仍然写徐正差人的名字,而把自己的名字写在第二的位置。又用紫石雕刻了县令的印章盖上,拿着硃票去抓人,而彭胜六、胜七果然就擒。盗贼的亲属熊月七认为是伪造的假票,当即收了起来。后来,县令验明其确是伪票,于是将房荣监禁。

密写技术

密写技术自宋元兴起以来,到了清代已被犯罪活动广为使用,此时已有了揭露密写技术的案例出现。其中,最有名的案例是康熙年间的“矾书案”。

据《清史稿·理密亲王胤礽传》记载,康熙因太子胤礽企图抢班夺权而将其禁锢起来。胤礽被限制自由后,极力谋求复位。1715 年 4月,准噶尔策旺阿拉布坦出兵侵扰哈密,康熙命吏部尚书富宁安、将军席柱率兵征讨。胤礽知道后,希望利用这一机会争取获释。当时有位姓贺的医生专为胤礽的福晋治病,经常出入府门。胤礽用重金将其收买,并用矾水写了一封密信,要求将其转交给正红旗满洲都统公普奇,希望公普奇保举自己为大将军,企图以此恢复自己的太子位。但是,这很快被辅国公阿布兰发现,于是出现了在清史上有名的“矾书案”,胤礽企图复位的阴谋也因密写被识破而告失败。

小结:我们从历代史籍材料中,可以看出许多运用文件物证检验手段办理案件的实例记载。但是,由于受人类知识水平的限制,古代的文件检验研究,说到底只是凭个人的聪明才智,出于朴素的唯物思想指导,朴实地运用文件物证。因为,古人并不是把文件物证作为研究对象,使其成为一门学科的本体。古人应用文件物证现象主要是为案件处理的正确合理,受人称赞;目的在于“为人公正”、“做官清廉”。因此,古代文检技术研究只是停留在不自觉的无意识的“自在”阶段,并没有上升到“自为”阶段,成为一门科学。 V2Ww8YSSfR8RzBcKvGTiqx9wEU5SVyJhpexxlPI2Mcva5kS9fx/+48GTe0Ob9e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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