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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

一、编制的原则

(一)一般原则

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是指国家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是指全部国家预算收支必须经过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预算收支情况并实行监督。

2.完整性原则,是指国家预算应包括国家全部财政收支,不准少列和隐瞒。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综合预算中反映。

3.可靠性原则,是指编制国家预算收支数字的依据必须可靠,计算正确,不能假定,更不能随意编造。各项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使预算所列数据符合实际。

4.年度性原则,是指国家预算应按年度编制,要列清全年的财政收支,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编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5.法律性原则,是指编制的国家预算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贯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国家预算。

上述国家预算编制的一般性原则,具体到每一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又有其特殊性。

(二)我国预算编制的原则

我国预算编制,除要遵循上述一般原则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着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因此,国家预算的编制必须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使财政预算充分反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政府的财政支出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的影响,所以,编制的财政计划必须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配套。

3.要坚持留有余地,建立后备力量,实现综合平衡

坚持当年预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搞赤字预算,不“寅吃卯粮”,是我国财政预算工作的一贯方针。编制国家预算还要留有余地,建立后备,这是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一个预算年度中,免不了有一些意外事件发生。为了预防意外事故的干扰及其影响,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国家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建立国家物质储备;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建立必要的预算后备基金,包括预算基金和预算周转金。

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一)国家预算的编制准备

国家预算的编制,按照法定程序,先由国务院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要求,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收支情况的预测,编制各自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省级政府将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省以下各地方政府将编制的总预算草案报上级政府。

1.将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计和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确定下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的基础,而下一年度的预算,一般是在当年第四季度编制的。所以,在预算编制之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并参考上年预算收支情况,预算第四季度预算收支完成情况,然后汇总全年预算收支数字供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参考。

2.拟定下年度预算收支控制指标。在做好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计的基础上,由财政部拟定下年度国家预算收支控制指标,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区、各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3.修订预算收支科目和制定统一的预算表格。预算收支科目是预算收支项目的总分类,分为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两大部分。目前收入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支出科目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其中类、款两级是全国统一科目,项以下由各地具体规定。预算表格是预算收支指标的表现形式。为了保证国家预算的全国统一性,每年由财政部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修订颁发预算收支科目和统一的预算表格。

4.具体组织部署。为了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每年预算编制之前,国家要通过开会或发布通知、指示等形式,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部署。包括提出预算编制的方针和任务,各项收支预算的编制要求,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报告报送程序和期限等。

(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我国的国家预算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提出计划年度预算收支建议数,报送财政部,然后由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照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收支数,在全面权衡后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预算控制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依此类推,逐级下达各所属地区和单位的预算收支建议数,拟定预算收支和收支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单位、各县(市)的总预算,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指标,自下而上汇编单位预算和总预算草案,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编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门将各上报预算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查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执行

根据国家宪法规定,国家预算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国务院负责国家预算的组织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总预算的组织执行。财政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中央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预算的执行。除此外,国家还指定或设定一些机构参与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

参与国家预算的执行的机构有:

1.税务机关。负责国家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2.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各种物品等依法征收关税和规费,并为税务机关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国家交办的涉及进口产品的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3.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负责管理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和贷款,参与国家预算支出的执行,负责办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确定、拨款、结算与监督等业务。

4.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办理农业事业费和国家支农支出的拨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5.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办理中央行政事业经费的限额拨款,并代理国家金库负责国家收支的出纳保管工作。

(四)国家预算的调整

由于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以及财政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势必引起预算收支情况发生变化,为了使年度预算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当然国家预算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遇有预算调整必须由财政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预算调整方式有四种:

1.动用预备费

各项预算的预备费是为了解决某些临时性急需或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而设置的后备基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经济改革发生,以及国家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马上解决的临时性开支等情况,才可以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一般应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经费流用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经常会发生资金不足或资金有余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又不超过原来核定的预算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预算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费流用也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

3.预算划转

由于行政区域的改变而造成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必须同时改变其预算的隶属关系。各单位应上缴的预算收入与各项拨款和经费一律按照预算年度的全年预算数划拨,年度预算已执行的部分由划出、划入双方进行结算。

4.预算的追加追减

在原定的预算定额以外增加的收入或支出数字,称为追加预算。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以内减少的收入或支出的数字,称为追减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原因,而需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办理。

三、国家决算

国家决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结果,它反映着在某一财政年度中政府财政的实际收支情况,是国家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国家决算与国家预算的数字往往不一致。

国家决算由中央级决算和地方总决算两个部分构成。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单位决算,汇总组成中央级决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决算及其所属县、市、州总决算汇总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决算汇总组成地方总决算。 CRN0ie0Sl2WV77fEn/a43w5kyS7ECHzeL5dglP9kF/+/0VsI/5afoQoZWEC9no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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