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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宋时期的文件检验

1. 唐代的文件检验

从唐朝开始,文件检验已被广泛运用于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而且比起秦汉时期更为成熟、规范。

《折狱龟鉴》有一则具体的案例:唐代的韦丹镇守江南西道时,有一名小吏掌管仓库十多年,多次盈余至五十万。然而这次应查仓库的粮食,结果少了三千多石。韦丹同情他,说:“少了如此之多,难道都是自己取出来食用了吗?一定是被有权有势的人要走了。”于是下令搜查家中收藏的字据查验,那些分用粮食的官员名单字据都在。因而限令欠粮官员一个月内交齐所欠粮食,管理仓库的小吏由此得以免罪释放。

《折狱龟鉴》卷三记载:唐张鷟在河阳当县尉时,有个叫吕元的人,假造仓库督管冯忱的信,盗卖了官家仓库的粮食。案发后,冯忱不承认这信是他写的,吕元硬说是他写的,双方争执了很久不能判决。于是,张鷟就将吕元的状词拿来把两头盖住,只留中间一个字,接着问吕元:“你看看这个字,如果是你写的就写个‘是’字,不是你写的就写个‘非’字。”吕元看了之后,写上一个“非”字,然后把遮盖两头的东西拿开来一看,原来是吕元写的状词,就打了他五十大板。又取出那封假信,用同样的方法盖住两头,只留中间一个字问吕元,吕元写上一个“是”字,然后把两头遮盖的东西拿开一看,原来正是他假造冯忱写的那封信。这时,吕元无话可说,只好低头认罪。

到了唐代,伪造文件的方法更加巧妙,于是便有了对文件的伪造与反伪造的斗争。为鉴别其真伪,除笔迹检验外,已注意发现和研究伪造方法方面的特征。

据《唐书·张道元传》记载,唐垂拱年间(公元 685 ~ 688 年),湖州佐使江琛告刺史裴光勾结徐敬业谋反,并拿出裴光致徐敬业的信件为证。裴光看信后说:“书为光书,语非光语。”不承认谋反。此案先后换了三个人都没有审结。武则天派张楚金查办,张楚金开始也是百思不得其解。一天,张楚金坐在窗前,拿出“反信”反复验看,这时太阳光从窗外射进,照在信纸上,他惊奇地发现“反书为补葺而成”,即用剪贴的方法将裴光过去写的字拼粘在一起,形成“反信”。于是,张楚金立即升堂,命令江琛当众将“反信”投放于水缸中。一会儿,剪贴在信纸上的字便脱落下来。江琛看到犯罪事实败露,供认“反信”是其偷取裴光所写的字并拼凑黏合而成,服诬告罪。对这一案例,后来有学者评论,这是我国“采用透光观察和水浸法检验伪造文件的开始。”

在唐代,犯罪活动中出现了用隐语联络的案例。公元 688 年,黄国公李譔伪造唐睿宗的诏书给琅岈王李冲,要他以皇帝的名义号召诸王起兵反对武则天。为了保密,李譔在给越王李贞的信中写道:“内人病渐重,恐须早治,若至今冬,恐成痼疾,宜早下手,仍速相报”。这种用密语传递情报的方法为宋代密码技术的出现打下了基础。

密码技术在宋代叫“字验”。据曾公亮《武经总要前集》记载,所谓“字验”,是将各种情报用一首诗中的一些字来表示,而所选用的诗中不得有重复的字,字与情报搭配的密码本只由军中主将掌握,每次使用时根据所需传递的情报内容在诗中应加符号的字下加上规定的符号即可。对方收到这首诗后,查对密码本就能翻译出机密情报。即使送情报的人被捕或叛变,敌人也不能破译出所传递的情报。这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密码技术了。

密写技术与密码技术一样,在我国的中古时期开始出现。如宋高宗时,曹辅曾受枢密院之命,带着用明矾水书写的枢密院命令到兴仁交给驻守兴仁的守将,以传递绝密文件。又如,1216 年蒙古军队进攻太原府,太原宣抚使乌古伦礼派人携带用明矾水书写的重要情报到京城告急。密写的最大优点是在书写纸上不留字迹,可以达到保密的目的。这种方法后来一直为间谍、特务使用,在现代行动技术中,就有专门显现密写内容的技术方法。

此外,在唐代由于伪造印章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唐律》还对伪造印章罪作了明确规定。如伪造皇帝印玺者斩首;伪造太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印章者处绞刑;伪造官印者流放。可见在唐代,印章真伪鉴别技术已经开始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勘验、鉴定技术从唐代开始,注意向理论总结和科学分类上发展。五代后晋和凝父子撰写的《疑狱集》,记载了汉代以来的离奇疑案,其中有不少关于运用文检技术破案的介绍。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集。

《疑狱集》,五代和凝著,其子和 (字显仁)又增益事类,于宋太宗雍熙初,表上之。系取古今史传听讼断狱、辩诬雪冤等案例故事编纂而成。本书虽然仅是一部案例汇集,但却对后世的侦查破案、司法鉴定、审断疑狱等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疑狱集》

据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和王应麟《玉海》记载,《疑狱集》分上中下三卷,六十七条(今为六十六条),上卷二十九条为和凝书,中下卷三十八条为和 所续。每个条目都是一个实际案例,采自史书与其他文化典籍,大部分内容涉及破案的方法。

《疑狱集》中涉及的文件检验案例有:御史奏状、楚金辨补、国渊比书、张鷟括状等。

2. 宋代的文件检验

宋代在文件真伪的鉴别方面,一度实行官印契书制度,后来又扩展为民间“书铺代写”。如果发现书证有破绽时,书铺代写人往往被请去对官私契约、告身、批书等书证作真伪鉴别。如果无法从书证本身肯定其真伪,或者原始文书遗失时,司法官可以传唤有关知情人,获得证言,证实所立契约的真伪,解决诉讼问题。

宋代运用文检技术侦查破案的案例比较常见,我们可以从相关史籍中的记载,窥探出宋代文件检验的技术水平。

笔迹检验

据《益智编》记载:宋朝王安礼(王安石之弟)任开封府尹时,有人写匿名信告一富家谋反,使整个京城惶恐不安。皇帝命令府尹查清此案。王安礼对富家进行搜查未发现谋反的证据,便问富家有否仇人。富家说有个专写诉状的马生曾来借债未允,说了许多不满的话。王安礼便以其他事为借口,将马生传至衙门,取了他的亲笔供词,将其与匿名信的笔迹进行比较对照,诬告富家谋反的匿名信果为马生所写。

此例不仅说明宋以前已经广泛运用笔迹鉴定结论进行断狱,而且在收集嫌疑人笔迹样本方面,也有其独到之处。

印章印文检验

据《折狱龟鉴》记载:北宋时期,少师王珣任昭州知州时,有人诬告某人偷刻州府官印来伪造文书,此案长期不能裁决,因为属吏认为这枚印文的字形和州府官印中的字形不一样。说它是真的吧,印文中的文字形状显然和官印中的文字形状不一样;说它是偷刻的吧,为什么不刻成和官印文字相同的字形?王珣找出景德年间(公元 1004 ~ 1007 年)的旧文书,用上面所盖的印文来比较,发现二者的字形没有什么区别。诬者只得服罪。

从本案看,属吏之所以久不能得出鉴定结论,是因为他忽视了知州官府的印章随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了更换的实情。而印章印文鉴定对检材与样本要求则应该用同时代的印章印文做比对。此案中,诬告者送检的印文是景德年间知州官府所用的旧印章所盖,供比对的则是当时知州官府已经更新了的新印章盖印的印文,它们是由两枚印章所盖印出的两枚印文,属于不同事物的不同反映形象,具有不同的个性,无论如何也不能统一起来,王珣则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才找到与检材同时代的景德年间的旧文件上的印文进行比对,做出了鉴定结论。可惜的是,王珣到底用何种办法鉴定真伪,郑克未作记载,后人就不得而知了。

古代对成文时用印章先后也作过规定。历代行文程序均是先写字后用印。唯元代允许先用印。先用印叫空印,即先朱后墨。于是先朱后墨或先墨后朱,也成了发现伪造文件的重要依据。

《棠阴比事》载:侍御史章频任彭州九陇县令时,眉州豪门大族孙延世,制造假田契侵夺同族人的田地,官府长期不能识别契约的真伪。转运使便委托章频核办,章频对契约进行检验后说:“券墨浮朱上,必先盗用印而后书之。”即田契的字写在红色印章上面,一定是先盗用印章而后再写田契。见此情形,造假者只得招供认罪。但不久,孙又翻案,便送华阳知县黄梦松重检,结果与章频的结论一致。由此可见,对印章印文的检验在我国宋朝的时候就比较普遍了。

纸张检验

据《棠阴比事》记载:宋代仁寿县洪里胥(里胥即小官)为了侵吞邻居的田产,哄骗邻居说:“你把田契交我保管,我可免你官差。”邻居欣然应允。过了两年,洪里胥伪造了一张假田契,契纸用茶水浸泡过后,显得很陈旧,交还邻居。邻居觉得有异。双方到衙门打官司。江县令把田契展开验视后说:“如果这张契纸是因为年代久变旧了,纸的深部应是白的,但表里都是较暗的颜色,说明是假契。”经审问,洪里胥服罪。这算是我国纸张检验最早的案例。

书面言语特征检验

即利用书面言语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揭露证实犯罪。据《折狱龟鉴》记载:宋朝程颢任晋城县令时,一个姓张的财主死了不久,便有一个老头对张的儿子说:“我本是你父亲,现在来与你一起生活。”张子感到惊诧,便与老头一起请求县令裁判。老头说:“我在外行医,妻子生了儿子,贫困不能抚养便给了张家。”程县令问:“有何凭据?”老头从怀里掏出字条,上面写着:“某年某月某人把小儿抱走给了张三翁”。程县令问张子:“你今年多大岁数?”张答:“三十六岁。”又问:“你父亲终年多大岁数?”回答:“七十六岁。”程县令责问老头说:“这孩子出生时他父亲才四十岁,这样的年纪,别人难道会叫他张三翁(老头)吗?”老头听后惊恐异常,承认了自己的讹诈罪行。

此案中,诈骗者本以为自己的计谋天衣无缝,没料到此一“翁”(老头)字,泄露天机,所以他在“惊骇”之下,只得“服罪”。而程县令正是抓住书面言语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及时识破了伪造文书,使讹诈未能得逞。

据《折狱龟鉴》记载:龙图阁学士尹洙曾经主持河南府尹阳县事务。当时,有个小女孩是个孤儿,她冒认贺氏的财产为己私有,邻人出面证实不是她家的,那财产便被官府没收。若干年后,邻人死掉了,小女孩也长大了,又到官府起诉,索要被没收的财产。这起案件搁置很久,没人能决断。后来,尹洙亲自办理此案,他问道:“你今年多大岁数?”答:“三十二岁。”于是,尹洙翻检了《咸平年籍》,年籍上记载:咸平二年,贺氏死亡,贺氏的妻子刘氏为户主。尹洙问道:“咸平五年,你才出生,怎么会姓贺呢?”那女子只得服罪。

据《折狱龟鉴补·犯义》记载:宋代有一富翁张老仅一女,招进女婿共同生活。以后张老续弦生下一子,取名一飞。张一飞刚满四岁,张老即去世了。张老临终前亲笔写了遗嘱:“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女婿根据遗嘱继承了张老的家业。张一飞长大成人后,向官府起诉,要求与姐夫共分家业。张的女婿理直气壮地将遗嘱呈交官府。官府见遗嘱后,对张一飞的诉状置之不理。后来,上级一官员下到地方办案,张一飞再次起诉,张老的女婿仍带着遗嘱出庭。受理案件的官员看罢遗嘱,改变了遗嘱的标点,读作:“张一飞,吾子也,家产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然后对张者的女婿说:你岳父明明说女婿是外人,你怎敢占有他的家产呢?他所以把“飞”字写成“非”,是因为当时儿子年幼,怕你加害于他。于是,把张老的全部家产断给了张一飞。

利用案件言语材料查出赃物。据《折狱龟鉴》记载,一个人丢了50 两银子,怀疑是店主所偷,但店主因没有证据和赃物而拒不承认。某县令用红笔在他掌心写了一个“赢”字,令他跪在台阶上伸出手晒太阳,告诫说“晒很久以后,如字还在,就算他赢”。之后命人拘来店主妻,诈称店主已交代了盗银事实,只须她说出存放银子的处所。店主妻远远地看见丈夫跪在台阶上苦于无法说话。这时县令大声喝问:“你手上赢字还在不在?”店主立即答曰:“在!”店主妻听丈夫说银子在,就不敢隐瞒,供出银子藏隐处所。

伪造货币检验

据《文献通考》和《宋史·食货志》记载,北宋大中祥符年间(公元 1008 ~ 1016 年),我国在四川发行了世界最早的纸币“交子”,比欧洲最早的纸币(公元 1661 年瑞典发行)早了六百多年。1023 年,“交子”的印制发行改由宋朝政府官办。1105 年发行新币“钱行”。1160 年发行“会子”,又称“官会”。这一时期,伪造货币的犯罪案件相继发生,最大的伪造纸币案是宋孝宗时期刻字匠蒋辉伙同他人伪造“官会”案。为了反伪造,北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 1068 年)颁布了惩治伪造货币的法律,1162 年又专门制定了“伪造会子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印刷纸币真伪鉴别技术已有近千年的历史了。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不仅在文件检验的实践方面成就卓著,而且在文件检验的理论构建上产生了对后代、对世界影响较大的学术著作。

(1)郑克和《折狱龟鉴》

郑克(生卒年不详),南宋人。关于郑克的生平,《宋史》无传。据宋人桂万荣《棠阴比事序》、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记载,以及清人朱绪曾所作考证,也只知道他是开封人,字武子,一字克明。宣和六年中进士,南宋初曾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县尉,后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司干官。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疑狱集》的基础上编纂而成,宋末元初时刘埙的《隐居通议》记载:“高宗绍兴三年(1133 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因阅和凝《疑狱集》,嘉其用心,乃分类其事……易旧名曰《折狱龟鉴》”。本书分为二十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计二百七十六条,收集各类案例故事三百九十五则,并附以作者的评析、论断。成书以来,历南宋、元、明、清四朝八百多年,流传不息,为世所重。

◎《折狱龟鉴》

《折狱龟鉴》所辑的故事多见于正史,有些则出于墓志或小说,但文字上均有改动,甚至情节上也不尽相同,带有明显的再创作色彩,如刘崇龟的辨刀获盗,就是突出的例子。实际上,此书是郑克取材于旧籍所写的案例故事集,但是与普通案例集不同的是,作者对搜集的案例作了许多精辟的分析和评论,就各种治狱经验加以比较分析并上升到理论,可以将之归纳为“情迹论”。

“情迹论”(theory on the circumstances and traces),是郑克为审理刑事案件奠定的基本理论。“情”就是案情真相,“迹”就是痕迹与物证、伤证。如对于察情与据证的关系,《折狱龟鉴》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 郑克的“情迹论”对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司法审判乃至法科学和刑事技术学的发展,都曾起了重要的作用。

《折狱龟鉴》中涉及的文件检验案例有:王珣(视旧牍印,辨其非伪)、张楚金(卧看反书,而辨其诬)、张鷟(括字问书,辨其诬告)、宋文帝(示以墨迹,范晔服罪)、崔昂(穷其辞理,小吏服罪)、章频(察伪券奸,墨浮朱上)、江镐(察伪券奸,表里一色)、薛向(察过税奸,执贾治罪)、国渊(求赋术笺,核投书奸)、尹洙(核孤女奸,检视户籍)、程颢(核老父奸,校验年齿)等。

(2)桂万荣和《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是继五代和凝、和 父子编撰的《疑狱集》,以及宋代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典型案例集。该书从许多方面分析、总结了历代疑案侦查、审讯、判决和司法检验的成功经验,具有极大的启发、借鉴意义,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宋代一再刊印,后来流传于朝鲜和日本,成为这两个国家古代刑事技术书籍的先声。

桂万荣,史书无传,因此很难考证他的生平事迹,据他在《棠阴比事后序》中所署的职衔,是“朝散大夫、新除直宝章阁、知常德府”,时间是南宋理宗端平元年,即 1234 年。 成书的时间,据他在《棠阴比事序》中说,是“岁在重光协洽”,这是指辛未之岁,也就是南宋宁宗嘉定四年,即 1211 年。 《前序》与《后序》的书写时间相隔24 年之久,至于桂氏的其他方面,后人就所知甚少了。

◎《棠阴比事》

“棠阴”即“棠荫”,系取自《诗经·召南·甘棠》,其诗共三章,每章三句,是一首赞美召伯听讼的诗。甘棠,即杜梨,又名棠梨,因为甘棠枝干高大,所以古代常在社前种植,称为社木。古代的社,既是听讼断案的场所,也是敬奉大地之神与五谷之神的地方,因此又称社稷。传说召伯曾在社前的甘棠树荫之下听讼断案,因其公正无私,深得人们的爱戴,便吟唱这首《甘棠》,表示要爱护社前的树木,用来寄托对召伯的怀念。“比事”二字,据桂氏《序》中说,是指“比事属词”,也就是排比事类、连缀文辞的意思,这就是《棠阴比事》书名的由来。

《棠阴比事》原为二卷一百四十四条,明代吴讷将原书删去六十四条,保留八十条,又补充五十条,共一百三十条,仍采用《棠阴比事》书名刊行,世称吴本。

《棠阴比事》中涉及的文检案例有:江分表里、章辨朱墨、郎简校券、文成括书、王珣辨印、佐史诬裴、至远忆姓、御史失状、刘相邻证、王扣狂妪、戴胄违诏、师泰折狱、清献原情、易贵辨纸等。 d61hZFUakAfVbx0EZhNs1WCQRvwvISrm9oEsbFUM2KCnsy7V4WluSWKPvO8ifs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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