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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财政管理权责和收支分配的一项根本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要通过国家财力的分配来实现。为了保证财力的合理分配,就必须确定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整个财政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并在它们之间划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范围。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各个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财力状况建立的,通过制定财政管理的法令、规则、制度、形式、方法来反映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所以,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本规范,是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政活动的行为准则。

财政管理体制的范围,是由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等共同构成的。其中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居于主导地位,国家预算是国家基本的财政计划,它对其他的财政管理体制具有综合反映和重要的制约作用。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就是全国统一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法令和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具体地说:

1.全国统一财政方针政策,是指由中央统一制定全国财政方针政策,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保证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能自行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中央没有改变以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全国统一财政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由中央统一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预算。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全国统一的财政计划,按照中央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以保证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

3.全国统一财政法令和制度,它是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也是进行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依据。全国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支出、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令和基本财务管理制度,都由中央统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财政法令、制度办事。

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要求,以及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财源、财力和财政,负责本级的财政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分级管理,要求有一级政权就要相应建立一级财政,编制一级预算。目前,我国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和乡镇五级财政管理体系。分级管理首先是明确各级政府的职权职责范围,在此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并考虑到公平与效率,划分和确定其财政财力,建立相应的财政管理体制。现阶段实行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地方政府根据按税种划分的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编制本地区的地方预算,统筹安排地方财政收支计划;在保证完成中央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对其财力自行安排,自求平衡。

(2)地方政府确定自己的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分别设置机构征收。

(3)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统一制定的财政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根据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财政法规。

(二)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

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一个国家内部,作为不同级次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它反映了国家的政权结构,表现出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事权程度,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政。财政管理体制之所以要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因为各级政府担负着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作保证,并根据该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是根据政府的职责。一般来说,政府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包括国防、外交、维护社会治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普及教育、提供医疗保健条件等;二是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包括实施社会保险、平衡公民收入及地区间收入差距等;三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其次,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作用于政治、经济领域的保卫性和稳定性职责,如国防、外交、宏观经济管理等划为中央政府的主要事权,由中央政府担负这些职责,以利于维护全国的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的管理性和服务性职责划为地方政府的事权,由地方政府行使职责,有利于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要赋予各级政府相应的财权,即一级政府的事权要有一级的财权。在财政收入划分上,要让地方政府行使其职责。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财政,中央政府要适当集中财权,以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中央政府把集中起来的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资金形式弥补地方政府的收支缺口,使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

(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在保证中央财政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是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要靠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为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财政管理体制必须贯彻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都有各自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应得的利益。权力、责任和利益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有责无权,忽视经济利益,也不能只有权力和利益,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有责有权,权责分明,各负其责。要把财力同各级地方政府的贡献大小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又为中央财政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

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

从国际来看,分税制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印度等,都采用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在具体操作上各有特点。

其普遍特征是:

1.按税种划分收入,设置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由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

2.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建立科学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就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3.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4.科学界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规范化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

5.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我国自 1994 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经过数年的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初步建立起稳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进一步调动了地方挖掘收入潜力的积极性。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清,影响了财权的划分。例如,一些属于地方的事权,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中央财政也在承担;而一些应由中央承担的事物,地方也负担了一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存在不合理的交叉,造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之间错位,上下级政府间互相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2.科学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了财政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贴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

3.税收体系不完善,按现行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不尽科学。我国现行税种除少数由立法机关制定外,其余都是由国务院采取条例、法规等形式颁布的,缺乏法律效力,也无法体现地方参与立法的民主性。反映中央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太多,对地方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缺乏重视。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加快改革步伐,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

(二)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1)中央事权和支出: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地方事权和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 75%,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7 年起中央分享 80%,地方分享 20%。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 1993 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 1993 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1993 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 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 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 年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额在 1993 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 1:0.3 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 1%,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增长 0.3%。如若 1994 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 1993 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推动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执行。原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即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安排的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价格补贴、抚恤金和社会救济费等项的拨款),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该下拨的继续下拨。

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还同步进行了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建立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国债市场等配套改革措施。

复习思考题

1.单式预算与复式预算的区别?

2.简述我国的复式预算?

3.参与我国国家预算的执行机构?

4.国家决算及其决算体系的构成?

5.我国中央与地方收入是如何划分的? VTQ9asK6XgIybQOJohMT9CXtEfRXFI7g1JDJhZRuWd6Np4rb+s1h5HTks+f6hK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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