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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改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三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政府按照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险的项目在不同国家由于生产力发展和财力限制而不尽相同。在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有:(1)老年保险。该项保险向达到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又称养老保险。(2)伤残保险。该项保险向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却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支付伤残补助金。(3)医疗保险。该项保险负责支付患病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医疗费用;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4)失业保险。该项保险向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精简的职工、下岗职工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社会救济

所谓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向生活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资助的社会保障计划。其特点:(1)资金全部由政府从一般财政收入中筹集,受保人不须缴纳任何费用;(2)受保人享受保障待遇需要接受一定形式的经济状况调查,国家向符合经济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提供资助。

我国的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困难户救济。这是指向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以及农村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死亡的家庭,提供定期或临时性补助。(2)农村“五保户”救济。即对农村中一部分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的分散供养提供定期定量资助。(3)灾民救济。这是指向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遇到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资助。

(三)社会福利

所谓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福利,主要对盲聋哑和鳏寡孤独的社会成员给予各种物质帮助,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在各级民主社会福利项目中,主要包括:(1)社会福利院;(2)烈属和残疾军人抚恤金(3)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计划。

二、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顺利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我国建国后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在传统计划体制和低收入水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保险费用来源单一,个人保险意识淡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和立法工作滞后;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办法落后,难以解决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等。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日益增大,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另外,据估计,我国现有60 岁以上老龄人口超过全部人口的 1 /10,已进入“老年型”人口国家。因此,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我国重新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都有了重大的突破。

(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7 年 7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的方案。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范围

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由原来只包括国有企业和一部分城镇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其目的在于打破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促进劳动力在各类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

(2)保险费用的筹集

养老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要按照本地区(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但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确需超过 20%的必须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一般性的缴费比例 1997 年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1998 年起每两年提高 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 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也可适当加快。

(3)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 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逐步减少,当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 8%最高限时,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降到 3%。企业缴费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向已经退休的职工发放各项退休费用。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养老金待遇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 60 周岁,女性干部 55 周岁,女性工人 50 周岁),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2003 年,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 621 元。基本养老年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 120 的方法确定。个人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地支付给本人。

(5)基本养老基金的管理

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支出要专款专用,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养老金开支外,其余全部要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能用于其他盈利性投资。要加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2.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国有企业的医疗保险称为“劳保医疗”,国家机关的医疗保险称为“公费医疗”)一直以个人免费医疗为特征。由于医疗费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因而药品浪费的问题十分突出。另外,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所以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便会失去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了彻底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家将为城镇所有劳动者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于 1998 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3 年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 10902 万人,其中参保职工 7975 万人,退休人员 2927 万人。

(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采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办法。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②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费的大部分(不低于 50%)将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③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以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报销一部分,不予报销而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比例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

(2)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成本,国家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限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建立竞争机制,选择医疗行为规范、服务较好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制定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办法。

(3)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国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或企业缴费,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针对国家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投入支持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艰巨任务。今后,国家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3.失业保险制度设立

(1)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 1986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建立起来的。目前,失业保险主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但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集体企业也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下列职工在失业期间可以从失业保险计划中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补助费: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法规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法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失业救济金按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 120%~ 150%按月发放。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 2 年,超过 2 年仍没有机会就业的,可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转入民政部门的困难救济。

(2)规范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政府于 1999 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

——参保范围和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 18 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 24 个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3)促进再就业

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国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4)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1998 年,鉴于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压力加大,而失业保险支撑能力尚显不足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进中心后,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略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中心还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1998 年至 2003 年,全国共有 2400 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其中有近 1900 万人出中心实现再就业,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了社会保险费。

——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1998 年以来,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向失业保险并轨。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基金积累的增加,从 2001 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也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力总量过剩的矛盾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持续存在,失业保险面临的压力仍然较大。我国政府将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4.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2004 年 1 月,国家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1)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国家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明确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3)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

(4)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我国政府采取改进工程技术,进行宣传教育,制定安全规程,实施安全卫生标准,以及通过工伤保险单位费率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措施,积极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和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国家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康复工作,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职业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帮助工伤职工克服由工伤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5.生育保险制度

国家于 1988 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3 年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 3644 万人;全年共有 36 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1.老年人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级政府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3.8万个,床位数 112.9 万张,平均每千名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拥有床位 8.4 张。2001 年,国家开始实施“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截至 2004 年 6月,全国城乡共新建和改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3.2 万个,总投入134.9 亿元。

2.儿童社会福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计划免疫等社会福利,特别是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保障其生活、康复和教育。目前,全国共有 192 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 600 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收养 5.4 万名孤残儿童。全国各地还兴办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中国政府决定,从2004 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筹集 6 亿元资金,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争取到 2006 年,使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

3.残疾人社会福利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法律保障。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照顾。截至 2003 年年底,全国城镇共有 403 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共有 1685 万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259 万贫困残疾人得到生活保障;44.2 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246 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累计扶持 701 万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温饱。2003 年,各级政府安排残疾人事业费 15 亿元,募集社会福利资金近 1 亿元。

4.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制度是我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目前,中国有 4000 多万优抚安置对象。中国政府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陆续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2003 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为 465 万人,国家各级财政投入抚恤资金 87.9 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退役军人的安置作出规定。政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乡退伍军人。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对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军队干部(含士官)退出现役,分别实行复员、转业和退休等安置办法。目前,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相关工作机构。我国政府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安置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我国政府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提倡并鼓励开展各种社会互助活动。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 年,我国政府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生活消费物价指数、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需要衔接的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以及维持吃穿住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同时还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截至 2003 年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 2247 万人,月人均领取 58 元;当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56 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补助 2 亿元。

(五)灾害救助

国家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视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灾害发生时及时抢救、转移受灾群众,灾后引导群众进行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和转移救济灾民。

三、2007 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07 年我国又拉开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推到了迫在眉睫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社会保障改革试点的探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广大群众对这项改革的承受能力也大大增强,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的观念有了很大转变。因此,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铺开。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自我国社保制度改革以来已有 27 年,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如何从我国新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应我国新形势的社保制度又一次提到日程上来了。修正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应遵从以下几项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时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

2.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应该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在职职工的积极性。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

3.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

4.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的基本思路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和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方案的设计

1.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做法,一方面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终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和应等同于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账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 50%左右。除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于原工资 10%左右的补充保险。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出现入不敷出,而过于频繁地调整交纳比例又会对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如:以 30 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 20 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 2 /3,其余 1 /3 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委。

2.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 24 个月。

3.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 1995 年 1 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占本人工资收入 1%)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 5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在设计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时应考虑: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1)个人交纳工资的 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工资的 1%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账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账户或自己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账户的余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2)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

4.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做法,每年调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

5.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

6.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

7.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力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复习思考题

1.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内容?

2.我国新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

3.我国养老制度的保险范围、费用筹集方式及其管理规定? 00AjXxaXXJgNG1jpyn0CKKtkc+mKUprFS79BdlGCIDZ9zL9uxhV3SlFFv7SfjT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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