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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经济与政府职能

一、市场经济的含义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

(一)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一方面,商品经济要依托于市场,没有市场和市场交换,就没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随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市场经济是在产品、劳动力、物质生产要素以及货币或资金等都逐步商品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和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市场居于支配地位,市场机制发挥着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和高级形式,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二)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形式

社会经济形式是指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地区、部门、行业、企业以及个人相互之间实行经济联系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的总称。市场经济是现代化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形式,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状况决定了社会产品不足以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也就决定了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在发生经济联系时,仍然必须采用商品、货币的形式和等价交换的方式,以保障他们正当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得到平等的实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还要求整个社会经济联系必须按市场经济运行的各种规律办事,不能违背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配置方式是指为使经济行为达到最优和最适度的状态而对资源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地区、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和在各种用途之间,进行配置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它能够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这就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机制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竞争为动力,用价格传递信息,引导各种市场主体主动地做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消费什么、消费多少、怎样消费等一系列决策,从而引导稀缺资源在各个经济领域、地区、部门、行业、企业以至个人之间的自由流进流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它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动地把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那些产品的生产中去;二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动地把资源配置到效率高、效益好的生产部门和企业中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和客观基础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他生产要素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好,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基础

1.一切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先决条件是,一切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科技等,都要进入市场,通过生产要素的流动,实现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和市场竞争来决定。

2.产权关系明确,利益主体多元。界定企业产权,明确资产责任,这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必然使利益主体呈现多元格局。

3.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决定作用。市场提供广泛的供求信息,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使各个经济单位能够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并做出符合实际、满足各自利益的决策。

4.市场的统一性和开发性。统一意味着市场的完整和不可分割,开放意味着不仅对外开放,而且包括国内地区之间、产业部门之间以及整个贸易的开放。

三、政府职能

职能,即职责和功能,泛指人、事物、机构的作用。政府职能,或者叫行政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政府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种基本职能,具体职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职能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改变。

(一)政府政治职能

政府政治职能是政府职能的基本形式。古代政府与现代政府、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发达国家政府与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是把政治职能视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政治职能集中反映了政府管理的阶级性,最鲜明地反映了国家的本质和一定时期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方式和作用。

政府政治职能的实质是阶级统治职能,它一般通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部门、民意机关行使约束性、控制性、保卫性、防御性、镇压性以及吸纳性、调和性功能,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社会秩序及国内外环境。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具备政治职能,虽然这种政治职能的地位、作用方式不同,但都是必不可少的。具体就政治职能而言,从现代政府的职能实践中看,可以把政治职能的内容列举如下:

1.对外在国际社会中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国际环境,实施侵略或防御外敌的入侵;

2.对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社会动乱,打击敌对势力对国家政权的破坏;

3.提高社会的和全体公民的政治意识,宣传灌输爱国主义和有利于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

4.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各阶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表达意见,影响决策过程,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力。

这些政治职能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几类:一是军事;二是外交;三是安全;四是社会治安;五是政治宣传;六是民主法制建设。无论政府职能如何调整,无论政治职能的形式如何变化,上述方面都是一个国家政治职能必不可少的部分。

(二)政府的经济职能

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协调等宏观经济要求,制定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动态平衡;

3.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产权界定者;

4.政府有责任创造一系列条件来组织、培育、完善市场体系;

5.维持社会公共事业;

6.协调与服务功能。

经济职能尽管为各级政府所共有,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不同的,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地方政府无法承担或不能承担的经济活动,而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较为狭小,一般管理地方性经济活动。

(三)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在管理除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现代社会中,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的内涵正处于变换和扩张之中,政府的这几种职能在某些方面会相互交叉渗透,例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即是一个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也很难说不是经济职能。

从具体范围来看,可以把社会管理职能概括如下: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开展养老,失业救济,医疗保险,优抚等社会管理工作;

2.在交通、通讯、能源、住房等方面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便利;

3.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4.防震、救灾、抗洪抢险、教育、体育、卫生等。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无不在社会管理之中,同时社会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

(四)政府的法律职能

政府的法律职能是社会法律建设中逐渐形成的一个政府法律职能体系,这个体系包括:

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或者是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受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行政事务的行为。

3.政府法律监督职能。政府法律监督职能是指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权力的作用,保证行政机关高效运转,协调其他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维护公共权力,建立公共秩序。

4.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处理行政争议与行政法律关系相联系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形式。

5.政府法律服务职能。法律服务是指政府法律服务机构直接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对法制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经济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部门都需要法律加以调节、规范和保护。行政法律、法规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五)政府的文化职能

政府的文化职能就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科学与文化事业的职能,主要有:指导职能、服务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控制职能等。

四、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但市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对社会总体效益却很少顾及或不顾及。所以,市场有可能使社会资源配置出现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出现负社会外部效应。这就是市场失灵和无奈之处,为此需要国家财政来纠正外部效应部分。

(一)公共产品及其特点

西方国家把经济部门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人产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每个人消费公共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公共产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其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的非排他性

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妨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集团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或质量。例如:路灯可以向所有的行人提供照明。

2.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多一个消费者所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价格也为零。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即获得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而消费者获得私人产品,如衣服、食品、住宅等,则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

3.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

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即提供公共产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要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它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这也就决定了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决定了其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二)市场失灵表现的诸多方面
1.市场不能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但市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对社会总体效益却很少顾及或不顾及。这样对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提供恰恰是市场无能为力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外部效应是政府考虑的范畴,为此需要政府通过财政分配手段纠正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负外部效应问题。

2.市场容易形成自然的垄断使社会结构发生偏差

当某一行业在产量达到较高水平且大幅度集中之后,出现规模收益递增和成本递减的趋势,这时就会形成自然垄断。垄断者可能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获得额外利润,从而丧失市场效率。垄断必然排斥竞争,甚至导致整个竞争性市场的解体。这就决定了政府通过财政要承担起维持市场有效竞争的责任。

3.市场难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由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决定的。因人们占有或继承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的差别,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状况,是极不公平的。市场奖勤罚懒,鼓励先进,市场制造差别使每个人收入拉开档次,使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因此,政府有义务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即通过财政分配的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4.市场造成经济波动与失衡

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衡地向前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价格信号在某些重要的市场上并不具有伸缩自如、灵活反映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从供求角度看,不同经济主体在实现其经济利益上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也会使市场的自发力不能经常保证供求平衡,于是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与失衡等会周期性地重复出现。这也需要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干预经济的运行。

5.市场反馈信息的滞后和不充分

竞争性市场的生产者和需求者都要求有充分的信息。生产者要知道消费者需要什么,以及这种瞬息万变的情况,消费者要知道产品的品种、性能、质量,同时,生产者之间也要相互了解。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销售、购买都属于个人行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必要的信息。这里,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向社会提供有关商品供求状况、价格趋势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和前景预测资料。政府提供充分的信息,是一种社会性服务,也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

公共产品与社会产品是不同的概念。社会产品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物质产品,通常不包括劳动服务,更不包括精神产品。而公共产品则不仅指物质产品,更主要的还指各种公共服务,它包括无形产品和精神产品。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指的不是军队提供的武器装备、防御设施等,而是指政府通过这些物质条件的总和所提供的保卫国家安全的服务。如秩序、环保、防疫等公共产品都属于这种类型。

应该指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并非总是有效的。市场存在失灵问题,政府通过法律手段、组织手段、财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但政府干预过多,或过少都有可能干扰了正常的市场规则,损伤市场效率。政府(包括财政)职能越位,代替了市场职能,这也是政府干预失效的表现。

五、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经济的局限性

当市场机制出现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人们就往往想到了政府,想到了应该由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即发挥公共财政的功能。在这条思路里,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假设,即政府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并且政府是一心为人民的,从而只要政府出面,市场条件下无法解决的一切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政府面临着搜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困难。一旦政府得到的信息不准确,必然导致错误决策。其次,抽象政府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当我们谈论政府的行为时,实际上谈论的是政府官员的行为。作为人,政府官员也有着自己的利益,当他们的利益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因为他们拥有着公众赋予的巨大权利,这也是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最后,技术上的局限性。离开了市场,政府就难以了解消费者的偏好以及各种产品的生产可能性,这样,政府所做出的安排就会脱离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六、权衡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利弊

市场只有在理想的完全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效率。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垄断等较为明显地表现了市场失灵。承认市场存在失灵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必要让政府进行干预,关键在于政府干预的代价是否能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能以较小的代价去弥补一个较大的损失,那么政府的干预就是必要的,反之就是不必要的。 0ovZ0zK5RZrWF6NoAoi+Vz2gFyzs1BeMBgEFkLqWj+x3UBT84Y2WSnx1ZPMoxM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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