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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御史纠弹监察系统

我国监察制度的另一主要组成部分是御史制度。

御史之名,始见于商朝的甲骨文。殷墟发现的甲骨卜辞中已有“朕御史”、“北御史”、“我御史”的记载。那时的御史,作为史官,也掌祭祀,是上天神灵与人世之间联系的媒介。

西周时期,御史一职是春官宗伯的属官。据《周礼》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 [1] 即为天子书写记事,起草法令,向各级官吏解释并负责保管这些文书法令。可知西周时期的御史主要是掌书写记事和传达法令。

春秋战国时,御史作为国君的近臣,主要仍掌管文书和记事。

公元前279年,秦昭王与赵惠文王会于渑池(今河南渑池西)。秦昭王饮酒尽兴,请赵惠文王为之鼓瑟,之后,秦御史上前写道:“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随同赵王赴会的赵国上大夫蔺相如复请秦王击缻,秦王不肯,蔺相如以“颈血溅大王”相胁迫,在秦王无奈为之击缻之后,相如也顾召赵御史书写道:“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缻。” [2] 从这里可以看出,御史主要掌文书和记事。

除了执掌文书之外,这时的御史有时还掌礼仪方面的监察。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对齐王说:因“执法在旁,御史在后”,故不敢放量饮酒,怕酒后失礼被纠。御史和执法联系在一起,两者一旁一后,相辅相成,构成威权的象征,实为后来监察纠弹之职的滥觞。

战国时御史不仅掌文书、诏令,与执法相联系,而且在实际上也发挥了监察的职能。《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假装爱之,以了解御史的隐情。可知御史乃是国王派出监察县令的官吏,由于御史违法,反而引起县令不满,故有反对监察官的斗争。

公元前223年,秦灭楚,秦朝统治者将楚王的獬豸冠赐予秦御史。獬豸是古代传说中的独角神兽,能辨曲直,见人争夺,即“以角触不直者”。楚王曾经获之,故以为冠。秦朝统治者将楚王的冠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取神兽能触不直之意,具有执法的象征。獬豸冠又称法冠,只有执法官才能佩戴,也表明其工作特点和权威性。可知秦的御史,执法已成为其主要职责。

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1] 《周礼注疏》。

[2] 《史记》卷81 《廉颇蔺相如列传》。 9wx6OeHk2t2mXkZSzvEYSadWpz8bo6RF+Z6OOwY7Pkk0OBzbGdx4i013qHWloy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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