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支配一切的权力。但是无数的历史事实又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又会导致权力的丧失,最终惩罚滥用权力者。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监察制度因而产生。监察制度主要是对下的,然而也有对上的一面。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建立对皇权制约机制方面有一套措施和规定。探讨唐代监察制度对皇帝的制约,探讨各种制约措施的具体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对进一步深入研究唐代政治制度史和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史是很有必要的。
唐代的监察制度,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上的,主要是谏官对皇帝的谏诤,这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监督;另一个是对下的,主要是御史对百官的纠弹,这属于行政监察。监察制度通过谏官和御史这两类机构和职官来行使监察权。在对皇帝的制约方面,唐代监察制度除了承袭以往历代监察机构的有关职权外,又被赋予一些新的职权。总的来看,唐代监察机构对皇帝的制约机制首先体现在谏官的言事谏诤权的切实施行。自秦汉以来,我国历代都设有专职的谏官,并规定主要文武大臣都有谏诤之责。秦汉设有大夫、议郎、博士等,专司“顾问应对”及“议论”。后又相继设立掌“献纳谏正”的散骑常待、谏议大夫等职官。唐代,谏官组织日趋完备,行使言事谏诤权的职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等,分属中书、门下两省。
散骑常侍,三国魏文帝时设置,因合秦汉散骑和中常侍二官为一官而得名。晋时供奉皇帝左右,掌章表诏命册文。南北朝时属集书省,隋属门下省,掌陪从朝直。唐承隋制,武德初置散骑常侍,为从三品散官。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改为职事官,置2人,隶属门下省。显庆二年(657年)分左、右置,“左”隶门下,“右”隶中书,各2人。龙朔二年(662年)至咸亨元年(670年)曾改称左右侍极。广德二年(764年)升为正三品,左、右各置4人。唐代左右散骑常侍,负责侍奉皇帝左右,规谕讽谏,备皇帝顾问。
西汉武帝时设谏大夫,为郎中令属官,掌顾问应对,议论政事。东汉改为谏议大夫。魏晋以降,掌规谏。隋隶门下省,掌侍从规谏。唐武德四年(621年),置谏议大夫4人,秩正五品上。高宗龙朔、咸亨时曾改称正谏大夫,初隶于门下省。德宗贞元四年(788年),分左右置,各4人,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后正员减为左右各2人。谏议大夫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是最主要的谏官。
唐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年)创置。设左、右补阙各2人,从七品上;左、右拾遗各2人,从八品上。左隶属于门下省,右隶属于中书省。补阙之意是国家有过缺而补正之,拾遗是国家有遗事,拾而论之。补阙拾遗掌扈从乘舆,供奉讽谏,凡皇帝的诏令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有贤良之人遗滞于下,忠孝之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正如白居易所说:“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 [1]
古代天子左右有记言、记事的职官左史、右史,记录天子的言论行动,修起居注。唐初于中书省置起居舍人2人,贞观时移其职于门下省,改名起居郎。高宗显庆三年(658年)复于中书省置起居舍人2人,与门下省的起居郎对置之,都定为从六品上阶。起居郎掌录天子动作法度,修记事之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之知诰德音,修记言之史。无论记事记言,都按年、月、日、时编录在一起,季末送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资料。起居郎和起居舍人通过记事记言对皇帝进行监督和制约。
以上四种谏官中,散骑常侍和谏议大夫虽然在唐以前就有,但地位不高,职权有限。唐代的散骑常侍,位居正三品,在两省供奉官中,是仅次于侍中、中书令的高官,其地位和职权超过以往历代。唐代的谏议大夫员额和品秩虽与隋代相仿,但地位大大超过隋代。贞观时,“中书门下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得闻政事,有所开说,太宗必虚己纳之。” [2] 魏征、王珪、诸遂良等人都曾经担任过此职,并且以后官至宰相。
补阙和拾遗为唐代首创的谏官,品秩虽然不高,但谏诤之职很重。他们经常针对皇帝的过失谏诤。先天元年(712)正月,唐睿宗御安福门,观百司大宴饮,经月不息,右拾遗严挺之上疏,指出其危害,唐睿宗听从了他的谏言 [3] 。唐宪宗元和时,白居易为左拾遗,经常切谏,指出宪宗皇帝的过错 [4] 。
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虽然唐以前也有,但地位远不如唐代。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对左右侍臣说:“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能多言。”给事中兼起居杜正伦进曰:“君举必书,言存左史。臣职当修起居注,不敢不尽愚直。陛下若一言乖于道理,则千载累于圣德,非直当今有损于百姓,愿陛下慎之。” [5] 可见,皇帝的言论行动都要考虑到起居郎、起居舍人的记录,因此每说一句话,每做一件事都要慎重。唐代的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还跟随宰相入阁议事,注记政事。贞观年间,皇帝每日与宰臣参议政事,即令起居郎一人执简记录。唐初知起居者多以名臣担任,高祖、太宗时有令狐德棻、吕才、褚遂良、上官仪等。高宗、武后时有李安期、高智周等。贞观初还曾以给事中、谏议大夫等重要官吏知起居注,故当时注记政事“称为毕备” [6] 。
总的来看,唐代的谏官,无论是唐以前已有的,还是唐代新创设的,地位都比较高,职权也增大,这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唐代谏官谏诤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个人生活都在谏诤之列。
贞观元年(627年),岭南诸州上奏说,高州少数民族酋帅冯盎、谈殿等反叛。唐太宗下诏派将军蔺謩发江南道、岭南道几十个州的军队前往讨伐。谏议大夫魏征谏止说:“中国初定,疮痍未复,岭表瘴疠,山川阻深,兵远难继,疾疫或起,若不如意,悔不可追。……今若遣使,分明晓谕,必不劳师旅,自致阙庭。” [7] 唐太宗听从了他的意见,派使者前往晓谕,不费一兵一卒,南方得以安定。终唐一朝,中央政府与岭南少数民族始终保持友好关系,谏官魏征的谏言对于唐政府的南方少数民族政策的决策可说是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想要修洛阳宫,谏议大戴胄上表进谏说:“七月已来,霖潦过度,河南、河北,厥田跨下,时丰岁稔,犹未可量。加以军国所须,皆资府库,绢布所出,岁过百万。丁既役尽,赋调不减,费用不止,帑藏其虚。且洛阳宫殿,足蔽风雨,数年功毕,亦谓非晚,若顿修营,恐伤劳扰。”太宗看到表奏后,接受谏言,下诏罢修 [8] 。谏议大夫谏止皇帝的劳民工程。
对于皇帝喜则淫赏、怒则滥刑的错误做法,谏官也经常进谏。贞观八年(634年),陕县丞皇甫德参上书奏事,言语激切,触怒了唐太宗,唐太宗准备以“讪谤”即诽谤朝廷之名将皇甫德参定罪。魏征马上进谏说:“自古上书,率多激切,若不激切,则不能起人主之心。激切即似讪谤,惟陛下详其可否。”太宗终于接受了魏征的谏言,还表扬魏征说:“非公无能道此者。”并赐给皇甫德参二十段帛 [9] 。
对皇帝的个人生活,谏官也不放过。贞观二年(628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姿色绝代,唐太宗准备将她选聘入宫,封为充华。诏书已经发出,魏征获知这女子已经许配给陆家,急忙进宫规谏太宗作罢。可是女家说没有订亲之事,大臣也都认为诏书既已发出,不应撤回,独有魏征反对。太宗最后采纳魏征的意见,发出新的诏令:“今闻郑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过。授充华者宜停。” [10] 由于谏官的谏止,皇帝收回成命,并承认了自己的过错。
唐代除了谏官有言事谏诤权,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官员也有言事谏诤权,它们的不同在于,谏官进谏,主要是劝诫,匡救皇帝的过失,且多规谕于错误未犯之前;御史进谏,则措词较尖锐,态度直率,往往谏诤于错误已成之后。唐代的御史既有监察权,又可以兼谏职,而谏官则惟有谏议权,不得兼监察职。
唐代御史进谏很经常,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在平王世充、窦建德后,大赦天下,可是不久又准备对王世充和窦建德的支党余部进行处罚,悉流徙恶地。御史台官员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谏曰:“臣闻王言无戏,自古格言;去食存信,闻诸旧典。……赏罚之行,达乎贵贱;圣上制法,无限亲疏。如臣愚见,世充、建德下伪官,经赦合免责情,欲迁配者,请并放之,则天下幸甚。” [11] 孙伏伽规劝唐高祖李渊要言而有信,使天下百姓信而畏之,而不要出尔反尔,以便安定隋末动乱,达到分化瓦解王世充余党和窦建德农民起义军余部的目的。高祖采纳了他的建议,这对唐初封建统治秩序的建立和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
太宗时,御史台官吏进谏更为经常。据《贞观政要》的记载,仅贞观十一年(637年),侍御史马周就多次上疏直谏,并多得太宗的采纳。如马周上疏说:“理天下者以人为本,欲令百姓安乐,惟在刺史、县令。”要求太宗“妙选贤德”。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对侍臣说:“刺史朕当自简择,县令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 [12] 马周上疏谏不宜使“诸王承宠遇之恩有过厚者”,疏奏,“太宗深嘉之,赐物百段” [13] 。马周上疏陈时政要太宗“励精为政”,“但及贞观之初,则天下幸甚”。太宗则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说:“近令造小随身器物,不意百姓遂有嗟怨,此则朕之过误。”并且马上命令停止制造一些奢侈用具 [14] 。
武则天时期,载初元年(690年)十月,针对当时酷吏横行、刑罚繁苛的情况,左台御史周矩上疏谏曰:“顷者小人告讦,习以为常,内外诸司,人怀苟免。……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则天采纳了他的建议,“由是制狱稍息” [15] 。
唐玄宗前期,御史进谏尚属经常,开元二年(714年),岭南市舶司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波斯僧及烈等广造奇器异巧以进,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玄宗不要“宣奢淫于天下”,而“宜昭宣菲薄,广教节俭,则万方幸甚”。得到了唐玄宗的采纳 [16] 。
安史之乱以后,御史进谏虽然较少,但也有出现。宣宗时,宣宗舅郑光去世,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曰:“国舅虽亲,朝典有素,无容过越。”宣宗听从了御史大夫的意见,乃罢朝两日 [17] 。
除了谏官、御史有言事谏诤权外,朝廷的其他大臣也可进谏,甚至于皇后也有进谏,如长孙皇后曾向唐太宗进行巧妙的顺谏。有一次,太宗下朝很生气地说:“会须杀此田舍翁。”长孙皇后问田舍翁是谁。唐太宗说:“魏征每廷辱我。”长孙皇后退了出来,穿上全套朝服立于庭,太宗惊问这是怎么回事,长孙皇后说:“妾闻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贺!” [18] 长孙皇后用大礼朝贺的方式进谏太宗,是要让他听取魏征的谏言。唐代谏官、御史和其他官吏通过行使言事谏诤权,对皇帝的决策错误、滥用职权、违反法制进行制约,这有利于唐王朝的兴盛和长治久安。正如范祖禹在《唐鉴》卷一中指出:“国将兴必赏谏臣,国将亡必杀谏臣,故谏而受赏者,兴之祥也,谏而被杀者,亡之兆也。……高祖鉴隋之所以亡,王业初基,庶事草创,而首辟言路,以通下情,可谓知所先务矣。是以海内闻风,如热者之得濯,废者之得起,民知上之忧己而疾痛将有所赴愬也,唐室之兴,不亦宜乎。”范祖禹将谏臣与国家的兴亡联系在一起,认为言事谏诤权的确立和行使是唐王朝兴盛的主要因素之一。
唐太宗时期法制较为健全,政治较为清明,社会生产发展,形成了被后人所称道的“贞观之治”。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唐代言谏制度健全、谏官御史和其他官吏充分行使言事谏诤权以及唐太宗虚心纳谏的结果。
武则天统治时期,她一方面大量使用酷吏任监察官吏进行罗织诬告,打击反对派;另一方面也重视听取谏官御史进谏,任用一些持法宽恕、办事稳健的人主持政务,担任官吏。只要有人危及她的统治,她一律严刑滥杀,毫不留情,而对于不危及她统治地位的谏言则时常会听取。武后长安年间,税天下僧尼,诏作大像于白司马坂,花费巨亿,监察御史张廷珪上疏谏诤,太后“为之罢役,仍召见廷珪,深赏慰之。” [19] 由于言事谏诤权得到行使,矛盾得到缓和。因此,武则天统治时期,社会生产继续得到发展,是“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两个“盛世”之间的平稳过渡时期。
玄宗前期,谏官御史言事谏诤经常,对于玄宗的励精图治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开元时期,政治较安定,经济得到发展,一派盛世景象。
到了唐玄宗后期,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玄宗宠信李林甫、杨国忠,权奸当道。李林甫十分清楚言事谏诤的作用,为了蔽塞玄宗的视听,大权独揽,他公开威胁谏官说:“今明主在上,群臣将顺之不暇,乌用多言!诸君不见立仗马乎?食三品料,一鸣辄斥去,悔之何及!” [20] 自此谏诤路绝,终于酿成幸蜀之祸,导致了唐王朝开始走下坡路。可见,言事谏诤权的无法行使是造成唐王朝由盛转衰的重要原因。
安史之乱以后,肃、代两朝还能开谏诤之路,多少听取谏官御史的意见。到德宗时,由于德宗“志大而才小,心褊而意忌,不能推诚御物,尊贤使能” [21] ,故谏官御史的谏诤权受到削弱,德宗朝谏官御史谏诤的事例很少,效果也不佳。德宗以后历朝,言谏之风已大不如前,言事谏诤权的行使时有时无,效果时好时坏。到了唐末,懿宗“谓忠谏为妖言”,故谏官虽设而不敢言事,言则遭贬黜。僖宗朝更甚,谏官三人被杀戮。言事谏诤制度的遭到破坏,也预示着唐王朝的末日即将来临。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唐前期,言谏制度健全,谏官御史言谏之举经常,效果多为不错。由于加强对皇帝的制约,故唐前期政治较为清明,法制较为健全。安史之乱以后,特别是懿宗以后,言谏制度遭到破坏,终于导致唐王朝寿终正寝。
唐代监察机构对皇帝的另一个制约机制是行使封驳诏书权。
封驳的“封”指封还诏书,“驳”指驳回奏章。所谓封驳,就是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唐代门下省设给事中,主要掌封驳事项。定员4人,正五品上。制书下门下省,先由给事中读之,侍郎、侍中审之,给事中发现制书不宜发出,封还中书省。百司奏抄,侍中审之,给事中则驳正违失。
给事中,秦代始设,汉因之。以有事殿中,故称给事中。属加官,由大夫、博士、议郎兼领,无定员。给事中掌“顾问应对”及“平尚书奏事”。东汉不设给事中。魏复置,仍为加官。晋代始为正式职官。南朝梁时集书省设有给事中,除了掌管“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省诸奏闻”之外,还要对“文书意异者”,“随事为驳” [22] 。可知给事中对于诏书违失的“封驳”执掌,实从梁代开始。
隋代给事中执掌陪侍皇帝左右,判门下省事。政府诸司的奏抄,均由给事中读审,驳正违失;皇帝的制敕可以实行者,也由给事中署而颁之。隋初置给事中20人,炀帝时改名给事郎,减至4人,秩从五品。
唐因隋制,设给事中。龙朔二年(662年),改为东台舍人,咸亨年间复旧名。给事中掌陪侍皇帝左右,判门下省事,政府诸司的奏抄。白居易云:“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 [23] 可知,掌封驳是给事中最主要的职责。
给事中对皇帝失宜的诏命有封还驳回之权。
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根据简点使、右仆射封德彝等人的建议,准备将18岁以上的中男抽调入军。诏书发出三四次,都被给事中魏征驳回。太宗非常生气,又发出诏令:“中男已上,虽未十八,身形状大,亦取。”魏征又不从,不肯署敕。太宗质问魏征,魏征正色回答:“臣闻竭泽取鱼,非不得鱼,明年无鱼;焚林而畋,非不获,明年无兽。若次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 [24] 由于给事中魏征一再驳回诏书,终于纠正了抽点中男入伍的错误做法,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下诏发卒修洛阳宫乾元殿,以备巡狩。给事中张玄素上书驳议,认真分析当时的形势,指出不可修洛阳宫的各种理由,“承凋残之后,役疮痍之人,费亿万之功,袭百王之弊,以此言之,甚于炀帝远矣,深愿陛下思之,无为由余所笑,则天下幸甚。”唐太宗接受了他的意见,承认自己没有认真思考,收回诏命,并赏赐给张玄素五百匹绢 [25] 。
对于皇帝的任官及奖授不当,给事中可以将诏书扣压不发或封还。唐德宗时,皇帝准备任命卢杞为饶州刺史,制书已下,给事中袁高认为卢授饶州刺史不当,就扣压制书不发,德宗只好将卢杞改授他官 [26] 。贞元十八年(802年),唐德宗奖授前摄浙东团练副使、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齐总为衢州刺史,群臣以为超奖过当,诏书至门下省,给事中许孟容上表封还说:“今衢州无他虞,齐总无殊绩,忽此超授,群情惊骇。……臣授官中谢日,具已面奏,诏敕有不便者,伏请封进,今齐总诏谨随状封进。”左补阙王武陵、右补阙刘伯刍也上言谏之,诏书终不发出 [27] 。
对于百司奏抄公文的违误,给事中也可驳正。贞观十六年(642年),刑部上奏论:反叛者兄弟并坐。给事中崔仁师反驳他说:“诛其父子,足警其心,此而不恤,何忧兄弟”。此议终于废止 [28] 。给事中不仅可以封还诏书,而且还可以直接在诏书上面写批语、涂改而奏还,这就是所谓“涂归”的制度。《新唐书·百官二》“给事中”条载:“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
唐宪宗元和时,李藩为给事中,在审核制敕时,发现有不妥的,就在“黄敕后批之”。当时皇帝敕书用黄纸、黄绢,李藩竟然在黄敕上加批语,遭到有关官员的反对,他们要李藩写批语另用白纸,李藩回答说:“别以白纸,是文状,岂曰批敕耶!”宪宗得知后,称赞李藩有宰相之才,后来还真将他提拔为宰相 [29] 。
唐代刚正劲直敢于履行封驳之权的给事中不少,著名的如许孟容、袁高、李藩、吕元膺等。由于唐代给事中有封驳诏书权,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皇帝的错误,对皇帝的决策起监督保证作用。
唐代监察机构还可通过御史台对皇帝诏命的“请不奉制”、拒绝接受对帝王进行制约。唐代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设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设2人,正五品。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置侍御史4人,从六品下,掌奏弹、推鞫、公廨、知杂诸事;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从七品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非违;察院置监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等,此外还有监南选、监决囚徒、监祭祀、监习射、分察尚书六司、知太府、司农出纳等各种执掌 [30] 。
唐代御史台的监察权较前代有新的扩大,除了扩大弹劾官吏权,以及前面所说的建立对皇帝的言事谏诤权外,还有对于皇帝已经发布的诏令拒绝接受执行的权力。
诏令,是皇帝行使权力的具体体现。秦汉以来,随着封建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皇权不断得到加强。皇帝的诏令一旦发出,只有执行、照办,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到了唐代,却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御史台官吏可以对皇帝的诏令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可以拒受。唐高祖武德初,李素立为监察御史。时有犯法但不至于判死刑的,高祖特命杀之。李素立说:“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忝法司,不敢奉旨。” [31] 在唐王朝刚建立的时候,就有监察御史对于皇帝处死刑的命令“不敢奉旨”。由于李素立说得有理,高祖从之,并且以后屡承恩顾。
太宗时也有御史坚持法度,对皇帝的诏令“不敢奉制”。贞观初,李乾祐为殿中侍御史,时有鄃县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太宗欲斩之,李乾祐奏说:“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尊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臣忝宪司,不敢奉制。”太宗听从了李乾祐的话,仁轨免除死刑 [32] 。御史有“不敢奉制”的勇气,皇帝也有改正错误,收回成命的决心和行动,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武则天时,也有御史对皇帝的命令“不敢奉制”的事发生。著名的如御史中丞宋璟连续三次“请不奉制”、拒受武则天的诏命。《大唐新语》卷二载:“宋璟,则天朝以频论得失,内不能容,而惮其公正,乃敕璟往扬州推按。奏曰:‘臣以不才,叨居宪府,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今非意差臣,不识其所由,请不奉制。’无何,复令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璟复奏曰:‘御史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且仲翔所犯赃污耳,今高品有侍御史,卑品有监察御史,今敕臣,恐非陛下之意,当有危臣,请不奉制。’月余,优诏令副李峤使蜀。峤喜,召璟曰:‘叨奉渥恩,与公同谢。’璟曰:‘恩制示礼数,不以礼遣璟,璟不当行,谨不谢。’乃上言曰:‘臣以宪司,位居独坐。今陇蜀无变,不测圣意令臣副峤,何也,恐乘朝廷故事,请不奉制。’”
宋璟第一次“请不奉制”的理由是“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第二次这样做的理由是“御史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第三次的理由则是“恐乖朝廷故事”。三次都是以唐朝具体的法律规定来拒受,这说明唐朝的法制是比较健全的。臣下了解法令,敢于坚守法度。武则天尽管很不高兴,但是又不敢担当破坏法制的罪名,一次又一次想把宋璟赶出京城,还是无法得逞。由于宋璟的坚持,使得皇帝的诏令成为无用之文。最后,武则天也只好默认这种“请不奉制”,不了了之。当然,最根本的一条原因是宋璟的拒制最终没有动摇、威胁到武则天的地位。从本质上说,宋璟的“请不奉制”是从另一角度来维护武则天的统治。
中宗时,也有御史台官吏“不敢奉制”的事。神龙二年(706年),京兆人韦月将上书讼皇后为乱,中宗大怒,令扑杀之。御史中丞宋璟执奏,请按而后刑。中宗不听。宋璟曰:“请先斩臣,不然,臣不敢奉诏。”中宗意少解,遂把韦月将处以流刑。中宗是一个“志昏近习,心无远图,不知创业之难,唯取当年之乐”的人 [33] ,在这样一个平庸孱弱君主当政的时代,由于有敢于执法的御史台官吏挺身而出,正色不回,“不敢奉诏”还是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的。
安史之乱以后,御史台官吏“不敢奉制”的事偶有发生。宪宗元和时,薛存诚任御史中丞,僧鉴虚自贞元中以来交结权倖,招怀赂遗,依靠宦官为靠山,“吏不敢绳”。鉴虚因事被逮捕下狱,存诚案鞫得鉴虚奸赃数十万,狱成,当大辟。朝廷内外权贵势要都到宪宗面前保救鉴虚。宪宗宣令释放,薛存诚不奉诏。第二天,宪宗又令宦官到御史台宣布说:“朕要此僧面诘之,非赦之也。”薛存诚还是不放人,并请宦官回去报告说:“鉴虚罪款已具,陛下若召而赦之,请先杀臣,然后可取。不然,臣期不奉诏。”宪宗无奈,转而称赞他坚守法度,听从他的意见,杖杀鉴虚 [34] 。宪宗时期宦官受重用,势力得到很大发展,僧人鉴虚依靠宦官为非作歹,没人敢言鉴虚犯罪当死,皇帝也站在他一边,包庇他,宣令释放。但是由于有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奉诏”,宪宗也没有办法。宪宗所以能够最后接受“不奉诏”并称赞存诚守职,从其奏而杖杀鉴虚,是因为宪宗一方面宠任宦官,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执法如山的监察官,监察官的忠于职守终归还是维护皇帝的统治。
分析唐代发生的这些御史台官员“不敢奉旨”、“不敢奉制”、“请不奉制”的事件,可以看出,此类事多发生在唐前期、安史之乱以前,而唐后期则出现很少,可见“不敢奉制”事件的发生与所处时代的政治状况很有关系,并对所处时代的政治产生很大的影响。李素立、李乾祐等人的拒制,使得犯法不至死者免遭杀戮,宋璟的三次拒制,维护了封建法规的严肃性。他们的做法,对于促进唐前期的政治较为清明起了一定的作用。而在唐后期,“不敢奉制”很少产生,政治状况就大不如前了,内则宦官专权,外则藩镇割据,唐王朝也就开始走下坡路。
拒受诏命是唐代的一个特殊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也并非多见,御史台官员维护封建法制的合法斗争,显示了御史机构在封建社会中的某种权威作用,对皇帝的不守法度是一种有力的制约。
唐王朝言谏机构的谏官和御史机构的御史就是通过言事谏诤、封驳诏书、对皇帝诏命的拒受等途径,对封建皇帝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唐代,封建皇帝尽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监察机构面前,他还是经常不能恣意妄为,无法无天,还是要不时收敛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及其统治成员作某些限制,这有利于维护封建法制、缓和阶级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唐王朝所以能延续近三百年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监察制度对皇帝的制约关系至大。唐王朝监察制度中对皇帝的这些制约机制,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史上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1] 《旧唐书》卷166 《白居易传》。
[2] 《唐会要》卷55 《省号下·谏议大夫》。
[3] 《唐会要》卷56 《省号下·左右补阙拾遗》。
[4] 《旧唐书》卷166 《白居易传》。
[5] 《唐会要》卷56 《省号下·起居郎起居舍人》。
[6] 《唐会要》卷56 《省号下·起居郎起居舍人》。
[7] 《贞观政要》卷9 《征伐》。
[8] 《旧唐书》卷70 《戴胄传》。
[9] 《贞观政要》卷2 《纳谏》。
[10] 同上。
[11] 《旧唐书》卷75 《孙伏伽传》。
[12] 《贞观政要》卷3 《择官》。
[13] 《贞观政要》卷4 《太子诸王定分》。
[14] 《贞观政要》卷6 《奢纵》。
[15] 《旧唐书》卷186上《酷吏传上·索元礼传》。
[16] 《唐会要》卷62 《御史台下·谏诤》。
[17] 《旧唐书》卷187下《忠义传下·李景让传》。
[18] 《资治通鉴》卷194太宗贞观六年。
[19] 《资治通鉴》卷207则天后长安四年。
[20] 《资治通鉴》卷214玄宗开元二十四年。
[21] 《唐鉴》卷16 《德宗》。
[22] 《隋书》卷26 《百官志上》。
[23] 《白居易集》卷48 《郑覃可给事中敕》。
[24] 《贞观政要》卷2 《纳谏》。
[25] 同上。
[26] 《唐会要》卷54 《省号上·给事中》。
[27] 同上。
[28] 《唐会要》卷54 《省号上·给事中》。
[29] 《旧唐书》卷148 《李藩传》。
[30]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31] 《旧唐书》卷185上《良吏传上·李素立传》。
[32] 《旧唐书》卷87 《李昭德传》。
[33] 《旧唐书》卷7 《中宗纪》“史臣赞语”。
[34] 《旧唐书》卷153 《薛存诚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