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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监察制度的成熟与特色

在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史上,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完善和总结,又对宋以后的监察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长达289年的有唐一代,御史监察制度形成了它的许多特色。

一、御史台机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首先,作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是在唐代才健全、完善起来的。御史台自成一个系统,所属有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唐高祖武德初年因隋旧制设置御史台。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年)复为御史台。武后文明元年(684年)改称肃政台,光宅元年分为左右台,神龙元年(705年)改为左右御史台,景云三年(712年)废右台。玄宗先天二年(713年)九月置右台,十月废右台。此后御史台机构就稳定下来,没有再发生大的变化。

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1人,其品秩唐初定为从三品,武宗会昌二年(842年)升为正三品,与各部尚书的官阶相同。而在隋炀帝时,御史大夫的官阶只有正四品。御史大夫的副贰称御史中丞,设2人。御史中丞原称治书侍御史,高宗时改。其品秩原为正五品上,武宗时升为正四品下。御史台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 [1] ,正副职的品秩尊崇,均为五品以上,显示了唐王朝对御史台的重视,也有利于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它的所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4人,品秩为从六品下 [2] 。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3] ,即纠劾百官,审讯案件。侍御史中年资最深者一人“判台事,知公廨杂事等” [4] ,处理御史台的日常行政事务,故又称杂端、院长。杂端在御史台中地位最为“雄剧”,食坐之南设横榻谓之南床,殿中、监察不得坐。杂端往往晋升为御史中丞。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6人,品秩为从七品下 [5] 。殿中侍御史主要掌“殿廷供奉之仪式” [6] ,即百官上殿朝见皇帝的序列和班次。遇到冬至、正月初一的大朝会,殿中侍御史必须“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和外出巡幸,则“具服从旌门往来检查,视其文物之有亏阙,则纠举之”。此外,还必须在两京城内,“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不法之事 [7]

察院,设监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 [8] 。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 [9] 。又设监南选、监决囚徒、监祭祀、监习射、分察尚书六司、知太府、司农出纳等各种执掌 [10] 。尽管监察御史品秩不高(只有正八品上),权限却很大。《通典》称其“职务繁杂,百司畏惧” [11] 。特别是当他们分察地方时,更是“州县祇迎,相望道路,牧宰祇候,僮仆不若” [12]

台、殿、察三院御史除了正员外,尚有里行、内供奉等员。各院还设有若干令史、书令史等一般办事人员。

唐代选任御史相当严格。“御史府居朝廷之中,杰出他署,盖以圭表百吏,纠绳四方,故选其属者必在坚明劲削、临事而不挠,不独取谨厚温文修整之度而已” [13] 。其任期也比较短,一般是“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 [14] 。三院御史的迁转,或由监察御史而殿中侍御史而侍御史,或转为省郎官,由品秩较低逐级上升,以至升为御史中丞、御史大夫。

除了台、殿、察三院外,在东都洛阳也设有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东都留台由御史中丞一人执掌,所属有“侍御史一员,殿中侍御史二员,监察御史三员” [15] 。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年),以权知御史中丞崔元略为东都留台,从此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共主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备 [16]

从上述情况看,唐代御史台机构完备,人员编制固定,各自执掌明确,自成一个系统,为发挥它的职能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御史台职能的多样性和变通性

唐代御史台除继承自秦汉以来纠察百官、弹劾不法的历史职能外,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在监察权方面,开始确立了对尚书六部的监察权,并大大加强了对礼仪、军队、治安、馆驿等的监察。在司法权方面,既加强了对司法工作的监察,又以“三司推事”等形式取得了部分的司法审判权。此外还通过监察仓廪、藏库、充行各种使职,对财政经济工作也建立了监察权。下面择其几项略作论述:

(一)对尚书六部监察权的建立

《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 [17] 。尚书六司,即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可以对尚书省六部进行监察,纠其过失。分察六部何时开始,史无明载。《唐六典》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记载。此书纂修于开元十年(722年),完成于开元二十六年(734年),因此可以肯定,最迟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御史台监察尚书六部已成为制度。德宗兴元时,皇帝又重申了御史台对六部的监察,并对如何监察作了具体分工:“兴元元年十月四日敕,监察御史六人……令监察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 [18] 宪宗元和中,以新入院御史不出使无以观其能否,乃命颛察尚书省,号为六察官 [19] 。文宗大和年间,御史台在奏状中也一再重申六察官的分工和职责 [20] 。从六察开始建立的玄宗朝直至文宗时期,御史台分察六部的记载连续不断。这说明,六察在唐代的施行没有间断。

御史台不仅对尚书六部,而且对尚书省的会议亦进行监察。《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 [21] 。监视尚书省的会议是否有过错。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员开会,都要先通知御史台派人去监察。若有会议的报告违反法令及会议的意见不确切的情况而随便签名上报的,监察御史应纠举弹劾。

秦汉以后,监察机构的监察重点一般是官吏个人,对政府机构、部门的监察则很少有过。唐代御史台分察六部说明,这时已从对官吏个人的监察,开始转向重视对机构的监察。德宗时御史中丞韦贞伯弹劾吏部选曹乖谬,结果吏部主要负责人皆坐削一阶 [22] ,就是一个实例。御史台分察六部制度的建立,加强了监察系统对行政部门的监察,这是中国监察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给后代以很大的影响。宋代监察御史分察六曹,明代六科给事中独立分察,都起源于此。

(二)监察礼仪权的确立

我国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都十分重视“礼”。认为礼是治理国家、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唐代尤其如此。《通典》200卷,礼典占了一半。为了维护封建礼仪,唐王朝确立了御史台的礼仪监察权,主要体现在知班和监祭祀两个方面。

1.知班

根据唐代御史台三院的分工,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主要掌百官上殿的序列和班次,即知班。对于朝臣上朝时“或纵观敕目,或旁阅制词,或交首乱言,或越班问事,或私申庆吊,或公诵诗篇,或笑语喧喧,或行立怠惰” [23] 等违礼行为,殿中侍御史都有责任加以纠弹。江夏王李道宗与御史大夫韦挺离班私语,殿中侍御史唐临马上趋前说:“王乱班。”李道宗不服气,说:“共大夫语,何至于是!”唐临说:“大夫亦乱班。”御史大夫韦挺只好“失色而退” [24] 。不论是江夏王李道宗这样的王公贵戚,还是自己的顶头上司御史大夫,殿中侍御史一样可以纠举。对于宰相也不例外。大足元年(701年),“王无竟为殿中侍御史,正班于閤门外,宰相团立于班北,无竟前曰:‘去上不远,公虽大臣,自须肃敬。’以笏挥之,‘请齐班’。” [25] 宰相们也只得听其指挥。

知班纠举主要是殿中侍御史的事。其他御史亦有参加押班、监奏等维护朝廷秩序、监督朝仪的工作。“御史故事:大朝会则监察押班,常参则殿中知班,入阁则侍御史监奏。” [26] 不仅三院御史,就是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可对违反朝班秩序者进行纠举。肃宗时,颜真卿为御史大夫,“中书舍人兼吏部侍郎崔漪带酒容入朝,谏议大夫李何忌在班不肃,真卿劾之。” [27] 此即由御史大夫进行纠举。

对于违反班序、不守朝仪者,唐朝统治者一般都能予以严肃处理。开元七年(719年),朝集使魏州长史敬让在殿廷不待御史监引越次而奏事,被左台御史翟璋所劾,结果敬让被扣发一季俸禄 [28] 。肃宗时御史大夫韦陟因为朝臣立班多不整肃,至有班头相吊哭者,连御史大夫的官也给罢免了 [29]

御史知班,肃正朝仪,有利于维护皇帝的尊严,无怪乎肃宗在看到监察御史李勉严于纠班、举劾不敬之后说:“吾有李勉,始知朝廷之尊矣。” [30]

2.监祭祀

根据《唐六典》的规定,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春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等场合,都要派监察御史前往监祭 [31] 。检察祭品,审视器服,看其是否符合礼制规定,有不精美不恭敬的则奏劾之。文宗太和二年(828年),监察御史舒元舆曾奏言祭祀祝版署名不当,要求改正 [32] 。开成初,监察御史崔黯也对“郊庙祭器不虔”进行奏劾 [33] 。对于郊庙告祭用人稍轻的现象,敬宗时监察御史柳璟曾奏言请“勒吏部准开元、元和敕例差官” [34] ,保证了主持祭祀官员的品秩符合规定。

唐王朝设监祭使,主要以御史为之。柳宗元认为,监祭使于代宗宝应中“更号祠祭使” [35] 。其实,早在代宗以前,祠祭使就已出现。《唐会要·祠祭使》载:“天宝六载十一月,度支郎中杨钊充祠祭使。” [36] 比这更早的还有王玙。《资治通鉴》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条载:“上悦之,以(王玙)为侍御史,领祠祭使。” [37] 可见,开元末年已设祠祭使,以王玙领之。

唐代御史台通过知班、监祭祀,加强了对封建礼仪的监察,维护了皇权,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统治。

(三)加强对军队、治安、馆驿等方面的监察

为了加强对军队的监督,唐王朝实行了御史监军制度。《通典》载:“隋末或以御史监军事,大唐亦然。” [38] 最迟在高宗时期已有明确的监察御史监军的记载 [39] 。武则天在文明元年(684年)更明确规定:“旧御史台改左肃政御史台,专知在京有司及监诸军旅,并出使。” [40] “监诸军旅”成为御史台的一项主要职责。

担任监军的有监察御史。如万岁通天二年(697年),“监察御史孙承景监清边军” [41] 。也有殿中侍御史,如武后时诏殿中侍御史张仁愿监吐剌军总管王孝杰军 [42] 。还有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充任的,如圣历元年(698年),以“左台中丞吉顼为监军使”监狄仁杰军 [43] 。可以看出,御史监军是整个御史台的职责,并非察院或殿院专掌。

唐代御史监军,可以使军队更好地按中央的旨意办事,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还可加强对将领的控制、监督,防止他们屯兵不进,贪生怕死,或者专横跋扈,为所欲为。以武则天镇压扬州徐敬业叛乱为例,当时,以左玉钤卫大将军李孝逸督军讨伐,同时诏殿中侍御史魏元忠监其军事。李孝逸军至临淮,畏敌不进,监军魏元忠对李孝逸晓以大义,喻以利害关系,使李孝逸消除了畏难情绪,坚定了作战的决心。监军魏元忠还为如何作战出谋划策。他主张先击偏师敬猷军,结果一战而破之;又献策用火攻,大败敬业。斩首七千级,溺死者不可胜纪,扬州之乱终于被平定。魏元忠也因功擢司刑正,稍迁洛阳令 [44] 。从殿中侍御史魏元忠监李孝逸军的实际效果看,监军的作用是很大的。因此,对于唐代的御史监军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

唐代御史台还有派出左右巡使,纠察京城内外不法之事的职责。根据《通典》的记载,监察御史的职责之一是“分为左右巡,纠察违失” [45] ,开元初,“革以殿中掌左右巡” [46] 。事实上,充左、右巡使的还有御史中丞等官吏。如“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命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王延昌充左巡使,御史中丞源休充右巡使。辛亥,源休充都左、右巡使” [47] 。左右巡使除了纠察各种不法之事,还必须将京城发生的各有关事情及时上报,对于官吏强买市场上物品等违法行为亦有权处置 [48] 。御史台官吏充左右巡使,对维护京城的治安起了一定的作用。

御史台还有监察馆驿的职能。这有利于官吏往来、奉贡输赋及各地消息的传递,德宗贞元十九年(803年),馆驿使正式铸印,以正其名 [49]

(四)司法监察权的加强

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主要体现在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大理寺、刑部处理不当,御史台有权提出异议。就是皇帝处理的案件,御史台认为不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进谏。文宗时富平人李秀才杀人,法司以专杀论,文宗因李秀才为中官所庇,决杖配流。侍御史柳仲郢上疏执奏,要皇帝坚持法度典章,文宗只好将杀人犯处决 [50]

对各级司法部门刑狱案件的处理,御史台也加强监督。穆宗时采纳了御史中丞牛僧孺的建议,“以刑狱淹滞,立程:凡大事,大理寺三十五日详断讫,申刑部,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 [51] 通过对司法部门处理刑狱时限的具体规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督还体现在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徒等许多方面。《唐六典》规定:御史大夫的职责之一为“若有制使复囚徒,则刑部尚书参择之” [52] 。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之一为“巡按州县”、“纠视刑狱” [53] 。御史台对京城和地方,都有定期省录囚徒、视察狱情的任务。太宗贞观元年(627年),青州有谋反者,州县逮捕支党,收系满狱,太宗诏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前往复按。“仁师至,悉脱去杻械,与饮食汤沐,宽慰之,止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释之。” [54] 复按的结果,释放了无辜,减少了冤滥,崔仁师也以“仁恕”的美名传闻于世。武后长寿年间,酷吏横行,百官畏之侧足。监察御史严善思公直敢言,武则天命他复按旧狱,“引虚伏罪者八百五十余人,罗织之党为之不振。” [55] 一下子就平反了很多冤狱,使八百五十多人免遭刑罚和杀戮。

御史台对执行死刑的囚徒有监决的职权。《唐六典》规定“凡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之”。在监决时,如果囚犯称冤则收系闻奏,令监决御史复勘。文宗时更规定:“有囚称冤者,监察御史闻奏,敕下后,便配四推,所冀狱无冤滞,事得伦理。” [56] 这样,即使在临决之前,囚犯仍有得到伸冤、从宽免死的机会。不过这种机会极少。御史监决囚徒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对死刑处理的慎重,即所谓的“慎刑”。

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保证了监察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察。整个唐代总的来说执法比较宽大简约,政权也相对比较稳定,这不能不说与御史台司法监察权的建立和加强有一定的关系。

(五)司法审判权的获得

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并不具有司法职能。然而唐代的御史台,却被赋予了司法审判权。唐代御史台司法审判权的获得,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的,有建立“三司受事”制度受理申诉的表状,有推鞫狱讼,有创设台狱,有首创“三司推事”等。以“三司推事”为例略作论述。

“三司”有大、小。“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57] 此即大三司,由御史台、中书、门下组成。小三司则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组成。御史台和其他机构一起鞫审大狱、重狱的“三司推事”是唐代的一个首创。御史台通过“三司推事”,将刑部的一部分司法权和大理寺的一部分审判权分割过来。

“三司推事”,始于高宗时期。据《旧唐书·李义府传》载:龙朔三年,宰相李义府被告发有罪,“制下司刑太常伯刘祥道与侍御详刑对推其事。”司刑太常伯,即刑部尚书。详刑,即大理。可以知道,高宗时期,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这三司共同审理大狱的“三司推事”开始出现。而在高宗之前,尚未发现有这方面的记载。

“三司推事”建立以后,它本身也有一个逐渐推行、巩固的过程,直至玄宗时期,“三司推事”才比较健全。有关当时“三司推事”的记载如:开元十四年,敕令刑部尚书韦抗、大理寺少卿明珪、御史大夫崔隐甫等人“同于御史台鞫”审宰相张说 [58] ;天宝六载,“命刑部、大理与侍御史杨钊、殿中侍御史卢铉同鞫”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杨慎矜 [59] ;等等。

安史之乱以后,御史台的“三司推事”职能仍继续发挥,就是到了唐后期敬宗、文宗时,“三司推事”的事例仍不乏记载。敬宗宝历元年(825年),袁王府长史武昭谋害宰相李逢吉,敬宗乃“诏三司鞫之”,推鞫的结果,落实了武昭的犯罪事实,武昭等人被处决 [60]

唐代御史台和其他机构共同审理案件的“三司推事”,可以使各有关机构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有利于减少冤假案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清代的“九司会审”,即是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的。

唐代御史台通过“三司推事”等方式获得了司法审判权,可见,它本身已由行使监察权的单一职能机构,发展为可以行使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双重职能机构。这是唐代御史台在职能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它的监察范围也从上述政治、军事、司法,逐渐扩大到经济领域,如通过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太仓、藏库,充租庸使、诸道税钱使、盐铁使等各种使职,建立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权。这说明其职能的多样性和变通性。

三、御史台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唐代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台的弹劾百官,范围相当广泛。下从一般的官吏,上至如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宗楚客这样的宰相;有文职官员,也有如左武卫大将军杨德裔这样的武职官员;宦官如内常侍亦可纠弹;就是御史台本身的官员如御史中丞、监察御史均无例外 [61] 。可见朝廷百官都处于御史台的严密监察之下。

御史台弹劾百官,必须经由御史大夫 [62] 。肃宗至德元年(756年)改为:“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 [63] 御史不须先取得大夫的同意即可弹劾。御史弹劾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德宗时仍一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 [64]

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宰相等官吏对御史工作的干扰,唐代御史台长官掌有对御史的荐选权。“宪府故事,三院御史由大夫、中丞自辟,请命于朝。” [65] 如宪宗元和九年(814年),裴度为御史中丞,奏崔从为侍御史知杂。裴度作相,用崔从接替自己为中丞,崔从正色立朝,弹奏不避权幸,“选辟御史,必先质重贞退者。” [66]

对于宰相对御史荐选的干预,御史台长官也往往与之斗争。敬宗时独孤朗任御史中丞,“裴冕、郑居中同时除监察,皆出于丞相,朗即拒而不纳,冕改授太常博士,居中分司东都” [67] ,由于御史中丞对丞相所选御史“拒而不纳”,已授监察御史的裴冕、郑居中也只得改授他官。

对于皇帝的诏令,御史台官吏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可以拒受。高祖武德初,李素立为监察御史。时有犯法不至死者,高祖特命杀之。李素立以“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为理由,对皇帝下达处死刑的命令“不敢奉旨” [68] 。由于李素立劝谏得有理,高祖听从了他,并且以后屡承恩顾。在唐太宗、武则天、唐中宗时,也经常出现御史台官吏不奉旨的情况。著名的有御史中丞宋璟连续三次以唐王朝具体的官吏职责规定为理由,拒受武则天的诏命。直到安史之乱后御史台官吏“不奉诏”情况还时有发生,例如宪宗元和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奉行赦免奸赃数十万的僧鉴虚的诏令。宪宗从之,杖杀鉴虚 [69]

御史台拒受诏命是唐代的一种特殊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非多见。这种行使权力可以抵制宰相干扰。不奉旨的独立性,有利于维护封建法制。当然,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统治。

御史台在行使权力时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不是没有法度。就御史台及其三院的职权范围而言,在唐王朝的法典——《唐六典》上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它们各自职责明确,不得越权。宋璟三次“请不奉制”,拒受武则天诏令,第一次的理由是:“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此乃据《唐六典》监察御史掌“巡按州县”的规定。第二次的理由是,“御史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按犯赃“高品有侍御史,卑品有监察御史”。这些也都是三院御史的具体执掌。第三次的理由是:“臣以宪司,位居独坐,今陇蜀无变,不测圣意令臣副峤,何也?恐乖朝庭故事。” [70] 仍以御史台的执掌和朝廷故事来拒受武则天的诏令。可见,唐代御史台行使职权,是以《唐六典》为主要依据的,规范性强,这种规范性的效用有时甚至超过皇帝的诏令。

唐代三院御史行使职权,各有具体详细的规则,如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必须按“监察六条”进行。“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71] 这既赋予了监察御史以很大的职权,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擅作威福,用具体规定进行约束和限制。

御史台对各级官吏的监察,以朝廷具体的律、令、格、式为主要依据。中宗时御史中丞姚廷筠奏称:“律令格式,悬之象魏,奉而行之,事无不理……自余据章程合行者,各令依法处分。其故生疑滞,致有稽失者,望令准御史随事纠弹。” [72] 中宗同意了这个奏状。可知,律令格式,悬之宫阙,必须奉而行之。对于不按律令格式,不能遵守章程者,御史可随事纠弹。从唐代御史弹劾的诸多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弹劾的依据大量的是具体的犯罪事实,如“赃污”、“受纳货贿”、“纵暴”、“逼夺百姓肆店”等。而这些犯罪事实的处罚在唐朝的法律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御史可以按律纠劾犯法、犯赃者。《唐律疏议》三十卷,其中《职制律》就有三卷五十九条,这是御史台对官吏监察、处罚的依据。

由上可知,唐代的御史台是一个完整的机构,有自己的一套职官系统。御史台长官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属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皆有定员。在整个唐代,御史台名称虽屡经变异,但其主要机构却基本保持不变。这就形成了御史台机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职能方面,它既继承了唐以前我国御史制度的职能,又有新的发展。如加强了对六部、礼仪、军队、治安的监察,获取了部分的司法审判权,建立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权,从政治、经济、军事到司法,无所不察,形成了职能的多样性和变通性。御史台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规范性,表现在御史弹劾不受长官约束,御史台官吏对皇帝的诏命可以拒受,御史台行使权力是以具体的法典、律令格式作为依据等。唐代御史制度的这些特色,不仅在唐代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且对后代产生深远的影响,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

[1]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2] 据《唐六典》卷13 《御史台》。《通典》卷24 《职官典》六、《旧唐书》卷44 《职官志》三亦均作“四人”。《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作“六人”。

[3]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4] 同上。

[5]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通典》卷24 《职官典》六、《旧唐书》卷44 《职官志》三亦均作“六人”。《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作“九人”。

[6]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7] 同上。

[8]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通典》卷24 《职官典》六、《旧唐书》卷44 《职官志》三亦均作“十人”。《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作“十五人”。

[9]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10] 同上。

[11] 《通典》卷24 《职官典》六。

[12] 《唐会要》卷62 《出使》。

[13] 《文苑英华》卷395崔嘏《授肖业李玄监察御史制》。

[14] 《新唐书》卷45 《选举志》下。

[15] 《唐会要》卷60 《东都留台》。

[16] 同上。

[17]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18] 《唐会要》卷60 《监察御史》。原作“兴元二年”,但同书同卷元和四年五月御史台奏文及《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御史台》均作“兴元元年”,故改作“兴元元年”。

[19] 《唐会要》卷60《监察御 史》。

[20] 同上。

[21]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22] 《新唐书》卷132 《刘贶传》。

[23] 《唐会要》卷62 《知班》。

[24] 同上。

[25] 同上。

[26] 李肇:《唐国史补》卷下。

[27] 《册府元龟》卷520下《宪官部·弹劾三下》。

[28] 《唐会要》卷62 《知班》。

[29] 《旧唐书》卷92 《韦陟传》。

[30] 《唐会要》卷60 《监察御史》。

[31]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32] 《旧唐书》卷24 《礼仪志》四。

[33] 《旧唐书》卷117 《崔黯传》。

[34] 《旧唐书》卷149 《柳璟传》。

[35] 柳宗元:《监祭使壁记》。《河东先生集》卷26。

[36] 《唐会要》卷59 《祠祭使》。

[37] 《资治通鉴》卷214。

[38] 《通典》卷29 《职官十一》。

[39] 《新唐书》卷123 《李峤传》。

[40] 《全唐文》卷96 《改元光宅赦文》。

[41] 《旧唐书》卷93 《张仁愿传》。

[42] 同上。

[43] 《资治通鉴》卷206则天后圣历元年。

[44] 《旧唐书》卷92 《魏元忠传》,并参《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光宅元年。

[45] 《通典》卷24 《职官典》六。

[46] 同上。

[47] 《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十一年十一月庚午条胡注引“宋白曰”。

[48] 《因话录》卷3。

[49] 柳宗元:《馆驿使壁记》。《河东先生集》卷26。

[50] 《旧唐书》卷165 《柳公绰附子仲郢传》。

[51] 《旧唐书》卷16 《穆宗纪》。

[52]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53] 同上。

[54] 《资治通鉴》卷192太宗贞观元年。

[55] 《资治通鉴》卷205则天后长寿元年。

[56] 《唐会要》卷60 《御史台》。

[57] 《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

[58] 《资治通鉴》卷213玄宗开元十四年四月。

[59] 《资治通鉴》卷215玄宗天宝六载。

[60] 《旧唐书》卷17上《敬宗纪》。

[61] 详参《册府元龟》卷520 《宪官部·弹劾三》。

[62] 《唐六典》卷13 《御史台》。

[63] 《唐会要》卷61 《弹劾》。

[64] 同上。

[65] 《旧唐书》卷168 《独孤朗传》。

[66] 《旧唐书》卷177 《崔从传》。

[67] 《册府元龟》卷515 《宪官部·刚正二》。

[68] 《旧唐书》卷185上《李素立传》。

[69] 《旧唐书》卷153 《薛存诚传》。

[70] 《大唐新语》卷2。

[71] 《新唐书》卷48 《百官志》三。

[72] 《唐会要》卷61 《弹劾》。 azY6O9iF0bVRFj9iupTm9o215rL29+N95PPPluauTQtV1yHIwV8l/hRn7mftYm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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