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和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对1989年11月3日颁发的《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组发〔1989〕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1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全国党员、党组织及其他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6.尚未公布的全国干部队伍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状况等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7.尚未公布的军队、武警部队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8.公开选拔地(市)、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要点和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第四条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1.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报告;
2.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农衬、街道等尚未公布的领导机构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3.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年度或专题资料;
6.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7.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题库。
第五条 酝酿过程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事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的内部文稿、领导讲话,以及其他在组织工作中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产生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组织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1989年11月3日联合颁发的《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组发〔198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